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藥品安全協管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藥品(包括醫療器械,下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藥品監管網絡,規范藥品安全協管人員(食品藥品安全專管員、藥品監督聯絡員、村級食品藥品協管員)的行為,發揮協管人員的監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轄區內鎮級以下醫療機構藥品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了解藥品監管工作安排和部署,聽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通報;
(三)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
(四)對藥品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宣傳《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集貿市場、中小學周邊、超市周圍等重點區域巡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藥品等現象;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藥品、非法發布藥品廣告等現象;
(三)鎮級以下醫療機構(服務站、衛生室、個體診所、廠區醫務室)巡查:主要檢查藥品進貨渠道、藥品驗收記錄、藥品養護記錄、近效期藥品管理、藥品分類存放、溫濕度記錄等;
(四)及時收集和反饋轄區內涉藥單位在藥品采購、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關質量問題的相關信息、藥品不良反應和違反藥品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配合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查處無證經營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做好轄區內違反藥品法律法規被查處單位和個人說服教育和整改情況反饋工作;
(七)督促指導轄區內新建、遷址醫療機構“合格藥房”創建工作;
(八)對藥品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傳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布的藥品監管和藥品質量信息;
(十)藥品安全工作要有記錄、臺帳齊全,鎮級以下醫療機構檢查記錄按要求上報;
(十一)完成其他藥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關藥品監督檢查和當事人的秘密;
(三)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吃請,收受禮品、禮金;
(四)不得在沒有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行政處罰或收繳罰沒款。
第2篇 化驗室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化驗室藥品進行有效管理,防止在儲存、使用、廢棄等過程中對環境保護、人員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化驗室對藥品的管理。
三、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四、定義
1、化學品:是指天然和人造的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
2、一般化學品:指除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以外的所有化學品。
3、危險化學品:爆炸性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幾大類。
五、職責
1、化驗員負責化學藥品的管理,并監督制度的執行。
2、化驗員負責化學品購買計劃的申報。
六、管理規定
1、化學藥品計劃的申報
①一般化學藥品的申報根據使用實際情況及安全庫存量(滿足使用1月的量)填報購貨計劃單,注明化學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②危險化學藥品的申報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之規定,計劃要報送當地刑警部門批準并備案,化驗室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每年分兩次報半年計劃,注明化學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2、化學品的儲存
①化學藥品采購后經驗收合格一律統一放入化驗室藥品庫并登記。
②化學藥品庫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③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酸、堿、鹽及危險化學品要分開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溶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④對危險化學藥品要嚴加管理
a) 危險品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根據其化學性質嚴格按照規定分區、分類儲存,并且不得超量貯存。
b) 禁忌類危險品必須隔開貯存:如氧化劑、還原劑、有機物等理化性質相忌的物質禁同區儲存。
c) 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在同庫儲存。
d) 對有易碎、易泄漏的危險化學品不能二層堆放。
e) 對爆炸、劇毒、易制毒、放射等化學品須設置專柜儲存,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使用和雙人運輸的“五雙制”。
3、化學藥品的使用
①化學藥品使用人員在使用時應先詳細閱讀物質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掌握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然后按照防護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口罩、手套、眼罩等),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②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各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暴曬、倒置。
③對從事化學品的作業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禁止吸煙、進食、喝水和喝飲料,工作結束后沐浴更衣。
七、考核
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如違反此規定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的罰款。
第3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4篇 核醫學科放射性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購買和使用放射性藥物。
2、放射性藥物操作人員應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
3、定貨須慎重考慮,妥善安排,經科主任批準決定。
4、及時了解到貨日期,做好使用安排,爭取充分利用不浪費。
5、放射源到貨后應立即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到貨日期、核素種類及活度等。
6、貯存使用放射源的場所,須配備防護措施,入口處設置醒目輻射標志及必要的報警裝置。
7、放射源容器須貼標簽,標明核素種類、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記錄使用情況,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點放射源,核實登記,做到帳物相符。用完后應有注銷、容器回收等記錄。
10、對貯源室定期進行劑量監測,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5篇 中學實驗器材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經搬中學實驗器材(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室工作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管理,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安全工作責任,將校內實驗教學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實驗器材(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
1、實驗室及儀器設備、設施、用具、用品等安全。
2、實驗教學師生人身安全。
二、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1、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1)教務處分管主任是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實驗室實驗員及相關任課教師為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每年簽定《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管理責任書》。
(2)教務處分管主任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責任的落實。原則上各實驗室管理員、倉庫管理員和儀器、設備管理責任人分別為各自管理范圍的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
(3)實驗課或使用實驗室期間,實驗室、設施、儀器設備、用具、用品及師生的人身安全責任由指導教師負責。
(4)實驗室安全工作常規管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范圍;各實驗室設立安全員崗位,并落實責任心強、有相關上崗資格、安全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
2、實驗室及實驗教學安全工作管理一般規定
(1)加強安全教育,上好第一堂安全教育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努力提高教師及管理人員安全工作業務水平;嚴格履行安全工作層級管理職責,將安全工作作為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2)落實和完善安全工作的技術、設施和裝備條件;健全安全工作有關管理規章制度、規程和崗位職責。
(3)將安全工作的所有項目內容落實到人,并實行部門安全工作每天值班制度,做到安全工作在時間和空間上百分之百無遺漏。
(4)實行常規檢查和集中檢查相結合的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安全工作檢查要有專門的檢查記錄。
(5)嚴格執行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層級報告制度,加強與學校保衛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作。嚴禁隱瞞不報和私下處理。
(6)建立安全獎、懲機制。對認真做好安全工作,無安全事故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安全意識薄弱、安全管理松散和瀆職造成安全事故和損失的部門和人員追究責任。
三、實驗室安全及化學、劇毒危險品管理制度
(一)安全守則
1.在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未經領導同意不接受公私來訪,接待客人請在室外進行,聯系工作在辦公室進行;
2.實驗室大門定時開、關,若在規定時間以外進出實驗室要先向有關人領取鑰匙,自開自鎖,安全自己負責;
3.各室的門、窗、水管、電源在下班時要關好,才能離開實驗室,若因失職未將門、窗、水管、電源關好,而造成的損失,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受到表揚;
4.節假日輪流值班,處理日常事物和注意安全事宜,并填寫值班記要;
5.有實驗室保衛小組成員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年年終安全大檢查一次。
(二)劇毒藥品保管及領用制度
1.各種劇毒藥品均需兩人共同保管。
2.劇毒藥品增減賬目必須高度準確精細,以備領導經常檢查。
3.不論任何情況學生不得直接向保管室領取劇毒藥品。
4.教師領用劇毒藥品必須填寫《劇毒藥品領用報告單》,注明用途用量,才能發給(限一次用量),并實行兩名教師共同領取、同時投料(實驗用)。
5.學生必須在教師監督之下使用劇毒藥品。
6.使用劇毒藥品必須嚴加謹慎細心,不使劇毒藥品撒在實驗臺上、地面及其它器物上,如發生上述情況應立即收拾干凈,以免引起意外事故。
7.含有劇毒藥品的廢物,不能按一般廢物處理,以免危害附近人畜的生命,并將使用情況、處理情況記錄在《領用報告單》上交辦公室存查。
(三)化學學校藥品申購制度
為了規范藥品申購程序,減少浪費,保證學生做實驗和科研的正常進行,經校長室研究決定:做實驗所需要的藥品,先由各教研組向教科室主任提出計劃,由教科室主任審查后填寫申購單,再交由主管副校長申批,然后,本著節約的原則由采購人員按量購買所需藥品。
第6篇 中小學校危險藥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1、實驗教學使用的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還要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
2、化學危險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危險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做到“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帳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3、化學危險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4、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做到帳物一致。
5、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化學危險藥品、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6、對實驗中危險藥品的遺棄及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7、化學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8、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藥品保管和作用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第7篇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并有效處理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鄉鎮境內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應符合《鄉鎮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的范圍,是指食品藥品生產、流通、消費、使用等環節中發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藥品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
第五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受理轄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依法組織對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衛生院,應及時向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和鎮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第七條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發病時間、發病人數、臨床癥狀及體征;(3)治療單位、地址,搶救治療的基本情況。(4) 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5) 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6)需相關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7) 事故的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及報告時間。
第八條 報告應采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報告鄉鎮政府及鄉鎮有關部門。
第十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瞞報、遲報、漏報、不報的有關責任人,將視情節嚴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及 時并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具體負責匯總、受理、分析、 整理全鎮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在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啟動應急 預案后,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負責解釋。
第8篇 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藥品及試劑溶液品種很多,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險性。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學藥品的存放管理要求
1.化學試劑必須入庫,由專人保管,非化驗人員不得進入試劑室,外來人員嚴禁私拿亂放。
2.易燃易爆試劑應存放 于通風良好的房間內,室內通風要求良好,同時不應和易然物放在一起。嚴禁在化驗 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然液體。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以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體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合物稱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這種化合物多為氧化性物質與還原性物質。
4.腐蝕性試劑應合理存放,禁止磕碰、打擊,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5.要注意化學試劑的存放期限,一些試劑在存放過程中會逐漸變質甚至形成危害物,像醚類、烯烴等在見光條件下接觸空氣可形成過氧化物,放置越久越危害,一般存放周期不超過一年。
6.化學藥品均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熱源,要求避光的試劑均應;裝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紙包好。
7.發現試劑瓶上標簽掉落或將要模糊時應立即貼制標簽,無標簽或標簽無法辨認的試劑都要當成危險品處理,不可隨便亂扔,以免引起嚴重后果。
8.劇毒品應存放于專門的柜中,建立領用需經審批,雙人簽字制度,同時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員應熟悉藥性。
19. 庫房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保持室內干燥、潔凈、通風、避光,試劑排列有序。
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處理
在化驗工作中經常會產生有毒的廢液、廢渣以及廢氣,尤其是某些劇毒物質,如直接排出就可能污染周圍的空氣和水源,造成環境污染,結合我化驗室現狀,特介紹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無機酸類.將廢液慢慢到入過量的含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中,中和后用大量水沖洗。
2.無機堿類.用6mol/l鹽酸水溶液中和,大量水沖洗。
3.含氟廢掖.加入石灰使之生成氟化鈣沉淀。
4.含重金屬廢液的處理.加入堿液使之變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淀,經過濾分離后處理。
5.六價鉻廢液.可用亞鐵經過濾分離后處理。還原成三價鉻,加入堿液使之變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淀。
6.少量的廢氣一般可由通風裝置直接排到室外,但排氣管必須高于附近屋頂3米。
三、常見化學燒傷的急救與治療
燒傷物質 急救與治療方法
堿類:koh、naoh、nh3.h2o、cao等
立即用大量水洗滌,再用稀乙酸溶液(20g/l)沖洗或撒上硼酸粉,最后用清水沖洗,消毒拭干后,涂上燙傷油膏,用消毒紗布包好。
酸類:h2so4、hcl、hno3、甲酸、苦味酸
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氫鈉飽和溶液洗滌,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消毒拭干后,涂上燙傷油膏,用消毒紗布包好。
鉻酸鹽:鉻酸、重鉻酸鉀
先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硫化銨溶液沖洗或用5%硫代硫酸鈉溶液清洗。
氫氟酸
先用大量冷水沖洗,再用5%的碳酸氫鈉溶液洗,然后用甘油與氧化鎂(2:1)懸浮液涂抹,并用消毒紗布包好。
氯化鋅、硝酸銀
先用大量水沖洗,再用5%的碳酸氫鈉溶液洗。
四、一些特殊藥品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開啟易揮發的試劑瓶(如濃鹽酸,濃氨水等)時,尤其在夏季或室溫較高情況下,應先經流水冷卻后再打開,且不可將瓶口對著自己或他人,以防氣液沖出引起事故。
2. 裝過強腐蝕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應由操作者親手洗凈,如曾使用毒物進行工作,工作完畢應立即洗手。
3. 濃硫酸與水混合時必須邊攪拌邊將濃酸徐徐注入水中,且應在耐熱容器內進行,不得將水倒入濃硫酸中,否則引起爆炸或燒傷事故。凡在稀釋時能放出大量熱的酸堿,稀釋時都應照此規定操作。
4. 氫氟酸燒傷較其它酸堿燒傷更危險,如不及時處理,將使骨胳組織壞死。使用時最好戴上橡膠手套,操作完畢后應立即洗手防止意外燒傷。
5.高氯酸的使用規則。1)濃熱高氯酸是強氧化劑,與有機物或還原劑接觸會發生爆炸,所以應避免與此類物質接觸,并且在高氯酸操作時不能戴手套。2)熱的濃高氯酸與某些粉狀金屬作用時,因產生氫可能引起爆炸,所以應防止其單獨與金屬粉未作用。
6. 產生有毒氣體,或揮發性酸氣的操作,如配制氨水溶液等必須在通風柜內進行。同時取用腐蝕性藥品時盡可能戴上防護眼鏡和戴手套。
7.加熱易燃溶劑如酒精必須在水浴或嚴密的電熱板上,不得用火或電爐直接加熱易燃易爆試劑。
第9篇 實驗器材藥品室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防火工作。除實驗需要外,嚴禁火種。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2.各種危險品必須嚴格登記造冊,建立購買、使用、領取、清退等臺帳。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出入庫必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
3.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必須貫徹“控制使用、重點管理、嚴格出(入)庫”的方針,堅持“分類存放,特殊保管”的原則。嚴加保管,應專庫存放,雙人雙鎖。對所有物品應定期檢查核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應熟悉并掌握所存放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防護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識。
5.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存放與保管危險物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四個不準”的規定:性質相抵觸,不準存放在一起;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準存放在一起;非危險物品倉庫,不準存放危險物品;露天不準存放。
6.嚴禁設置一切明火,嚴禁試驗、分裝、打包與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震動、撞擊或磨擦;不得隨意重壓和傾倒,不得隨意碰撞或滾動搬動。存放區域的附近,應樹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7.做好防盜工作、安裝防盜設施,貴重器材及危險品的存放點必須有防盜報警器。管理人員離室應關鎖好門窗、切斷電源,關閉自來水。無關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8.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安全自查,對性質不穩定或容易分解變質的危險物品,應定期測量化驗,并作詳細記錄。
9.進、出庫或使用后,必須對操作現場與周圍環境作認真檢查,對遺存或散落的危險品及時清掃、處理。
10.實驗器材、藥品一律不外借。
東海縣黃川中心小學
2023年1月20日
第10篇 小學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星五小學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對物理、化學、生物中的易燃、易爆、強酸、強堿和劇毒等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危險化學藥品專用柜內,并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
2.危險化學藥品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實行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3.危險化學藥品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河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危險化學藥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4.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做到帳卡物相符。
5.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化學藥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必須辦理領取手續,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為領取。
6.對實驗中危險品的遺棄及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7.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11篇 z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12篇 鎮藥品安全協查制度配備藥品安全協管信息員工作實施方案
為促進我縣醫藥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營造和諧、文明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現根據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的要求,制定《建立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查制度,配備藥品安全協管信息員》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創新藥品監管工作思路、方法和機制,建立體系完備、反應快捷的藥品安全監管網絡,充分發揮藥品安全監管員的作用,保證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標
著力于藥品長效監管的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發揮各級組織和群眾在藥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壯大監管力量,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同時通過擴大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群眾參與度,提升群眾安全、合理用藥的意識和水平,充分發揮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在醫藥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為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做出貢獻。
三、具體措施
(一)成立區藥品監督網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1.藥品監督網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汝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王本立擔任組長。
2.配備藥品安全協管信息員。各街道、鄉鎮要配備1名街道藥品安全協管員,各社區、村要配備1名藥品安全信息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流通股負責與街道及社區 “兩員”保持聯絡,將發現藥品經營、使用違規行為及時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聯系電話:0396-3299901),同時配合藥監部門向群眾宣傳藥品法律法規及合理用藥常識等。
3.建立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查制度。建立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查工作制度,充分發揮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管信息員作用。
4.建立備案制度。各街道、鄉鎮將建立的藥品安全協查制度和藥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的資料要在本單位建立檔案的基礎上,報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工作要求
全面開展街道、鄉鎮藥品安全信息員工作,建立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查制度,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踐行“****”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因此,各鄉鎮、街道要充分認識建立街道、鄉鎮藥品安全協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此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抓好抓實,切實保障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及時上情下傳,下情上傳,使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能迅速得到查處,藥品安全問題及時得到有效處置,確保全縣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