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工作制度
為了確保安全使用特種設備,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利益,確保社會穩定,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與 單位簽訂本目標責任書。
一、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職責: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為本單位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日常安全檢查。
二、具體要求:
1、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要求,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情況的匯報,研究防范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工作,及時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建立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層層落實責任制,簽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4、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5、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用特種設備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保證不使用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負責做好每月一次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解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定期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備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需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和管理工作。
8、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區質監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配合有關部門查清事故原因,積極落實整改措施并接受有關部門處理。
9、本年度內,確保不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簽約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第2篇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辦法
(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工區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其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特種設備檔案是從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也是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更新報廢的根據。通過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可以使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技術狀況,了解和掌握運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設備,從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種設備事故。
(二)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工區應持監督檢驗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疫所)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等,到指揮部生產安全部注冊登記。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后應將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內安全使用。
(三)特種設備報廢制度
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工區必須到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四)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種設備在運行中,因各種原因會產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許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缺陷,以便能夠得到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根據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及自身結構特點,在有關特種設備的技術規范中,規定了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如電梯為1年、起重機械為2年等。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第3篇 特種設備設施安全制度
1、 設置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置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下屬各工廠的特種設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3、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2009.05.01實施)》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質監總局2000.10.01實施)》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細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04.09實施)》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11.15實施)》
4.職責
4.1 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4.2 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設備(設施)的安裝、投產、注冊登記,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并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 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的安裝、運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5、 管理程序
5.1 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 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并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 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污裝置無泄漏。在檢驗周期使用。
5.1.3 按規定合理設置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 給水設備完好、配備合理。采用機械供水時應設置兩套給水設備。
5.1.5 爐墻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泄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設備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 鍋爐、壓力容器運行間,應有防爆措施,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運行記錄詳實、認真,并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 操作運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 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后上班。
⑹ 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運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注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泄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表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接牢固。
5.2.4 疏水器、排污(水)閥無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污染
5.2.5 運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回檢查記錄
5.2.5工業管道
5.2.5.1 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
5.2.5.2 應有全廠管網平面布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5.2.5.3 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泄漏(3點/1ooom),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5.2.5.4 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2.6工業氣瓶
5.2.6.1 氣瓶狀況
⑴ 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⑵ 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⑶ 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⑷ 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5.2.6.2 儲存要求
⑴ 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⑵ 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⑶ 標記明顯,間距合理;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⑷ 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5.2.6.3 安全使用
⑴ 防傾倒措施可靠;
⑵ 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⑶ 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米,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5.3 起重機械(電梯、電動葫蘆)安全要求
5.3.1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
5.3.2滑輪與護罩完好,轉動靈活
5.3.3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
5.3.4制動器工作可靠,磨損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
5.3.5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
5.3.6 緊停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檔器等停車保護裝置使用有效
5.3.7 各種信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規定
5.3.8 pe連接可靠,電器設備完好有效
5.3.9 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5.3.10 露天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鉗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
5.3.11 安全標志與消防器材配備齊全
5.3.12 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狀態完好
5.4 廠內機動車輛
5.4.1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且定期檢驗。
5.4.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5.4.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5.4.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4.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5.4.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5.4.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5.5 安全管理
5.5.1特種設備(工業氣瓶有供氣單位定期檢測外)均應按規定建立臺帳,法定資質單位定期檢測。保存檢測報告。
5.5.2 設備應進行定期自檢記錄。
5.5.3 設備改造或大修理應存入設備檔案。
5.5.4 設備發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應有記錄。
6.考核
按設備管理考核辦法或《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7.記錄
8.附 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4篇 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內容
(一)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作。
(二)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三)政工人事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操作證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門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五)單位內部培訓由安全保衛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知識;特種設備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及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知識;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六)參加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七)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或扣獎。
(八)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教育培訓作為公司安全考核內容之一。
第6篇 一休幼兒園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幼兒園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逐項分解落實,責任到崗到人,并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制度執行,規范日常運行管理。
2.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做到在用特種設備均已在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登記;
3.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做到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投入使用;
4.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確保人員持證上崗;
5.建立健全各類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落實責任,有章可循;
6.做好對在用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7篇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行業有關規定,各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作業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4、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建立并保存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資料、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本等;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對在用特殊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在檢查和維護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定期對在用特殊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檢、檢修,并做好記錄。
8、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單位內的特種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9、在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在用特殊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殊設備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1、加強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12、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其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14、應當將特殊設備的安全使用須知和警示標志置于顯著位置。
15、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特種設備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8篇 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為了及時了解、掌握各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積極知道、主動地做好預防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至少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督促檢查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工作。
2、會議內容以特種設備安全為主,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了解特種設備的安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注意事項,布置下一步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等工作。
(.2)學習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知識,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通知、文件精神。
(3)通報特種設備違章違紀、先進事跡。不良現象和不安全行為。
3、會議召集者在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列出,重要會議會后要下發會議紀要。
第9篇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自查制度
1、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自查是指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現場作業人員自行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以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全單位所有在用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并親自帶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每月組織一次事故隱患集中排查;特種設備現場作業人員每天對所操作特種設備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3、本單位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在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時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通知質監部門。
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檔案,發現一處登記一處,整改一處注銷一處,確保事故隱患能夠得到全過程跟蹤。
5、檢查中,應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逐項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存在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實填寫《特種設備事故隱患自查表》
第10篇 氨液制冷系統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比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內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時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定期到特種設備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反應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六條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所操作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悉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設備的操作,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正確判斷設備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設備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特種設備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購置、轉讓、安裝、維修、改造
第七條 使用單位購置、轉讓的特種設備做到:
(一)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應當附有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資料: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等。
(三)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應當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
第11篇 生物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證本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
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采購部;負責特種設備的采購管理。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
4.1.1 、凡屬特種設備均應購買持有國家相應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設
備。
4.1.2、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委托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
4.1.3、安裝完成后,本單位(或者應督促安裝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4.1.4、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由生產技術科負責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
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4.2 、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的管理
4.2.1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管理,當需調閱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履行調用借閱手續并由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4.2.2、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3、特種設備使用管理
4.3.1、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 、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
4.3.3、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4.3.4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4.3.5、設備運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
4.3.6、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并立即上報主管領導, 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4.3.7 、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并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4.3.8 、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4.4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執行《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關規定。
4.5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關規定執行,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
5 、相關制度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12篇 企業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5
1、特種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檢測鑒定,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
2、特種設備購置必須進行資質、技術、經濟論證。
3、特種設備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4、特種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5、特種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6、特種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7、特種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8、每月對特種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9、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10、特種設備由持有國家規定頒發的操作證人員進行操作,無操作證人員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