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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16 07:00:05 查看人數:1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制度

      第1篇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制度

      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6.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第2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3篇 動火工作票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設備系統的安全,加強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 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動火級別及其它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動火工作時,必須按照該制度執行動火工作票

      第三條 動火工作票制度內容:

      1、動火工作票僅限于嚴禁明火區域有動火時使用,凡不是必須在現場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若同時伴有機械檢修任務則必須同時執行檢修工作票規定。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工作票。

      2、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在保證設備性能的前提下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減少動火機會。

      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6、一級動火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二級動火必須在72小時內完成,三級動火必須在120小時內完成。二級、三級在每天工作結束、人員離開現場前,必須認真檢查,消除火源。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認真檢查安全措施,以防運行方式改變,破壞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的火災危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為此,在保證安全動火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執行動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及火災隱患。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危險級別依次降低。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如:主控室、油庫區、油罐、天然氣存儲區、配電室、電纜夾層(間、溝道)、變壓器、含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容器內等區域。凡在以上區域內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一級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票。

      2、二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如:倉庫內部、油庫圍墻以外10米之內,天然氣管道、油管道10米以內、易燃易爆容器周圍5米以內、各部門油類存放區內。

      3、三級動火區是指一、二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場所,禁止明火區域。除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明火作業。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油車??康膮^域;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氣罐存放區域。

      第五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工作必須由動火單位的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和分公司總經理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3、三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分廠安技科和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 動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現場可燃物。

      2、對電纜、電線、傳輸信號電纜、輸油管道等相關易燃易爆物體進行有效隔離遮擋,防止火焰熔渣、熱輻射危及這些部件的安全。

      3、對盛裝可燃氣體的容器要使用空氣換置之后,必要時使用氣體濃度探測儀器測定容器內的氣體濃度,所測濃度必須低于該可然物氣體爆炸下限的10%,動火作業時間不能滯后于氣體取樣檢測30min,否則應重新檢測,重要的檢測取樣應保留至動火作業結束后。

      4、容器內施工時要向密閉的容器內持續通風,防止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純氧氣。

      5、防止觸電和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業時要考慮火花對地上物體的影響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7、必須配備動火現場消防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滅火器材。

      8、動火工作安全措施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專門制定。

      9、動火作業間斷或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消除一切火源、余燼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后,才允許終結工作票簽字確認。

      第七條 動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動火負責人隨身攜帶,動火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不允許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結束后動火工作票由車間保存三個月,動火工作票編號由分廠安技科統一編號,動火工作票終結當日內到安技科登記存檔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4篇 動火作業工作制度范文

      為了加強公司井下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明火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明火作業過程中的各類安全隱患,嚴防井下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宏業公司各井下生產單位。

      第一條 凡在井口周圍 50m 范圍內及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通風不良地點、獨頭掘進巷道、高溫、悶熱地點、深部中段等地點進行電、氣焊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均為井下動火,必須辦理井下動用火申請手續并嚴格遵守動火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動火單位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動火手續,填寫動火申請表(見附件)。

      第三條 各單位動火的申請,由礦長或副礦長批準,當天帶班管理人員為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現場安全及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 動火申請表審批后,在作業前由動火現場負責人向全體與動火有關的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明確分工,清理現場,準備有效的滅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動火現場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第五條 動火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前須嚴格檢查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六條 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合格嚴禁動火,動火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相關作業,其他人員私自作業,按事故追查。

      第七條 動火作業必須在所批準的時間內進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時間,必須重新請示審批,并通知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動火作業前及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面及回風巷應撤出無關人員,切斷無關電源,上風流局扇要保證連續運轉;動火現場負責人還應不定時查看作業點現場及周圍環境,發現安全隱患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動火現場負責人不得無故離開作業現場。

      第九條 動火作業地點周圍如有鏟裝、運輸、鑿巖、放炮等作業,動火現場負責人須及時溝通協調相關作業方,采取相應措施或調整作業順序,避免相互干擾作業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條 井下維修間、配電室、高壓電纜、電氣設備設施附近等特殊地點動火,在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動火前須清除動火周圍 20m 范圍內易燃物,將動火點5m范圍內的浮毛清凈并灑水濕潤,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星飛濺;附近 10m 范圍內電纜、膠管、皮帶等用不燃物防護,防止引燃;動火點內應備有4臺8kg有效的滅火器,現場條件及作業環境允許,水管要接至作業現場,專人負責隨時灑水,撲滅明火或冷卻工件。

      第十一條 動火后應對現場徹底清理、檢查,條件或環境允許可對現場充分灑水,觀察半個小時后,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二條 動火過程中,一旦現場出現火災,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應及時用現場的消防器材進行處理,努力控制火災范圍;在火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現場負責人要冷靜果斷,判明情況,把保障人員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員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滅火工作,并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5篇 動火作業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井下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明火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明火作業過程中的各類安全隱患,嚴防井下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宏業公司各井下生產單位。

      第一條 凡在井口周圍 50m 范圍內及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通風不良地點、獨頭掘進巷道、高溫、悶熱地點、深部中段等地點進行電、氣焊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均為井下動火,必須辦理井下動用火申請手續并嚴格遵守動火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動火單位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動火手續,填寫動火申請表(見附件)。

      第三條? 各單位動火的申請,由礦長或副礦長批準,當天帶班管理人員為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現場安全及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 動火申請表審批后,在作業前由動火現場負責人向全體與動火有關的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明確分工,清理現場,準備有效的滅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動火現場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第五條? 動火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前須嚴格檢查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六條? 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合格嚴禁動火,動火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相關作業,其他人員私自作業,按事故追查。

      第七條? 動火作業必須在所批準的時間內進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時間,必須重新請示審批,并通知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動火作業前及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面及回風巷應撤出無關人員,切斷無關電源,上風流局扇要保證連續運轉;動火現場負責人還應不定時查看作業點現場及周圍環境,發現安全隱患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動火現場負責人不得無故離開作業現場。

      第九條? 動火作業地點周圍如有鏟裝、運輸、鑿巖、放炮等作業,動火現場負責人須及時溝通協調相關作業方,采取相應措施或調整作業順序,避免相互干擾作業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條? 井下維修間、配電室、高壓電纜、電氣設備設施附近等特殊地點動火,在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動火前須清除動火周圍 20m 范圍內易燃物,將動火點5m范圍內的浮毛清凈并灑水濕潤,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星飛濺;附近 10m 范圍內電纜、膠管、皮帶等用不燃物防護,防止引燃;動火點內應備有4臺8kg有效的滅火器,現場條件及作業環境允許,水管要接至作業現場,專人負責隨時灑水,撲滅明火或冷卻工件。

      第十一條? 動火后應對現場徹底清理、檢查,條件或環境允許可對現場充分灑水,觀察半個小時后,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二條 動火過程中,一旦現場出現火災,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應及時用現場的消防器材進行處理,努力控制火災范圍;在火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現場負責人要冷靜果斷,判明情況,把保障人員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員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滅火工作,并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6篇 動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設備系統的安全,加強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 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動火級別及其它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動火工作時,必須按照該制度執行動火工作票

      第三條 動火工作票制度內容:

      1、動火工作票僅限于嚴禁明火區域有動火時使用,凡不是必須在現場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若同時伴有機械檢修任務則必須同時執行檢修工作票規定。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工作票。

      2、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在保證設備性能的前提下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減少動火機會。

      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6、一級動火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二級動火必須在72小時內完成,三級動火必須在120小時內完成。二級、三級在每天工作結束、人員離開現場前,必須認真檢查,消除火源。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認真檢查安全措施,以防運行方式改變,破壞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的火災危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為此,在保證安全動火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執行動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及火災隱患。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危險級別依次降低。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如:主控室、油庫區、油罐、天然氣存儲區、配電室、電纜夾層(間、溝道)、變壓器、含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容器內等區域。凡在以上區域內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一級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票。

      2、二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如:倉庫內部、油庫圍墻以外10米之內,天然氣管道、油管道10米以內、易燃易爆容器周圍5米以內、各部門油類存放區內。

      3、三級動火區是指一、二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場所,禁止明火區域。除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明火作業。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油車??康膮^域;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扇細夤薮娣艆^域。

      第五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工作必須由動火單位的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和分公司總經理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3、三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分廠安技科和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 動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現場可燃物。

      2、對電纜、電線、傳輸信號電纜、輸油管道等相關易燃易爆物體進行有效隔離遮擋,防止火焰熔渣、熱輻射危及這些部件的安全。

      3、對盛裝可燃氣體的容器要使用空氣換置之后,必要時使用氣體濃度探測儀器測定容器內的氣體濃度,所測濃度必須低于該可然物氣體爆炸下限的10%,動火作業時間不能滯后于氣體取樣檢測30min,否則應重新檢測,重要的檢測取樣應保留至動火作業結束后。

      4、容器內施工時要向密閉的容器內持續通風,防止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純氧氣。

      5、防止觸電和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業時要考慮火花對地上物體的影響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7、必須配備動火現場消防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滅火器材。

      8、動火工作安全措施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專門制定。

      9、動火作業間斷或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消除一切火源、余燼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后,才允許終結工作票簽字確認。

      第七條 動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動火負責人隨身攜帶,動火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不允許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結束后動火工作票由車間保存三個月,動火工作票編號由分廠安技科統一編號,動火工作票終結當日內到安技科登記存檔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7篇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 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第8篇 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工作制度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事審批手續,最后將辦事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1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2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存查。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1個工作日內有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本周工作日內有效。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領導終審批準簽字,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申請部門(車間)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

      二、動火作業分類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貯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第9篇 電焊工作業安全動火制度

      一、電氣焊工無特殊工種操作證,嚴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的安全防火教育,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持證上崗。禁止非焊工及不合格焊工進行電氣焊作業或玩弄焊接氣割工具和設備,禁止徒工單獨操作。

      二、電氣焊作業前必須現場主管負責人批準,并辦理動火證,指定看火人,備足消防水或采取其他嚴格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動火證每天一開,過期或時間地點不同禁止動火。

      三、焊前檢查電焊機外殼接地和焊機各接線點是否良好,機具禁止和工具是否完好,防護是否齊全,絕緣是否良好。

      四、在高度兩米以上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在高空或地面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必須清除上下左右的易燃物品。在高層或腳手架上焊接,焊割點與汽源管不能垂直,焊接時需用火盤接住火花。

      五、嚴禁與焊接操作有接觸的油漆、汽油、稀料等,可能排出大量易燃氣體的工種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焊接作業。

      六、電焊機至操作點必須雙線列位,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二次線長度不能超過30米。不得用其它金屬物代替二次地線。

      七、氣焊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及切割點、三點距離各是:(一)瓶與瓶之間5米;(二)瓶與火的距離不少于10米;(三)動火點與燃爆物品不小于20-30米

      八、嚴禁在現場吸煙。

      九、現場施工用電、臨時用點必須由電工接拉,堅決杜絕鐵線、銅線代替保險絲的做法。

      十、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嚴禁用電爐,因工作需要使用者,必須經領導批準。必須到安全室審領動火證方可使用。

      十一、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實行安全責任制,對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將處以200元罰款,并且視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6000元罰款,對電氣焊工,作業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個人和單位將給予200-6000元的獎勵。

      施工單位: 總包單位:

      負 責 人: 項目經理:

      年 年 日 年 月 日

      第10篇 燃氣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2012)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年)

      3.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gb26164.1-2010)

      3.6 《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域以及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部批準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簽發人

      簽發人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許可簽發。

      6 執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墻以內所有區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酸、堿、加藥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域。

      8) 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范圍。

      9)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 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 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系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票》內,并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2 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后,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

      5)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人員對作業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環部統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部。

      第11篇 動火動焊管理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第12篇 發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3.1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 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5條” 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制度(十二篇)

      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1)工作的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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