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2篇 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報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處,并同時報保險公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單位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死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分公司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第三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條: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一)、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三)、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3篇 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一、發生傷亡事故,應當立即逐級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傷亡人員進行搶救。
二、輕、重傷事故,礦山應立即組織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三、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有關部門報告。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及時開展現場安全教育。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或長期拖延處理、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責任。
第4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一、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切實落實防范措施,當工地上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時需及時迅速上報。
二、根據事故嚴重性,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等四類。
三、當工地發生輕傷事故后,由負責者或事故現場有關負責人員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原因,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領導。
四、當工地發生重傷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項目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即刻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再有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迅速上報當地區級勞動局和安監站。
五、當發生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后,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上報企業有關部門領導,再由部門領導在4小時內上報當地區、縣級安監站、勞動局等單位。
六、職工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職工負輕傷后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按重傷事故上報。
七、工地每月1~5號將上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上報企業有關部門。
第5篇 某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傷亡事故的上報
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領導或現場有關人員應迅速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應通過通訊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時上報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及時填寫傷亡事故報告,上報公司,公司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北京市奧指辦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接到事故報告后,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項目經理,業務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應立即趕赴現場。輕重傷事故,由公司指定業務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結合監理、建設單位,并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3)發生事故后,應記錄、保存如下信息: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候;勘察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察起止時間、勘察過程;事故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程度;設備損壞的異常情況及事故發生前、后位置;事故發生前的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具體位置和行動;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
(4)配備有關攝像設施進行實物拍照:方位照應反映事故現場在周圍環境中的位置,全面照應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部照應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人體照應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傷害的部位。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
(5)事故調查報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從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分析,確定事故性質以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根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責任人。
②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③事故審理和結案,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的處理。
④針對事故發生的特點,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審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吸取教訓,克服薄弱環節,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6篇 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7篇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第8篇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9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及報告程序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加強黨和政府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以保證安全生產,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一、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信息,統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和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它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而且,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采取“三不放過”的態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幾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同傷亡事故作斗爭的一項有力武器,對推動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它可使人們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業職工傷亡情況,反映各個時期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并從事故統計分析中,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從而明確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如有些地區根據一定時期的傷亡事故統計,發現電氣安全、鍋爐安全等是造成傷亡事故的關鍵。因此,通過專業檢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減少的統計數字中,從而鼓舞了工作信心,進一步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另外,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使廣大職工群眾接受教育,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從而加強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使企業管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因此,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為適應形式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于19*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此外,國家技術監督局還于1986年5月31日頒布了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這些規定和標準對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方法、事故含義、報告程序、填報手續、事故類別和原因等都作了較1956年的《規程》更具體、更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故較原《規程》更完善。
二、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后者則須于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于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匯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
第10篇 工程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5
建筑工程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五)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條: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12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工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