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醫療安全責任的追究制度范本
一、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警醒有關責任人員,保障病人及醫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醫療糾紛的評析內容:
1、醫療糾紛的原因及性質。
2、醫療糾紛的評析結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三、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后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干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糾紛性質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1)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屬醫療事故的。
(2)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2、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1)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2)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2)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4、司法鑒定結論為醫院有責任的可認定為可避免的糾紛,也可認定為存在缺陷。
5、對于一些特殊情形的醫療糾紛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酌情認定。
四、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1、負全部責任的,扣回責任科室的當月獎金的10-2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5000元);經論證,科主任負有責任的,承擔賠償費用的1-1.5%(最高不超過1000元)。
2、負次要責任的,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5%(最高不超過3000元)。視情節,科主任承擔0.5-0.75%的賠償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五、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4%(最高不超過1000元)。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的20%。
六、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由于工作人員脫崗、嚴重不負責任、違紀違法、嚴重違規違章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糾紛,因私自收費、惡意使處方外流、私自向病人賣藥賣器械等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報請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如吊銷執業資格、延遲晉升、降級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因管理人員“不作為”導致醫療糾紛并有補償的,除按院規章制度追究“不作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元)。
八、其他未盡事宜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院領導班子研究認定。
第2篇 醫療安全保證和預警制度
一、目的
增強全院職工特別是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保障意識和醫療風險防范意識,強化醫療安全監控機制,防止醫療缺陷的發生。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涉名詞“醫療安全”非特指患者就診和治療的過程,它涵蓋了包括后勤服務、窗口服務及行政管理等在內的醫院所有工作的安全運行。全院任何崗位對醫療安全均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均接受本制度的約束。各崗由于“不作為”或“作為不規范”而發生的任何可能導致醫療事故出現的事件,無論患者及家屬有無投訴,都在醫療安全預警范圍之內。
三、管理原則
1、明確各級人員醫療安全責任。
2、強化醫療安全相關機制的有效運行,如教育培訓機制、分配獎懲機制等。
3、建立醫療安全考核評價及預警分級體系
4、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四、醫療安全責任劃分
醫療安全管理是醫院質量管理內容之一,醫療安全管理適用質量管理的層級式管理體系及責任劃分。
五、醫療安全教育
醫療安全教育是質量管理和質量教育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從思想認識、職業道德、應變能力以及心理狀態和技能幾方面提高員工素質,排除主觀障礙。醫療安全教育應包括如下內容:
1.醫療安全意識教育:
(1)樹立正確、積極的風險意識;
(2)增強醫療安全責任感,增強醫療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識;
(3)提高辨識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3.職業道德教育:包括醫德理念與醫療安全、醫德規范與醫療安全和醫患關系與醫療安全等相關性的認識。
4.質量管理知識和管理制度、操作規范等的教育培訓:
醫療安全教育是質量教育的重要內容,同時完善的質量管理又是保障醫療安全的有力手段。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主要內容是醫療服務質量、安全質量特性的內涵與外延知識、標準化管理知識和醫療缺陷管理知識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是各崗日常工作必須遵循的,必須做到心中有。
5.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應緊密結合繼續醫學教育,將醫療安全教育貫穿于醫學技術教育之中。
六、醫療安全狀況的評價和預警分級
保證醫療安全的關鍵在于及時準確識別醫療不安全事件,并隨時糾正之。一般地說,醫療不安全事件均隱藏在日常的醫療缺陷之中,其發生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的特點,管理上必須把握時時處處提高警惕的原則。另外,醫療不安全事件在某些特殊部位、環節、時點以及病患上可能更容易發生,因此管理上還應強調強調重點病人、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和重點時間點上的重點防范。
根據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員常見工作疏誤的性質、程度及后果,將醫療安全預警項目分為3級。
(一)一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
一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指違反各項規范要求,但尚未造成患者投訴等后果的行為。
1、醫療文書
⑴門急診醫師未按時書寫門診或急診病歷。
⑵未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記錄藥物過敏史,輸血患者未記錄輸血史。
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住院志,首次病程記錄、日常病程記錄或其它記錄。
⑷決定轉出的患者,經治醫師未書寫轉科、轉院記錄。
⑸意外死亡病例未當日及時討論并上報醫務處或總值班。
⑹大、中型手術未進行術前討論。
⑺未及時簽訂醫院規定的各種知情同意文書。
⑻造成病歷等資料丟失或損壞。
2、紀律
⑴工作人員擅自離崗
⑵對于疑難危重患者,會診醫師和輔助檢查科室醫(技)師在接到會診邀請后,未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診查患者。
⑶醫務(各崗)人員在為患者服務(發藥、診治、收費等)過程中聊天,打手機。
⑷門急診護士未及時將門急診危重患者轉送至急診科、病區。
⑸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未按《新技術、新項目審批、備案制度》相關規定執行而擅自實施。
⑹違反相關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⑺將院內討論的有關患者的情況擅自不負責任地向患者及其家屬透露。
⑻不負責任地解釋其他醫務人員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其家屬誤解。
⑼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⑽出現醫德醫風問題。
3、診療規范
⑴門急診醫師對于3次就診仍難以明確診斷的患者未請上級醫師復診。
⑵危重患者到達急診科后,未在3分鐘內開始搶救。
⑶會診醫師未按規定書寫會診記錄或未診查患者進行“電話會診”、“病歷會診”。
⑷門急診醫務人員對危重患者未實施首診負責制。
⑸門急診醫師未見患者即開具“住院準許證”或病房醫師不看患者即開醫囑。
⑹三級醫師查房不及時或記錄簽字不及時。
⑺病情突然惡化且初步處理效果不佳時,未及時請上級醫師會診。
⑻對疑難病例未及時提請科內、科間、院內、院外會診。
⑼需馬上執行的醫囑未向護士交待清楚,導致延緩執行。
⑽臨床醫師遲報、漏報傳染病,或發現傳染病、疑似傳染病時,未就地隔離,按規定消毒或轉入傳染科、隔離病室。
第3篇 醫療廢物職業安全防護制度范本
1、 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項工作要求及安全防護知識。
2、 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分類、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執行。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要有嚴格的防護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 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次與運送或貯存結束后立即進行手清洗和消毒。
4、 要掌控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5、 醫療廢物暫存間禁止吸煙及飲食,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6、 每日對運送車輛及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對暫存間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7、 在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過程中要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的發生。要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8、 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
9、 醫療安全領導小組經常對衛生安全防護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等工作。
第4篇 醫療質量與安全培訓制度
全體職工正確掌握醫療安全知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認識搞好醫療安全的重要意義,重視新都區和國家的醫療安全方針和法律法規,認真地遵守有關醫療安全的規章制度,保證實現醫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職工會、晨會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二、診療科目及醫療設備,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作為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三、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一)入院教育
1、新進人員需經過院領導辦公室、醫務科、護理部和院感科進行崗前培訓;
2、醫療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學習醫療、護理、藥劑等有關的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及醫院規章制度等;具有醫療安全特點的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項和職業病的預防等知識。經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到科室。
(二)科室、崗位教育
科室的安全教育由科室負責人負責,教育內容包括:科室內診療操作規程、主要設備的性能、特色技術操作規范、科室刮玻璃制度、科內醫療設施設備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等。經考核合格,方可進行相應的工作,教學課時不少于24小時。
(三)現場教育
現場安全教育由代教老師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工作特點,主要設備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及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事故案例及事故預防措施、醫療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維和等。
四、全員安全教育
1、醫院必須對各級管理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培訓,主要學習醫療安全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制度、安全管理,安全知識和醫療安全工作經驗教訓等內容。
2、對醫院、科室內部崗位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員工,必須重新進行科室級和現場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新項目、新技術的開始教育
在新項目。新技術開展前,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使用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相關義務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進行操作。
六、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1999年,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培訓、考核沒去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上崗工作。
七、事故教育
1、對違規、違紀操作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員應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安全培訓學習。
2、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醫院醫務科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培訓學習,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3、預防事故的措施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八、建立安全活動日和班前班后會上檢查醫療安全情況等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性教育。
九、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定期對安全教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內容:學前有否安排,參加有否簽到,學習有否記錄。
第5篇 醫療安全報告制度
一、科室每月向醫教科報告醫療安全情況,分析科室一個月內是否存在醫療隱患,并實施討論、提出整改意見,組織科室制訂醫療安全防范措施。
二、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必須立即報告醫教科,醫院必須在12小時內(重大醫療事故爭議6小時內)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三、醫教科負責對全院醫療安全情況,月報及每季、年度匯總醫療差錯事故發生情況向臨床反饋、通報并分析、講評,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向院長作出分析報告。
四、醫院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提出整改措施。
第6篇 醫療安全例會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安全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和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 醫療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醫療組長、護士長及及各站主任參加。
2.會議主要通報全中心醫療糾紛和事故發生情況,分析醫療安全形勢,討論典型案例,吸取教訓,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管理制度。
3. 按照質量控制標準,定期監控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工作,對監控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改正。
4. 制定醫患糾紛管理規定,完善接待程序,發生糾紛,即時上報,妥善解決。
5. 對醫患糾紛進行統計分析,定期通報,制定整改措施,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7篇 社區衛生服務醫療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醫療秩序,保障社區醫療安全,規范社區醫療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福田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是指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為一體(即六位一體)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實行醫療技術準入制度,不得超范圍執業。
第五條 醫護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并在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
第六條 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
第七條 應當依法書寫病歷,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門診病歷資料。
第八條 接急救電話或者接到急救請求的,應及時出診,及時檢查并記錄患者生命體征,及時記錄出診、接診時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及時轉診并予以記錄,不得延誤,但必須就地搶救的除外。
1)嚴重威脅或者可能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顱腦損傷、腹部損傷等急癥和重癥疾病與損傷;
2)現有技術水平不能明確診斷或者不能及時正確診斷的疾病與損傷;
3)1歲以下和60歲以上病情復雜的患者;
4)社區治療3天療效不明顯的;
5)需要住院治療的;
6)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類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認為應當轉診的。
第十條 嚴禁下列檢查、治療和預防接種行為:
1)嚴禁胎兒b超性別檢查;
2)嚴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進行輸液治療服務;
3)不得在夜間進行藥物過敏試驗和青霉素類藥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帶注射藥物,但患者書面確認且有證據證明自帶藥物是從上級醫療機構取得并自愿承擔藥物使用安全責任的除外;
嚴禁使用自帶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藥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藥清熱解毒靜脈注射劑、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嚴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藥物和禁忌使用的藥物;
6)嚴禁未經批準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以外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一條 護理人員應當及時記錄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體征和檢查結果,密切觀察與記錄過敏藥物皮試者,及時發現和搶救過敏性休克患者,及時處理其他嚴重不良反應。
第十二條 應當使用所屬醫療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的藥物,不得擅自采購藥物。
應當堅持安全、合理、經濟用藥原則,嚴格執行藥物配伍禁忌規范,熟悉各種藥物的禁忌使用規范。
依法履行藥物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依法處理醫療廢物。
第十四條 依法履行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義務。
第十五條 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進、老年和婦幼保健義務。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及時封存相應實物,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違反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七條規定,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5款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未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發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衛生文秘網:衛生資訊網:衛生健康網:)者殘疾的,比照或者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職責
一、工作制度
1)醫療質量管理與安全委員會在分管院長和院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完成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對醫院醫療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對醫院的業務發展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
2)醫療質量管理與安全委員會每季度開會一次,討論和審定臨床、醫技中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
3)負責組織和實施醫療、護理、院感質量的檢查、評價、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饋情況、檢查落實等工作。
4)組織疑難病例、重大或罕見疾病(手術)、糾紛病案的討論。
5)組織醫療差錯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
6)對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進行嚴格審核并按規定上報。
7)參加各種醫療文書、技術操作、診療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體檢查,并進行評價。
8)醫療質量管理與安全委員會的全體成員要自覺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提高醫療業務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種質量指標,以及具體的考核標準。
9)每年年終召開總結會議,總結當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計劃。
10)醫療質量管理與安全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生效。
二、職責
1)負責全院醫療、醫技工作的質量監督和管理。
2)負責制定全院醫療、醫技工作質量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3)負責制定和完善全院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持續改進方案,對各項醫療質量標準、各種診斷治療技術操作規程和各種醫療文件的書寫進行規范。
4)審議醫務科制定的有關醫療質量管理具體實施措施。對全院醫療、醫技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提出指導性的改進要求。
5)制定醫院新技術、新方法準入管理制度和規定。
6)負責討論、決定全院醫療、醫技工作中的差錯、過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內處理意見。
7)負責宣傳貫徹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管理的有關知識,開展對全院醫務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和質量安全意識教育工作。制定全院醫、技人員質量教育、培訓的要求。并檢查其落實情況。
8)負責宣傳貫徹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管理的有關知識,開展對全院醫務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和質量安全意識教育工作。
9)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臨床、醫技部門的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并提出整改意見。按醫療質量標準規范醫療環節,使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第9篇 附五醫院醫療安全預警制度
第五醫院醫療安全預警制度
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增強全院職工特別是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保障意識和醫療風險防范意識,強化醫療安全的監控機制,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更有效的防止醫療缺陷、差錯、事故的發生和因此而產生的醫療投訴及醫療糾紛;盡量滿足就醫患者、家屬及社會相關各方面對疾病康復日益增加的期望值,促進全程優質服務,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管理局關于《醫院投訴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療安全預警范圍
全院職工,尤其是醫務人員,在實施診斷、治療和其他服務的過程中,由于'作為不規范'或'不作為'而發生的任何有可能導致醫療差錯、事故出現的醫療實踐,無論患者與家屬有無投訴,都屬于醫療安全預警范圍。
(三)原則
醫療活動要遵循'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以強化醫療質量管理為主要內容,以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為準繩,以深挖細查質量要素的各方面、醫療過程的各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為主要手段,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警示責任人,以達到確保醫療安全為目。
(四)要求
醫療安全預警工作分級進行。醫院及各職能部門、各臨床科室,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面抓好落實。
二、醫療安全預警分級
根據診療過程中責任人實際造成的影響,醫療安全的缺陷性質、程度及后果,將醫療安全預警項目分為三級。
(一)一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
一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主要是指違反各項規范要求,但尚未造成患者投訴等后果的行為。
1、醫療文書
(1)門、急診醫師未書寫門診或急診病歷。
(2)未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記錄藥物過敏史,輸血患者未記錄輸血史。
(3)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住院志、入院首次病程記錄、日常病程記錄、各種侵入性操作術前記錄(術前診斷)、術后記錄;未及時簽訂各種重要的醫患協議書等,影響病案內涵質量的重要醫療文獻內容。
(4)凡決定轉出的病人,經治醫師未書寫轉科、轉院記錄。
(5)意外死亡病例未當日及時討論并上報醫務科或總值班。
(6)手術未進行術前討論。
(7)未及時查房,連續兩次以上,病人有投訴,但未發生醫療缺陷后果(以下簡稱后果)。
(8)造成病歷等資料損壞或丟失。
(9)在診療過程中,有一定缺陷,但無后果。
(10)各種醫療操作不當或不成功,病人投訴但無后果。
(11)其它:未引起后果,但有病人投訴的診療行為。
2、紀律
(1)工作人員擅自離崗。
(2)對于疑難危重病人,會診醫師和輔助檢查科室醫(技)師在接到急會診邀請后,未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診查患者。
(3)醫務人員在為患者診治、發藥等服務過程中聊天、打手機。
(4)門、急診護士未及時將門、急診危重病人轉送至急診科或病區。
(5)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未通過醫院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并經醫務科批準而擅自實施。
(6)違反相關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7)將院內討論的有關病人的情況等擅自不負責任地向病人或家屬透露。
(8)不負責任地解釋其它醫務人員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家屬誤解。
(9)違反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10)出現醫德醫風問題。
3、診療規范
(1)門、急診醫師對于經3次就診仍難以明確診斷的患者未請上級醫師會診。
(2)危重患者到達急診科后,未在3分鐘內開始搶救。
(3)會診醫師未按規定書寫會診記錄或未診查患者而進行'電話會診'、'病歷會診'。
(4)門、急診醫務人員對危重患者未實施首診負責制。
(5)門、急診醫師未見患者即開具住院證或病房醫師不看病人即開醫囑。
(6)三級醫師查房不及時或記錄簽字不及時。
(7)病情突然惡化且初步處理效果不佳時,未及時請上級醫師會診。
(8)對疑難病例未及時提請科內、科間、院內、院外會診。
(9)需馬上執行的醫囑未向護士交待清楚,導致延緩執行。
(10)對危重患者未做床旁交接班或未將危重患者的病情、處理事項記入交班記錄。
(11)臨床醫師遲報、漏報傳染病,或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未就地隔離,未按規定消毒或轉院。
(12)擇期手術未在術前上報醫務科。
(13)麻醉師在術前及術后患者返回病房的24小時內未診查患者。
(14)手術醫師在術后未及時診查患者,手術2日內無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15)錯發、漏發藥物,但未造成后果,并未引起患者投訴。
(16)因醫務人員的原因導致擇期手術術前準備不充分,延誤手術進行。
(17)供應過期滅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18)護士未正確執行醫囑。
(19)采集體液標本時,采錯標本、貼錯標簽、錯加抗凝劑、非因患者因素導致采集量不夠而需重新采取。
(20)處方中出現用法錯誤、用藥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過極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21)遇有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員時,未及時上報。
(22)術后觀察患者不細致,未能及時發現出血,異常滲血。
(23)因治療需要且病情允許轉科,轉出科室未及時聯系轉入科室或轉入科室無正當理由拖延轉入。
4、醫療保障
(1)搶救藥品、材料未及時補充、更換、出現賬物不符或過期藥品、材料。
(2)設備、器材出現故障,未定期檢測或維修不及時而影響使用。
(3)醫技科室對于儀器、設備疏于檢測維護,導致結果失真。
(4)醫技科室疏于查對,弄錯標本、項目或部位。
(5)血、尿、糞等檢查標本遺失。
(6)特殊檢驗標本、病理標本的保(留)存時間短于規定時間。
(7)檢查結果與臨床不符或可疑時,未與臨床科室及時聯系并提議重新檢查;發現檢查目的以外的陽性結果未主動報告。
(8)藥劑科未及時發現處方中的藥物用法不當、用藥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過極量等。
(9)調劑人員對中藥方劑中需先煎、后下、沖服等特殊用法的藥物未行單包和注明。
(10)調配中草藥不使用計量器具而估計取藥。
(11)營養餐有異物。
(12)造成患者投訴的醫療收費錯誤。
(13)計算機網絡因疏于管理和維護,導致運行障礙。
(二)二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
1、超過24小時未完成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各種侵入性操作術后記錄等重要醫療文件,或超過6小時未補記搶救記錄,可能釀成醫療缺陷或醫療糾紛投訴。
2、非特殊、疑難病人,未及時確診(超過72小時)或未及時確定與更正、補充治療方案,延誤治療而造成病人投訴。
3、三級查房不及時,特別是上級醫師查房不及時,造成病人投訴。
4、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鑒定或法院判決雖未構成醫療事故,但有一定過失或差錯。
5、一年內被兩次一級醫療安全預警。
6、因發生一級醫療安全預警而引起患者投訴。
7、由于責任人的原因過失造成非事故性醫療缺陷,經協商、調解或判決,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金額低于2000元人民幣。
(三)三級醫療安全預警項目
1、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為醫療事故。
2、由于各種'不作為'因素或各種醫療事件釀成醫療糾紛,雖未認定醫療事故,但責任人過失嚴重,影響惡劣,造成醫院聲譽的損害。
3、由于責任人的過失,造成醫療缺陷,經調解后給病人的經濟補償金額高于2000元人民幣。
4、一年內兩次被二級醫療安全預警。
5、嚴重醫德醫風事件,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醫院聲譽的毀損。
三、醫療安全預警程序
(一)立案
1、自查立案:各科室和部門均有權利和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檢查,發現醫療安全預警項目內容,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2、接受投訴立案:凡發生醫療糾紛投訴的科室,辦公室、醫務科、護理部等職
能部門接到患者投訴,經核實確有醫療安全預警項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訴后24小時內立案,調閱病歷,下達醫療糾紛投訴通知單。
(二)處置
1、在調查取證及醫院有關人員討論后,根據情節輕重及責任大小,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醫療安全預警。
2、自查立案的,立即下達《醫療缺陷限期整改通知書》。
3、接受投訴立案的,于接到投訴后72小時內,由辦公室或醫務科對責任人下達《醫療缺陷限期整改通知書》。
4、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理控制程序》辦理。
5、被二、三級醫療安全預警的責任人,必須在接到預警通知的當天到辦公室或醫務科接受'預警'談話,根據談話后本人的表現,1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罰。
6、醫療安全預警處罰分為通報批評、建議取消評優資格、扣發月(季、年度)獎、降薪、技術職稱低聘、待崗、離崗待聘、追償經濟責任等。
7、經各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參照醫院相關文件進行處理。
(三)監督實施
職能部門應檢查監督責任部門(或人)對醫療缺陷的整改情況,對于完成情況予以驗證并備案。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則由原預警級別升級加以處理,并加大督查力度,直至缺陷整改完畢。
四、處罰
(一)處罰原則
1、根據警示級別,參考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確定處罰額度。
2、區別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在復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應承擔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3、對于受到醫療安全預警人、科室和部門,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于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積極設法補救者,給予一定的精神(如全院通報表揚)和物質獎勵。
(二)處罰類別(見下表)
處罰
人員
一級預警
二級預警
三級預警
直接
責任人
1、扣發獎金100元。
2、書面檢討。
1、扣發獎金 200 元。
2、全院通報。
3、負擔一定比例賠償金。
4、取消當年晉升資格。
1、扣發當月獎金。
2、全院通報。
3、負擔一定比例賠償金。
4、視情況處以記過、辭退。
間接
責任人
1、扣發獎金50元。
2、書面檢討。
1、扣發獎金 100 元。
2、書面檢討。
1、負擔一定比例賠償金。
2、取消當年晉升資格。
五、醫療安全預警制度的相關措施
(一)認真落實《醫患溝通制度》
1、住院醫師接診病人后,認真向病人介紹自己,同時將病情、初步診斷、治療方法、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可能出現病情加重的情況,預計醫療費用等告知病人,并記入病程記錄。
2、實施有創性檢查與治療(如胸穿、腰穿、腹穿、肝穿、骨穿、心包穿刺等),必須在實施操作前向病人或家屬交待清楚術中、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醫療意外及醫師在操作中采取的應對措施,將談話內容記入病程記錄。
(二)認真落實高風險環節簽字制度
1、為了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同意權、認真履行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作為'義務,在診療環節中實施規范性簽字制度。如《手術知情同意書》、《輸血同意書》、《各種穿刺檢查同意書》、《各種介入診斷(造影)治療協議書》等等,這些協議書規定了向病人告知的內容,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醫療意外,并要求患者或家屬(監護人)簽署相關同意書。
2、對上述高風險醫療環節,在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同意權的同時,也要尊重病人的拒絕權。病人或家屬(監護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手術及操作,原則上不做但要有病人或家屬(監護人)簽字,以避免醫療糾紛;
3、醫務人員在對危重病人交接班環節中應履行簽字程序,書面交待。
4、醫學影像報告單、病理、檢驗報告單要實行復核雙簽字。
(三)敏感時段查房制度
1、落實節假日主任查房制度
節假日主任查房是使住院病人在特定的時段不間斷的處于質量控制中;主任節假日查房有利于危重病人、各種侵入性操作術后病人、新入院病人的確診及治療,有利于對值班醫生的考核、監督與管理。
2、夜班、交接班、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敏感時段,必須堅持督查崗位責任制,使醫療工作始終處于警戒、應急狀態。
(四)綠色安全生命通道
1、建立以病區為龍頭的全方位、全天候院內急診急救機制。
2、搶救病人過程中涉及的各醫技科室、通訊、后勤保障部門實行限時制度。因超時影響急救工作,追究責任。
(五)法律援助與醫患溝通
1、對醫患間發生的糾紛及病人住院期間遇到的非醫療問題盡快通過法律咨詢,獲取法律服務。
2、必要時可請法律顧問介入處理醫療糾紛,使病人了解依法、理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性,雙方平等交流、溝通,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3、在醫療糾紛應訴案件中,重視法律顧問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認真對待病人的訴訟請求,注意醫療文獻資料(病歷、錄像等)在舉證中的責任地位,用法律來維護醫院、醫師的合法權益。
4、注意病人的心理需求,醫患間相互溝通,是控制醫療糾紛投訴、防范醫療風險的重要環節。
第10篇 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警醒有關責任人員,保障病人及醫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醫療糾紛的評析對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發的發生補償的所有醫療糾紛(包括醫藥費用減免);
二、雖無補償,但已在院內外造成嚴重影響的醫療糾紛。
第三條 醫療糾紛的評析內容:
一、醫療糾紛的原因及性質。
二、醫療糾紛的評析結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二章 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第四條 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后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干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糾紛性質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一)、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三、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二)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四、司法鑒定結論為醫院有責任的可認定為可避免的糾紛,也可認定為存在缺陷。
五、對于一些特殊情形的醫療糾紛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酌情認定。
第三章
第五條 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后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干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后果,對已認定性質的糾紛的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 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回責任科室的當月獎金的10-2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5000元);經論證,科主任負有責任的,承擔賠償費用的1-1.5%(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負次要責任的,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5%(最高不超過3000元)。視情節,科主任承擔0.5-0.75%的賠償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第七條 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4%(最高不超過1000元)。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的20%。
第八條 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由于工作人員脫崗、嚴重不負責任、違紀違法、嚴重違規違章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糾紛,因私自收費、惡意使處方外流、私自向病人賣藥賣器械等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報請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如吊銷執業資格、延遲晉升、降級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因管理人員“不作為”導致醫療糾紛并有補償的,除按院規章制度追究“不作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條 出現重大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分管院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十一條 對于技術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從輕處理,對于責任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加重處理。
第四章 ( 附則)
第十二條 因科室責任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所免除的患者的醫藥費用不計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條 以上各條責任科室及責任人承擔的賠償額,以保險公司賠付前醫院實際賠償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四條 醫院設立“風險獎”。如科室一年未發生產生賠償的糾紛或事故,院部將按科室職業風險的高低給予該科室當年總獎金額的2%-5%的獎勵(目前暫限在各病區試行)。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院領導班子研究認定。
石橋驛鎮衛生院
第11篇 醫療設備安全監管制度
1. 為防止一些特殊醫療器械在使用中對病人和對工作人員造成傷害,必須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檢測。
2. 為確保醫療設備始終處于最佳的性能狀態,并及時發現設備性能的變化,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周期,對設備狀態進行定期檢測。
3. 操作使用人員應按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要求對設備定期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
4. 工程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1.電器安全檢查:檢查各種引線、插頭、連接器有無破損,接地線是否可靠,接地線電阻和電流是否在允許范圍內。2.機械檢查:檢查機架是否牢靠;機械運轉是否正常;各種連接部件有無松動、脫落或斷裂等跡象。
5. 醫療器械使用過程中出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管理辦法的要求,逐級上報并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醫院
第12篇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更好地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增強廣大醫務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此制度。
一、 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處理
1.凡急、危、重患者來院就診,接診醫師必須積極認真負責地進行診治或搶救。本人不能勝任搶救工作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會診。需住院的由首診醫師收入病房,交給住院部接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未及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會診,需住院而未收入院,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2.對不屬于本專業診治范圍的患者,首診醫師將問診、查體、相關檢查或處理后的情況記錄在門診病歷中,請相關科室會診,會診醫師將會診情況記錄門診病歷中;需住院時由首診醫師協助相應科室收入病房,交給住院部接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3.涉及兩個科室以上患者,首診醫師必須積極、認真、負責地進行診治或搶救,并根據病情請相關科室會診,視患者病情判斷患者歸屬,根據病情需要必要時請科主任會診。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4.對于發生嚴重推諉患者的醫師,責任人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責任人承擔。
(二)慢診患者的處理
1.患者來院就診,接診醫師應根據此次就診的主要病情來進行診治,不能明確診斷及治療的應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不能明確診斷及治療的如果未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2.接診醫師經過問診、查體及輔助檢查結果認為不屬本科疾病時,如患者一般狀況欠佳,接診醫師負責組織送往相關科室并落實接診。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二、認真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一)經治醫師查房
1.每天對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間、午后)查房,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2.對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術后患者,隨時查房,及時發現和掌握病情變化,及時采取有效診療措施,違反規定一次,扣5分。
3.節假日、雙休日必須做到巡視性查房,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4.夜間值班,要對病區所有患者進行經常巡視性查房,發現和掌握病情變化,及時采取緊急有效的診療措施;疑難急重患者請上級醫師會診。違反規定一次,扣5分。
5.上級醫師查房前,整理病歷,病程記錄最少記錄到查房前一天,各種檢查結果置于病歷中。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6.主治醫師、科主任查房記錄,經治醫師于12小時完成,并于當日遵照上級醫師查房指示完成醫囑的更改和執行。因客觀原因不能執行上級醫師醫囑時,必須向上級醫師匯報,并在病程記錄中記載。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7.由于違反上述規定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二)主治醫師查房
1.新入院患者,必須在48小時內完成首次查房。違反規定一次,給予經濟處罰。
2.每周至少帶醫療組查房1次。違反規定一次,給予經濟處罰。
3..于查房后24小時內檢查經治醫師對指示的執行情況和記錄完成情況,并簽字認可。違反規定一次,扣2分。
5.由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三、認真執行《臨床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醫師要做到按時交接班。接班醫師未到崗,值班醫師不允許下班;接班醫師因故未按時(遲到)接班,應提前30分鐘電話告知值班醫師;接班醫師未到崗﹙已電話告知值班醫師﹚,值班醫師離崗﹙下班﹚,值班醫師按脫崗扣2分;接班醫師未到崗﹙未電話告知值班醫師﹚,值班醫師離崗﹙下班﹚,值班醫師、接班醫師均按脫崗扣2分,并按勞動紀律考核條款考核脫崗時間;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二)值班醫師必須堅守崗位。對擅離職守者,扣5分。
(三)值班醫師在值班時(包括雙休日、節假日、夜班),患者出現病情變化,要及時給予處置,經治醫師解決不了的要做到逐級請示,并把病情變化及處置情況詳細地記錄在交班本上,還要記錄到病程記錄中, 值班醫師對患者病情變化處置有困難,不請示、不匯報或處置不及時的,發生一次,值班醫師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四)值班醫師接班后,對全科住院患者進行查房。對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時發現病情變化,及時處置。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值班人員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五)值班醫師向接班醫師交班時,對危重及病情出現變化的患者做到床頭交班,并書寫交接班記錄﹙包括值班病程記錄﹚,交接班醫師簽字。未按時寫交接班記錄或無醫師簽字,視為未交接班,發現一次,值班醫師、接班醫師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六)交班記錄本要求書寫內容: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藥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變化等,要認真、全面、詳實地書寫,發現少填寫一項內容,值班醫師扣2分。
四、認真執行《術前討論制度》
認真執行術前討論制度,討論結束后按照要求向患者及家屬交待,填寫醫患溝通單。術前討論至少應于患者手術前一天完成,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五、認真執行《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一)患者死亡后,于1周內完成死亡討論。未按時完成死亡討論,科主任、業務院長扣5分。
(二)凡死亡病例,醫療組醫師或值班醫師要征求(動員)家屬意見,是否同意進行尸檢。尤其是對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毆等非正常死亡的和家屬對醫療及死亡原因持有疑義的,堅決動員進行尸檢。家屬同意或不同意進行尸檢,都應在病歷首頁“是否同意尸檢” 欄內進行簽字,而且要在病程記錄中體現,同時要在醫患溝通單上簽字、印手印。違反上述規定的,節假日、雙休日、夜班時對值班醫療組扣2分;正常工作日對醫療組人員扣2分。
(三)死亡病例討論內容要記錄在病歷中,同時也要及時、詳實地記錄在《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死亡病例無死亡討論,發現一份,經治醫師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死亡病例討論內容未及時、詳實地記錄在《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發現一次,經治醫師扣2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六、認真執行《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醫護人員無論是本人發現或接到患者家屬呼救信息及其他醫護人員發出協助搶救的信息后,應迅速到達現場,如醫護人員態度冷漠,“見死不救”,一經查實,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當事人承擔。
(二)搶救記錄要及時、詳實,并簡明扼要地將搶救經過手寫記載于《危重患者搶救記錄本》中,違反上述規定的,記錄人、主治醫師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七、認真執行《會診制度》
(一)急診會診(急診科會診)要求接到電話后10分鐘之內到達請會診科室,會診后認真書寫會診記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會診科室﹙現場﹚和會診后不寫會診記錄的,責任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二)普通會診,申請會診科室要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被邀請會診醫師要親自檢查患者、閱讀病歷,不要只聽病情匯報;會診后要認真填寫會診意見。申請會診科室,會診申請單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填寫會診申請單的醫師扣2分;會診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責任人承擔。
八、認真執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對不應該輸血的患者進行輸血或應該輸血的而沒進行輸血的,查實一次,當事人扣5分,科主任負管理責任。
九、認真執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實施要點
(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入院記錄、病程記錄和出院記錄的,發現一次,當事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二)手術記錄原則上由術者在24小時內完成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術者應簽名認可。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當事人承擔。
(三)病歷嚴禁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改動病歷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用雙橫線劃在須要改動的文字上,修改人在改動處下方填寫修改時間并簽名;同一頁病歷記錄修改不得超過三處。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四)患者及家屬(律師、公安局、法院、衛生行政部門等)復印過的病歷(包括護理文獻)不允許改動。如發現改動,經治醫師(護士)扣5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科室或醫療組﹙護理組﹚及當事人承擔。
十、認真執行《醫務人員三基訓練制度》
(一)根椐實際情況由醫務部、護理部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三基培訓。有計劃未組織實施或無計劃也未組織實施,醫務部、護理部主任給予經濟處罰。
(二)醫務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每次扣5分。
(三)對考試不合格﹙不參加考試﹚者,每次扣5分。
十一、認真執行《醫囑制度》
(一)長期及臨時醫囑要求在接診后1.5小時以內開出。違反此規定的,經治醫師扣2分;發生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賠償款由醫療組及責任人承擔。
(二)長期醫囑單一頁超過6項停止醫囑,應重新整理醫囑,即在最后一項醫囑下格線上劃一道藍線,重新整理的醫囑另起一頁,用紅筆寫上“重整醫囑” ,重整醫囑的時間應按重整當日時間填寫。違反上述規定的,經治醫師扣2分。
(三)除急診搶救和手術中,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如有違反者,責任人扣2分。
(四)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的各種醫囑,必須與病情和病程記錄一致。違反此規定的扣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