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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6 07:05:12 查看人數:14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生產辦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條 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第四條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第六條 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第八條 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第九條 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生產辦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第十一條 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產辦的統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裝置停工由生產辦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第十五條 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條 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第十八條 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第十九條 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第二十條 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第二十一條 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第二十二條 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一)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二)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四)凡是檢修項目,廠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第二十四條 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 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六條 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第二十七條 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第二十八條 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第二十九條 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第三十四條 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第三十五條 對各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辦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集團、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05〕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3篇 h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1 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 生產部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2.1 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2.2 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2.3 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3.1 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3.2 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3.3 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3.4 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5 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生產辦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3.6 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3.7 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產部的統一監督檢查。

      3.8 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3.9 裝置停工由生產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3.10 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3.11 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12 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3.13 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3.14 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3.15 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3.16 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3.17 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3.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3.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3.17.3 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3.17.4凡是檢修項目,公司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公司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3.18 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3.19 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 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保衛科要 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3.21 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3.22 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3 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3.24 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3.25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四、監督檢查和考核

      4.1 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2 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 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1 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2 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 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4 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4 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5 對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6 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 則

      5.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可以和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參照。

      5.4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定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建設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場,應按《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一條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5篇 水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規定

      1、項目部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項目部參與施工的船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項目部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防止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河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開,留下三分防意外”。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凍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施工船舶起重船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

      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起重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起重船舶必須持有符合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起重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項目部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起重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起重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起重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

      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項目部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6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7、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8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9、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項目部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四)設置安全作業區

      1、 為了保障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將施工船舶與無關船只相隔離,使無關船只遠離施工作業水域,防止其干擾施工作業船舶的作業。

      2 、安全作業區的施工作業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水域專用圖。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網。設立由甚高頻(vhf)水上頻道組成的水上施工通訊網,確保船、岸聯系暢通。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4、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三)防礙航物措施

      1、項目部應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項目部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對已建平臺,還應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五、 防范大橋通航孔航道內沉船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服從主管部門指揮,并隨時注意收聽海事部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橋兩側航行船舶情況通報,自覺遵照航運主管部門推薦的航道航行。

      2、在惡劣天氣條件下,發現險情應隨時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內發生事故。

      3、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險船員,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報請局指揮部盡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撈沉船。

      (2)報請有關部門安排警戒船進行現場警戒。

      (3)設置警示標燈、標牌。并通過信號臺定時發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導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對整體打撈難度較大,則應報請有關部門實施解體清障打撈。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及局指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2、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3、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4、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5、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6、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污染水域的措施

      1、對施工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十、防止施工污染的措施

      1、橋梁施工時不得將泥漿、淤泥等污染物流入河道中。橋位

      排水溝應設沉淀池等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生活、建筑垃圾應采取深埋或外運等措施,不得傾倒河中。

      2、施工結束前,將航道中的鋼管臨時支墩拔除干凈。采用起

      吊船配合高壓沖槍,將鋼管拔出,如鋼管頂至橋底部,將鋼管露出水面部分割除,再繼續上拔,直至全部拔出,不得在水中有遺留。

      3、及時清除落入水中的鐵件,雜物。小件可采用高磁性磁鐵吸附,大件應采用潛水打撈。

      4、主梁施工時,不得隨意向河中拋灑廢棄物,將各類施工垃圾及時收集,并運至橋區外。

      5、設置專人及時清理水面漂浮物,并集中收整,運至橋區外。

      6、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河岸雜物,并恢復原狀。

      浙江宏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如皋大司馬橋工程項目部

      2023年6月

      第6篇 露天礦山標準化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范

      作業環境概況 金屬與非金屬礦山行業屬于危險性較大的行業,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 作業場所條件艱苦,并受粉塵、噪音及有毒有害氣體等威脅。

      作業中容易引發各類事故

      1、生產作業過程中易發生的事故 金屬于非金屬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具有的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范圍廣的特點。按事故性質分類有如下多種:

      1)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擊傷等傷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擅、傾覆等);

      3)機械傷害(包括機械工具等的絞、碾、碰、割、戳等);

      4)起重傷害(指起動設備或其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

      6)火災;

      9)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墜落以及平地上墜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藥爆炸(指生產、運輸、儲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傷害(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為此,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

      1、施工現場必須安全操作設備工具 1)機電設備、運輸設備、通風設備或其他工具、機具等 2)從事不同作業必須遵循操作程序、方法、應急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3)鑿巖、爆破、提升、裝卸運輸、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不同工種崗位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進行作業。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各項目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場所的醒目位置, 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2)項目部所選購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必須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3)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的平面與視 線夾角應接近 90 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標志牌不應放在可以動的物體上,避免移動后人員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標志牌前不得有妨礙人員認讀的障礙物 5)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布置要先設計,后布置。要根據合理的平面布置圖布置 6)一旦設置好的警示標志牌不得隨意移動,確實需要挪動時,須將原來具有 的隱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標志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8)所有的警示標志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對故意破壞或者偷盜者應嚴肅查處 b)安全色與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義和用途: ——紅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黃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藍色:指令標志等 用途 要發出的指令等 ——綠色:安全狀態、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標志、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標志 ——紅白間隔條紋:禁止跨越 用途 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黃黑間隔條紋:警告危險 用途 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2)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和文字等構成,用以表達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 志。基本標志位正三角形邊框 ——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作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 式為圓形邊框 ——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 (如表明安全設施場所等) 的圖形標志。 基本形式為正方形邊框。 c)各礦山項目必須按照如上標準規范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標 志。 10.1.3 設立礦山邊界圍欄或者警示標志 嚴格依照 安全警示 標志管理制度》在礦區周圍邊界設立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更換。 a)露天礦邊界 應設置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 有人墜落危險的地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蓋板、柵欄 ——鉆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漿池和水倉 10.1.4 對礦山邊界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松散巖土層、植物和不穩固礦巖進行處理 a)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b)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 2m 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固的礦巖 等。 若存在這些已發生事故或影響工作的情況存在, 則應盡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機清理 2)挖掘機清理 3)人工清理 c)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定狀態,并加強周邊檢查 10.1.5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的照明工作 夜間和昏暗的、具有危險工作場所必須做好相應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須符合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94 中規定的相關制度;所要安裝照明 c)廢棄巷道照明 d)采空區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漿地和水倉照明 10.1.6 防塵措施 a)采場道路防塵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體,使之與塵土相接觸而捕集粉塵,從而降塵。具體措施 有以下: 1)濕式鑿巖,鉆孔 2)灑水降塵 ——在采場道路及兩側、支架等處灑水 3)除塵裝置 ——干式除塵裝置; ——濕式除塵裝置。 4)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b)爆破堆積等場所防塵措施 1)噴霧灑水 ——利用噴霧器等壓力容器噴灑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個體防護 ——相應的勞保用品 10.1.7 平臺建設 a)安全平臺建設 b)清掃平臺建設 c)運輸平臺 10.1.8 邊坡處理 a)邊坡浮石處理 1)采場內必須無邊幫浮石; 2)生產過程中邊幫浮石未清理完畢前,其下方不得生產; 3)雨季前后加強檢查清理邊坡浮石。 b)邊坡松動處理 10.1.9 標志設置 a)重要設備設施設置警示標志 b)開采境界內的鉆孔設置警示標志 c)廢棄巷道警示標志 d)采空區警示標志 e)溶洞內警示標志 f)陷坑處警示標志 g)泥漿地和水倉處警示標志 h)其他洞口臨邊護欄與蓋板警示標志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業應滿足爆破作業對其數量和質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業創造良好的條 件。 b)穿孔作業應當符合的規定: 1)拋空中心偏差不得超過設計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應盡量保持在一線上; 4)炮孔中巖渣應盡量清除干凈。 c)改變網孔參數,必須進行試驗和技術經濟論證,并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 d)穿孔作業前檢查;穿孔作業前,必須對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檢查,并消除隱 患。穿第一排孔時,鉆機作業應垂直臺階坡頂線設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靠幫 并段)才準平行設置,但其鉆孔中心距坡頂線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業必須按設計施工,并嚴格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該及時清理,成 孔后應該妥善保護; f)當鉆頭或鉆具掉入炮孔時,應盡量打撈取出,如不能取出,鏟裝時應注意回 收; g)當采用重新穿孔方法處理拒爆深孔時,新孔距離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徑 10 倍, 新孔方向必須與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與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b)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c) 爆破作業應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d)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e)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 應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f) 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統 一指揮。 g) 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 現象, 如果有應及時進行處理,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 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 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0.2.1.3 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機安全作業 挖掘機的作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挖掘機工作時, 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1m: 2)挖掘機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 3)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禁止鏟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b)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 挖掘機同時作業的間距應滿足: 1)同一平臺上兩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時,挖掘機之間的間距;汽車運輸時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沿階段方向錯開的距離:在上階段進行輔助作 業的挖掘機超前下一階段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的距離, 且不小于 50m。 10.2.1.4 運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運輸相關圖紙及資料 1)建立健全各種運輸設備檔案和運行記錄; 2)有運輸線路圖、技術參數和礦山專用橋梁、河堤、水域、電網、油氣站、 廠區、辦公生活與居民區分布圖; 3)各類車輛必須牌證齊全。 b)運輸設備路徑要求 1)汽車運輸要求:

      8 中國水利水電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 ——道路技術參數要滿足要求;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及高堤路基外側設置護欄、擋車 ——墻等;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要設置警示牌; ——汽車運輸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設有警示標志; ——卸礦地點設置牢固可靠地擋車設施, 擋車設施的高度不小于該卸礦點各 ——種車輛的最大輪胎直徑的 2/5; ——采場加油站應設在安全地點。 2)帶式輸送機運輸要求: ——保護裝置齊全可靠,主要包括防止跑偏、撕裂、斷帶、過速保護、過載 保護、放大塊沖擊等裝置、信號、電器聯鎖裝置和緊急停車裝置; ——各裝料點和卸料點應設有與輸送機連鎖的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 ——機頭、減速器及其他旋轉部位設防護罩; ——人員跨越輸送機處設置有欄桿的跨線橋; ——帶式輸送機兩側專用走廊應設人行道,經常行人側的寬度不小于 1m, 另一側不小于 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時應設置踏步; ——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的滾筒直徑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50 倍、 不小于鋼 絲繩直徑的 100 倍,且鋼絲繩最小直徑不得少于 40mm。必須設置防止膠帶托槽 和多滾輪傳動的疊繩保護裝置; 3)架空索道運輸要求: ——驅動機必須同時設置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兩套裝置, 任一制動裝置出現 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索道各站都應設有專用電話和音響信號裝置,其中任一種出現故障,均 應停止運行 ——離地高度小于 2.5m 的牽引索和站內設備的運轉部分,設置安全罩或防 護網;高出地面 0.6m 以上的站房在站口設置安全柵欄。 c)運輸作業過程要求 1)汽車運輸作業: ——嚴禁超載運輸,嚴禁自卸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車輛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限速行駛,養路地段應減速通過; 9 ——不得采用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擋滑行; 2)帶式輸送機作業: ——不得運送規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設備; ——非乘人帶式輸送機,嚴禁人員乘坐; 3)架空索道作業: ——索道經過廠區、居民區、鐵路、道路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索道線路與電力、通訊架空線路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八級以上大風必須停止一切索道線路上的作業并停止運轉。 10.2.1.5 排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a)排土場基本要求 1)排土場位置 ——排土場應符合《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確保采礦場、 工業場地、居民點、鐵路、道路、耕種區、水域、隧洞等的安全。其安全距離應 在設計中作出規定。 2)人員和機構 ——設置專職人員對排土場進行觀測和管理;較大的水力排土場設置值班 室,專人負責定期觀測和記錄。 3)設計資料 ——排土場設計應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設計; ——有下列設計圖紙資料: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 程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資料、排土場復墾規劃資料。 b)排土場作業要求 1)排土工藝參數 ——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 總邊坡角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距離符合設計要求; ——排棄巖土的巖土比、巖土混排或分排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將巖土分層 交替堆置。 2)警示標志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 3)排土作業 汽車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有專人指揮進入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服從指揮人員的 指揮;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 離; ——排土場作業區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 雨、 ——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 ——夜間作業時,作業點應設置良好的照明設施; ——卸排作業場地應經常保持平整,并保持有 3%~5%的反坡; ——汽車運輸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有牢固可靠的檔車設施, 其高度不小于輪胎 直徑的 l/2;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距排土工作面 50~200 米限速 15km/h,小于 50 米限速 8km/h;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 離。 鐵路運輸卸排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排土犁推排作業: ——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單斗挖掘機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土坑的坡面角不應大于 60°,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 人工排土作業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c)排土場日常管理與維護 1)排土場安全檢查 ——排土場穩定性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排土參數、變形、裂縫、底鼓、滑 坡等項目; ——捧水構筑物與防洪安全儉查,內容包括:排水構筑物檢查和截洪溝斷面 檢查。 2)排土場防洪和排水 ——排土場應有可靠的截流、坊洪和排水設施;水力排土場必須有足夠的調 洪、貯洪容積,設置防汛設施; ——較大的水力排土場配各通訊設施和必要的水位、壩體沉陷與位移、壩體 浸潤線觀測設施。 3)排土場防震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區的排土場, 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措施 及應急預案。 4)復墾 ——在結束施工的排土場平臺和斜坡上普遍植被。 10.2.1.6 交接班管理制度 a)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b)堅持按時交接班,按規定標準穿戴整齊勞動防護用品 c)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交接班記錄。 無記錄或不完整不交班;設備不清理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齊不交班;隱 患處理不妥當不交班 d)交班人向接班人說明運行工況 e)為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而負責 f)嚴禁酒后交接班與作業 10.2.1.7 邊坡安全管理制度 a)基本要求 1)邊坡要求和檢查制度 ——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較大的礦山,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 制度。 2)圖紙資料 ——礦區地質普查或其他地質資料報告; ——具有同向切坡面的邊坡有滑坡分析報告; ——邊坡巖體地質結構面分析圖; ——日常觀測、檢查記錄。 b)現場管理 1)邊坡檢測 ——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邊坡應進行定期檢測, 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 整理邊坡檢測資料,指導采場安全生產。 2)邊坡檢查 ——邊坡的形式、角度及幾何形狀符合設計要求: ——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 段在暴雨過后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檢查有記錄。 3)邊坡隱患處理 ——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危險區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 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處理。 4)最終邊坡控制 ——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 大爆破;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掘作業, 必須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 運輸平臺; ——保持階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 施。 c)安全技術措施 1)邊坡治理規劃 ——編制邊坡治理規劃,制定邊坡治理的技術措施計劃。 2)邊坡穩定措施 ——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有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幫巖體軟弱結構面 (夾層) 或直接沖刷邊坡的措施。 13 10. 10.3 勞動防護用品 10.3.1 勞動防護用品發 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勞動保護用品,保 證職工在工作(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使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化、 制度化。根據《勞動法》和 省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本著安全、經 濟、實用、合理發放的原則,結合我公司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度本規定。 a)采購 本制度所指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繩) 、礦靴、防塵口罩、 護目鏡、電工用具、手套等。各礦山項目應根據不同的施工需求提出購買勞動防 護用品的計劃,并報主管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購買。購買的勞動 防護用品必須要在具備相應資質的銷售商處購買, 購買到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 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妥善保管產品說明書及商品標簽、合格證。購買回來的用品 必要時可做破壞性試驗,并將具體的數值記錄下來。 b)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按崗、按需求發放,發放時應當對被發放人進行正確的 穿戴、使用培訓,建立特殊勞保用品發放清單;將發放和培訓情況分別作記錄。 外來人員也應當由安全管理部門對其發放適合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介紹完整 的正確使用方法,或演示。 c)貯存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存儲于無有毒有害、無易燃易爆、無危險化學品物質、無 火災其他安全隱患的干燥場所,并且應由專人保管,還需做好防盜措施。 d)檢查 各礦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堅持日常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佩戴 情況, 對檢查情況做記錄。 對于不按要求佩戴的應當嚴厲批評教育, 并責令改正。 e)保養 員工應當愛惜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可定期清洗,擦拭,并妥善保管。倉庫 內的用品也應該定期查看,避免受潮受壓。 f)檢測 14 各礦山項目除了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維護保養外,還應當定期進行相應檢 測,檢測作相應記錄。 g)使用與評估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時,一定要結合自身的風險,所有身處施工現場的人必須 佩戴安全帽,對頭部進行保護;遇到對眼睛有危害的作業時,必須使用護目鏡或 眼罩;遇到對面部傷害的作業時,應使用面罩進行作業;遇到對聽覺造成損害的 作業時,應該佩戴耳塞進行作業;遇到手容易受傷的作業時,應當佩戴合適的手 套進行作業;遇到腳容易受傷的作業時,必須穿著合適的鞋或靴子;遇到有毒場 所作業或者粉塵場所作業時,必須佩戴合適的防護口罩或者呼吸器;遇到易發生 燙傷或凍傷的作業時,應穿戴合適的工作服或外套;遇到有觸電危害的作業時, 必須佩戴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絕緣防護用品。 h)更換與處理 如有破損、受污染、老化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應由保管員 收回存放,并換發新的用品,對換發作相應記錄。

      第7篇 安全施工作業證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保障施工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3021-3028—2008

      3 范圍

      3.1施工作業證包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等。

      3.2本制度適用于全廠范圍內的施工作業。

      4 職責

      4.1 誰施工作業,誰負責辦理施工安全作業證。

      4.2審批人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檢查安全作業措施的落實情況。

      5 管理要求

      5.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督促辦理、

      5.2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并與現場落實。

      5.3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延長作業時間需重新辦理相關作業證。

      5.4作業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安全科歸檔保存。

      5.5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

      5.6對作業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7 具體要求詳見各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6.1《安全施工作業證辦理臺帳》

      第8篇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是把“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企業生產觀念落到實處,是使安全工作從事后分析向事前預測、過程控制的一項制度保障。它的根本出發點是基于保護我們每一位作業人員的生命和利益,更是保護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派工人的權益措施,應大力推行和不斷完善。

      所有勞動都存在風險,存在潛在事故基因。所有事故必然將造成傷害,傷害國家利益、企業利益、職工的利益。保護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是我們所有安全工作者的責任和義務。為確保我們的工作過程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開展“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將事前預測、過程控制從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給予落實,保障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生產事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可以定罪,可以處以3—7年徒刑,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通過“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的落實,將對安全生產產生深遠的影響,必將在控制人員不安全行為、控制環境中的不安全因數中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條 公司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辦法;制定公司自身的有關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規章制度;

      (二)監督指導各部門、作業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開展,規范管理;

      (三)對相關部門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考核。

      第二條 安全監察科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公司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

      (二)落實本公司開展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責任制,把工作分解落實到現場和工作班成員;

      (三)規范管理本公司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抓好過程控制,將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現場作業指導書有機結合,指導現場作業;

      (四)組織工程技術和安全監督人員,編制本公司《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組織培訓工作,并根據對工作經驗的總結,不斷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時,必須檢查作業危險點控制措施是否齊全、正確。簽發工作票的同時簽發《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

      2.多班組配合工作時,負責組織各班組按照《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結合具體工作的特點,補充和完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

      3.多專業共同作業時要重點抓好結合部的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漏洞。

      (二)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組織工作班人員進行作業危險點分析;

      2.按照《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制定安全組織措施;

      3.開工前,認真檢查核實相關安全措施;

      4.工作中,監護和檢查工作班人員落實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

      5.收工后,對本班組的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進行總結。

      (三)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對沒有作業危險點分析及安全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許可開工。

      (四)工作班成員的職責

      1.工作前應學習《安全工作規程》、運行及檢修安裝工藝規程中與本作業項目有關規定、要求;

      2.認真學習本公司《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積極參加本班組作業危險點分析,提出安全措施,在工作中認真落實;

      3.執行工作時必須認真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檢查工作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合格,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落實作業危險點分析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規范作業行為,確保自身和設備安全。

      (五)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也是現場安全員;

      2.認真組織開展作業危險點分析工作;

      3.在操作過程中監督落實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對執行危險點安全措施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二、 開展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的程序

      第一條 各部門要成立以負責人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本部門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對每項作業、每項操作結合以往的事故通報,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為指導,對各項作業的危險因素進行評價,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按照標準化作業的要求,每一張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須有相應的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并與標準票一并存入標準票庫。同時,以班組或專業為單元編制本單位的《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方案手冊》。

      第二條 各部門要不斷總結班組在使用過程中補充和完善的安全措施內容,及時修訂完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管理措施方案手冊》,并及時更新標準票庫中的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

      第三條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冊》、安全生產應急事故處理預案等作為公司向員工進行危險告知的必備材料。

      第四條 由于每次作業時的工作環境、人員狀況不盡相同,在使用《施工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時,必須結合作業的具體情況,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并補充完善。

      第五條 《施工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辦理簽發和許可手續。

      工作開始前,必須認真落實危險點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的準確性、嚴密性,提出改進措施,為下次作業提供經驗。

      施工作業危險點安全措施票隨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六條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工作要實施動態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設備、系統發生變化后,要及時修正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和安全措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檢修工作,要分階段針對作業方式的變化,組織學習和落實安全措施;如作業人員發生變化,也要及時組織學習安全措施。

      三、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與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重點

      第一條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重點是:預防人身傷亡事故、誤操作事故、設備損壞事故、火災事故。

      應重點防范: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等發生頻率較高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二條 施工作業危險點分析及安全措施管理方案要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工作場地:如高空、立體交叉作業、容器內、鄰近帶電設備、環境條件等可能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險因素;

      (二)工作環境:如高溫環境、大風、易燃、易爆、有毒、缺氧、鄰近或相關班組作業等可能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險因素;

      (三)工具、設備:如電動工具、起重設備、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給工作人員帶來的危險或設備異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藝流程的顛倒、操作方法的失誤可能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害或設備異常;

      (五)作業人員的身體狀況不適、思想情緒波動,不安全行為,技術水平及能力不能滿足作業要求等可能帶來的危險因素等。

      工作負責人在組織作業時,要特別重視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情況、思想情緒的異常波動,并作為首要的危險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各部門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條 本條例自公司批準通過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制度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3.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10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11篇 高處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高處作業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2.高處作業的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高出基準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2 分級:

      --高度在1.8~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一般規定

      3.1 施工前必須對參加高處作業的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3 在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作業隊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3.4 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全身式安全帶(雙扣)、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其所掛位置必須牢固;

      3.5 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必須符合《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已搭好的腳手架沒有“準用”標識,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時,吊籃的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設備、設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業區域,及人和物體有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區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掛設安全網,拉警戒線。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以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督;

      3.7 進行容器和框架內的高處作業與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或地面的聯系,特殊情況下應設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必須先將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均必須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運;高處作業時,工具必須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面應隨時清理干凈,并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雜物、余料和廢料等;

      3.9 在施工區域鄰近處,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排放氣體、粉塵濃度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且有專人監督;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1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11如發生事故或災害,而需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緊急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和項目組審批;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級施工分包商的現場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口頭批準,實施搶救作業,同時要盡快向本單位領導和項目組報告。

      4.高處臨邊作業管理規定

      4.1 所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周邊,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欄桿(上下兩根,間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垂直輸送物資的平臺,除必須在其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和活動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空應設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必須封閉;

      4.3 臨街(或道路)高處作業區的周邊,必須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防止物體從高處墜落。

      5.高處洞口傍作業管理規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臨時留有的洞口處進行作業時,為了防止人或物體有墜落可能,以及消除對人身安全的隱患,此時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5.2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必須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外,夜間還必須設紅燈作警示;

      5.3 對邊長或最大直徑小于1.5米的洞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或鋼管、鋼筋構成的防護網格蓋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須封閉時,應在防護網格上滿鋪腳手板和其他隔離物品;

      5.4 對邊長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洞口下必須掛安全網;

      5.5 在鄰近作業的人與物且有墜落危險的豎向洞口、孔及管口處,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6 攀登作業管理規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臺基礎面以上5米內的一次性攀登作業,可使用移動式梯子,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頂端要高出施工作業面

      (2) 梯腳底部應墊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的上下間距應為300毫米,不得有缺檔;

      (3)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業時,只許一人在上作業,上部應留有四步空檔,下面應有專人扶梯監護,同時作業人員應把安全帶掛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和項目組批準后實施。對施工所使用的吊藍等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檢查、確認合格后,施工人員方可正式進入吊藍進行作業,但設備或框架內部不可直視的高處攀登作業,禁止使用吊籃等垂直載人設施。

      6.3 對設備殼體有特殊防護要求的內部攀登作業,可采用繩梯進行,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使用時應懸掛在牢固的物體上。

      6.4 鋼柱、鋼梁、屋架、管廊等構件吊裝前,應先按要求設置爬梯、腳手架等高處作業工具。

      6.5 在設備、框架等大型設施上,需較長時間作業,應設置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步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 作業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繩索、立桿、設備接管、管子、構件預留孔和立柱等非規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上下;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懸空作業管理規定

      7.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機具設施必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2篇 斜坡道掘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斜坡道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對施工過程中事故隱患的辨識和處置能力,從施工工藝、設備運行和安全技術手段上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斜坡道施工過程中的各個作業地點、作業環節,空間上包括從斜坡道未形成永久路面和永久設施安裝的地點開始到各中段作業掌子面的所有路段、所有涉及到的設施,在上述空間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通行、車輛運行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斜坡道掘進用臨時風筒一般應懸掛在巷道內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風筒必須采用阻燃材料,損壞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第三條.供風、供水、排水管應與風筒懸掛在同一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水泵、水箱應放置在與風筒及其他管路同一側位置,水箱、水泵放置后寬度不應超出風筒,否則應開鑿專門硐室放置水箱和水泵。

      第四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高壓電纜必須使用礦井專用鋼帶鎧裝電纜,采用正規電纜掛鉤進行懸掛,掛鉤間距不大于3.0米,電纜懸掛高度要超過運渣汽車(或永久路面形成后運礦汽車的高度,兩者取高度較大值,這樣在永久安裝時不需要再重新施工高壓電纜鉤)高度150mm,電纜上不得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必須懸掛綁扎牢固,防止使用過程中墜落導致事故。高壓電纜與風水管和風筒一般情況下應懸掛在同一側,高壓電纜應鋪設在最上方,與其他管路間距大于300mm。

      第五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變壓器必須開鑿專用硐室安裝,硐室應該進行支護。進出變電硐室的高壓電纜和變電硐室設施的安裝由技術部門提供專門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安裝,安裝完畢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斜坡道及各中段掌子面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臨時路面采用≤220v照明電壓照明。路面臨時照明燈泡間距不大于5米,照明線路沿沒有風水管路的一幫鋪設。燈泡損壞時要及時更換。

      第七條.斜坡道掘進用局部通風機必須按照在用設備的100%進行備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八條.斜坡道裝載設備必須安裝合格的尾氣凈化裝置,相關部門按照在用尾氣凈化裝置100%進行采購備用。

      第九條.斜坡道排水泵根據揚程和流量由相關部門確定并購買,各種泵要求200%備用。

      第十條.施工段斜坡道臨時路面要求采用大理巖碎石路面,在向前施工不超過30米時,車間必須平整路面并鋪設大理巖碎石。掘進單位要設置專人對路面進行維護和保養。掌子面附近路面要保持基本平整,保證裝載和運輸車輛能夠安全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在施工段斜坡道人員集中作業期間,禁止任何車輛通行,在作業人員安全撤離后,各種車輛才能夠開始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在斜坡道汽車運渣或有其他車輛通行時間內,應該盡量控制和減少施工段斜坡道人員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作業時,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下屬規定:

      人員遇見車輛時必須打開手電筒,向來車方向晃動手電照射(但不得照射駕駛員),示意司機斜坡道內有人員作業。附近無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躲到巷道內側(有風筒的一側)寬敞的地方,附近有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進入躲避硐室內。

      車輛遇見作業人員時,必須鳴喇叭示意作業人員附近有車輛通行,并將速度降至不大于5公里/小時,在確認作業人員已經意識到有車輛通行并且已躲避好,現場有足夠的安全間隙允許車輛安全通過時,方可行駛通過作業人員停留位置,否則應該停車讓作業人員先躲避。斜坡道車輛行駛中遇有人員,必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三條.駕駛員在斜坡道停車和起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制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要準確協調,防止車輛后溜和操作失控。不能夠在重車上坡條件下完成上述操作的駕駛員不得在斜坡道駕駛車輛。

      第十四條.各種車輛轉彎時必須鳴喇叭,行駛速度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在臨時路面直道運行時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

      第十五條.運渣車的裝渣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裝渣車額定載重量應該在駕駛室一側標明。掘進單位和運渣單位根據額定載重量和巖石變化情況確定每車裝載鏟斗數,嚴格控制車輛超載。運渣單位不定期到地磅站核定實際載重量,發現超載及時通知掘進單位調整裝渣鏟斗數。

      第十六條.斜坡道使用裝載機臨時裝載轉運物件、設備時,要嚴格核定物件或設備的重量,不得超過裝載機額定裝載重量。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指揮和協調,其余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第十七條.裝渣作業時,裝渣作業車輛(包括汽車掉頭、倒車等作業)能夠到達的巷道范圍內禁止任何人員停留,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如因工作需要確需人員停留在裝渣作業地點附近待命的,人員必須停留在專用躲避硐室內,只有停止裝渣作業后,人員才能夠走出躲避硐室開始工作。裝渣作業開始后,人員必須再回到躲避硐室內。

      第十八條.裝渣作業時,作業地點及附近區域必須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九條.人員、設備等進入掌子面作業前,必須先將浮石檢撬干凈。裝渣作業過程中逐漸露出的巷道頂板、兩側幫和正面,應該在裝渣作業進行到一定程度時,由裝載機司機報告值班隊長,值班隊長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適時清理和檢撬浮石。

      第二十條.汽車起步時,司機必須觀察巷道前方、側面及后方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夠掛檔起步。

      第二十一條.汽車掉頭或倒車時,司機必須下車觀察巷道前方、側面及后方情況,如附近有人員通行、停留或者有障礙物,必須首先將現場人員撤離,障礙物清除,在確認安全后,才能夠上車啟動車輛開始掉頭或倒車。

      第二十二條.裝載機需要在岔口掉頭時,必須首先確認與巷道兩幫以及與其他車輛和巷道設施的安全距離,確認安全后,才能夠上車啟動裝載機開始掉頭或倒車。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允許,除施工作業以外的其他閑雜車輛禁止進入斜坡道。

      第二十四條.施工段斜坡道拉渣車司機必須注意其他拉渣車輛運行情況,選擇合適位置錯車或停車等候,原則上空車讓重車。斜坡道運行車輛車距保持40m-50m、平巷車距保持20m-30m,運渣單位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放炮時,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撤至不受炮煙、空氣沖擊波和個別飛石影響的安全位置,放炮時和炮響后均應設置警戒線,禁止人員入內。放炮通風良好后人員才能夠進入工作面,通風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少不得少于15分鐘。

      第二十六條.斜坡道所有作業人員進入斜坡道后,應該戴好防塵口罩。

      第二十七條.斜坡道的支護形式和參數由施工單位書面通知技術部門。考慮到斜坡道斷面大,巖石整體穩固性差,必須采用短掘短支施工工藝,一般情況下禁止裸巷向前掘進。個別地段在巖石為整體性較好的大理巖時或垂直走向的鈣質片巖地段時,裸巷長度亦不應超過3炮的掘進長度。

      第二十八條.掌子面多人同時鑿巖作業時,鉆機距離不得小于 1000mm,開孔或拔鉆桿時,相鄰鉆機必須停止鑿巖。鉆鑿作業過程中任何人員不得站在鉆機前面。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招用聽力、視力下降明顯的人員,以及有癲癇病、精神分裂癥、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糖尿病和暈眩癥狀等不能夠從事井下作業的人員,發現異常時不得安排懷疑有上述疾病的人員進入斜坡道作業,并且立即安排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施工段斜坡道應該設置“前方岔口減速慢行”、“前方彎道減速慢行”、“鳴笛”、“前方車場注意停車讓行”、5公里和10公里限速標志、等各種警示標牌和標志,各種警示標志由安全部門負責設計和安排有關單位制作,施工單位負責安裝、清洗、維護。

      第三十一條.有關斜坡道施工用無軌設備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執行《斜坡道無軌設備檢查、保養和維修管理規定 》。

      第三十二條.相關單位未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有效的制度學習和教育以及未實施有效監督或對制度條款不執行導致事故的,要對單位領導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對事故承擔相關責任。相關人員未執行本制度規定的,一經發現要及時制止并參照《鐵山礦安全生產違規處罰裁量標準》進行處罰,導致事故的,要對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其他有關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以及鐵山礦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等。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的修訂和完善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權歸安全環保科。

      鐵山礦

      2023年2月1日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第二條生產辦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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