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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區安全生產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10 17:12:01 查看人數:34

      廠區安全生產制度

      第1篇 廠區安全生產制度

      一、員工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知識,保證安全生產。

      二、生產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各類事故發生,實現“三天一降”(無死亡、無重傷、無重大經濟損失)。

      三、生產崗位員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著個人衣服上崗。

      四、車間尊職安全員要切實履行職責,隨時檢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制止違章操作和冒險業。

      五、電器和機械設備故障應由專業人員排除,非專業人員嚴禁自已動手處理。

      六、廠區內原則上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火時應請款領導,動力火現場要設專人監管,人走火滅。

      第2篇 某外企公司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 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 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 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 內容

      4.1 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 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 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 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 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 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 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 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 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 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

      “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 ,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 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 相關文件

      6.0 相關記錄

      7.0 實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 審核: 批準

      第3篇 化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行政部門負責廠區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行政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 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 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 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行政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 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 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4篇 工業廠區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22

      2、生產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 、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第5篇 某廠區通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廠內安全生產所用及應急通訊網絡安全暢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通訊設施分廠內和廠外二種,因工作需要為廠內通訊設施包括:為各崗位配備的內部電話和各部門配備的外部電話及主要崗位配備的應急樓宇對講電話,廠內通訊線路。

      第三條 廠外通訊設施:各電信運營商鋪設的主干線路(包括光纖和電纜)。

      配備條件及要求

      第四條 廠內設一臺程控交換機(256門),為各崗位配備廠內電話一部。

      廠設25條外線電話,供各部門聯系工作之用。

      第五條 為電解、處理、合成、次鈉、液氯、調度室等關鍵崗位配備直流樓宇對講電話一部。

      第六條 為廠級及各部門第一負責人實行手機話費補貼制度,要求24小時開機,保持聯系。

      第七條 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安全,尤其是我廠用戶在運輸、使用等過程中出現異常,不能處理時,需要廠應急指揮中心提供技術支持,為此,配備了此錄音電話,即危險化學品的應急咨詢電話,現將具體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1、要保證此電話24小時有人值班或監管;

      2、此電話只能接聽,不能往外打出;

      3、如果收到用戶反映危險化學品泄漏及技術咨詢的電話,應立即錄音,以便能夠及時掌握情況,迅速安排人員有效處理;

      4、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應該盡最大可能問清楚對方的聯系電話、姓名、泄漏的詳細地點、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人員傷亡情況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

      5、值班室值班人員都要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應急處理措施等相關內容;

      6、值班室要保管好我廠各危險化學品的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便及時查詢。

      7、值班室值班人員接到電話后,要有耐心,做好服務工作,提供科學的技術支持;

      8、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或接到舉報電話后不提供技術支持的,廠里將根據性質和后果給予嚴懲;

      第八條 維護保養及檢修程序

      1、廠辦室設置電話維修崗位,實行日巡檢制度,對廠內重點部位通訊設施進行抽查巡檢,保證暢通,填寫巡檢記錄。

      2、設置通訊及維修專線,有故障及時檢修,及時維護并對維修情況進行驗收做好記錄。

      3、樓宇對講電話蓄電池保持充足電量,以備停電時應急所用,電話維修員定期對其蓄電情況及通話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每年一次對程控交換機進行檢查與保養,原則上在雷雨季節來臨之前要請廠家來廠進行電腦調控與檢測。

      4、對廠內通訊電纜及電話線定期巡檢,尤其在雷雨季節,要對破損電纜進行更換,并做好記錄。

      5、根據設備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并建立相應臺帳。

      第九條 應急通訊網絡的建立

      1、成立應急通訊網絡機構,設在廠辦室,其職責:

      2、負責廠內應急通訊設施的建立、維護與保養。

      3、定期辦理有關中層及廠級領導的話費補貼。

      4、按時交納廠部外線電話費用。

      5、隨時檢查各部門領導的手機聯系情況,保持正常聯系。

      6、保證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訊暢通。

      7、應急通訊網絡表

      附表一:廠內電話表(略)

      附表二:廠外電話覽表(略)

      附表三:部分中層及廠級領導聯系方式一覽表(略)

      附表四:上級相關單位聯系電話或值班電話一覽表(略)

      第十條 通訊設施發生變更時,應報告廠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批準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廠區安全防火制度范本

      一、嚴禁在車間內吸煙、玩火,廠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車間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火作業。

      三、要保持廠區內部疏散通道暢通,地面清潔、平整。

      四、消防滅火器材要專人、定點、定位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要依據有關消防法規,配置足夠合格的消防器材。

      五、公司安全科是具體負責廠區消防安全的責任部門,要努力學習《消防法》和貫徹執行其他消防法規。

      六、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各項消防工作制度,明確防火責任區和責任人。

      七、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防火安全宣傳工作,普及全員消防安全知識,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和緊急疏散演練,提高職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八、制定獎懲措施,推廣先進的防火安全管理經驗。

      第7篇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第8篇 廠區破土作業安全制度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范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于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于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并填寫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土。

      第9篇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10篇 廠區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范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于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于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并填寫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土。

      第11篇 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2)不準病車上路(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6)不準無證駕車;(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 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 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 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第12篇 廠區公司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廠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現場安全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工作前要保證自己休息好.工作前八小時內禁止酗酒.工作中集中精力,不準打鬧、串崗等,嚴禁違規操作。

      2、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工作交于他人。

      3、工作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絕緣手套等,不準有飄蕩部分.女工應將長發盤起系于帽內。

      4、嚴格遵守廠區、現場的各種安全警示標志.各種安全防護、通風收塵、消防設施等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挪用和損壞。

      5、超過2米的高空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

      6、如發生設備、人身事故或火災,在場人員應迅速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匯報相關領導。

      二、照明

      1、各崗位照明要充足。

      2、在進入金屬容器內或潮濕處工作時.必須使用12v以下的低壓安全燈。

      三、設備

      1、凡機器運轉部分和一切危險區域要有安全罩、安全網加以隔離,否則不得開車。

      2、電器設備附近嚴禁晾曬、掛放衣物,不準用鐵絲捆掛電線。

      3、一切電器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加裝觸電保護器。

      4、可溶性氧氣、乙炔氣瓶附近嚴禁煙火,正在工作時嚴禁移動。

      5、設備開車前要發出信號,工作人員雙手要保持干燥。

      四、消防

      1、現場消防器材要齊全可靠,保證取用方便。

      2、氧氣瓶、油類、棉紗等易燃易爆物品應分別單獨保管,倉庫內嚴禁煙火。

      3、崗位用火爐必須符合生爐規定。

      4、七防(防火、防雷電、防中毒、防暑、防塵、防爆、防洪)用品和設備不能挪用,并進行定期檢查維修。

      五、安全標志

      l、各崗位要懸掛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到規范、醒目、齊全。

      2、清理、檢修已停止運行的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六、個人保護

      1、人人要增強安全意識.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聚精會神,嚴格按規范操作.嚴禁違規操作,嚴禁酒后和過度疲勞工作。

      2、不得跨越運轉中的設備.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裝物品時,下方不得有人。

      3、身體不健康或生理上有某種缺陷不適合該崗位的工作者,不能勉強擔任.經醫生證明、領導批準,可調至合適的崗位。

      4、凡安排兩人以上的崗位,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工作,單人作業要建立安全互保網鉻。

      七、操作巡檢

      1、進入崗位要戴好勞保防護用品,女工長發應系于帽內,電工、電焊工等在操作過程中要穿好絕緣鞋,戴好絕緣手套,所有絕緣鮭、絕緣手套、絕緣工具要定期檢查,并做好高壓試驗。

      2、電器設備、照明設備要保持完整好用,生產工人不能私自拆裝,不準用濕手和導電物體觸動開啟。

      3、在高空作業禁止往下亂扔東西。

      4、在廠區行走要注意安全,在水、氣、煙塵彌漫的地方檢查設備時要緩慢行走,不得跨越運行中的設備.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裝物品時,下方不準行走。

      八、檢修清理

      1、在清理或檢修時。必須切斷危害人身安全的料源、電源、水源,并掛上警告牌,必要時設專^看管,工作時要密切與班組崗位聯系并配合好。

      2、進入已經停止運行的設備和檢修設備時,必須與崗位人員聯系切斷電源,有專人負責看護.試運行時.必須先清點人數.查明設備內無人和無妨礙運行之物,方可運行。

      3、因檢修等原因臨時拆除的安全設施,應設臨時圍欄,并有鮮明標志,完工后必須及時恢復。

      九、監督檢查

      1、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生產的副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督查小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2、建立責任追究制,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副經理為分管負責入,各車間主任為所在車間的第一責任人,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直接責任人要承擔應有責任,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和相應處罰。

      廠區安全生產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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