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廠區公司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廠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現場安全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工作前要保證自己休息好.工作前八小時內禁止酗酒.工作中集中精力,不準打鬧、串崗等,嚴禁違規操作。
2、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工作交于他人。
3、工作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絕緣手套等,不準有飄蕩部分.女工應將長發盤起系于帽內。
4、嚴格遵守廠區、現場的各種安全警示標志.各種安全防護、通風收塵、消防設施等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挪用和損壞。
5、超過2米的高空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
6、如發生設備、人身事故或火災,在場人員應迅速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匯報相關領導。
二、照明
1、各崗位照明要充足。
2、在進入金屬容器內或潮濕處工作時.必須使用12v以下的低壓安全燈。
三、設備
1、凡機器運轉部分和一切危險區域要有安全罩、安全網加以隔離,否則不得開車。
2、電器設備附近嚴禁晾曬、掛放衣物,不準用鐵絲捆掛電線。
3、一切電器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加裝觸電保護器。
4、可溶性氧氣、乙炔氣瓶附近嚴禁煙火,正在工作時嚴禁移動。
5、設備開車前要發出信號,工作人員雙手要保持干燥。
四、消防
1、現場消防器材要齊全可靠,保證取用方便。
2、氧氣瓶、油類、棉紗等易燃易爆物品應分別單獨保管,倉庫內嚴禁煙火。
3、崗位用火爐必須符合生爐規定。
4、七防(防火、防雷電、防中毒、防暑、防塵、防爆、防洪)用品和設備不能挪用,并進行定期檢查維修。
五、安全標志
l、各崗位要懸掛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到規范、醒目、齊全。
2、清理、檢修已停止運行的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六、個人保護
1、人人要增強安全意識.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聚精會神,嚴格按規范操作.嚴禁違規操作,嚴禁酒后和過度疲勞工作。
2、不得跨越運轉中的設備.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裝物品時,下方不得有人。
3、身體不健康或生理上有某種缺陷不適合該崗位的工作者,不能勉強擔任.經醫生證明、領導批準,可調至合適的崗位。
4、凡安排兩人以上的崗位,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工作,單人作業要建立安全互保網鉻。
七、操作巡檢
1、進入崗位要戴好勞保防護用品,女工長發應系于帽內,電工、電焊工等在操作過程中要穿好絕緣鞋,戴好絕緣手套,所有絕緣鮭、絕緣手套、絕緣工具要定期檢查,并做好高壓試驗。
2、電器設備、照明設備要保持完整好用,生產工人不能私自拆裝,不準用濕手和導電物體觸動開啟。
3、在高空作業禁止往下亂扔東西。
4、在廠區行走要注意安全,在水、氣、煙塵彌漫的地方檢查設備時要緩慢行走,不得跨越運行中的設備.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裝物品時,下方不準行走。
八、檢修清理
1、在清理或檢修時。必須切斷危害人身安全的料源、電源、水源,并掛上警告牌,必要時設專^看管,工作時要密切與班組崗位聯系并配合好。
2、進入已經停止運行的設備和檢修設備時,必須與崗位人員聯系切斷電源,有專人負責看護.試運行時.必須先清點人數.查明設備內無人和無妨礙運行之物,方可運行。
3、因檢修等原因臨時拆除的安全設施,應設臨時圍欄,并有鮮明標志,完工后必須及時恢復。
九、監督檢查
1、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生產的副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主任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督查小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2、建立責任追究制,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副經理為分管負責入,各車間主任為所在車間的第一責任人,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直接責任人要承擔應有責任,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和相應處罰。
第2篇 外企公司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 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內容
4.1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 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
“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 ,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相關文件
6.0相關記錄
7.0實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審核:批準
第3篇 鋁合金公司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 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 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四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4篇 公司廠區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公司廠區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適用范圍
1.1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適用本制度。
1.2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必須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方可實施臨時用電操作。
2 危險識別
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 作業安全措施
3.1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3.2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3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嚴格執行電氣安全作業規程,并接地良好。
3.3.1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3.3.2 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絕緣應良好。
3.3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的最大弧度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 5米,穿越機動車道不應低于5米。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3.3 .4對需要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3.3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3.3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
3.3 .7 臨時用電設施,就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3.3 .8電儀部門加強臨時用電設施巡檢維護,確保臨時用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3.3 .9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不得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供電。
3.4 .1 停車檢修作業,生產運行單位負責人應向檢修作業人員進行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3.4 .2檢修作業完工后,檢修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儀單位停電,然后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鉀肥公司生產部
第5篇 某外企公司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 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 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 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 內容
4.1 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 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 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 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 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 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 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 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 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 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
“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 ,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 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 相關文件
6.0 相關記錄
7.0 實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 審核: 批準
第6篇 鋁合金公司廠區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 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 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四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五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廠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對職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所有員工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知識。
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有證件不得漏檢。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
第四十二條 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進、出廠)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頭盔)行駛,騎電動車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強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戴頭盔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衛部人員可根據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駕車人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置的完好。自覺控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條 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要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范意識,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 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機動車傷害后,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并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 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廠,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第四十八條 晚上加班超過8點的及運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強調員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運行夜班的可在晚8點前到廠。嚴謹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獨自回家、到廠,如必須夜間上下班的,必須三人以上結伴而行。
第四十九條 夜間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遠路也要盡量往大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著馬路邊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員跟隨,并及時求救。
第五十條 不要隨便搭陌生人的順風車,打出租車要看好車牌號,并看清車主的面貌,上車后立即電話通知家人所乘車車牌號以及預計到家時間。
第五十一條 乘電梯要注意里面有沒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長相,觀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攏,盡量往電梯門口靠,一旦發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個樓層的指示燈。
第五十二條 可事先給家人打個電話,或請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條 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帶一些手電筒類硬物,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手電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條 在下夜班時手機等通訊工具要做好設置,以便發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報警電話和與家人聯系。
第五十五條 汛期或洪水期間,遇到河道漲水、危橋、塌方路段,要謹慎行駛,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險行駛。
第五章 考核
第五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