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礦安全自保互保聯保責任制度
一:聯保責任
1、互相監督,照顧對方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和嚴格遵守礦上的礦規礦紀各種規章制度。
2、互相督促對方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發現不安全隱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4、互相檢查設備,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對任何違章作業者進行警告,及時制止,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并向上級有關領導匯報。
6、進行危險性作業時,進行監護;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并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7、發生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互相共同承擔責任,承擔處罰。
二:聯保范圍
1、 同一工作面,所有職工負聯保責任
2、 安瓦員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3、 班組長對所在工作面管轄內的職工負連帶責任
4、 堅持以安全生產為重點,杜絕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無死亡事故。
5、 加強內部治安管理,減少盜竊案件發生。無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6、 無吵架、斗毆、無理取鬧等干擾正常工作事件。
7、 保證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不受危害;不發生惡性事故;保證生產設備安全,不使煤礦企業資產遭受損失。
8、 按照簽訂的安全承諾書的總體要求,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9、 加強培訓,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10、各班組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糸應充分發揮作用,及時準確上報班組情況。針對以后工作中出現的事故,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項。按照公司有關處理規定執行。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會議精神,突出安全會議的嚴肅性和實效性,實現安全會議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礦長安全辦公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
5、會議內容: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的政策、規定等文件,全面總結安全工作地經驗和教訓。具體落實主要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分析當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辦公例會
1、會議時間: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安全副總、安監科長及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
5、會議內容:聽取各單位和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制定解決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礦井“一通三防”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3日、13日、23日召開一次
2、主持人:總工程師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責
5、會議內容:認真傳達貫徹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政策、規定、辦法等安全文件。聽取有關單位一通三防工作匯報。落實“一通三防”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階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訓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黨委副書記
3、會議地點:培訓科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有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各單位書記、五級培訓員
5、會議內容:認真傳達貫徹上級安全教育培訓的文件。聽取教育培訓部門關于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制定解決措施。認真客觀地對安全教育培訓效果進行評議,及時調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產評估會議及瓦斯防治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行政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責。
5、會議內容:主要評估礦井重大安全隱患及排查治理情況、三大
工程推進情況,下步重點工作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對已發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訓;瓦斯防治會議要全面總結瓦斯防治的經驗和教訓,分析當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實瓦斯防治資金、人員、措施。
七、質量標準化檢查定級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礦長
3、會議地點:山上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專業領導、各單位段級以上干部參加。
5、會議內容:通報全礦質量標準化檢查定級情況,全面總結質量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會
1、會議時間:每旬召開一次
2、主持人:安全區(科)長
3、會議地點:各單位會議室
4、參加人員:礦專業領導、單位科級以上干部、各段隊班組長以上干部。
5、會議內容:通報本單位罰款交現金情況,找足深層次的隱患,領導帶頭每人至少一個,查擺本單體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總結一周內本單位在安全質量工作上的成績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點。
九、會議要求
1、會議必須定期召開;
2、會議必須專會專開,不得摻雜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內容;
3、會議必須追求會議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嚴禁走過場;
4、會議要分別設專門的會議記錄簿;
5、安全例會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各單位要采取輪流召開的形式,每天下午一個單位召開一個安全辦公例會,時間可竄不可占。各單位召開安全辦公例會要提前向礦辦公室匯報,由辦公室負責通知礦主要領導屆時參加。電話:2778503 2778279。由安監科負責檢查,每少一次或應付、質量不高,區黨政在礦上作檢查。各單位安全辦公例會時間順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區、周二:三采區、周三:安裝隊、周四:機電科、運輸科、周五:通風區、周六:抽排科、周日:開拓區。
第3篇 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我礦安全目標為:實現全礦全年無死亡、無重傷、輕傷不得超過6人次。
2、為實現以上安全目標,礦分每季度為一個安全階段目標,每季度消滅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輕傷不超過1人次。
3、凡實現礦季度安全目標和全年安全目標,礦將根據每個職工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獎勵。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標,礦將嚴肅追查處理,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追查處理。
第4篇 某煤礦電纜安全管理制度
1、高壓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使用。由電纜管理組驗收入庫(新進電纜及回收電纜),回收的電纜若有損壞時,給予修補。
2、電纜管理組對全礦燈信號,電力電纜統一管理,供應科不準向區隊發放16平方毫米以上電纜,要統一壓號。
3、電纜管理組人員要對電纜使用情況作到心中有數(即帳、卡、物對照)。
4、使用單位需要電纜時,應提前兩天寫出申請(注明使用地點,電纜規格,使用長度)經電管組批準,給予發放。需要入井的電纜,電纜組負責開,“入井證”。
5、電纜管理組監督各使用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管好、用好電纜。作到敷設合理,懸掛整齊,嚴禁拖地。
6、使用單位的電纜若有丟失損壞,有領用人單位負責人填寫丟失、損失報告書,電纜組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處罰規定給予罰 款處理。
7、停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及時回收交電纜組消帳,若經電纜組查出應限期交回。
8、各種電纜出庫一律由電纜組統一領登帳,按需要借用。
第5篇 某煤礦安全獎懲制度掘進處罰管理規定
1.因地質變化需要變更支護形式未編補充措施而施工的,罰主管隊長、技術負責人各1000元,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2.工作面無爆破圖表、無施工牌板或不按圖表打眼、裝藥,罰主管隊長300元、跟班隊長500元。
3.工作面沒有配備完善的施工圖板,三圖一表不全,罰主管隊長300元、技術負責人500元。
4.巷道貫通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5.不經批準,擅自更改支護形式,罰主管隊長1000元,技術負責人1000元,跟班隊干停工學習;擅自降低支護強度的,所施工工程按不合格論處并追究責任。
6.工作面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變施工程序,罰主管隊長、技術主管各1000元 ,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7.放炮后待炮煙吹散后,班組長負責指定專人進行敲幫問頂,清除浮矸(煤),然后再進行作業。否則,罰當班班長、組長各100元。
8.錨桿不按設計要求打注(不貼巖面、松動、外露、角度不合格)每根罰30元,少打者按照降低支護強度處理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9.作業現場沒有扭矩力扳手的罰款100元。
10.錨、網噴支護中金屬網不按設計要求鋪設、綁扎、搭接,每片罰50元。
11.不按設計要求架棚的,罰施工單位50元/棚。
12.噴漿前不沖洗巖幫,罰責任人50元。
13.干打眼者,責任人停工培訓,每眼罰當班跟班隊干、班長各200元。
14.架棚巷道或拱頂不按要求接頂、背實,罰跟班隊長、班組長各100元。
15.掘進工作面控頂或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跟班隊長停工學習。空頂作業的,按照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6.錨噴巷道不按要求灑水養護,罰隊長,技術負責人各50元。
17.工作面耙矸機使用時,必須安裝牢固,否則罰跟班隊長200元。
18.耙矸機缺護欄、缺腿子、導向滑輪掛在棚梁或支護錨桿上,每處罰100元。
19.耙矸機停機時,必須摘掉回頭滑輪,取下操作手把,從電源開關上切斷電源,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20.斜巷使用耙矸機時,必須用地錨和鋼絲繩鎖牢,夾道器必須上緊,否則每項罰跟班隊長300元、鉗工200元、司機100元。
21.耙矸機使用時,在耙斗行程之間及耙斗前6m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進行其它工作,違者責任人停工學習。
22.耙矸機及綜掘機照明不正常使用,罰款100元。
23.耙裝機、刮板機、膠帶運輸機停用后未二級停電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24.工作面錨索滯后,跟不上進度和不按要求打注,罰跟班隊長200元、班長100元。
25.錨索不加壓或不及時加壓,罰跟班隊長200元。
26.使用錨索機、錨桿機和幫錨機時,操作人員嚴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須扎好,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27.使用錨索鉆機、錨桿鉆機鉆眼時,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操作。操作者嚴禁站在鉆機搖臂端的內側,違者每項罰款100元。
28.掘進工作面沒有專用敲幫問頂記錄本的,罰款500元;記錄本不如實填寫,造假的,罰款500元;記錄本填寫不規范的罰款100元。
29.擅自改變錨索、錨桿長度,罰責任人1000元,并按重大安全隱患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0.嚴禁使用不直的錨桿和鉆桿,否則罰款100元。
31.噴漿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違者停工學習。
32.使用綜掘機時,必須開啟內外噴霧,否則罰款100元。
33.綜掘機作業一個循環時,退出窩頭收回穩定器,放下鏟板,由外向里扒裝浮煤,否則罰款100元。
34.綜掘機遇斷層時,嚴禁強行割巖石,違者罰司機300元,跟班隊長500元。
35.未嚴格執行放炮措施,強行割巖或放炮時設備保護部到位,造成設備損壞的,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36.綜掘機停用后,必須退后工作面5m、截割頭必須進行防護,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37.綜掘機停用時,截割頭必須落地,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38.綜掘機司機必須隨身攜帶綜掘機鑰匙、否則責任人停工學習。
39.工作面風管、水管接頭用鐵絲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單腿的,一處罰款200元,責任人停工學習。
40.工作面施工沒有按標準使用風水繩標志牌的,對責任人、跟班隊干停工學習。
41.標志牌若有破損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處理,對跟班隊干罰款200元/個。
42.巖巷工作面風水繩標志牌數字或漢字不清晰沒有進行更換或處理的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處理,對跟班隊干罰款100元。
43.井下所有施工地點開工前、打眼前、裝藥前、放炮后、支護施工前、割煤后、安設前探梁前、初噴前、架棚前等,檢查發現工作面有活矸沒有進行敲幫問頂處理繼續作業的(大塊矸石以及后巷開裂噴漿層300×300×100mm超過2塊,500×500×100mm超過1塊,碎矸超過半礦車)責任人停工學習。
44.接班后必須指定一名敲幫問頂負責人,否則罰跟班隊干100元。
45.敲幫問頂沒有監護人,單人進行敲幫問頂作業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46.掘進工作面敲幫問頂時,必須設專人(2人,其中一人必須是班組長,一人照燈觀察、一人工作)面向工作面站在已支護好的頂板下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敲幫問頂時,施工人員必須佩戴防護手套站在安全地點用專用撬杠搗掉頂板及兩幫危矸活石。站在空頂下或者背對工作面進行敲幫問頂作業的,責任人停工學習;不使用專用撬杠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專用撬杠不完好、不戴防護手套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47.每班接班后班組長必須觀察后巷頂板情況,發現活矸、活石、噴漿層開裂等需要處理時,必須親自帶領一名老工人進行處理(老工人負責照燈觀察)。找后巷頂板時,必須使用后巷備用的專用長撬杠進行作業,作業時嚴禁背對作業地點,否則班組長停工學習。
48.敲幫問頂工作進行期間,作業區域內有無關人員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49.敲幫問頂作業時,作業區域內有工器具、管線、材料等沒有及時回收的罰款100元。
50.敲幫問頂作業區域內設備、設施不防護的,按一般“三違”處理,造成損壞設備、設施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1.工作面檢查連續3根以上(含3根)錨桿松動的,罰款100元/根,責任人停工學習。
52.每次爆破前不按挪移標準將甲烷傳感器等挪至規定位置的,責任人和現場負責人均停工學習,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
53.不按要求進行挪移操作導致甲烷傳感器出現斷線的責任人罰款500元,現場負責人罰款20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因責任心不強、挪移操作不規范引起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的,責任人和現場負責人均停工學習,隊長、書記各罰款2000元。
54.前探梁在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架設,背木不得松動(永久支護無論是否支護完畢),否則罰款600元。
55.頂板打注錨桿時要從外向里逐排進行,否則現場施工負責人停工學習
第6篇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有關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通知單,分發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第7篇 實施安全許可制度,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
非煤礦山具有點多面廣,絕大多數屬于非公小型企業,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特點,因此,歷來是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新的形勢下如何搞好礦山安全生產,如何對礦山加強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六個方面:
1、法規建設滯后。我國的《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頒布,同年11月1日實施;《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頒布,1993年5月1日實施;《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于1996年頒布、實施。雖然礦山安全立法工作啟動較早,已經頒布10多年,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規體系,缺乏系統性。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礦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規、標準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特別是一些礦山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程,亟需修訂和補充。
2、監管體制不健全。為協調經濟與社會的共同發展,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普遍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實施了非常嚴格的管理,安全監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強。而我國安全生產監察機構變動頻繁,工作連續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監管體制。另一方面,專職從事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人員非常少。一些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沒有,電話費都無法保障,現場檢查執法非常困難,監管力量薄弱。
3、企業管理水平不高。(1)絕大多數小礦山企業的生產規模小,集約化程度低,經濟效益差;(2)設計不正規,采礦工藝落后;(3)裝備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業,本質安全化程度低;(4)內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機構和人員;(5)業主素質普遍較低。小礦主對國家法律、法規、礦山安全生產知識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質較差,在礦山建設、生產過程中,為追求最高利潤,不顧礦工生死,盡可能減少投入,導致礦山不具備基本的安全條件。
4、中介機構不成熟。中介機構在職業安全與健康事務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觀的特點,扮演中間人的角色,負責絕大部分技術性強的認證、評估、檢測、鑒定工作,為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咨詢和培訓。在我國,安全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發育還不成熟,有關法規還不健全,缺乏約束力,中介機構的技術水平、服務質量遠未達到要求,短時間內還不能適應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
5、安全培訓亟待加強。職業安全技術培訓在保護從業人員免遭意外事故和職業病的傷害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礦山從業人員,特別是小礦山的從業人員主要以農民工為主,他們文化素質明顯偏低,安全意識低、安全生產工作技能差、自我保護能力弱,就是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率也較低,先上崗后取證的現象比較普遍,目前安全生產培訓無論工作機構數量,還是培訓質量都很難保障工作需要。
6、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脫節。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與工傷風險相對應的費率機制。各地制定的費率檔次少而粗,致使低風險的企業缺乏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積極性,而高風險的企業并沒有因為參加工傷保險而激發事故預防的積極性。
由于非煤礦山存在這些問題,本質安全程度低,多年來傷亡事故一直處于多發狀況。據2001~2005年統計分析,全國非煤礦山安全事故在各類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鐵路交通、煤礦、火災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礦事故中僅次于煤礦居第二位。
第8篇 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為全面辨識、管控礦井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22〕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責任體系
一、成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各分管礦長總會計師
成員:各分管副總師、各相關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科,安全礦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組
1、安全管理工作組,由安監科科長負責。
2、地測防治水工作組,由地測科科長負責。
3、“一通三防”工作組,由防突科科長負責。
4、機電運輸工作組,由機電科科長負責。
5、工程技術工作組,由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
6、應急調度工作組,由調度室主任負責。
7、地面安全工作組,由福利科科長負責。
三、領導小組職責
(一)礦長職責:
1、礦長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礦長每月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職責:
1、黨委書記是安全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協助礦長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協助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3、每月協助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檢查分析,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生產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采煤、調度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安全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事故隱患治理、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掘進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機電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七)總工程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八)后勤礦長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組織對地面設施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九)總會計師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十)機電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機電礦長組織對機電、運輸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一)地測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二)通風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對通風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三)生產技術副總職責:
1、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2、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3、每旬協助生產礦長、掘進礦長組織對采煤、掘進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帶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四)安監科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負責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5、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6、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專業組職責:
1、副科級以上領導下井跟班期間,及時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記錄、跟蹤、統計、分析、上報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時參加礦長組織開展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
4、每月按時參加礦長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會議。
5、每旬按時參加分管專業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6、各專業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證安全風險分管控機制正常運行。
第二章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一、綜合辨識范圍 (年度辨識評估)
1、每年底礦長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
2、防突科負責對煤礦火災、瓦斯、煤塵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3、地測科負責對煤礦水害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4、生產技術科負責對煤礦頂板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5、機電科負責對提升運輸系統開展年度辨識評估,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6、安監科負責匯總各科室對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將辨識評估結果應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
二、專項辨識范圍
(一)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二)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三)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科室、生產組織單位(區隊)進行。
2、重點辨識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四)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
1、專項辨識由礦長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
2、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
3、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4、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lec評價法
這是一種評價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3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3種因素是: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取得這3種因素的科學準確的數據是相當煩瑣的過程,為了簡化評價過程,采取半定量計值法,給3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危險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d——危險性分值
其簡化公式為:d=l×e×c
l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會被預料到
6
相當可能
3
不經常,但可能
1
完全意外,極少可能
0.5
可以設想,但高度不可能
0.2
極不可能
0.1
實際上不可能
e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
10
連續暴露
6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幾次暴露
0.5
非常罕見地暴露
c分值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2—9人死亡
15
1人死亡
7
傷殘
3
重傷
1
輕傷
危險性分值d的選擇確定
分數值
風險程度
風險等級
>320
極其危險
5
160—320
高度危險
4
70—160
顯著危險
3
20—70
可能危險
2
<20
稍有危險
1
定性等級:
可承受風險(一級):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風險(二級):臨界的,有可能千百萬較輕的傷害和損壞,應采取措施;
主要風險(三級):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破壞,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風險(四級):破壞性的,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必須立即排除。
重大風險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經發生過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事故的風險,且無適當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風險小組成員首先明確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及提升運輸系統六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風險小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務和工序。
第三步:辨識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源。
第四步: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后果。
第五步:依據lec辨識評估法進行風險評估。
第六步:確定風險類型。
第七步:確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對象并制定管理標準。
第九步:確定相應的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單位、限改時間。
第十步:提取管理標準與措施。
第十一步:實施管理對象的所有管理標準與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預防風險出現。
第十二步:對所有辨識出危險源進行監測、預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員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9篇 煤礦危險物品及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要求,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
礦長對危險物品的計劃與采購負總責,各分管礦領導對范圍內的危險物品嚴把審批關;各使用單位對危險物品提報計劃的種類、數量負責,采購部對危險物品采購負責,物質部對危險物品的質量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二、危險物品的使用與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經資質單位設計、審查批準,并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須建立爆炸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爆炸材料銷毀制度以及崗位工種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
1.3 銷售單位對爆炸材料運輸負責,供應、倉庫審查后,由運輸工區負責卸貨、裝專用車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庫。
1.4 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工同時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
1.5 保障爆炸材料庫庫房完好,嚴格按設計及批準范圍數量、使用和銷毀,嚴禁超規定或私自改變庫房。
1.6 倉庫爆炸材料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的姓名。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1.7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圖表,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以及公司礦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1.9 裝卸或搬運時嚴禁攜帶煙火;地面裝卸時,周圍50米內嚴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1.11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經煤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持有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1.12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1.13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制度”。
1.14 井下爆破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規定。
2、燃料及高壓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壓容器貯存必須使用專用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2.2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
2.2.1 地面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在通風良好、周圍無易燃物質的場所進行,并編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險區域內焊接與動火作業時遵守下列規定:
⑴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⑵嚴格辦理《動火許可證》手續。
⑶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檢查工作地點風流中的瓦斯,瓦斯濃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⑷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時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現場監護,工作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2.3 施工地點配齊滅火器材,操作工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應加強個體防護,佩帶合格的勞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壓容器的剩余廢料嚴禁亂倒亂放,必須送燃料添加單位按規定處理,以防污染環境、釀成事故。
3.其它危險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險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 86)中規定的物品,主要指煙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險物品。
3.2 危險物品必須遵循隨用隨進,嚴禁大批量(指構成重大危險源)存放。
3.3 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4 庫房及使用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3.5 庫房及使用場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線。
3.6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
3.7、危險物品的儲存,根據其危險特性及滅火方法不同,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3.8嚴格執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則及化工保管工、劇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9 庫區及使用場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結束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危害及預防應急處理措施。
三、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置
1. 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礦井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險廢棄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礦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
2.1 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物資部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
2.2 各部門必須服從物資部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2.3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礦井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礦將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3. 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3.1 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2 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3.3 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3.5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3.6 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4. 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按礦要求辦理出礦手續。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天安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星村煤礦
第10篇 煤礦安全資格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 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一般工種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確保從業人員100%持證上崗。
第二條 安全資格證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
第三條 特種作業工種和一般工種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名稱)明細,詳見附件表一;
2.一般工種(名稱)明細,詳見附件表二。
第四條 安全資格證的考核與辦理
1. 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國家二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有三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3.一般工種從業人員,必須經企業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書;
4.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由培訓辦負責安排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條 各單位要結合全年生產計劃統籌考慮安全資格證書是否能滿足生產需要。每月18號前無論有無新增作業人員,各區隊必須向礦培訓辦報書面材料,說明有無培(復)訓需求。培訓辦根據各單位培訓申請,向永煤公司職工培訓學校申請培(復)訓班。逾期不報書面材料,對本單位隊長、書記、培訓負責人各罰款200元,納入月度培訓考核,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條 證件管理
1.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統一管理, 安全資格證副證由培訓辦統一辦理并發給個人。
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制作證書副本,統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第七條 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審
1.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復審一次,年度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證書自行作廢;
2.特種作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3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辦制定復審計劃報職工培訓學校,由職工培訓學校組織培訓。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3.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部門制定復審計劃并通知相關單位,按時參加復審,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第八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無效證件:
1.無證人員,未取得任何有效證件的;
2.轉借、轉讓、冒用他人證件的;
3.證件期滿或未按時復審的;
4.復審培訓考核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礦四個月實習期滿,未辦理任何證件的;
6.崗證不匹配,隨意安排或調整工作崗位的;
7.從業期間造成責任事故未通過復審的;
8.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未通過復審的;
9. 礦持證臺賬上未登記的證件;
10.從業人員已培訓合格,未領取證件的;
11. 從省外調入本礦的員工并持有外省辦理的操作證。
第九條 持證要求
本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城郊煤礦培訓中心發放的資格證書(副本)上崗,并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其它證書一概視為無效證件,嚴禁攜帶和使用;
第十條 從業人員工作調動
1.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整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崗位;因特殊情況需調換崗位的,需提前向培訓部門上報培訓計劃,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證件后方可調換崗位;
2.崗位作業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礦內調動的,工種不變可以從事原工種的操作;工種變動的,需重新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證件后,方可上崗;
3.新調入本礦的人員,用人單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將持證情況送到培訓辦核查,由培訓辦對證件進行確認是否有效;屬于有效證件的,原件由培訓辦統一管理;屬于無效證件的,原件由培訓辦按廢證銷毀,由用人單位上報培訓計劃安排培訓,培訓合格取得有效證件后方可上崗。
4.因工作關系調出本礦、勞務工合同到期或辭退、礦內調動、借調人員,需由勞資科出據工作調動證明,管理人員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調動證明,本人持調動證明到培訓辦領取原證。
5. 因工作需要區隊之間借調的,由用人單位對借用人員進行持證管理,保證崗證相符,出現問題由本人和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需培(復)訓,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轉崗人員)每月由各單位上報培訓計劃(紙質版、隊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未按時上報計劃的,對區隊納入月度培訓考核;
2.每月培(復)訓計劃,未按時上報職工培訓學校,未安排培(復)訓,由培訓辦承擔責任;
3.凡發現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持假證者,執行以下處理:
(1)無證上崗者或崗證不匹配者,對責任人及當班區隊長或班組長視為嚴重“三違”,停工學習,并按照城郊煤礦相關文件執行;
(2)持假證件者,對本人罰款10000元,沒收證件,按嚴重“三違”處理,對責任單位隊長、支部書記各罰款1000元/人;
(3)各工種證件名稱與上級規定一致,若有變動者,在限期時間內及時更新,否則,對培訓辦責任人罰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職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由培訓部門負責辦理上崗實習證,未辦理實習證上崗者由培訓部門承擔;實習4個月期滿未辦理特種工種或一般工種證件的由責任單位承擔;
5.因非正常原因調整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資格證書副本,并妥善保管。證件丟失的,罰責任人50元/次,并持本單位出具的補證證明到培訓部門補辦、登記,找到舊證及時上交培訓辦,否則,對本人罰款200元/證件;證件損壞、模糊不清的,持本單位出具的補證證明到培訓部門補辦新證,上交舊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補辦、制作證件副本,否則,對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500元/證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證件。培訓辦每天補證時間為8:00-17:00。
第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要進行日常持證情況自查,自查結果按要求每月上報培訓辦,并納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條 安檢科每日要進行持證上崗檢查,重點檢查所有記錄、臺賬簽名情況,簽名必須與證件姓名相符。發現問題次日在調度會進行通報,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簽字模糊不清的人員每次罰款100元。
第11篇 煤礦安全培訓安全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夯實我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行為及管理,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編制了安全培訓及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實行內部培訓及外送培訓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2、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對管理人員每年集中培訓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訓地點為會議室,分上下午進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體由安全科協調組織。
3、培訓內容包括:礦井安全管理知識,煤礦安全規程與技術規范、煤礦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衛生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培訓。
4、培訓內容由相應的負責人準備,要求全面、綜合并符合實際。
5、各級管理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參加培訓,無故不到者,罰款50元/次。遲到、早退者罰款20元/人,參加培訓的人員認真聽講,做好記錄,對年度學習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降職、免職的處理。
6、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繼續任職,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須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職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新招聘任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8、凡外送培訓考核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繼續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公布的特種作業工種目錄,我礦特種作業的崗位有:○1煤礦井下電氣工;○2煤礦井下爆破工;○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4煤礦瓦斯檢查工;○5煤礦安全檢查工;○6煤礦提升機操作工、○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工、○8煤礦探放水作業工。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外送培訓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
4、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還必須與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5、凡外送培訓的特種作員人員,若考試不合格,回礦后,所有費用自負,不予報銷,且不得上崗任職。返礦后,應將有關證書、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復印件交礦辦公室,以便歸檔備查。
6、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每季度違章作業達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暫扣《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7、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必須外送培訓重新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作業。
8、隨意安排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責任人,按違章指揮論處,同時罰單位負責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和違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按《安全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錄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初中及以上學歷。新工人經體檢合格后,由礦安全科通知參加培訓。
2、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以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機構按照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
3、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培訓費用由礦承擔。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費用自行承擔。
4、其他從業人員在與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由礦根據用工需要、勞動者自身條件安排工作崗位,分配到各科隊。各科隊應對新到崗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區隊工作特點,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5、其他從業人員經科隊安全培訓后,由科隊安排至班組,由班組長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指定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的工人師傅簽訂師徒合同,參加實際操作訓練,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在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6、其他從業人員應按年度參加再培訓,再培訓工作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二十學時。
7、井下工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除上述培訓外,各科隊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學習上級文件、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知識。各班組應按時組織班前安全會,講授安全注意事項等。
9、必須嚴格培訓的考勤紀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訓期間不得缺勤、遲到與早退。對缺勤處罰100元/次,對遲到每次處罰20元,早退人員每次處罰30元。
(四)、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管理
1、由辦公室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進行保存。
2、由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3、由礦安全科每月對檔案建立完善及檔案保存情況進行督查,發現檔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立即督促進行整改完善,對查出重復的重復隱患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4、安全生產培訓領導小組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時外送培訓考核取證和聯系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我礦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管理制度
1、礦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年初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確立安全培訓計劃資金,報礦長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下發。
2、礦財務科應確保安全培訓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延誤。按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規定》(國發[2005]35號)文件要求,礦教育培訓經費提取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3、凡礦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員必須認真聽課,作好記錄,考試成績達到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證書。工人在外出培訓期間的培訓費、交通費、食宿費、工資由財務科按規定報銷。對未能通過考核、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其培訓期間的費用、工資自行承擔。
4、本礦送培的從業人員應為本礦服務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達2年離開本礦的,其培訓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培訓后不足1年離礦的,培訓期間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2、培訓后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培訓費用的50%由本人承擔。
5、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嚴禁科隊隨意變動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種崗位變動應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實施,否則,培訓的一切費用由區隊的管理人員賠償。
7、凡是參加培訓人員的操作證交辦公室存檔,復印件交安全科備案。
第12篇 煤礦綜掘工區安全包保制度
一、班組包保制度
為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及礦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不斷夯實區隊安全基礎,強化管理,細化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區隊實行管理人員包保班組制度,具體包保分工如下:
1、隊長何雨生、書記聶斌是區隊安全管理、教育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區隊安全生產及其他全面事宜,每月對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進行考核,評選出優秀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并進行獎勵。
2、副隊長王金海包保魏光龍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3、副隊長楊翠遠包保辛洪剛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5、副隊長王愛杰包保徐三友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5、副隊長李文武包保李偉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4、技術主管劉中包保王景海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6、技術員張永良包保周忠厚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7、技術員龔亞光包保鄭明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8、技術員姜軍包保劉傳寶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10、技術員劉偉包保信永先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11、技術員張全明包保陳金強班組,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
二、獎勵制度
為更好的落實班組包保制度,提高班組及包保人員的積極性,每月由隊長、書記根據各班組當月的安全、質量及生產情況予以總體考核,評選出當月優秀班組及班組包保人員。采用月考核季兌現的辦法進行考核及獎勵。
綜掘二隊
2022-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