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培訓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培訓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財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制度,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或使用過程不慎造成人為的損失特制訂學校財產管理制度望師生遵照執行。
1、購買物品首先必須財產保管員填寫物品申購單,后經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再經校長審批方可購買。
2、物品采購必須由學校指定的人員辦理采購,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采購。
3、物品購入之后必須憑有效發票經財產管理員驗收之后經校長審批后方可報銷及使用。
4、學校財產管理員接到物品發票之后即刻登記物品驗收登記簿,并及時進入學校資產帳。
5、各保管員加強對本專用室物品的管理及使用,學校管理員應對各分管人員管理的財產每學期進行檢查,平時經常性的指導。
6、每學期對班級財產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評比文明班級,先進班級的依據。
7、認真作好教工調離本校后對財產進行審核交接工作。
8、學校物品出校門必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將學校財產拿出校門。
9、借用學校物品必須憑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的借條方能借用,用后必須及時歸還.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10、學校財產如在使用過程中人為造成損壞必須經財產管理員核準,經主管領導審批,由學校報帳員開據發票進行賠償。
第2篇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賠償制度
1、全校財產主要由教室財產、辦公設備和公共財產四部分組成(公共財產指:專用教室財產設備、體育器材、音樂器材、實驗器材、校園綠化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2.財產損壞賠償、處罰規定:
①由總務處及相關教師負責財產設備損壞的鑒定。
②因責任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③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壞,根據不同情況酌情處理。
④故意損壞學校財產:本人主動到學生處(或總務處)承認錯誤,按原價的1-2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免于紀律處分。本人無賠償的意愿,經學校發現后,才有承認錯誤表示愿意賠償的,按原價2-3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外以批評或警告之處分。本人根本無所謂,在事實面前拒不承認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價格賠償,并處以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
4、損壞財產而不報告,無人檢舉,造成賠償無著落的,按原價2倍的價格分攤到班級。
5、公共財產損壞的由任課教師(或實驗教師或專用教室責任人)負責,賠償落實到人(或班)。
6、財產損壞而賠償無著落的一般不予修復,若班主任愿意由班級集體賠償的方可給予修復。
7、學生畢業和教師調離,所借所用學校財產要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8、以上賠償款項均交總務處,由總務處統一開票,收入作為修理專用。
第3篇 某學校學生宿舍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學生宿舍財產管理制度
1、宿舍的財產由宿管員全面負責保管,有損壞由宿管員追查責任人賠償。
2、學期開學初,宿管員對各寢室的公用財產進行一次檢查登記,由寢室長過目簽名。
3、各寢室的公用財產,包括床板、床架、門窗、玻璃、上下水道設施、照明設施、四周墻壁等,由住入的學生使用、保管好,若有丟失或損壞,由該寢室集體負責賠償。
4、每日清房或查房時,檢查各寢室的公用財產的使用、愛護情況,發現有丟失或損壞的,立即通知寢室長,責令該寢室集體負責修復或賠償。
5、每個月對各寢室的公用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賬與物相符。對損壞和丟失的公用財產,列表報送宿管處,并責其賠償。
6、對故意損壞宿舍公用財產和宿舍走廊、樓道、衛生間、洗刷間的公物的學生,報送有關系、部和宿管處從嚴處罰。
7、學生畢業離校時,做好寢室財產的驗收工作。
8、學院組織學生住房調整時,宿管員要到各寢室巡回檢查,發現有損壞公物的行為,立即查處。
9、學生放假離舍時,督促檢查各寢室的水、電、門、窗要關好,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實到位,檢查和辦理學生離校行李的手續。
10、宿管員每天都要檢查宿舍四周、走廊,樓梯底下等地方是否有亂拋、亂丟、亂擺物品(包括拖把掃把),如有,要進行清理。
第4篇 p學校財產驗收制度
學校財產驗收制度
1.學校財產管理員對采購(調撥、捐贈、自制)來的物品都應根據采購(調撥、捐贈、自制)進來的實物和有關憑證對其名稱、數量、金額、型號、規格、技術指標、生產廠家、產品質量(產品合格證)、保修日期、安裝調試等逐一進行核對驗收。對精貴儀器設備應會同專業人員一起驗收。
2.驗收無誤后由財產管理員(或驗收人)填寫'財產物品驗收單',驗收單必須由采購人員、財產管理員(或驗收人)、主管領導簽名,驗收單一式三份,一份由財產管理員自己留存,并根據此單入帳,同時將物品進行分類編號入庫,定位存放,以便于清點和取用。一份連同有關憑證交于會計入帳。一份可連同實物交使用部門作為記帳憑證。
3.物品驗收后,要按規定的分類代碼對物品進行編號(編號位置要固定,書寫要醒目、整潔、入庫、入帳)。
4.經費報銷者必須持有采購物品的發票和有財產保管員和主管領導簽字的驗收單,到財務部門報銷,凡未經驗收的財物應拒絕辦理報銷。
第5篇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報修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設備報修制度
1、領用的校產設備,使用前必須細閱使用說明,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查明原因,及時報總務處統一安排修理、處理。
2、班級財產設備損壞報修,由班級自行解決。
3、教師辦公設備和專用教室財產設備報修,由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負責人及使用者本人,填寫“物品報修單”,由使用者本人送交總務處。
4、經總務處簽定,屬于自然損壞的。小的故障,當天報修,當天修復;比較大的故障,總務處有配件的,二十四小時內修復;若總務處無配件,需請人修復的,三天內修復。特殊情況需由總務處及時說明原因。
5、經總務處鑒定,屬于人為損壞的,查明原因后,按zz中學賠償制度賠償。
9、財產設備管理情況,作為班主任考核、學校評選優秀班干部、優秀班級的參考依據。
第6篇 一中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中(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教育師生養成愛護公物的良好習慣。各班要建立愛護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記簿。
(二)以班級、科室為單位,專人負責管理。學校定期檢查評比,將檢查結果公布于眾,并作為教職工評優條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寫亂畫,課桌凳要責任到人,一旦損壞,照價賠償。
(四)一切公共財物若有損壞或丟失,要查清原因。如屬人為損壞,除照價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五)財產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職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失,要照價賠償或酌情罰款。
第7篇 p學校財產采購制度
學校財產采購制度
1.采購辦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統一由總務處按需造預算送校長核準,采購入庫、保管并按需發放。
2.采購大件物品(千元以上),須經校務會討論通過,如需'政府采購'的物品,還需報局基建站設備組,辦理'政府采購'手續,然后由學校指定二人會同采購。
3.各部門、組室、教師的教育教學用物品要填寫請購單,并說明用途和需要時間,由主管領導、校長審批同意后交總務處購買。
4.物資一星期前請購,急用物資三天前請購。如需經常使用的物品,請提醒總務處購買備用。
5.填寫請購單時請寫明品牌、規格、數量及大致金額,有特殊要求請注明。
6.搞大型活動的籌備組需購物資請考慮周到,提前一星期請購,以免誤時。
7.專業物資請相關專業人員認定,盡量提供購買地點、價格,以便及時購回。
8.凡未批準,私自購買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報銷.
第8篇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
為了保證學校財產物資的安全,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根據內部控制制度的需要,對學校的各項財產物資和貨幣資金等進行清查。
一、財產清查的范圍
學校的各項實物資產、貨幣資金、往來款項都屬于財產清查的范圍。
二、財產的組織及清查方法
為了加強領導,保證財產清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應組織專門的小組負責財產清查工作。
對貨幣資金和往來款項的清查主要由財務進行。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每天進行實地盤點核對。有價證券每月實地盤點核對一次。銀行存款每月進行清查,對未達帳項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檢查雙方的帳目是否相符。往來款項每年結清,對未結清的款項發出核對通知,進行核對。
每年對實物的財產清查,需要編制帳存實存對比表,明確清查結果。實物的清查由專門的工作小組進行。工作小組成員一般包括:財務主管、人事干部、總務處人員一名、財務處人員一名、資產使用部門人員若干,定期、定點、定時完成清查任務。
三、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財產清查所確定的清查資料和帳簿記錄之間的差異,要認真查明其性質和原因,明確經濟責任,予以處理。
對清查的積壓物資要及時進行清理,往來款項及時結算。為了做到帳實相符,資產管理部門對財產清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如屬管理人員的責任,由管理人員賠償,如有積壓物資要及時處理。對清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差異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報經校長批準或報上級領導批準。財務根據處理結果及時調整帳簿記錄。
第9篇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愛護公物,這是每個公民應有的道德,全體師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愛護公物,這也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損壞公物要賠償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損壞公物要賠償。賠償現金標準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賠償。
⑵損壞日光燈管一支,賠款20元。
⑶損壞壁燈,吸頂燈一盞,賠款30―50元。
⑷損壞凳腳一只,賠款3-5元。
⑸損壞臺桌腳一只,賠款5―10元。
⑹損壞凳面一張,賠款10-15元。
⑺損壞桌面一張,賠款15―20元。
⑻損壞廣播音箱一只,賠款80――100元。
(9)損壞樹木、花卉,賠償5――20元。
(10)損壞開關、接線盒蓋,每個賠償5元,安全通道燈面蓋每塊12元。
(11)損壞球類、圖書、文娛用品、儀器等公物,視情賠償。
(12)損壞門、窗、床、黑板、墻壁等其他公物,視損壞程度計價賠償。
2、賠償原則:損壞者應在當天報校產管理員核實損壞程度,核價開單據,再憑損壞價格單向校財會室一次性交付賠償金。
3、誰損壞公物由誰承擔賠償。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內應由班級負責賠償,一經查清,仍由損壞者承擔,并視實情,從重賠罰。
4、凡有一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賠款處罰,直到校紀處分。
①屢教屢犯,知錯不改者;
②有人證物證而拒不承認,態度惡劣者;
③策劃、煽動者;
④知情不報、包庇隱瞞者。
5、對損壞公物的維修、憑賠償發票由總務處統一安排修理。
第10篇 小學學校校舍財產安全定期檢查工作制度
小學(學校)校舍、財產安全定期檢查工作制度
1.辦公桌椅、學生課桌椅要經常檢查,及時發現損壞情況,總務處負責,每學期集中大修理一次;平時根據損壞情況及時更換、修理。
2.體育器材由體育組每月檢查一次,并及時加固、更換,防止事故發生。
3、教學儀器實驗員要經常檢查,并進行維護和保養,防毒、防腐、防蟲。
4、對易燃易爆物品,有關人員要嚴加管理,以保安全。
5、房屋、門窗、玻璃、燈光設備、取暖設備等,都由使用部門設專人管理,總務處負責維修。
6、供電線路、開關設備由總務處負責請電工每學期檢查、保養一次,平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確保安全。
7、人人有責管好電、用好電。
8、一切財產設備,壞了要當日報告總務處登記,由損壞者賠償,丟了要立即查找。
第11篇 初級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保護公共財產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光榮職責。學校公共財產是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為切實保護我校的一切公共財產,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工作,特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全體師生員工須遵照執行。
一、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學校每學期組織人員對公共財物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記造冊,落實財產管理責任人。每學期對公物進行必要的檢查維修。
二、建立財產登記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財物借、還登記制度。凡是向公共財物管理責任人借、還公物,均記錄好借、還公物的品種數量及日期和其它應有的說明。凡有損壞或遺失,借物人須昭價賠償或負責維修好。登記薄將作為財會檔案予以保存備查。二是會計要建立健全財產管理財薄,及時準確地做好記錄,做到物物有賬,賬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實行班級負責制。凡是班上的講桌、講凳、衛生工具,毛刷、一切電器、門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級牌,均由該班全體學生共同負責保護、管理。如有人為損毀,由該班自行解決維修或昭價賠償的問題。
四、建立公共財物管理部門負責制。各部門負責各自辦公室財產,實驗室、微機室、打印室、由教務處負責;播音室由政教處負責,教師辦公桌椅由各位教師負責管理。
五、學校公物非經校長和管理責任人簽字同意,并辦理好有關手續,不得外借,否則,一切責任由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12篇 學校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各種設施設備物資物品都是國家的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物質條件,必須高度重視我校財產設備的管理工作。學校由校長親自主管這項工作,總務處具體負責落實,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都應由主任、組長直接負責這項工作,要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財產的教育,規范管理,千方百計降低財產損耗,壓縮辦學成本。
第二條 學校財產設備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做到:機構健全、人員精干,購置要有計劃,驗收要嚴肅認真,采購、領用、報損手續要完備清楚,保證帳冊記錄健全,帳物相符。同時要加強、健全維修、校驗等技術管理制度,使學校財產設備經常保持完好。
第三條 學校配備思想過硬和具有一定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培訓。學校要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管理和使用好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適當的表揚獎勵,屬于責任事故的損失、丟失要責令賠償和給予處分。學校財產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熟悉、掌握本行業務,如崗位調動時,應事先辦清交接手續,并由總務處專人督辦。
第二章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分類與作價
第四條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和標準。
1、固定資產是指:
a、一般設備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學、實驗、科研、行政、后勤、辦公、生活設備。
b、單價雖不滿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
c、有的財產比較稀缺,有的財產實用性較強,雖不滿足上述兩項條件,但學校認為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設備單價不足500元、專用設備單價不足800元、非大批同類物資的設備儀器、交通工具、家具教具、電腦配件等。
3、易耗用品是指維修、修繕材料、極小工具,勞技、實驗材料及玻璃器皿,辦公用品。
第五條 學校所屬的部門應用學校任何類別資金購置的物資,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登記入帳;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
第六條 凡是外單位贈送、獲獎、上級無償調撥、自制、購置的財產設備,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入帳,核實價格后,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圖書、雜志報刊合訂本、資料不受單價限制均列固定資產。
第七條 我校財產設備的日常管理分類嚴格按市區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固定資產按造價或購置價格入帳,但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之一者得增減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按所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應減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應增減固定資產價值,分別處理有關帳務。
4.大修理、大修繕和維修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固定資產原值增減,由學校總務處負責處理,并及時通知財務室保證帳帳相符。
第三章 學校財產建帳建制
1、學校設置財產保管員,參照相關財產制度要求進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
2、保管室按照“固定資產分類編碼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資產實物帳,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會計部門對隨購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可以于購入時直接列支,但應定期檢查實物管理,一般每學期清理一次,清理結果由總務處匯總登記。
3、使用統一的固定資產驗收單、領用單、借用單、報損單、盤盈盤虧報告單等單據,各種單據上所列項目和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名完整。
第四章 學校財產物資的增添和驗收
第九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必須按照學校發展規模、財力、發展方向進行全面規劃。要根據勤儉辦學的方針從需要與可能出發、精打細算,合理布局,分輕重、緩急,逐步解決。
第十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凡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按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程序辦理。不屬于基本建設范圍內的增添計劃,每學期開學初應由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提出學期申請計劃。由總務處匯審平衡,提請校長批準后,列入學校財務計劃,由總務處執行。臨時采購計劃為學期計劃之補充,因教學、辦公、生活過程中臨時出現的采購要求及各種物資的損耗補充。執行先請購、后采購、先入學校財產帳、后財務報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于大的項目、貴重儀器設備或購置批量大的常規設備,必須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或個人無論資金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都必須按照以上各項規定辦理。不辦理請購手續,擅自購置設備、物資者,學校財務有權不予報銷,有關管理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物資購回后(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或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物資,或無償調入本校任一部門的物資),一律應到總務處辦理檢驗及入庫手續,到保管室辦理登記入冊,方能按我校規定的各行政級別的權限,簽批報銷,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驗收與索賠管理工作。購入的物資,必須由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會同使用部門指定專人及時驗收,驗收時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外觀檢查,應先檢查設備包裝是否完好,然后按順序查看設備各表面是否有殘損、變形、銹蝕等異常現象。重點是主機,主要工作面,主要配件等部位。若發現問題,應當場記錄并拍照。凡屬合同規定,必須有廠家技術人員在場才能開箱的貴重設備,切匆事先開箱,以免造成被動。
2.數量檢查,以合同及訂貨清單為依據,核對裝箱單,逐一清點。清點時,仔細查對主機和附件型號,編號是否與訂貨清單、裝箱單一致,對缺少或錯發部分,應記明編號、品名、實到和短缺數量等。
3.質量檢查,質量驗收,也是物資設備功能、指標等的全面檢查質量驗收,應由該物資設備的使用和申報單位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進行。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技能性能、技術指標進行驗收,驗收過程中,若出現故障,應查明事故、故障原因及予以排除,無法排除或雖能排除但涉及質量的仍應記錄在案列入檢驗報告。
4.驗收記錄、驗收時應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內容應包括:驗收時間、條件、情況和結果,參加人員等。驗收結束時,由使用接收單位寫出驗收報告,附原始記錄及有關資料一并報物資設備科進一步處理并入檔。
5.驗收結束后,若在數量及質量上存在問題,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退、換、賠補等工作,一定要在索賠時效內完成該項工作。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與維修
第十五條 保管室、實驗室及專用教室的管理人員對所保管的學校
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對所管理的物資要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帳物對號,環境整潔,要經常檢查、維護,做好防潮、防爆、防火、防盜工作,以保證學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條:
一、各實驗室及保管室的學校財產,帳本應與實物相一致做到帳帳相符。
二、財務應設立與保管室對口的固定資產分類總帳,保管室的分類明細帳的各類總金額應與財務的總帳相符。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增減(包括贈送和無償調進、調出的物資)保管室應如實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減少表),財務室作固定資產增減記錄,各種帳、單、表應繕寫清楚,記錄準確。帳卡、物要定期核對檢查,做到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總務處應每年暑假進行一次全面清點。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報損、報廢等手續的辦理,應嚴格按照《zz中學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賠償、報損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學校財產設備管理人員(包括兼職人員)在管理業務上兼受總務處領導,他們對所管理的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尊重管理人員的職權,任何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自行使用、移動或調換任何物資設備,未經管理人員進行實物驗收和辦理入庫手續的財產設備不得使用,否則,由此引起性能、質量上的變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要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后勤隊伍建設,經常性的檢修工作和維護保養工作應由總務處和電教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改制和檢修,應事先提出可行性報告,報校長批準,方可進行,嚴禁無準備的隨意拆裝。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物資管理人員如發現固定資產發生損壞、丟失和其它事故時,應迅速向總務處報告,并及時追查原因,做出記錄,以便學校按《校產設備的報修、賠償、報損制度》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總務部門應積極做好固定資產的調劑和組織協作工作,以提高財產設備的利用率。
第六章 財產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會計依據《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會計資產帳與財產實物帳核算不合規、帳帳、帳實不相符,財產管理工作違反程序,人員任用不合規的情況,按照有關財務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不能認真、全部、合格履行職責的由學校及總務處提出批評、限期改正,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