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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9-20 17:30:02 查看人數:29

      建筑工程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

      第1篇 建筑工程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標志使用要求

      1.1凡工程所用的安全標志的圖形、顏色及材質都必須符合國家宣貫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1.2對工程所用的安全標志牌應在工程開工前準備就緒,按工程的實際進度及安全標志總平面布置圖在相關位置及規定地方進行整齊掛設;

      1.3工程安全標志牌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掛設;

      1.4做到人人珍惜安全標志牌,對故意損壞者應加倍賠償。

      2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達信息含義的顏色,用來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們能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志,提醒人們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

      2.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

      2.2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

      2.3黃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3安全標志

      安全標志是指在操作人員容易產生錯誤,有造成事故危險的場所,為了確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種標示。此標示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復合構成,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標示,設置安全標志的目的,是為了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3.1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示目標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標志的顏色為紅色,文字、圖形為白色);

      3.2指令標志:是告訴人們必須遵守的意思(圖形為白色,指令標志底色均為藍色);

      3.4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圖形警告符號用字體為黑色,圖形底色為黃色);

      3.5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圖形為黑色,禁止符號與文字底色為紅色)。

      4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4.1各施工階段的安全標志應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進行增補或刪減,其變動情況可在“安全登記表”中注明;

      4.2根據工程特點及施工不同階段,有針對性的設置安全標志;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安全標志;

      4.3安全標志設置位置的平面圖;

      4.4施工現場安全色及安全標牌應符合下列要求:

      ●提示(綠色)

      安全狀態通行,用于安全通道、行人車輛通道、外架施工層防護、人行通道、防護棚。

      ● 警告類(黃色)

      ①機械傷人:用于機械操作場所、電鋸、電鉆、電刨、鋼筋加工現場、機械修理場所;

      ②當心塌方:用于坑下作業場所、土方開挖;

      ③當心弧光:用于焊工操作場所。

      ● 指令類(藍色)

      ①必須戴防護眼鏡:用于馬道出入口、外用電梯出入口、通道出入口、車工操作間、焊工操作場所、抹灰操作場所、機械噴漆操作場所、修理間、鋼筋加工場所;

      ②必須穿防護服:用于通道口、馬道出入口、外用電梯出入口、電焊作業場所、油漆防水作業場所;

      ③必須戴安全帽:用于外用電梯出入口、現場大門口、吊鉤下方、危險部位、馬道出入口、通道口、上下交叉作業。

      ●禁止類(紅色)

      ①禁止跨越:用于首層外架四周、欄桿、未驗收的外架;

      ②禁止攀登:用于外用電梯出入口、通道口、馬道出入口;

      ③禁止通行:用于外架拆除、坑、溝、洞、槽、吊鉤下方、危險部位;

      ④禁止吸煙:用于材料庫房、成品庫、油料堆放處、易燃易爆場所、材料場地、木工棚、施工現場、打字復印室。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是建筑施工企業最基層組織,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是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關鍵。通過開展班前安全活動,增強職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意識,明確責任,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從而達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的目的。

      2、班組長在班前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工人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工具,服從工作分配、堅守崗位,不隨便開動他人使用的施工機具、電氣設備,增強安全生產自我防護能力,做到不違章、不冒險作業。

      3、班組長利用上班前進行一段時間上崗交底:(1)清點班組人數;(2)講評近期安全生產情況;(3)分配作業任務;(4)說明當天的作業環境、氣候和安全操作要點,明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5)檢查并糾正班組成員穿戴個人防護用品;(6)征求班組成員意見、建議。

      4、班組長在班前班后進行(1)上崗檢查:檢查上崗人員的勞動防護情況,每個崗位周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隱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等。(2)下崗檢查:落手清工作即工清、料清、場清。

      5、班組長聽從項目安全員的指導,接受安全檢查,協助項目落實整改方案,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牙之中。

      6、堅持每月開展班組講評活動,并將班組講評活動的內容,認真詳細地記錄在'班前安全活動'記錄中。

      7、認真落實項目施工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對無安全措施的,工人有權拒絕操作,同時立即報告或越級報告有關部門。

      第3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用電制度9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用電制度(九)

      ①嚴禁私拉亂接、用電要報裝,線路的架設和設備安裝,必須符合供電部門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規定要求。

      ②嚴禁指派無證電工管電,如違返有關規定發生設備損壞和人員觸電傷亡事故,再追究指派人員的法律責任。

      ③嚴禁金屬外殼無接地裝置的用電設備投入運行,低壓用電設備應裝漏電開關。

      ④嚴禁在高壓電力線下修建樓房和堆建易燃物,易爆物品。廣告線,電話線,電視天線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成混線。

      ⑤嚴禁私設電網,一線一地用電,切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專人負責,用電完畢必須斷電拆除。

      ⑥嚴禁帶電修理電氣設備,禁止單人帶電作業,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應在技術熟練的電氣人員監護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⑦嚴禁帶電移動電氣設備,危險場所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危險的金屬容器(如鍋爐、蒸發加熱和管道等)內工作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車間,倉庫的用電應符合防爆要求。

      ⑧嚴禁隨時停、送電、停、送電

      第4篇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用電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質量安全部、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到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2.1 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及時報到公司。

      2.2 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2.3 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搜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訴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廠)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 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能清楚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4.1 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4.2 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4.3 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有關部門批準。

      5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5.1 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5.3 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1 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6.2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7.3 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

      第5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懲獎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懲獎制度

      1、 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工程處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總分不合格的項目部罰款1000-3000元,限期整改;

      2、 對上次檢查出的隱患未按 '三定'

      (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要求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每項罰責任人50元

      3、 對不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或擅自修改安全措施者,造成安全隱患罰責任人100元;

      4、 腳手架、井字架、爬架、施工電梯,搭吊、施工用電,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而使用,罰責任人50元;

      5、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帶,赤腳,穿拖鞋、高跟鞋,違者每人罰款20元,在高處懸空作業不栓安全帶者每人罰款50元;

      6、 乙炔瓶和氧氣瓶應有防曬設施和明顯的防火標志,應安裝有出廠合格證的保險裝置,乙炔與氧氣瓶存放點要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凡違章者罰責任人50元;

      7、 塔吊、井字架、施工電梯等大型設備,應裝各種限位器,吊鉤保險齊全,靈敏可靠,凡不全或失靈,符著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8、 起重機械作業違反'十不吊'規定冒險作業,對違章指揮、司機等責任人罰款100元;

      9、 對挪動安全設施,如跳板、安全網、蓋板、防護欄桿、外架等不及時復原的違章者罰款50元;

      10、 各種施工機械傳動部位應按規定設防護罩,機械保持清潔潤滑,螺絲緊固,凡無罩、不衛生、潤滑差、螺絲松動、每臺機械罰責任人20元;

      11、 配電箱要符合規范,門鎖齊全,有防雨設施,箱內無雜物,清潔衛生,下班或停電必須切斷電源上好鎖,對上述違反者罰款責任人50元;

      12、 開關箱應符合 '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原則,熔絲入槽,不得用其它金屬代替熔絲,按規定設漏電保護器,膠開關外殼不得有破損,對違章者罰款50元;動力電必須按要求進行接零保護,地下室、樓梯、電梯部位必須用安全電壓,電線、電纜架設,絕緣高度都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50元;

      13、 高處作業者包括樓層內,嚴禁向、向地面拋擲任何東西,包括工具、材料、物料、石塊、垃圾等,凡違章者處罰50元。

      廣東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第6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1、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或根據具體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2、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安全生產具體工作,由項目經理掛帥,經常性進行安全教育、檢查、評比,切實做到抓生產必須管安全。

      3、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網絡,組織編制安全保證計劃,制定管理目標和措施,按要素分解管理職能,明確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全體職工人人講安全、懂安全、抓安全。

      4、教育全體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正確指導思想,經常利用會議、板報、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法規、意識、技能和操作規定教育,使廣大職工進一步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以安全促進生產,安全帶動效益。

      5、安全工程師是本管轄范圍內的安全責任人,必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確保做到誰安排生產,誰負責安全交底。每一作業層面或每一道工序必須進行一次安全交底,班組長接受交底后必須傳達到每一名工人,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動記錄,保證做到工前交底、工中檢查、工后總結,把一切事故隱患消滅在初始的萌芽狀態。

      6、制定定期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內容,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力度。查思想意識、查制度落實、查安全設施、查機電設備、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四不放過 ”要求落實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嚴格按項目部《獎罰細則》實施處罰。

      7、堅持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對舉報重大安全隱患者予以獎勵,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人和事要及時教育處罰,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當事人的責任,對予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及時上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8、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嚴格執行方案先行的原則,專項方案須經總工程師或工程處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投入實施。

      9、及時收集、編制、整理各項安全資料,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10、積極完成上級單位下達的創建目標和任務,完善安全保證體系,確保安保體系的有效運行,努力創建標化工地文明工地。

      第7篇 建筑工程工地現場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棚(間)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棚(間)嚴禁吸煙,嚴禁動用明火。

      2、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3、操作人員停止作業離開前必須將木屑、刨花清理干凈,并切斷電源。

      4.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并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2)氧氣、乙炔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其它危險物品和雜物。

      2、倉庫周圍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堆放阻礙物,保持道路暢通。

      3、不準戴有油污的手套動用氧氣、乙炔瓶,搬運時不得混放、敲擊、碰撞、拋卸、滾滑。

      4、氧氣、乙炔瓶必須分開存放,氣瓶必須掛有明顯的“空”、“滿”標志。氧氣

      5、倉庫必須落實有效的通風、隔熱措施,門鎖必須使用三保險鎖。

      6、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3)材料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放物品。

      2、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

      3、倉庫內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4、互相作用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資不得混放。

      5、倉庫工作人員下班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6、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4)油漆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掛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2、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物,保持道理暢通。

      3、不同性質的油漆應分類堆放,不得混放。嚴禁儲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倉庫內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倉庫工作人員離開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6、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5)配(變)電間防火安全規定

      1、配(變)電間周圍嚴禁堆物,保持道路暢通。

      2、嚴禁吸煙,掛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3、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水泵管理規定

      l、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2、每周進行一次檢查、試機、定期維修保養,確保運轉正常。

      3、消防水泵電源與施工用電分開,單獨架設專用線路和配電箱,并標明消防專用。

      4、冬季應有防凍保暖措施。

      5、嚴禁玩弄和損壞消防水泵。

      7)消防蓄水池管理規定

      1、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做好記錄,確保蓄水池有足夠的水量。

      2、水池必須有牢固的蓋板等封閉隔離設施,并設置醒目的標志。

      3、嚴禁擅自拆除封閉隔離設施,嚴禁向蓄水池拋扔雜物、垃圾。

      8)碰焊機防火安全制度

      1、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正確穿戴勞防用品,戴好防護眼鏡。

      2、碰焊機必須搭棚,保持周圍道路暢通,搭棚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碰焊機電纜線必須穿管埋設。

      4、張掛防火擋板,阻止火星四濺,并設置滅火器材。

      5、作業完畢離開時必須檢查并清理現場,熄滅殘余火種,切斷電源。

      9)木工園鋸防火安全制度

      1、木工園鋸使用時必須搭棚或進木工棚,不得露天使用。

      2、嚴禁吸煙,掛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3、嚴禁在竹笆等易燃、松散,不易清理木屑的材料或地方上使用。

      4、停止作業離開時必須將木屑清理干凈,并切斷電源。

      5、嚴禁使用無安全隔離措施的大功率燈泡照明。

      6、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

      10)集體宿舍治安、防火安全制度

      1、住宿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集體宿舍治安,防火安全制度。

      2、親友探訪需住宿,須憑有效證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辦理住宿手續后,方可住宿。嚴禁男女混居一室。

      3、保持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影響他人休息。

      4、住宿人員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錢財和貴重物品,人離宿舍時必須關閉電源,關窗鎖門。

      5、嚴禁偷盜、打架、酗酒鬧事和以任何形式進行輸贏的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6、宿舍使用低壓電照明,嚴禁亂拉亂接電源、插座,嚴禁使用大功率燈泡照明、取暖、烘烤衣物。

      7、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電加熱器具和液化煤氣。

      8、嚴禁躺臥在床上吸煙,不準亂扔煙蒂。

      9、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10、嚴禁損壞門窗、門鎖等公用物品,嚴禁玩弄、損壞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11)廚房防火安全制度

      1、使用油爐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做到人離關機。

      2、油爐運行過程中嚴禁加油和調換油管。

      3、必須經常檢查油爐及輔助設備的運行情況,嚴禁帶病運行。

      4、油爐用油必須單獨存放,并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5、起油鍋炸食品時,人不能離開,以防油溫過高起火。

      6、電源閘刀嚴禁安裝在鍋灶上方,以防水汽造成短路發生火災。

      7、定期檢查電氣線路安全情況,防止用電量超載引起火災。

      8、下班離開前必須關閉油路開關,切斷電源。

      9、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12)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管理,特制訂如下作業審批制度:

      一、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嚴密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動火作業均屬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動火證),并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無證動火。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證,并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二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無證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證,經主管施工員審核批準,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四、動火升級制度

      1.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動火作業,確因施工需要而必須動火的,應事先申請,在原動火級別的基礎上提高一個等級辦理審批手續,并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備案。

      2.在重大社會活動、事件期間動火作業,按上級規定時間實施動火升級,審批手續參照節日審批制度。

      13)防火檢查制度

      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護好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證工程的正常施工進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防火領導小組成員,除每日做防火檢查外,在每周項目部組織的大檢查中,及時發現隱患,要及時消除,將火苗消滅于萌芽狀態。

      2、防火檢查內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檢查外,結合本工地的實際情況,應對木模堆放點、廚房間、木工間等地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時做好整改復查。

      3、決不放過一點一星火種,對造成火災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理,還給一定的經濟處罰。

      4、檢查人員除教育外,必要時要加以嚴肅的處理。

      第8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第9篇 建筑工程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三安全例會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清單上報項目部,并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件。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證件以及建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需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每周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電纜等必須報總包單位驗收、登記方可進場;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項手續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備執行自檢后上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6.4、分包單位必須加強對進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4.6.5、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沖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于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性能和結構;

      4.6.6、機械傳動部位必須裝有保護裝置,電力部位必須裝有防雨裝置,如因此類保護裝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擔事故的損失以及責任;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實施者要做好記錄和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負責;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及其現場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正規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電纜、配電箱、腳手架扣件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需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并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的安全檢查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滋事;如出現打架斗毆事件,由當事人及所屬分包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及相關責任。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至始至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股份制企業章程房地產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進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我集團公司、項目、崗位三級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安全學習制度:項目經理部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特點,分階段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各分包隊伍在專職安全員的組織下堅持每周一次安全學習,施工班組針對當天工作內容進行班前教育,通過安全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3、安全技術交底制: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各分包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

      4、安全檢查制: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所管轄區域的安全防護進行檢查,督促各分包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并組織復查。

      5、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廣州市勞動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后才能使用;外腳手架搭設前需進行詳細的載荷驗算,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我集團公司工程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證上崗制:特殊工種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7、安全隱患停工制:專職安全員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有權進行制止;發現安全隱患,有權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時上報我集團公司,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8、安全生產獎罰制度: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根據半月一次的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比,對遵章守紀、安全工作好的班組進行表揚和獎勵,違章作業、安全工作差的班組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9、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員長駐現場,并每周組織一次所有現場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10、另外,進場后積極與業主、監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第11篇 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作具體化簽證及文字化

      a 生產責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質安部審批。

      b 生產責任制:分為項目經理生產責任制、工長生產責任制、質安員生產責任制、班組長生產責任制、工人生產責任制、特殊工種生產責任制、防火小組責任制、文明施工責任制。

      2、簽訂合同

      a 由施工隊與各班組長直接簽訂合同

      b 合同內容:應包括甲、乙雙方的責任、工人進入工地應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傷亡率、安全施工檢查、文明施工檢查的標準,進入工地現場應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及法規、技術交底。安全生產指標、獎罰制度等。

      c 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雙方經辦人簽證。

      d 設立安全生產指標。

      3、制定各項工種、工具的安全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

      a 工種操作分別為鋼筋、模板、砼、砌磚,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規程。

      b 工具操作規程為:鋼筋機械、鋸木機、振動棒、砂漿機等工具的操作規程。

      c 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度:參加人員應為工人、施工員、質安員、項目經理。工具操作規程應由工人、施工員、質安員、機電工、項目經理制定。操作規程應參考工程報建時的操作規程標準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將操作規程打印好,張貼在工地的顯眼處。

      4、目標管理

      a 項目安全管理目標的分解:應分解成傷亡控制指標、安全達標目標、文明施工達標目標。

      b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考核的內容和標準及考核辦法,考核的獎罰措施。

      c 考核的部門:由同一等檢查單位的部門考核。

      5、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安全部分應具備以下內容:施工安全措施、用電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第12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險距離,均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4、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5、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6、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7、發現火警時候,都應迅速準確地報警積極參加撲救。

      8、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除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10、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工程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十二篇)

      1安全標志使用要求1.1凡工程所用的安全標志的圖形、顏色及材質都必須符合國家宣貫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1.2對工程所用的安全標志牌應在工程開工前準備就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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