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2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施工企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施工安全設計文件,以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活動,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時進行,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人員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溝通。施工安全技術由項目主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編制,并報各機構主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實施。對特殊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的措施編制,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特別對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水下鉆孔樁、挖孔樁,各種特殊架設作業,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員、不同的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編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施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修訂后上報審批。
5、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
⑴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藝要求、挑梁、吊架、吊籃等的設計計算,安全技術措施。
⑵垂直運輸設施:自制龍門架的設計計算,及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基礎,安裝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驟以及地垅支撐安全技術措施。
⑶電力保護:尤其是高壓線路防護的技術措施,低壓線路的架設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術措施。
⑷基坑防護: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種類,選擇土方開挖方法,同時確定設邊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撐時,要確定是采用連續支撐,還是不連續支撐,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臨時操作平臺、梁板、現澆板支撐的設計及計算、搭設及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⑹環境防護: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護。
⑺冬季防凍、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擊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臨邊、“四口”防護以及交叉作業的隔離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3篇 z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 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發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發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
*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 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第4篇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