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2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要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
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3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一、一般規定
1、發生安全傷亡事故后,應嚴格按照——及時報告同時搶救傷員,避免事故蔓延,保護現場—→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勘察、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寫出調查報告—→事故的審理和結案—→填寫統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事故的處理。
2、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作為安全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個基本環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并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二、事故的報告
1、輕傷事故的報告
1.1 發生輕傷事故的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在三天內將有關書面材料上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
1.2 分公司有關人員經過現場調查分析后,在一周內將輕傷事故檔案資料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2、重傷以上事故的報告
2.1 重傷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也可越級)報告作業現場負責人、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應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2 對于重傷事故,分公司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在當天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等相關部門;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分公司應立即報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領導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3 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立即、及時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1.1 對于輕傷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產行政副職或指派其職能部門會同分公司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2 對于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處會同人力資源處、總工辦、辦公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3 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在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后,按規定由市級以上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的規定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2.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
1、工程項目部及生產車間應根據識別、評價的現場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環境因素,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2、事故應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擴大,并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痕跡和狀態均不得破壞。為了搶救傷員需要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
2.2 在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未到達現場之前,當時在事故現場的最高級別負責人應承擔起應急處理的組織指揮工作。在搶救傷員和進行排險工作時,一定不要招致傷害的擴大。單位負責人到場后,立即匯報。
2.3 事故單位負責人到場后,應迅速了解情況和組織安排,指揮上述報告、搶救、排險和保護等工作的進行。
2.4 搶救、排險工作必須在統一指揮下進行,并必須嚴格按照“先保險后搶救排險”的原則進行,以確保搶救、排險人員的安全。
3、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發生安全傷亡事故的單位,要及時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按要求上報事故調查單位。
4、責任事故處理意見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執行。
5、作為勞保福利范疇的傷亡事故善后處理,按照公司人力資源處有關規定執行。
五、事故的統計報告
1、工程項目部(車間)每月填寫環境和安全生管理月報表(drq-03-01),一式兩份,一份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2、發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須填寫“安全傷亡事故登記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并蓋章認可后,其中一份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3、對于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應將有關傷亡事故檔案資料按規定及時上報市有關主管部門。
4、安全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經濟損失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安全傷亡事故指標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及各相關單位、部門簽訂的安全環境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獎罰。
第4篇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第5篇 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各種工傷事故。
2傷亡事故的分類:
2.1輕傷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內恢復且恢復后不影響生活、工作的工傷事故。
2.2重傷事故:受害人恢復期較長,并經治療后可能留下后遺癥或致殘的事故。
2.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2.4死亡事故:包括發生事故當場死亡和負傷后在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2.5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事故報告與調查
3.1.1職工發生輕傷事故,班組長必須報告并配合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和項目安全員做好傷員搶救、事故調查與分析,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3.1.2發生多人事故,項目部必須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組織人員展開事故調查、分析,從中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并負責具體落實。
3.1.3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在二小時內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項目部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在24小時內據實將事故概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
3.1.4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進行搶救傷員并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由總經理組織有安全科、技術科、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參加的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3.1.5項目部對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必須嚴格保護,待調查組或上級有關部門對現場勘查、拍照、測繪完畢并征得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
3.1.6事故調查一般在十日之內完成并做出結論,如參加調查的單位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可申請勞動局提出結論性意見,但調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天。
3.2事故分析與處理
3.2.1對工傷事故的調查與分析,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2.2工傷事故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護措施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3.2.3對已觸犯有關法律的事故責任者,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4工傷事故的獎罰辦法(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3.3事故統計:
對已發生的工傷事故,不論大小與事故性質,均需填寫傷亡事故記錄和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報告。年終由安全科對工傷事故進行分析,總結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預防措施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計劃的參考。
第6篇 建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集團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7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8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要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
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89年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9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10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11篇 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報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處,并同時報保險公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單位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死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分公司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第三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條: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一)、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三)、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12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工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