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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3 13:08:07 查看人數:75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發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

      (2)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臨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動、用限拉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嚴禁在小車軌道上行走,嚴禁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

      (4)橋式起重機的步道及機構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門式起重機上不得存放物品。

      (5)門式起重機作業前,應確認軌道地基無沉陷,軌道上無障礙物。行走時,應確認兩側驅動同步,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空車行駛時,吊鉤應離場面2.5m以上。

      (6)開始起吊前、運行線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裝物時,應鳴鈴示警。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越過。吊車行駛時,吊物離周圍障礙物的距離必須大于50cm。停歇作業時,必須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7)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每臺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兩臺橋式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兩機之間距離應大于3m。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8)運行時,不同層高軌道上的起重機錯車時,上層起重機應主動避讓。

      (9)起重機吊裝的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載荷時,應先吊離地面進行試吊,確認吊掛平衡、制動良好、機構正常后,再緩慢提升、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個控制手柄。

      (10)起重機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和檢修設備。

      (11)起重機運行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脫鉤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12)門式起重機吊運高大物件妨礙操作人員的視線時,應設專人監護和指揮。

      (13)停止作業后,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鎖好門窗。

      第2篇 龍門/半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

      a.操作者按點檢卡片的要求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松開夾軌器。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視線不清楚時,起重機行使、通過,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e.起重機龍門架、起重小車在正常起吊過程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f.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g. 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鋼絲繩。

      h.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i.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⑥歪拉斜掛不吊;

      ⑦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⑨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⑩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j.操作者應密切注視運行方向及其附近有無人或障礙物。

      k.露天作業的龍門式起重機,當工作結束后應將其中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級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其中機用夾軌鉗鎖定。

      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刀開關手柄,切斷電源,夾緊夾軌或其中機防風錨鎖定。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3篇 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應符合出廠規定,軌道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

      2使用電纜的門式起重機,應設有電纜卷筒,開關箱設置在軌道中部。

      3使用滑線供電的起重機,應在滑線兩端標有鮮明的顏色,大車滑線應有防護板。

      4軌道不應有裂紋、嚴重磨損,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無松動,軌道和起重機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物。門式起重機應打開防風裝置。

      5橋(門)式起重機作業前的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械結構外觀正常,各連接件不得松動;

      2鋼絲繩外表情況良好,鋼絲繩端固定牢固、可靠;

      3各安全裝置可靠、有效。

      6司機室內應墊木板或絕緣板,接通電源后應采用試電筆測試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方可上機;上、下司機室必須走專用扶梯。

      7開動前,應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應平穩勻速,在提升大件時不得用快速,并應栓拉繩防止擺動。

      8吊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品時應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9重物嚴禁從人的上方通過,亦不得從設備上面通過,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開地面2米以上。

      10吊起重物后應慢速行駛,行駛中不得突然變速或倒退。兩臺起重機同時作業時,應保持3~5米距離。嚴禁用一臺起重機推另外一臺起重機。

      11作業中,嚴禁任何人從一臺橋式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橋式起重機上去。

      12操作人員由司機室進入橋架或進行保養檢修時,應有自動斷電連鎖裝置或事先切斷電源。

      13露天作業的橋(門)式起重機,當遇到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鎖緊防風裝置。

      14作業后,門式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用防風裝置鎖緊,并將吊鉤升到上部位置;橋式起重機應將小車停放在兩條軌道中間,吊鉤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

      15作業后,應將控制器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關閉操作室門窗并上鎖。

      第4篇 龍門式焊接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設備要求專人操作,工作前必須清理導軌面及其周圍環境,不得有妨礙臺車運行的雜物,保證龍門架行走順暢平穩。

      2、檢查各電源線路是否良好,嚴禁有導電漏電現象,各導軌輪間間隙應定時調整,使導向輪與導軌側面嚴密配合。

      3、定期清理焊劑回收裝置篩網上的堵塞物,確保焊劑顆粒能夠通過篩網。

      4、減速箱內及軸承座加注30#機械潤滑油,每一年更換一次;齒條齒輪副用30#機械油潤滑,班前加油工作。班后加油保護;各滾動軸承加注3#鈣基潤滑脂潤滑,每一年更換一次。

      5、臺車在空車時,注意焊臂應提升至翻轉支架不相碰的位置。

      6、焊接機在“調整”狀態下(立柱不回轉的),臺車行走為連續動作,在“焊接”狀態下,為點動作走,啟弧后,臺車能聯動行走,否則應著重查修聯動線路和轉換開關。

      7、著重注意門架行走的調速控制器-變頻器,若在行走過程中出現報警現象,應參閱隨機的變頻器使用說明書,察看相關的參數,額定電流,v/f特性曲線,轉矩補償等,并同時注意電源電壓的波動范圍,不應超過變頻器的允許范圍。

      8、上下h型鋼要平穩,翻身時要注意焊臂是否安全。

      9、吊裝時要注意設備和人員安全,大型構件翻身時要在地上進行。

      10、焊嘴及焊絲與機頭間是用絕緣板絕緣的,應定時檢查絕緣板是否磨損,如發現磨損破裂,應及時更換,絕對不允許短路。

      11、導線輪應滑動靈活,不得有阻梗和卡死的現象,如有阻梗卡死,應及時修理,不得強行使用。必須經常檢查電纜絕緣情況,如有損壞須停止使用,加強絕緣或調換電纜。

      12、焊接過程中焊絲及機頭帶電(電弧電壓)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戴用防護用具。

      13、定期檢查更換焊車與送絲機構的減速箱內潤滑油脂,定期檢查焊絲輸送滾輪與進給輪,如有磨損應及時更換。

      14、焊機啟動后如風扇不轉動,不得進行焊接,要及時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定期清理焊劑和回收機內的灰塵。

      第5篇 橋式龍門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千伏以下 1.5米

      1~20千伏 2米

      35~110千伏 4米

      154千伏 5米

      220千伏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第6篇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應符合出廠規定,軌道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使用電纜的門式起重機,應設有電纜卷筒,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

      3.用滑線供電的起重機,應在滑線兩端標有鮮明的顏色,滑線應設置防護欄桿。

      4.軌道應平直,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無松動,軌道和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應無障礙物。門式起重機應松開夾軌器。

      5.門式、橋式起重機作業前的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械結構外觀正常,各連接件無松動;

      2)鋼絲繩外表情況良好,繩卡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裝置齊全完好。

      6.操作室內應墊木板或絕緣板,接通電源后應采用試電筆測試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方可上機;上、下操縱室應使用專用扶梯。

      7.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在確認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各限位開關靈敏有效后,方可作業。

      8.開動前,應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應平穩勻速,在提升大件時不得快速,并應拴拉繩防止擺動。

      9.吊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品時,應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0.重物的吊運路線嚴禁從人上方通過,亦不得從設備上面通過。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

      11.吊起重物后應慢速行駛,行駛中不得突然變速或倒退。兩臺起重機同時作業時,應保持3~5m距離。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12.起重機行走時,兩側驅動輪應同步,發現偏移應停止作業,調整好后方可繼續使用。

      13.作業中,嚴禁任何人從一臺橋式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橋式起重機上去。

      14.操作人員由操縱室進入橋架或進行保養檢修時,應有自動斷電聯鎖裝置或事先切斷電源。

      15.露天作業的門式、橋式起重機,當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并鎖緊夾軌器。

      16.門式、橋式起重機的主梁撓度起過規定值時,必須修得后方可使用。

      17.作業后,門式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用夾軌器鎖緊,并將吊鉤升到上部位置;橋式起重機應將小車停放在兩條軌道中間,吊鉤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

      18.作業后,應將控制器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關閉并鎖好操縱室門窗。

      第7篇 門式鋼管腳手架操作規程

      1 腳手架搭設前必須對門架、配件、加固件應按規范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2 腳手架搭設場地應進行清理、平整夯實,并做好排水。

      3 地基基礎施工應按門式鋼管腳手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基礎上應先彈出門架立桿位置線,墊板、底座安放位置應準確。

      4 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腳手架。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后,應檢查、調整其水平度與垂直度。

      5 交叉支撐、水平架和腳手板應緊隨門架的安裝及時設置。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鉤必須鎖住、鎖牢。水平架和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必須鋪滿、鋪嚴,不得有空隙。

      6 底層鋼梯的底部應加設鋼管并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桿上,鋼梯的兩側均應設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兩步或三步門架再行轉折。

      7 欄桿、立網應設置在腳手架作業層外側、門架立桿的內側。

      8 加固桿、剪刀撐應與腳手架同步搭設。水平加固桿應設置于門架立桿內側,剪刀撐應設置于門架立桿外側,并扣接牢固。

      9 連墻件的搭設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設置或搭設完畢后補做。當腳手架作業層高出相鄰連墻件已兩步的,應采取確保穩定的臨時拉接措施,直到連墻件搭設完畢后方可拆除。

      10 加固件、連墻件等與門架采用扣件連接,扣件規格必須與所連鋼管相匹配,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宜為50~60牛頓•米,并不得小于40牛頓•米。

      11 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必須進行驗收檢查,合格簽字后交付使用。

      第8篇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駛軌道的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 安全裝置(設施)應齊全可靠。

      三、 工作前應檢查機械、軌道確認無異常情況。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四、 根據指揮信號進行操作。

      五、 運行中,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

      六、 兩機同軌、軌道交叉(或平行)時,兩機間應保持3—5米的距離。

      七、 工作完畢后,起重機應停于軌道中部,各控制器拔到零位,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異常天氣及臺風季節必須采取可靠的防風措施。塔式起重機伸臂應轉至順風方向。

      第9篇 龍門式及梁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電動機安全操作規程“有關使用部份”。

      2.作業前應做好如下工作:

      2.1 了解上班生產情況。

      2.2 檢查制動器、鋼絲繩、吊鉤及其它安全裝置。

      2.3 閉合電源前,各控制開關應處于零位。

      3.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準起吊:

      3.1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

      3.2 發現機械有影響安全的故障。

      3.3 捆扎不適當。

      3.4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3.5 場地昏暗,無法看清被吊物及指揮信號。

      4.不得在吊重時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5.吊運重物時、吊重不準從人的上方經過。

      6.鋼絲繩在卷筒中應排列整齊,吊鉤下降至最低位置時,卷筒上鋼絲繩必須保留三圈以上。

      7.作業過程應有起重工指揮。

      8.所吊重物接近額定起重量時,應進行試吊。(小高度、短行程) ,確認安全后才可運行。

      9.運行中機械發生故障,應先放下重物再行檢修。

      10. 當風力大于六級時應停止作業,并將起重機錨定。

      11. 在水上平臺起吊物件時,一定要先把龍門架錨定后方可進行。

      12. 龍門式 ( 或梁式) 在運行時要保持平行移動,若發現兩側移動不同,應立即停機調整,防止出軌。

      13. 作業后應進行下列操作:

      13.1將吊鉤升至較高位置 ( 與人頭頂大于 1 米) 。

      13.2所有控制器應回零位,并扳下控制該起重機的閘刀開關。

      13.3將大、小車固定牢靠,防止大風吹襲。

      第10篇 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搭設一般安全要求

      ①門式跨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的規定,并與交叉支撐規格配合。

      ②門架立桿離墻面凈距不宜大于150mm,大于150mm時應采取內挑架板或其他離口防護的安全措施。

      ③門架的內外兩側均應設置交叉支撐并應與門架立桿上的鎖銷鎖牢。

      ④上、下榀門架的組裝必須設置連接棒及鎖臂,連接棒直徑應小于立桿內徑的1~2mm

      ⑤在腳手架的操作層上應連續滿鋪與門架配套的掛扣式腳手板,并扣緊擋板,防止腳手板脫落和松動。

      ⑥水平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腳手架的頂層門架上部、連墻件設置層、防護棚設置處必須設置。

      b.當腳手架搭設高度h≤45m時,沿腳手架高度,水平架應至少兩步一設。當腳手架搭設高度h>;45時,水平架應每步一設。

      不論腳手架多高,均應在腳手架的轉角處、端部及間斷處的一個跨距范圍內每步一設。

      .水平架在其設置層面內連續設置。

      d.當因施工需要,臨時局部拆除腳手架內側交叉支撐時,應在拆除交叉支撐的門架上方及下方設置水平架。

      e.水平架可由掛扣式腳手板或門架兩側設置的水平加固桿代替。

      ⑦底部門架立桿下端應設置固定底座或可調底座。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腳手架。

      ⑧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層改變搭設方向,

      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架后,應按要求檢查并調整其水平度與垂

      直度。交叉支撐、水平架或腳手板應緊隨門架的安裝及時設置。

      ⑨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鉤必須處于鎖住狀態。水平架或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應滿鋪。

      ⑩底層鋼梯的底部位置應加設鋼管并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桿上,鋼梯的兩側均應設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兩步或三步門架再行轉斤。欄板(桿)擋腳板應設置在腳手架操作層外側、門架立桿的內側。

      (2)加固件搭設安全要求

      ①剪刀撐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腳手架高度超過20m時,應在腳手架外側連續設置。

      b.剪刀撐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宜為45°~60°,剪刀撐寬度宜為4~8m。

      c.剪刀撐應采用扣件式與門架立桿扣緊。

      d.剪刀撐斜桿若采用搭接接長,搭接長度不宜小于600mm,搭接處應采用兩個扣件扣緊。

      ②水平加固桿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a.當腳手架高度超過20m時,應在腳手架外側每隔4步設置1道,并宜在有連墻件的水平層設置。

      b.設置縱向水平加固桿應連續,并形成水平閉合圈c.在腳手架的底部門架下端應加封口桿,門架的內、外兩側應設通長掃地桿。

      d水平加固桿應采用扣件與門架立桿扣牢。

      (3)連墻件安全搭設要求

      1腳手架必須采用連墻件與建筑物做到可靠連接。

      在腳手架的轉角處、不閉合(一字形槽形腳手架的兩端應增設連墻件,其豎向間距不應大于4.0m。

      ③在腳手架外側因設置防護棚或安全網而承受偏心荷載的部位,應增設連墻件,其水平間距不應大于4.0m。

      ④連墻件應能承受拉力與壓力,其承載力標準不應小于10kn。連墻件與門架、建筑物的連接也應具有相應的連接強度。

      ⑤連墻件的搭設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設置或搭設完畢后補做。

      6當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2步以上時,應采用確保架穩定的臨時拉結措施,直到連墻件搭設完畢后方可拆除。

      ⑦連墻件宜垂直墻面,不得向上傾斜,連墻件埋入墻身的部分必須錨固可靠。

      ⑧連墻件應連于上、下倆榀門架的接頭附近。

      (4)通道洞口安全要求

      ①通道洞口高度不宜大于兩個門架,寬度不宜大于一個門架跨距。

      ②當洞口寬度為一個跨距時,應在腳手架洞口上方的內外側設置水平加固桿,在洞口兩上角加斜撐桿。

      ③當洞口寬度為兩個及兩個以上跨距時,應在洞口上方設置經專門設計和制作的托架,并加強洞口兩側的門架立桿。

      (5)拆除安全要求

      ①腳手架經單位工程負責人檢查驗收后,并確認不再使用時,方可拆除。

      ②拆除腳手架前,應清除腳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雜物。

      ③拆除腳手架時,應設置警戒區和警戒標志,并由專職人員負責警戒。

      ④腳手架的拆除應在統一指揮下,按先裝先拆、后裝后拆的順序及下列安全作業的要求進行。

      a.腳手架的拆除應從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層進行。

      b.同一層的構配件和加固件應按先上后下、先里后外的順序進行,最后拆除連墻件。

      c.在拆除過程中,腳手架的自由懸臂高度不得超過2步,當必須超過2步時,應加設臨時拉結。

      d連墻件、通長水平桿和剪刀撐等,必須在腳手架拆卸到相關的門架時方可拆除。

      e工人必須站在臨時設置的腳手板上進行拆卸作業,并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f.拆除工作中,嚴禁使用錘子等硬物擊打、撬挖,拆下的連接棒應放入袋內,鎖臂應先傳遞至地面并放室內堆存。

      g.拆卸連接部件時,應先將鎖座上的鎖板與卡鉤上的鎖片旋轉至開啟位置,然后開始拆除,不得硬拉,嚴禁敲擊。

      h.拆下的門架、鋼管與配件,應成捆用機械吊運或由井架傳送至地面,防止碰撞,嚴禁拋擲。

      第11篇 門式起重機技術操作規程

      1、經考試合格并持有設備操作證者,方準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經嚴格遵守有關安全、交接班等制度。

      2、工作前應嚴格按照潤滑規定進行注油,并保持油量適當,油路暢通,油標(窗)醒目,油杯等清潔。

      3、檢查各傳動裝置、操縱機構、大小車走行輪、卷筒、吊鉤、滑輪、肖軸、鋼絲繩等有無磨損及不良處所,起重機軌道上及其兩側,—米以內禁止停放任何物件。雨后應檢查超重機路基和軌道是否良好。

      4、檢查信號鈴、信號燈及照明設備是否完善,試驗起升高度和走行限位開關,以及各制動器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吊鉤放到最低位置時,鋼絲繩應在卷筒上最少留有二圈以上。 鋼絲繩磨損腐蝕超過表面鋼絲直徑40%、燒壞壓扁變形、-折斷一股 ?或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根數超過順繞鋼絲5%,互繞鋼絲10%時均應禁止使用。

      6、作業時,司機只聽一人指揮。司機和指揮者應有明顯的手勢信號或音響信號。司機在執行前,應以音響信號呼應。如遇有危險或起重機發生故障時,不論“停車”信號發自何人,均應立即停車。

      7、第一鉤應先試吊,將重物吊離地200毫米時,做剎車試驗并確認吊裝良好后再作業。移動過程中,使吊起重物高出移動途中一切物體0.5米以上。

      8、起重機的升降、起動、停止應緩慢,禁止在運行中突然改變方向。當大、小車運行接近終點時,應用最慢速度。禁止用限位器作為停止運行的手段。

      9、如遇停電、電壓大量下降或設備發生故障,大車行走時兩側支腿不同步發生偏移時,應立即將所有控制器移至零位,并拉開電源開關。如重物處于懸掛位置時,應采取措施,使重物緩慢降落。

      10、禁止斜拉重物或吊拉埋在砂土或其他物件中的工件。

      11、兩臺超重機在同一軌道上行駛相距必須在3米以上。

      12、鋼絲繩應定期撿查,并每隔15天涂油一次,涂油前應將鋼絲繩上的油污雜物清除干凈,把潤滑油加熱至60℃左右,以促使潤滑油落入繩股間隙。

      13、工作后,應將吊鉤升起,小車停靠在司機室一端,并將起重機開放在指定地點,用夾輪鉗鎖緊軌道。檢查、清掃設備,做好日常保養工作,將各操作手柄(開關)置于空擋(零位),拉開電源開關,鎖閉駕駛室,達到整齊、清潔、安全。

      第12篇 橋式、龍門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千伏以下 1.5米

      1~20千伏 2米

      35~110千伏 4米

      154千伏 5米

      220千伏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升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6.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發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2)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臨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動、用限拉開關代替停車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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