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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16 17:48:01 查看人數:26

      督查工作制度

      第1篇 督查工作制度

      為確保局黨組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遼寧省工商局機關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則

      1、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認真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深入實際,緊緊圍繞各個時期的中心開展工作。

      2、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喜憂兼報,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3、堅持分級承辦,歸口負責和整體協作原則。

      二、督查工作任務

      1、檢查和反映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落實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

      2、督促、檢查本級局決定的重要事項和領導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3、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

      4、對工作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和領導關注、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5、領導交辦的其它督促檢查事項。

      三、督查工作機構及職責

      1、局辦公室是承擔督查工作的綜合機構(以下簡稱督查機構),按照統分結合的原則,與其它業務機構分工協作開展工作。

      2、督查機構的職責:組織協調系統督促檢查活動;通報有關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根據領導同志的意見處理有關問題;對有關工作提出評議意見等。

      3、其他各業務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督查機構,做好督查工作。實行誰辦文辦事誰督查,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講求效率。

      四、督查工作程序

      1、登記立項

      凡需督查的事項,由督查機構負責登記并提出擬辦意見,送主管局長審定后立項。立項后由督查機構按內容和時限要求填發《督查通知單》,分送有關單位辦理。

      對領導明確批示有關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由承辦部門負責立項并做好有關內容的登記,并由督查機構統一填發《督查通知單》。

      2、檢查催辦

      按《督查通知單》的內容和時限要求,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對未按期辦結的,要求承辦單位說明原因并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對重要和緊急督查事項,應當隨時掌握辦理進度并及時催辦。

      3、審核辦理報告

      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辦理情況書面報告,按是否符合辦理要求,事實是否清楚,結論是否準確,處理是否得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辦、重報。

      4、辦結反饋

      凡是符合辦理要求的,由督查部門匯總形成《鞍山工商督查》,反饋給有關領導,由領導決定是否在全系統發布。對領導明確批示有關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由承辦部門與督查機構勾通后,向有關領導反饋。

      5、立案歸檔

      督查事項辦結后,由督查機構將有關材料收集齊全,整理歸檔。

      五、督查工作方式

      1、催辦查辦。對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可采取發督查通知單、電話催促等形式,監督承辦單位按時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2、重點督查。對重大督查事項,要指派專人,重點落實。

      3、實地督查。對質量要求高,內容較為復雜,時間要求緊的事項,督查機構應派人會同有關承辦部門進行實地督查落實。

      4、跟蹤督查。對有連續性特點的重大工作事項,應對各個工作環節實施階段性督查,并對全過程進行跟蹤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嚴格按照督查時限和質量要求,務求實效,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各單位主要領導對上級下達的督查事項要認真研究部署,并對督查結果負責。

      3、嚴格督查工作獎懲。對督查工作落實好的單位和個人,以《鞍山工商督查》形式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逾期不報或在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經過調查核實后,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并在《鞍山工商督查》上給予通報批評。

      4、督查工作人員應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做到熟悉、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大局,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廉潔奉公,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不宜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要做到保密秘密。

      第2篇 安全生產工作督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產事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必須切實認真抓好,抓落實,為了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加強檢查督促。

      一、督查事項

      1、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及全國、全省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特別是落實《安全生產法》學習貫徹情況;

      2、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3、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整改情況;

      4、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工作和事故責任人員處分的落實情況;

      5、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督查對象

      局屬各單位及所屬部門。由上一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進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組織

      督查工作由局和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參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進行,原則上一年內不少于4次。

      五、督查結果反饋

      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督查單位立即整改,排除隱患。被督查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向組織督查的單位寫書面報告。

      督查工作結束后,組織督查工作的單位要寫出督查報告,報上一級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向督查單位反饋結果,提出督查建議。

      第3篇 x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4篇 督查室工作制度

      督查室負責督促區委常委會、區委常委(擴大)會議和區委召開其他會議決定、決議、意見的貫徹落實;督查區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的落實情況;文秘資源網 承擔部分領導講話、文件起草、材料把關、專題調研等文字工作;做好領導安排的其他活動和服務工作。

      一、例會和學習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科室人員例會,總結工作,安排任務。

      2、每年開展兩次集中交流談心活動,開展積極健康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消除隔閡,化解矛盾,增強團結,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

      3、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活動,平時以自學為主,深入學習*理論和“**”重要思想,中央、省、市領導的重要論述,報紙、雜志登載外地的先進經驗,督查工作的業務知識等。每人都建立學習筆記,撰寫學習體會,建設學習型科室。

      二、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方式

      1、轉辦。應由下級黨委或職能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轉發下級黨委或職能部門辦理,并隨時了解情況,檢查辦理結果。

      2、協辦。涉及若干部門的督查事項,指定牽頭單位負責,并做好協調工作,必要時請領導同志出面協調。

      3、自辦。不宜轉辦的督查事項,由督查室自行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共同辦理。

      4、調查了解情況。重要督查事項下達后,區委督查室要通過各種方式,必要時派出人員到有關單位了解落實情況,并及時寫出專題綜合報告。

      (二)擬辦送審

      凡需督查的事項,由督查室或有關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副主任審定,重大事項報送辦公室主任或區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督查室做好督查登記。

      (三)立項下達

      1、督查事項,經領導審定后立項。未經領導批準的,不得自行立項督查。

      2、對內容比較復雜的督查事項,可先分解若干具體事項,然后再立項。

      3、督查事項立項后,應將有關事項分別進行登記,然后通知承辦部門。

      (四)催辦檢查

      1、督查通知發出后,可采取發督查通知單、電話催促等形式及時催辦,監督承辦單位按時上報落實情況,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

      2、有明確辦結期限的,應按時辦結;沒有明確辦結期限的,一般應在30天之內報告辦理結果。

      3、催辦情況可定期向領導同志進行綜合反饋,重要或緊急情況要專項、及時報告領導同志。

      4、對區委領導同志交辦的督查任務,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將督查情況及時向領導同志匯報。對上級機關發出的催辦通知應按時回復。

      5、定期或不定期地通報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審核報結

      1、認真審核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主要看督查事項是否落實,處理意見是否符合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文件格式是否規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辦單位進行補辦或重新辦理。辦結報告審核合格后,要專項或綜合報告區委有關領導。

      2、上級機關交辦的督查事項辦結后,由主辦單位按一事一文的要求,正式行文上報。報告要寫明督查通知的發文號或批辦事項的順序號,文字力求準確簡練。

      3、對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要定期進行總結和綜合分析,以加強和改進工作。

      (六)立卷歸檔

      將辦理完畢、具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按時移交檔案室保存。

      三、信息和調研工作

      1、按照區委辦公室全員辦信息的要求,積極報送信息,每人每月上報信息不少于2條,每年被市級以上信息部門采用不少于4條。

      2、根據科室工作時間安排,適時到鎮街和部門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發揮好參謀助手的作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嚴格文印制度

      1、認真履行文件簽批程序,區委文件經分管文字的辦公室副主任審稿后,由區委書記或副書記簽發;區委辦公室文件經分管文字副主任審稿好,由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委辦公室名義發文、發函、發通知,由辦公室主任批準。在領導審核簽發后,方可編輯發文字號,進行繕印。

      2、科室的材料打印由分管文字副主任統一安排。凡需到打字室或商業打印社印制材料,要填寫《區委辦公室材料打印簽批單》。

      3、科室全體人員要學習辦公自動化技術,熟練掌握電腦打字、制表、排版等技能。每人申請一個電子郵箱地址,并公開郵箱地址。

      4、日常文字材料原則上在本科室打印,時間要求緊、篇幅大的材料,經分管文字副主任同意后,到打字室打印。

      5、需要由本科室把關的鎮街或部門的文字材料,明確專人負責;本科室文字材料校對明確責任人,杜絕失誤和差錯。

      五、嚴格值班和請銷假制度

      1、公休日、節假日工作人員輪流值班;工作時間以外要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2、值班人員不得出現空崗、離崗現象;值班期間要妥善處理各種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

      3、一般工作人員請假,臨時性外出由室負責人批準,請假兩天以上由分管副主任批準,超過兩天由主任批準;室主任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副主任批準,超過一天由主任批準。請假時要說明事由,假期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4、杜絕無故遲到早退,不打招呼擅自離崗。

      六、嚴肅工作紀律

      1、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無故曠班,不在工作時間內辦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每天提前10分鐘到辦公室,上班前打掃完室內衛生。

      2、嚴守保密紀律,對內部文件、重要情況、領導批示件、未公開的領導決策等秘密,嚴格保密;對各種涉密材料,妥善放置,嚴禁帶出單位,杜絕失密泄密現象。

      3、除公務活動外,工作時間一般不在辦公室內會客,嚴禁帶閑雜人員進入辦公場所。

      4、增強組織觀念,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和領導安排的任務,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

      5、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絕不允許利用職務之便或在領導身邊工作的有利條件,打著領導旗號辦私事、謀私利。

      6、牢固科室一盤棋的思想,增強團隊意識和集體榮譽感,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維護,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自覺維護科室的整體形象。

      七、嚴格考核獎懲

      督查室工作人員實行百分考核,考核結果作業衡

      量工作狀況,提拔重用,評先樹優,激勵懲誡的基本依據??己宿k法參照區委辦公室考核辦法執行。

      督查室全體人員都要嚴格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以一流的形象、一流的作風、一流的紀律爭創一流業績。如有違反紀律、制度以及其他失職瀆職現象的,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紀律處分。

      第5篇 衛生工作督查制度

      根據區教育局、防疫站有關衛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為創建文明示范學校,確保學生健康成長,特制定本衛生、安全督查制度。

      1、建立衛生工作領導組和傳染病工作防治領導組。未建立扣學校責任人操行分2分。

      2、制定預防傳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領導1分。

      3、學校環境衛生、教室、公地衛生,分班級打掃,由值周教師,行政值周組織檢查,并天天記入衛生評比欄。未打掃或不徹底的班級,視其情況扣1―4分,如果沒有組織檢查,扣檢查者相應的分數。

      4、每學期對學生進行1―2次個人衛生檢查。未檢查扣分管領導、兼職衛生員1―4分。

      5、每學年(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鍋藥為學生服用。未開展扣分管領導、兼職衛生員2分。

      6、制定伙食團衛生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食品衛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人1―5分。

      7、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時為學生打預防針,吃預防藥,杜絕流行病的發生。未組織扣分管領導2分。

      第6篇 機關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

      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7篇 經濟開發區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切實加強機關行政執行力建設,確保開發區工(管)委各項決策和工作任務真正落實到位,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開發區督查科承辦區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的督查,負責分解立項、通知交辦、跟蹤落實和綜合反饋等工作。區直各部門是區工(管)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重點工作事項的承辦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情況報告。

      第三條 開發區督查工作遵循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按時高效、重在落實的原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第四條 督查事項

      (一) 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及區工(管)委主要領導批示交辦或督辦的事項;

      (二) 開發區工(管)委會議及擴大會議、重要文件決策部署的各類重要事項;

      (三) 開發區工(管)委關注的重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媒體反映強烈的敏感熱點問題;

      (四) 市級及以上部門督辦的工作事項;

      (五) 市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等需要區直部門落實的事項;

      (六) 需要督促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基本程序

      (一) 分解立項。對督查事項逐項梳理、分類編號、量化指標、細化任務,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工作目標、辦理時限等,制定立項督查事項交辦單,經工(管)委相關領導審定后,進行立項督查。

      (二) 通知交辦。對確定立項督查的事項,將交辦單印發至責任單位及領導;緊急督查事項,先電話或當面通知,隨后以書面形式交辦。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兩個工作日內,將交辦事項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報督查科備案。

      (三) 跟蹤落實。對已交辦事項,定期調度推進進度、所遇困難、存在問題等。特別重要和緊急事項隨時調度,隨時掌握進展情況,確保一抓到底。

      (四) 情況反饋。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標準,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書面回復辦理情況。督查科對承辦單位的書面回復情況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責任部門進一步研究辦理,重新報告;對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科匯總、整理,形成督查報告,將督查結果反饋給有關領導。

      (五) 銷號存檔。督查事項辦結后,督查科和責任部門對完成達到標準要求的予以銷號,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登記存檔。

      第六條 督查方式

      (一) 日常督查。對研究確定的督查事項,分別建立工(管)委例會交辦事項臺賬、項目責任臺賬、重點項目臺賬、重點工作臺賬等,通過電話督促、實地督導等方式隨時進行調度,跟蹤了解事項落實情況。

      (二) 重點督查。對市級及以上督辦事項;關系重大、特別敏感或工(管)委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事項由督查科專項進行督查。

      (三) 聯合督查。對涉及部門廣泛、內容復雜、時限較長的事項,由工(管)辦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深入實地開展全面督查或重點督查,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四) 調研督查。對督查事項貫徹落實中存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開展實地調研,多方面了解,深入分析,找準癥結,根據調研情況提出建議對策上報領導。

      (五) 通報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成效較差、推諉扯皮、未按時限要求上報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完成質量高、落實到位的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七條 辦理時限

      (一) 有明確時間要求的督辦事項,承辦部門要嚴格按限辦時間及時反饋,對緊急事項,督查科要立即交辦,承辦部門要從速反饋。

      (二) 沒有明確限辦時限的,按照交辦單規定的反饋周期進行反饋。

      (三) 涉及2個以上部門的督辦事項,由牽頭部門匯總整理后在規定時間內反饋。

      (四) 督查事項的落實存在較大困難和問題的,不能如期辦結,責任部門應在規定辦結時限前向分管副書記書面說明理由,經簽字同意可適當延期,并報督查科備案。

      (五) 對責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可以辦結但行動遲緩的,督查科及時通過電話或下發《督辦通知單》等方式進行催辦。

      第八條 組織領導

      (一) 區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對承辦事項快部署、快行動、快落實。落實情況納入全區崗位目標考核,凡被區督查科以督辦單形式督辦的,按區崗位目標責任制規定扣除責任人相應考核分數。

      (二) 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統管此項工作,辦公室主任牽頭抓總,分管督查科副主任具體實施落實。區直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所承辦督查事項第一責任人,對于本部門上報的督查事項進行審核把關,同時要各部門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為本部門督查員,按規定時間主動向督查科書面報送本部門所承辦督查事項的責任人員名單和工作進展情況。逾期不報由督查科下發督辦單催辦,每次扣除督導員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分數1分。

      (三) 各部門在接到交辦單后,如認為交辦事項確實不在本部門和單位職責范圍之內,需經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署明確理由和意見后報區主要領導。

      (四) 加強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嚴格程序、嚴密操作,確保不出問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經濟開發區工(管)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h工商局重點工作督查制度

      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確保政令暢通和重點工作落實,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對象

      全局干部職工。

      二、督查的內容

      圍繞年度工作重點,著重突出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落實上級局及縣局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情況;

      2、依法行政、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4、隊伍建設、作風紀律情況。

      5、其它重點工作情況。

      三、督查的方式

      督查主要采取全面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實行“六個結合”:即圍繞中心督查與階段推進督查相結合,點上督查和面上推動督查相結合,全面督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督查反饋與督查督辦相結合,領導督查與部門督查相結合,紀檢監察督查與職能部門督查相結合。

      四、督查的基本要求

      1、組織實施。根據督查計劃或工作安排,由牽頭領導負責,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督查組具體實施。

      2、督查程序。督查時,督查人員要按照督查內容如實填寫督查記錄表,督查領導和督查人員簽字后生效。

      3、督查紀律。督查人員要實事求是,做到有一說一,不夸大其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4、督查通報。為推動督查工作的開展和督查事項的落實,對督查的情況及結果必須進行督查通報。

      延伸閱讀:桂平市工商局多舉措力促重點工作

      2023年伊始,桂平市工商局一改往年先松后緊的局面,早謀劃、早部署,舉措不斷,努力推進各項工作,主要職能工作成績翻倍增長,實現首季重點工作開門紅,達到市委市政府落實“六個年”目標要求。1-3月,組織業務學習11期,舉辦培訓班3期,參學人數620多人次;在主流媒體發表新聞報道32篇,政務信息6條;新增企業217家、個體工商戶1132戶、農民專業合作社110家,企業年報率44.08%、個體工商戶年報率54.75%、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率47.25%;辦結行政處罰案件143件,案值46.72萬元,罰沒款37.79萬元。

      抓緊抓早,制定重點工作量化實施方案。今年1月,該局推出2023年重點工作量化完成情況進度表,并將進度表在局機關辦公樓出入處醒目的地方上墻公布。局辦公室按照各單位報送的數據進行匯總統計,每月月初通報上月工作完成情況,以此激勵先進,鞭策落后,形成你追我趕的工作局面。

      注重學習,落實全年政治業務學習計劃。制定全年政治業務學習計劃,確定每周二上午為學習時間,每月輪一個股室準備學習內容,制作ppt課件,由股室負責人授課,通過看投影學習,學習效果明顯提高。在每層辦公樓平臺設置宣傳專欄,結合當前工作重點,股室輪流提供宣傳內容,制作宣傳板報,圖文并茂,供干部職工學習參考,及時了解工作動態、交流經驗,業務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突出重點,著力抓好執法監管和年報公示工作。該局在全面鋪開工作的基礎上緊握“兩個拳頭”,一是狠抓執法辦案,二是常抓年報公示。執法辦案方面,從人、財、物上大力支持,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后監管;年報公示方面,采取設定階段目標,建立年報主體臺帳,多渠道、多方位宣傳,舉辦培訓班,現場操作演示,定期通報進度等措施,堅持不懈地宣傳、指導市場主體做好年報公示工作。1-3月,發出年報宣傳單近萬份,每日在城區的各大型電子屏滾動播放工商局年報公告,不斷提高市場主體年報公示知曉率。

      有張有弛,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在抓緊抓好各項工作的同時,修繕文體活動場所,工作之余開放體育球館,職工自發組織打球、健身活動?!叭恕惫澖M織全系統女職工進行包餃子比賽、有獎趣味活動、男女混合汽排球比賽,豐富了干部職工的業余生活,增強了干部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激發了同志們的工作熱情,對推動各項工作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第9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現問題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10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現問題現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11篇 z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12篇 護衛隊督查工作制度

      護衛隊督查工作制度

      1、 每天由當班班長和隊長不定時巡查各崗位值班情況;

      2 、檢查上崗隊員的在位情況、是否根據崗位工作規范進行和護衛隊員的服飾及儀容儀表,如巡查中發現護衛隊員違反規定者,登記清楚違規事項;

      3 、然后在警告通知單填上隊員違規事項上,由該隊員在警告單上簽名,交護衛隊長,由隊長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4 、發現隊員做好人好事的,由班長書面報告護衛隊辦公室,由隊長簽署意見后轉交總經理審批后報財務部門給予適當的獎金,并在隊部通報表揚。

      5、隊長每三個月對督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出現不合格頻率較多的事項提出措施進行改進。

      督查工作制度(十二篇)

      為確保局黨組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遼寧省工商局機關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原則》,制定本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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