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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2 14:52:02 查看人數:38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2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及報告程序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加強黨和政府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以保證安全生產,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一、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信息,統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和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它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而且,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采取“三不放過”的態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幾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同傷亡事故作斗爭的一項有力武器,對推動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它可使人們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業職工傷亡情況,反映各個時期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并從事故統計分析中,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從而明確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如有些地區根據一定時期的傷亡事故統計,發現電氣安全、鍋爐安全等是造成傷亡事故的關鍵。因此,通過專業檢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減少的統計數字中,從而鼓舞了工作信心,進一步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另外,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使廣大職工群眾接受教育,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從而加強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使企業管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因此,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為適應形式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于19*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此外,國家技術監督局還于1986年5月31日頒布了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這些規定和標準對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方法、事故含義、報告程序、填報手續、事故類別和原因等都作了較1956年的《規程》更具體、更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故較原《規程》更完善。

      二、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后者則須于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于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匯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

      第3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

      2. 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

      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域/專業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2日區域/專業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5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

      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

      3. 傷亡事故的分類

      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

      4.1 項目部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域/專業公司或公司,區域/專業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

      4.2 公司/區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

      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

      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

      5.1 事故調查的目的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5.2 事故調查的組織

      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督;

      5.2.2重傷事故,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域/專業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

      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現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

      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

      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發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建立和執行情況,工作環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時情緒和精神狀態等。

      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

      調查人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

      6.1.4 事故現場攝影

      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

      6.1.5 事故圖繪制

      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

      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

      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c. 勞動組織不合理;

      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按排其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 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 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傷亡事故的。

      6.4 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綜合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建議和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時,應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b.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

      d.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 操作人員及證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發生的順序;

      b. 人員的傷亡情況;

      c. 破壞的程序;

      d. 事故的類型;

      e. 事故的性質;

      f. 承載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質);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間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責任分析

      6.5.5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5.6 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生的建議。

      6.5.7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6.5.8 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 傷亡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性質的認定

      根據國家法規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標準、規定,評定、認定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目前在技術上尚未有解決的方法,或在技術上屬于未知領域而導致的事故)、責任事故三種。

      7.2 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定:“國家實行職工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職工傷亡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國家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對其責任追究的權利,國家機關未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管理部負責落實公司辦公會形成的對公司/專業公司在職人員(包括現場項目經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決定;

      7.2.2 項目經理/區域/專業公司經理負責落實項目部管理層、操作層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

      7.2.3 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定:

      a. 發生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域/專業公司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區域/專業公司其它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行;對項目經理和項目部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開除處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b.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其它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域公司人員給予降級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c. 發生重傷事故,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2.4 作業人員責任追究規定:

      對作業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作如下規定:

      a. 對于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之一的作業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b. 對作業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c. 對作業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本人原工資的70%。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工作,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d.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作業人員,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工資降級的處分,工資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e. 對作業人員罰款的金額額度由公司/區域公司/項目部決定,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8. 事故教育

      8.1 傷亡事故發生后復工前,必須開展事故責任者及項目部全體人員參加的事故教育活動,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2 輕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項目部安全員組織開展;

      8.3 重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區域/專業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落實;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針對事故工程項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則

      9.1.1 預防施工過程的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

      9.1.3 處置危險和危害物并減低到國家規定的限值內;

      9.1.4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9.1.5 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的條件。

      9.2 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后重新開展的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對不同等級的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現場均應制定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觸電、防坍塌、防火災和防爆炸等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由區域/專業公司主任工程師審批,經詳細交底后進行落實。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執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領導組織和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3.3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以確保施工安全為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的相關規定,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硬件設施水平和現場安全防護水平,增強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使用現場設備、設施實現本質安全化。

      9.3.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a. 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提高管理水平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并確保取得相應管理資格證書;

      b.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以企業各級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為目的;

      c.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并定期復訓。

      10. 附則

      10.1 本制度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有不相符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4篇 商綜樓宇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

      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工地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6、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8、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9、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7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確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到實處。

      2、 安全事故的類別: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瓦斯、壓力容器爆炸、中毒等發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堅持專人檢查、專人負責、人員必須到位、誰檢查,誰負責,絕不能走過場,檢查內容要有記錄、記錄要清晰,真實。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按類別逐級上報,發生重大事故的,應按規定時間內立即上報,當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險救援,防止事故的擴大或蔓延。

      5、 事故報告內容要清楚,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姓名、傷亡程度、初步估計損失、初步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書面形式上報。

      6、 對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7、 發生事故單位要積極主動協助配合調查單位組織的調查處理,按要求出具有關資料等。

      8、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8篇 企業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逐級報告領導,向上級 報告事故發生的同時,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搶救負傷人員和財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

      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9篇 建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集團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10篇 建筑二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及時統計、報告、調查、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職工是指本項目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

      3、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拍照或錄相。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項目部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經理,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

      5、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安全部門,另一份存入項目部事故檔案。

      6、得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項目部所有職工積極配合調查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項目部所有職工的必須正確配合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的工作。

      8、事故處理要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

      9、項目部應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將上月(年)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年)報表》報送公司安全部門。

      10、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12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工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十二篇)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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