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xx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2篇 x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宏圖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3篇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3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月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 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4篇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宏圖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 、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