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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31 16:12:15 查看人數:66

      安全防護、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防護、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級相關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原則上每月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用品費用平均50元,同時保證每月2副手套的發放,根據工程緊張成都可適當調節,如有損壞及時更換。

      四、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中心料庫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五、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六、員工進入現場,根據不同季節正確著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

      七、凡發給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系。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減發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服裝待遇的員工(如電焊工),公司不再另發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現場情況,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十三、安全部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報批的防護用品采購單列支報銷。

      十六、各作業隊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定執行。

      第2篇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的驗收、使用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消除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驗收范圍

      (一)安全防護設施

      1.腳手架類設施:馬道、落地式腳手架、(集)卸料平臺、工具式腳手架外電線路防護架。

      2、 洞口類防護設施:預留洞口防護、電梯井口及管道井、煙道防護、樓梯口防護、(建筑物進出通道、外用電梯首層進出通道、物料提升機首層進出通道)通道口防護、豎向孔洞口(孔洞底邊距地小于一米)防護

      3、臨邊類防護設施:基坑(溝、槽)臨邊防護、陽臺周邊防護、框架結構周邊防護(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防護、屋面臨邊防護、樓梯臨邊防護(含回轉樓梯井水平安全網支搭)、腳手架操作層防護。

      4、 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通道防護、樓外側安全平網支設、交叉作業防護、爬梯搭設、室外電箱、電焊機防護棚、卷揚機操作棚、模板工程驗收

      5、 臨電設施: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敷設、室內配線、配電箱內設備安裝、接地接零、電氣防護、照明裝置。

      (二)安全防護用品:腳手架桿件、扣件、腳手板、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器、五芯電纜、配電箱以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

      二、驗收的組織及要求

      1、 腳手架類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需在自檢、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安全管理部門、技術部門進行驗收。由批準方案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方案制定人、上一級安全部門、技術部門、項目安全員、工長及搭設班組、使用班組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對架體的扣件扭力矩進行測試。

      2、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前應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塔吊、外用電梯安裝完畢須經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按當地政府要求的驗收表格驗收合格或報請地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機械驗收按jgj33-86《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進行。

      3、物料提升機、電動吊籃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安裝完畢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井字架、龍門架做為物料提升機的檢驗項目一并進行驗收。

      4、 洞口類防護設施、臨邊類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以每層為一個驗收單元,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

      5、 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

      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審批后實施。臨電設施安裝完畢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人、項目安全員、臨電負責人和安裝人等按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檢查驗收。

      7、 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材質證明、出廠合格證明和檢測報告,報項目部備案,當發現有疑問時,由具備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使用。

      8、 因故停工、停產,恢復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重新組織對各類設備設施的檢查驗收。

      9、 參加各項驗收的人員必須在各類驗收記錄上簽字,驗收主持人要在驗收記錄上簽署驗收意見,否則驗收無效。

      第3篇 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培訓制度

      一、培訓目的

      通過入礦安全教育,使工人認識到施工現場的危險無處不在,認識到煤礦是一個高危行業。通過入礦安全教育,讓工人學習到施工現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知識及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保障工人師傅的生命安全,避免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培訓重點

      新工人入礦安全教育(防護用品篇),教育重點主要放在施工現場重要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三、培訓方法

      通過多媒體演示、現場講解及現場提問等方式將教育重點傳授給工人。

      四、培訓時間:40分鐘培訓地點:××樓三樓

      培訓方式:脫產培訓

      五、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培訓內容

      (一)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項

      (二)防護眼鏡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項

      (三)、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使用注意事項

      (四)、防護手套使用注意事項

      (五)、絕緣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六)、防護服使用注意事項

      (七)、安全帶使用注意事項

      2023年1月

      第4篇 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

      1. 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輻射相關法規的要求,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

      2. 對本單位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3. 依法辦理環境影響審批、驗收、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相關手續。作為診療機構,依法取得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4. 輻射工作場所必須符合主管部門的法規及標準的要求,獲得許可并經監測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 輻射工作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警示標識、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防止人員受到意外照射。

      6. 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 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期間由單位安排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體檢。

      8. 依法對本單位射線裝置工作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編寫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報告除總結本單位全年輻射工作外,還包含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輻射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監測結果。

      9. 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各項整改意見。

      10. 配備輻射工作人員和受檢者防護用品,指導受檢者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11. 加強安全責任意識,排除各項安全隱患,做好防火、防盜等各項安全措施,加強安全保衛,防止無關人員隨意出入。

      12. 制定輻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習和演練。

      第5篇 高空、水上作業的安全防護制度

      1.目的

      保證高空、水上作業安全防護滿足要求。

      2.適用范圍:

      本工區各施工作業隊在高空、水上作業安全的控制。

      3.職責:

      3.1、工區工程科負責編制高空、水上作業防護規定并進行監督檢查。

      3.2、工區工程科/各施工作業隊監督、檢查各項目在高空、水上作業中是否按規定作業。

      3.3、工區項目部負責高空、水上作業的管理。

      4.參考文獻

      4.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

      5.規定內容:

      5.1 基本要求

      5.1.1 高處及水上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5.1.2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及水上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體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5.1.3 高處及水上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1.4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1.5 施工中對高處及水上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5.1.6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5.1.7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懸空高處作業及水上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前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1.8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施工及安全負責人必須簽字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立即恢復。

      5.1.9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5.2臨邊與洞口作業防護

      5.2.1 基坑周邊,水上作業平臺周邊,高空作業平臺(任一邊長小于3m)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如設置防護欄桿有困難的,工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5.2.2 邊長均大于3m的高空作業平臺(如橋面)可不設防護欄桿,但在周邊要設置警示標志(如彩繩等)。

      5.2.3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欄桿柱的間距為2~3m。下方有交叉作業或有人、機通過或機材堆放的,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網封閉。

      5.2.4 護筒、鋼管樁、鉆孔樁、人洞等孔洞上口必須設置防護欄桿或穩固的蓋件,人員出入多的地方還應加設安全標志。

      5.3攀登與懸空作業防護

      5.3.1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必須牢固可靠,梯子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梯子在工人上下時不得搖擺,人員感覺要平穩。

      5.3.2 懸空作業應有牢固的立足作業平臺,臨邊防護要符合前款規定。

      5.3.3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掛藍、鋼抱箍、平臺等設施,均需經過仔細的計算、驗算和現場檢查驗證。

      5.3.4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2)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3)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有關規范進行防護。

      (4)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5.4 交叉作業防護

      5.4.1 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5.4.2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5.4.3 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橋面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4.4 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5.4.5 高空作業及水上作業下方有道路或航道時,要設置警示標志,支架、水上平臺、結構物等應設置防撞設施,占用道路和航道的要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并按審批方案作業。

      5.6 檢查監督

      5.6.1 工區項目部每季度對在建項目進行一次重點監督、檢查。

      5.6.2 工程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項目的高處及水上作業制度、設施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6.3 工區項目部工程科負責對高處及水上作業進行日常的管理,完善制度;安全室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

      第6篇 手術室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的安全防護知識。

      二、定期專人負責檢修、維護儀器沒備,檢修廢氣排放系統,檢修送新風系統,定期測試放射線防護屏障的作用。

      三、配合激光、放射拍片手術時,手術配合人員,在手術開始前,帶好激光或鉛防護鏡,穿好防護衣等。

      四、配合特殊感染手術時,應安排在指定手術間進行,手術前在手術間的門上顯示“隔離”標識及放置地墊(噴灑含氯消毒劑)。手術后按特殊感染要求處理一切用物。

      五、洗手護士在安裝、準備手術刀片時,防止誤傷自己。手術中傳遞銳器時,動作要規范,防止誤傷他人和自己。如發生銳器損傷,應按照《醫務人員發生銳器傷的應急預案及流程》執行。

      六、尖銳物品應放置在尖銳物品收集箱內,裝滿后送醫療廢物處理站,按醫療廢物規定要求處理。

      七、合理排班,防止護士因疲勞、思想不集中等導致不良事件發生。

      第7篇 手術室安全防護制度

      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的安全防護知識。

      二、定期專人負責檢修、維護儀器沒備,檢修廢氣排放系統,檢修送新風系統,定期測試放射線防護屏障的作用。

      三、配合激光、放射拍片手術時,手術配合人員,在手術開始前,帶好激光或鉛防護鏡,穿好防護衣等。

      四、配合特殊感染手術時,應安排在指定手術間進行,手術前在手術間的門上顯示“隔離”標識及放置地墊(噴灑含氯消毒劑)。手術后按特殊感染要求處理一切用物。

      五、洗手護士在安裝、準備手術刀片時,防止誤傷自己。手術中傳遞銳器時,動作要規范,防止誤傷他人和自己。如發生銳器損傷,應按照《醫務人員發生銳器傷的應急預案及流程》執行。

      六、尖銳物品應放置在尖銳物品收集箱內,裝滿后送醫療廢物處理站,按醫療廢物規定要求處理。

      七、合理排班,防止護士因疲勞、思想不集中等導致不良事件發生。

      第8篇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一、 職業防護原則

      1、 基本防護

      防護對象: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工作的所有醫、護、技人員。

      著裝要求:工作服、工作帽、醫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觸傳染病人時要加穿隔離衣。

      2、 加強防護:

      防護對象:進行體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醫務人員;傳染病流行期的發熱門診,隔離病區等區域的工作人員;轉運確診或疑似為傳染病患者的醫務人員和司機。

      著裝要求:在基本防護的基礎上,可按危險程度加用以下防護用品:隔離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護眼罩、面罩等。

      3、 嚴密防護:

      防護對象:進行有創操作,如給特殊病人進行氣管插管、切開吸痰等操作和作傳染病人尸解的醫務人員。

      防護要求:在加強防護的基礎上全方位防護,應使用面罩、呼吸防護器。

      二、 基本預防控制措施

      1、 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掌握常見感染病的傳播途徑、隔離防護技術,減少職業危害。

      2、 遵照標準預防的原則,在接觸病原物質時,應當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1) 在接觸病人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時戴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時進行手消毒。

      (2) 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噴濺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防護面罩,穿隔離衣或防水圍裙等。

      (3) 進行侵襲性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要保證充足的光線,盡量減少創口出血,并特別注意防止被針頭、縫合針、刀片等銳器刺傷或者劃傷。

      (4) 處理針頭時不要太匆忙,手持針頭和利器時,不要讓銳器面對著他人,在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時,應取得他人的協作,使用的針頭不可再套回原針帽內,如果一定要套回,則采用單手復帽技術,不要將銳利器具直接傳遞給他人,使用后的銳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毀銳利器具等。

      (5) 醫務人員手部皮膚發生破損,在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須戴雙層手套。

      3、 在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根據疾病的主要傳播途徑,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包括接觸隔離、空氣隔離和飛沫隔離。

      4、 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

      5、 對手術前及輸血前患者必須嚴格進行“感染篩查”。門診小手術等有創操作前,應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則下做“感染篩查”,如病人不同意做,應在“告知單上”簽字,科室留存備查。

      6、 檢驗科接收到患者的血液標本后,應于24小時內報告“感染篩查”結果。對于hiv抗體初篩實驗陽性的標本,檢驗科應立即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和病人所在科室負責人,醫院感染管理科指導科室做好防護工作,同時相關人員要保護患者隱私。

      三、 發生血液傳播疾病職業暴露后的應急處理

      1、 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黏膜。

      2、 如有傷口,應當在傷口旁由近心端向遠心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動水進行沖洗,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第9篇 腳手架安全防護制度

      1、使用的腳手架及搭設方案須經設計計算,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搭設。

      2、采用支撐于地面上的外腳手時,應與建筑物拉接,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大于4m,水平距離不得大于6m。拉接所用材料采用鋼管剛性連接。

      3、腳手架使用的鋼管,其外徑、壁厚應符合設計或有關要求,并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桿件連接須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鉛絲或其它材料綁扎。

      4、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的穩定和不變形。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 根立桿,與水平夾角應為45°-60°。

      5、結構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65kg/m2;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00kg/m2。

      6、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高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下口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2m。

      7、外腳手架外側邊緣與架空電氣線路的邊線之間,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8、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平臺、運輸道應設1.2m 高的欄桿和30cm高的擋腳板或設立防護立網。

      9、非專業工種不得搭拆腳手架,拆除施工應自上而下順序進行,施工區周圍應設圍欄式警告標志,并由專人監視,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10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定期檢查放射源的安全防護情況,保證正常工作,檢修調試不得少于兩人參加。

      二、放射源作業區域,懸掛明顯警告標牌,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區域。

      三、放射源在運輸、移動時用鉛罐裝存。

      四、在設備維修調試或臨時停用,必須將放射源裝入鉛罐并及時存入專用倉庫。

      五、凡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員,需定期檢查身體健康,建立有關健康檔案。

      六、做好安全保護工作,嚴防放射源丟失或被盜,定期向有關衛生、公安、環保等部門報告防護情況,并接受有關的測試監督檢查。

      七、負責調試檢修防護工作,配有專業技術人員。

      第11篇 安全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后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后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第12篇 醫院檢驗科工作人員生物安全制度及防護措施

      1.目的

      保護生態環境、人類健康和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全,增強安全意識,落實管理責任;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檢驗科每一實驗室及成員。

      3.內容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第二版《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和衛生部2002年發布的行業標準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及國務院頒布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 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檢驗科工作人員生物安全保衛制度及防護措施。

      3.1生物安全制度

      3.1.1合理、科學設置和布局實驗室。出口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準堆放物品、垃圾、裝置和設備。安全門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臨床醫學實驗室應通風透氣、在通氣不好的實驗室要安裝通氣櫥,通氣設備指派人員負責(使用、維護),根據需要每日至少進行一次,并登記,簽名。

      3.1.2臨床醫學實驗室窗戶需具備鋼絲網紗窗,以防外界“蟲害”入侵,鋼絲網紗窗的完整性,由各專業組長負責。

      3.1.3臨床醫學實驗室需要安裝空氣消毒機,每天兩次消毒,做好使用情況記錄。

      3.1.4臨床醫學實驗室應具有充分的消毒滅菌裝置:高壓滅菌裝置、紫外線消毒裝置、過濾消毒裝置(生物安全柜)、液體消毒裝置等,分子生物學室、細菌室、艾滋病實驗室、病毒室等病原微生物密集、傳染性強的實驗室應具備上述所有設備每種設備由各專業組長負責維護、使用和記錄。

      3.1.5臨床醫學實驗室需有淋浴設備:風淋、水淋,實驗室人員在接觸高傳染性標本和培養物時,必須經過風淋或者水淋后,方可離開實驗室,并做好記錄。

      3.1.6臨床醫學實驗室出入管理:非實驗室人員應經負責人許可,采取防護措施才能進入實驗室。實驗室工作人員須脫下工作服、手套等,做好消毒清潔后才能出實驗室。

      3.1.7菌種、毒株、各種指標陽性標本出入制度:菌種和陽性標本應進行出入登記,如工作需要拿出實驗室,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許可、證明,才能拿出實驗室。

      3.1.8標本運輸、處理制度:所有能產生氣溶膠進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標本,都應使用密封的離心管,并在蓋緊的離心頭或轉頭中進行。標本運輸應裝入不泄露、防破、密閉標本箱里運輸。標本存放應專柜、密封保存。

      3.1.9檢驗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生物安全的規章制度,違者,根據有關條例由生物安全小組成員共同討論處罰意見。

      3.1.10菌種、毒株、傳染性強的標本、有害、有毒的化學藥品,應實行專室專柜、雙鎖,兩人管理,同時做好出入登記,違者重處。

      3.1.11為了保證生物安全,科室應準備足夠的工作服、隔離衣、防護面罩、鞋帽、手套。尤其是細菌室、分子生物室、病毒室、艾滋病室等生物因子密集的地方。

      3.1.12各實驗區應有明確的污染區、半污染區、清潔區的標識。

      3.1.13實驗室用電安全

      3.1.13.1儀器用電:作為儀器維護措施的一部分,應進行年度的安全用電檢查并建立檔案記錄。每年至少對所有電插座的接地和極性、電纜的完整性進行一次檢查,并將結果記錄在案。各專業組委派專人與電工共同完成。

      3.1.13.2高壓設備:為保證高壓設備的安全,應由專業電工維護。

      3.1.13.3地線: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或用雙層絕緣。電線、電源插座、插頭必須完整無損。在潮濕環境的電器設備,要安裝接地故障斷流器。

      3.1.1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

      3.1.14.1臨床化學實驗室存在有許多腐蝕性、毒性、易燃和不穩定試劑,屬化學危險物品。實驗室工作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向有關機構備案,并遵守相應管理規定。所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標記。存放地點應通風透氣,保管應雙人、雙鎖、出入登記。

      3.2臨床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措施

      3.2.1為了增強實驗室工作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必須經過生物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新近人員要進行單獨培訓。

      3.2.2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參觀實驗室等特殊情況須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后進入。

      3.2.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離開實驗室,必須脫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凈雙手,才能離開。

      3.2.4禁止在工作區飲食、吸煙、處理隱形眼鏡、化妝及儲存食物。

      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標本。

      3.2.6嚴格遵守銳器使用管理辦法,防止銳器刺傷,如受銳器刺傷,按“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3.2.7試管離心前,觀察試管有無破裂,離心管套底有無緩沖墊,以避免離心時試管破裂,造成實驗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臺面,污染物質濺出后要及時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9所有培養物、廢棄物在運出實驗室之前必須進行滅活,如高壓滅活。實驗室設備在運出修理或維護前必須進行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10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檢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對無免疫能力者,給與預防接種,并每人建立體檢檔案。

      3.2.11要充分認識氣溶膠對實驗室的污染和對工作人員健康的危害,在標本離心、劇烈震蕩、混勻、開啟、放置過程中均可產生氣溶膠,所有標本分離、應在生物安全柜中進行,對強傳染性的標本處理,工作人員需采取面部防護措施,如:目鏡、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濺裝置。

      3.2.12可能接觸潛在傳染源、被污染的試驗臺表面或設備時,需帶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觸“潔凈”設施表面(如鍵盤、電話),也不宜到實驗室外。

      3.2.1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手應遠離口、鼻、眼及其他粘膜,減少實驗室感染的危險。

      3.2.14人員暴露于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時,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匯報并記錄,同時參照“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程序”進行處理。

      3.2.15強致病性微生物,如sars病毒、結核桿菌的生物安全防護措施參照“sars病毒、結核桿菌等強致病性病原菌標本檢測的消毒滅菌及防護”。

      安全防護、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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