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社區衛生中心護理部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理部工作制度
1、在院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護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2、負責組織制定護理工作計劃和護理工作制度,嚴格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和無菌技術,促進全院護理質量的提高。
3、做好經常性的醫療差錯和事故的防范工作,保證醫療護理工作的安全,對護理差錯或事故及時調查了解,認真進行討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院科學技術委員會。
4、負責組織護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定期進行考核,加強護理技術管理,開展護理工作的科研和技術革新,不斷提高護理技術水平。
5、督促科室護士長,搞好病房管理,達到環境整潔、安靜、舒適安全、工作有序的要求,對病人進行住院指導和生活管理,搞好基礎護理,合理控制陪護,積極創造條件,使病房設置規范化。
6、定期對各科(病房)常備藥品、器械物品的領取及無菌消毒隔離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2篇 社區精神衛生工作制度
一、社區精神衛生工作人員職責
1、社區精神衛生防治工作人員負責本地區的社區精神衛生工作。按北京市社區精神衛生管理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對轄區登記在冊病人進行管理。
2、全面掌握本地區人口學基本資料,包括戶籍人口數、常住人口數、流動人口數、戶在人在數、戶在人不在數,人在戶不在數等。
3、全面掌握本地區精神病人的動態,做到每個病人有登記,變化有記錄,規范使用各種表冊卡片,做到底數清,動態明。
4、新發現的病人要及時與病人及家屬見面,及時為病人登記建卡,納入統一管理。
5、在節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與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密切配合,對重點精神病人提出治療意見,加強隨訪和投藥,與各部門共同做好病人監護工作。對肇事肇禍事件要及時上報區縣精神衛生防治機構。
6、開設精神科門診,為精神病人就近就醫提供方便條件,對病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治療、監護到位、康復措施落實。
7、對精神病人按四期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隨訪工作,按要求將數據及時錄入計算機內存檔。
8、參加區縣或市組織的各項業務學習,或學術報告等,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9、定時參加區縣精保所例會,匯報工作,做好各項統計按時上報。
10、按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實行社區精神病人信息化管理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區檔案管理制度
1、對居住在本轄區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均需建立健康檔案。
2、檔案以社區為單位分組使用保管。
3、新發病、新發現病人要隨時建檔,并上報區縣精神衛生管理機構。
4、遷入、遷出、死亡病人檔案變動時均要將時間、地點、原因注明。
5、檔案資料要注意保存、經常核對,不可有漏登、重登或遺失。
6、一切統計資料或數字均以檔案總數為準,不得有錯誤或虛構。
三、隨訪制度
1、隨訪對象:本轄區所有登記在卡病人及其新發現病人。
2、隨訪方式、內容:以入戶訪視為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病人的基本情況包括:①目前精神癥狀及用藥情況,②日?;顒臃秶吧钭岳砬闆r,③勞動能力及適應環境情況,④家庭監護情況,家屬治療態度、意見及需求,⑤復核診斷及監督治療預防復發。
3、隨訪時間:每月隨訪不少于一次。
4、隨訪記錄:內容要詳盡,字跡要清晰,未服藥病人要注明原因并由病人家屬簽字。
5、重點隨訪、不定期隨訪:
①在接到出院病人的出院通知單后二周內隨訪,督促病人復查、服藥。
②疾病期與波動期病人癥狀活躍、病人或家屬/監護人拒絕治療者,每月需掌握病人情況,查明拒治原因,動員接受治療。
③重大時期前應對重點精神病人進行隨訪,提出治療意見,配合公安部門及居家委會解決治療問題。
四、肇事肇禍及關鎖病人登記上報制度
1、按要求上報重點病人(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傾向病人)名單,精神病人嚴重肇事肇禍事件后,在24小時內上報公安機關或上級衛生部門。
2、按要求記錄事件經過、處理結果,填寫肇事肇禍登記表。
3、發現所轄地區有關鎖病人要及時上報公安機關或上級衛生部門。
4、上報時按要求記錄關鎖原因及解決措施
1、肇事肇禍行為發生的相關因素(重點精神病人的判斷依據):
1. 男性,青壯年
2. 既往有攻擊、沖動行為或犯罪史
3. 既往有嚴重自傷、自殺行為史
4. 既往或目前有藥物、酒精濫用史
5. 早年不良家庭環境,遭受父母虐待
6. 目前有攻擊性、威脅性語言或行為
7. 目前有明顯的社會心理刺激
8. 目前缺乏較好的社會支持系統
9. 目前有明顯的與被害有關的幻覺、妄想、猜疑、激越、興奮等精神病性癥狀礙
10.具有沖動、判斷力差、不成熟、情緒不穩、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型、沖動型人格障
2、與精神病人交往的技巧
1. 與對方保持一定的距離,要有安全的逃離通道
2. 避免直接的目光對視,避免給患者過度的刺激(聲光),盡量保持開放的身體姿勢
3. 不要隨便打斷患者的談話,尊重、認可患者的感受,予以足夠的個人空間
4. 及時發現患者憤怒的跡象,取走患者攜帶的兇器等。
5. 多做言語的安撫,以減少患者的恐懼,向患者表示隨時愿意提供幫助
6. 勸阻患者停止暴力無效時,可予以身體約束,及時與公安或上級衛生部門聯系
第3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
1、了解轄區內婦女健康狀況,掌握孕產婦死亡情況,分析死亡原因,制訂有效的干預措施。
2、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孕產婦。孕產婦死亡是指從妊娠期開始至產后42天內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與妊娠有關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療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發生孕產婦死亡的醫院負責填寫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并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轄市(區)婦幼保健所接到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后,匯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保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到醫院核實,將資料匯總后報婦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產婦,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填報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
4、凡發生孕產婦死亡的單位,應在24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材料形式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在一周內將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上報轄縣婦幼保健所。
5、通過查戶籍檔案、生命統計、疾控中心死亡報告單等方式,核對15-49歲育齡婦女死亡名單,填報育齡婦女死亡調查表,并報縣婦幼保健所;從育齡婦女死亡名單中篩查孕產婦死亡名單,與上報的孕產婦死亡報告卡核對,避免漏報。
6、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保醫生進行孕產婦死亡監測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7、加強孕產婦死亡補漏、質控工作的管理,孕婦產婦死亡病例要經過醫院、轄市(區)級圍產保健協作組、市級圍產保健協作組三級評審,質控和死亡評審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4篇 社區衛生中心會診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會診制度
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依據《醫院工作條例》及《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特制定我院會診制度。
一、院內會診
1、邀請和被邀請會診的科室均應填寫會診登記本,會診醫師應認真書寫會診記錄,會診時經治醫師在場陪同。
2、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3、科間普通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申請單。應邀醫師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出會診記錄。
4、科間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后補填登記本。
5、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6、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召集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會診
1、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醫務科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并簽字后,報醫務科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或監護人同意。
3、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醫院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1)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我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醫務科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經院長批準。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我院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8、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9、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10、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11、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會診醫療機構。醫師應當在返回我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主任和醫務科。
12、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13、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當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按照省市有關標準執行。
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應當統一支付給我院,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我院由于會診產生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14、我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我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15、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會診費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6、醫務科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17、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15條規定的,由醫院計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18、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5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案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案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際疾病分類法》,檢查指導按'分類法'對病案進行處理,使符合規范。
2、保證衛生行政部門關于病歷檔案工作的規定和條件,在我院貫徹執行,維護病案完整和質量,制定病案管理制度,負責病案管理人員的考核和提供晉升意見。
3、按照四川省衛生廳編印的《病歷書寫規范》,制定我院病歷檢查質量標準,評審辦法,組織檢查病歷書寫質量,提出改進措施,保證病案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4、對各科室病歷質量按月逐份進行檢查、評分、定級、對死亡病歷、急重病歷、手術病歷和新開展技術病歷要列為檢查重點,檢查結果及時反饋有關科室。
5、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討論有關病歷書寫,醫療表格和統計表格,審批這些表格的打印和復印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6、委員會要在臨床醫師和病案管理人員之間發揮橋梁作用,推進密切協作,提高病歷書寫與病歷管理的質量。
7、委員會要向院長提出年初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第6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開展出生缺陷監測工作,填寫《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2、填報范圍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圍產兒(包括死胎、死產、新生兒死亡),不包括計劃外引產。若雙胎或多胎均為缺陷兒,則需每例各填一張《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3、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
4、填報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5、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幼保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加強出生缺陷監測的質控管理,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7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一)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制定醫院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二)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含主治醫師),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本院醫務人員的麻醉藥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準,并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
(三)藥品必須使用紅色專用處方。
(四)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劑(鹽酸*注射劑,鹽酸哌替啶注射劑/度冷丁,枸櫞酸芬太尼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鹽酸*緩釋片/美菲康,磷酸可待因片,芬太尼貼片/多瑞吉)不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超過7日(癌癥病人憑專業卡供應除外)。
(五)癌癥病人憑'晚期癌癥病人麻醉使用卡'(有效期2個月)按下列兩種情況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1)醫師開具麻醉藥品處方一次應不超過5日常用量(使用注射劑的病人領藥時須由醫、護人員交回空安瓿)。
(2)醫師開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鹽酸*緩釋片/美菲康)時,每張處方量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中癌癥病人鎮痛使用*應由醫師根據病情和耐受情況決定劑量(即使用*不受藥典中極量的限制)。
(六)*注射劑按麻醉藥品管理。
(七)麻醉藥品處方書寫要求:處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寫明病情,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簽全名,并進行麻醉藥品處方登記,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方使用麻醉藥品。
(十三)醫院藥劑科應根據國務院對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監督本院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者,藥劑科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臨床科室搶救病人時,急需麻醉藥品者,可先動用備用基數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之后補辦手續。
(十五)藥劑科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嚴格保管,合理應用,杜絕濫用,防止流失,嚴格實行麻醉藥品的'五專制度';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十六)麻醉藥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
(十七)藥劑科各班組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班班交接、認真填寫麻醉藥品交班本及處方登記本。
(十八)藥劑人員在調配麻醉藥品時,要嚴格審查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處方,拒絕調配。
(十九)藥劑科質控小組定期檢查本院的麻醉藥品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二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的報銷制度對霉變破損的麻醉藥品,每年報銷一次。藥劑科對準備銷毀的麻醉藥品登記造冊,報醫院領導審核批準,并向當地藥監部門報告就地監督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二十一)麻醉藥品注射劑的使用管理措施:
1、藥房和臨床使用科室固定一定基本備用數量供各科使用,不再由病員到藥房取藥。
2、藥房和使用科室要加強空安瓿回收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藥劑科定期進行檢查。各科室未用藥品數量+空安瓿數量=固定藥品數量
3、換取藥品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藥房以空安瓿到藥庫領取同數藥品。
4、各部門要妥善分類保管好麻醉藥品空安瓿,藥庫定期報請醫院,組織對空安瓿的處理。
5、臨床科室要嚴格空安瓿回收管理,無空安瓿,藥房不得換取麻醉藥品。因特殊情況需換取時,應由科室書面說明,并經所在科室科主任和藥劑科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換取。
第8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制度
1、根據管理需要在門診藥房設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庫存不得超過本院規定的數量。周轉柜應當每天結算。
2、門診、住院藥房發藥窗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調配基數不得超過本院規定的數量。
3、門診藥房應當固定發藥窗口,有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
4、執業主治醫師(含主治)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
5、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新津縣人民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制度》執行。
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
6、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7、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
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8、為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院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為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9、本院購買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只限于在本院內臨床使用。
第9篇 社區衛生中心婦女保健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女保健工作制度
1、開展全天候婦女保健門診,實行首診負責制。
2、開展孕產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職工保健、心理衛生等婦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計劃、有總結。
3、開展孕產婦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工作,做好婦幼衛生的信息統計、分析總結、補漏和質控工作;掌握轄區內婦女健康狀況和孕產婦死亡情況,分析影響婦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預措施。
4、制定轄區內婦女保健業務培訓計劃,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和講座,定期開展業務交流。
5、開展健康教育工作,通過宣傳展板、健康教育處方、培訓講座、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婦女保健科普知識。
6、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定期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指導;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討論本轄區婦女保健工作計劃,總結、交流婦女保健工作情況,部署工作任務;承擔上級下達的各項婦女保健工作。
第10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依照《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1、針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的病例,應及時組織病例討論。
2、討論疑難病例前,負責主治的科室或經治醫師需積極作好準備,并通知本科及相關科室參加。
3、討論時,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主持,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分析意見(病例由經治醫師報告),會議結束時由主持人作出總結,明確診斷及治療方案。
4、疑難病例討論由經治醫師記錄,并將討論的綜合意見載入病歷中。
第11篇 社區衛生中心首診負責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首診負責制度
根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首診負責制度》。
1、首診科室是指病人就診的第一個科室,該診室的當班接診醫師即為首診醫師,首診負責制是指首診醫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病人,要對病員的診斷治療、住院、轉科、轉院以及出院隨診等全面負責。
2、首次接診門診病員的醫師,應按醫療原則,認真負責地對病員進行診斷、處理。若診斷不明需會診或請上級醫師者,首診醫師應按制度規定親自聯系,不得推諉病員。
3、若系危重病員應親自護送入院或入院觀察,并口頭及書面記錄向接診醫師交待清楚。不能搬動的急、危重病員,首診醫師應就地搶救治療,待病情穩定后轉入他科。
4、若就診的病員經首診醫師檢查后認為不屬于本科疾病,應書寫會診申請書,提出疑似診斷后,請有關科室醫師會診處理,待會診醫師診斷明確,認為確系該科病員,同意轉科診治后,首次接診醫師的工作才算終結。
5、如會診中意見不一致,首診醫師應負責對病人進行診治,并請科主任裁決;若首診科主任和會診科主任意見有分歧,再由醫務科或業務院長、院長最后裁決,否則造成的后果由首診醫師承擔負責。
6、凡屬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搶救患者,相關科室必須以患者為中心,協同搶救,不得推諉,不得擅自離開,各科室所做的相應檢查和處理應及時記錄。首診科室在搶救過程中始終負責患者的生命體征,并起主要協調作用。
7、急診科嚴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系統患者,應根據本次人院的主訴與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為主管患者,其他科室以會診形式協助診治。若無法分清主次,則首診科室全面負責,其他相關科室會診。
8、病員辦理入院手續后,接入院證和所填收治科室接受病人,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入院證和以任何借口推諉病人,否則所造成的延誤病員診治時機的后果,由當事者承擔責任。
9、病員入院時的接診醫師,即為首診醫師,應按醫療原則診治病員,完成病歷書寫等工作。
10、病員入院后首診醫師認為該病員不屬于本科收治對象,應在妥善處理病員后,向上級醫師匯報。如需請有關科室會診,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診斷,待會診醫師確認系該科病員,同意轉科后,首診醫師的工作才算終結。如會診中意見不一致,由會診科主任裁決,如還不能確定則由醫務科或業務院長、院長最后決定病員收治的科室。
11、對需要緊急搶救的病人,不能因為強調掛號、交費等手續延誤搶救時機。
第12篇 社區衛生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為適合在家庭條件下進行檢查、護理、治療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種范圍應結合機構的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確定。
3.家庭病床的醫護人員應由醫療護理技術骨干擔任,經培訓后上崗,嚴格執行診治、護理常規和各項操作規程,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歷和家庭護理病歷,定期查房,并對家庭病床病人進行診斷、治療、提供康復指導,必要時安排會診、轉診。
5.為醫護人員配備適用于家庭病床開展工作的診斷、檢查、治療和搶救設備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費應執行國家統一醫療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