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礦安全員瓦檢員管理制度
聚志煤礦為了加強管理、嚴格勞動紀律、規范管理制度、杜絕或消除各種隱患,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運行。現對我礦安全員、瓦檢員作出以下規定:
1、管理人員嚴格按照交接班制度、遲到、早退的罰款100/次。
2、服從分管礦長的安全或調整,認真參加本礦安排的各種學習及時參與勞動協助,無故缺勤的每人每次扣50元。
3、有事或調休的員工必須提前兩天用書面請假的方式向分管礦長報告、審批。否則按曠工進行處理,曠工一次扣出3天的工資。
4、必須按時在指定的地方參加班前會(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遲到10分鐘以上的當天不得入井扣50元。
5、排班后必須及時入井,如果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都沒有入井的每人每次扣50元,特殊情況除外。
6、安排的工作,不落實到位的罰款100元/次。
7、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的,被礦領導抓住的罰款500元/次。
8、入井后,先要對分管作業點進行檢查,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說明上班生產及支護遺留情況并匯報調度室記錄清楚,做到班中有事情及時匯報,交接要提前30分鐘至60分鐘向調度室匯報當班情況并向下一班交接,每班至少2次,不匯報的罰款30元/次。
9、當班實現8小時工作制,不得提前下班,如果分管作業點無人,必須向調度室或帶班礦長請示同意后才能出井下班,否則按當班8小時扣除提前下班的時間計算工資。
10、每班所管理的工作面或維修巷道,質量差的又不向礦領導或調度室匯報的罰款200元/次。
11、工作中對工作不負責,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處理的罰款100元/次。
1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牌板,如不按時填寫分管區域內的各種牌板的100元/次。
13、嚴禁酒后入井上班,如有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次。酒后在礦上無理取鬧的罰款500元/次。累計兩次的開除發放上月50%的工資。
14、如需要辭職離礦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提前10天寫出辭職申請,如中途無辭職申請離礦者發放上月50%的工資。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0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等法律法規,落實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追究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安全生產,集團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基建礦井、地面生產單位、業務保安部門。
區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參照生產礦井執行。
基建礦井井下比照或參照生產礦井執行,地面項目建設比照或參照地面生產單位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副處級以上)采取行政問責措施。
行政問責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對事故單位給予黃牌警告、經濟處罰和一票否決;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或免職、降職處理。
第四條? 制定本制度是為了在集團公司內部規范問責程序,強化責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對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的過程全面問責,集團公司對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結果問責。通過問責充分調動兩級集團公司以及礦、廠、處的積極性,抓住安全隱患來控制安全生產過程,最終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五條? 凡發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問責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方式和范圍
第七條? 問責方式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對重大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
第八條? 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的范圍是對事故單位及副處級以上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其他責任人員由各子分公司依據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隱患問責
第九條 重大安全隱患認定標準: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區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區域治理效果不達標的;
(四)高瓦斯礦井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和礦井抽采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礦井、采區通風系統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礦井出現瓦斯治理工程虧欠,導致重大隱患的;
(八)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生產前未進行“一通三防”安全評價許可的;
(九)煤層群開采,臨近層瓦斯未進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未在區域掩護下進行“拼刺刀”式掘進的;
(十一)礦井通風、抽采能力富余系數不足,采掘工作面不執行上限配風的;
(十二)帶壓開采礦井采掘工作面生產前未進行防治水安全評價許可的;
(十三)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層越界開采的;
(十五)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八)礦井未實現雙回路供電系統或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二十)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工程進行勞務承包的;
(二十一)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責任人不明確,各種證照過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礦井在生產經營區域內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筑、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標準。
第十一條? 上述重大安全隱患由子分公司、集團公司、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或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第十二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礦井單位的問責: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礦井予以黃牌警告: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
2、在生產經營范圍區域內,存在省、市等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3、存在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4、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5、未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指標。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礦井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兩次以上(含兩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
第十三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面單位的問責: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黃牌警告: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
2、在生產經營區域內存在省、市等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3、存在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4、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5、未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指標。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地面單位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
第十四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的問責: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責任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或撤職處分;
3、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隱瞞、謊報、遲報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三定”(定時間、定措施、定責任人)要求整改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問責
第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分類和定性標準: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在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發生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標準,按事故是否對人造成傷害的原則,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或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生產活動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害等事故;事故等級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責任所致,可定性地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建設或工作過程中(包括設計、安裝、使用、維修等過程),有關人員不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作業程序、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難以預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由于目前國內技術水平和條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 對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問責:
(一)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礦井分管領導、主管領導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2、給予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3、子分公司領導對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4、給予事故礦井黃牌警告。
(二)礦井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礦井分管領導撤職處分,主管領導免職,安監處長行政降級處分;
2、給予礦井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
3、給予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5、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5、給予子分公司黃牌警告。
(三)礦井發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礦井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安監處長撤職處分;
2、給予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3、給予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包礦領導行政記過處分;
5、給予子分公司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6、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7、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及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由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追究。
第十七條? 對地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問責:
(一)地面單位發生一起重傷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分管領導、主管領導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2、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3、子分公司領導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4、給予事故單位黃牌警告。
(二)地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分管領導行政撤職處分,主管領導免職,安監處長行政降級處分;
2、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
3、給予子分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4、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5、給予子分公司黃牌警告。
(三)地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安監處長行政撤職處分;
2、給予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5、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以上兩條所指“分管領導”是指職能分管的領導,“主管領導”是指專業分管的領導。
第十八條? 除上述問責、約談外,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兩級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子分公司分管領導、包礦領導要在子分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集團公司掛牌領導在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
第十九條? 凡在上述事故查處及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以上受免職處理的人員,一年內在集團公司范圍內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職或降級處分的人員,兩年內在集團公司范圍內不得任用或推薦到與原職務相當的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約談
第二十一條? 約談內容:
聽取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陳述,包括安全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主要聽取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同時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和必要的圖紙。
第二十二條? 約談程序:
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事故等級、事故性質確定后10日內進行。
(一)約談前,由安監部門書面或電話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問責實行回避制度。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問責結果,納入年度安全績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在集團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對事故責任人的約談,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由各級組織、紀委監察、安監、工會、人力資源(勞資)、財務等部門組織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副處級以上干部的問責,由各子分公司依據本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備案;對各子分公司副職級以上領導的問責由集團公司安監局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單位對同一起事故的處理決定,應合并從重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人,由紀委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執行細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3篇 煤礦通風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礦工作的重點,是礦井安全的基石,為了確保我礦的礦井生產,保證我礦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職工認真執行。
1、瓦檢員負責所轄區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瓦檢員脫崗、空班、漏檢、假檢假報,罰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節嚴重的開除。
3、所轄區域出現通風系統被破壞、通風設施損壞、有安全隱患,當班必須處理、匯報,不處理、不匯報的罰款50元。
4、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罰款30元。
5、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沒有保質保量完成的,罰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斷電撤人”制度、裝炮時不監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罰款50元。
7、井下停電停風不及時撤人、設置柵欄,不向有關領導匯報罰款50元。
8、瓦檢員不按規定排放瓦斯罰款50元。
9、瓦檢員上班時間在井下睡覺,參照第4條處理。
10、瓦檢員所轄區域風筒有破口、漏風嚴重、風筒斷開、風筒距工作面超規定不處理而造成工作面無風、瓦斯積聚的對其停止工作。
11、瓦檢員必須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檢員未到崗,交班瓦檢員不得離開,否則按脫崗處理。
12、接班瓦檢員及時到工作面接班,不得無故拖延接班時間,否則按空崗處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問題扯皮現象的,兩人各罰50元。
14、因瓦檢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開除廠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5、下班后瓦檢員必須把瓦斯循環圖表交回,把當班問題向值班領導匯報清楚,否則罰款30元。
16、圖表填寫一定要字跡清楚,數據準確,否則給予10~20元罰款。
17、瓦檢員必須把牌板掛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見地點,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填寫牌板,否則罰款30元。
18、工人不服從班長及上級領導安排指揮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時間打架斗毆的,不管誰對誰錯,各處罰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傷害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0、各班長發現本班有工人違章、違紀而包庇不管,罰班長20元或撤職。
21、下井前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下井,并且按曠工處理。
22、按時參加班前會,遲到者罰款10元。不參加班前會的不準下井,按曠工處理。
23、有事提前請假,并寫出書面假條,1~2天先經班長批準后隊長批準方可休假,3~7天經科長批準,7天以上需經主管礦長批準,無故不上班,也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長負責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現問題班長負連帶責任,罰款、處理或撤職。
25、防塵工負責全礦的巷道沖洗、灑水滅塵信領導安排的臨時性緊急工作,一周對所負責的巷道沖洗兩次,保證巷道沒有積塵,否則參照第5條處理。
26、儀器室必須一天24小時有人值班,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發放。
27、所有儀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亂放。
28、光學瓦檢儀要及時更換藥品、電池及維修,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29、對交回的儀器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儀器不準下井使用。
30、儀器領用者要愛護儀器,在攜帶和使用過程中嚴禁猛烈摔打、碰撞。
31、儀器室要保持清潔衛生、干凈整齊、無雜物。
以上幾條(26~31條)儀器發放工認真執行,檢查發現問題給予儀器工10~20元罰款。
我礦是高瓦斯礦井,我們通風科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保證,是全礦職工的守護神,為了全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請大家一定要遵守紀律,嚴格執行本制度,為我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為我礦的建設做出貢獻。(
第4篇 非煤礦山排碴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第5篇 某煤礦安全監控設施斷電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雙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實現雙柳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的通知》以及集團公司、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包括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及故障閉鎖功能測試。每10天一次更換甲烷傳感器可以作為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并遵守本制度申請、審批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電話均指錄音功能完備、使用正常的錄音電話。
第二章閉鎖測試人員要求
第四條測試人員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監控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線方法。
第五條測試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監測監控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六條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測試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等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章斷電閉鎖的測試申請及審批流程
第七條煤礦閉鎖測試部門在測試的前一天,填寫《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經本礦通風助理、總工程師是否有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如果測試點附近有涌水異常、礦壓顯現異常等危險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措施甚至取消閉鎖測試,僅有通風助理的審批顯然不夠全面。審批后,將閉鎖測試時間、地點等內容通知所有與閉鎖有關的施工隊組(單位)負責人。然后交到本礦調度,煤礦調度于閉鎖測試前一天16點前,將《三閉鎖測試申請單》發到市公司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公司調度),同時電話確認,發送方式可選用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具體根據集團公司要求選擇發送方式)。
第八條上級及政府監管部門等組織安全檢查,需要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可不履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但必須由煤礦接待此次安全檢查的礦領導在閉鎖測試2小時前,通知煤礦調度,煤礦調度值班人員通過電話向市公司調度申請、匯報。
第四章閉鎖測試方法
第十三條每隔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安全規程中沒有明確故障閉鎖的周期,但在aq1029-2007第4.5.2.1,4.5.2.2條規定: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明確把故障閉鎖列入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當中,而且故障閉鎖功能大多是由系統主機勾選選項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規范》(aq1029-2007)規定的有斷電范圍的所有甲烷傳感器,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試驗,具體斷電試驗點包括: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及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甲烷傳感器等測點。
第十五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按照如下規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出井后在簽字確認。
一、對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的操作試驗。卸下工作風機電源開停傳感器,使開停傳感器上的紅燈亮綠燈滅,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工作風機開停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二、對風筒風量傳感器的操作試驗。使風筒末端風量傳感器閉合接點斷開后,查看是否能夠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實現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把風筒風量傳感器恢復正常后,查看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現場測試人員每次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現場測試人員使用礦井專用調教氣體裝置(氣瓶內裝有甲烷氣體)按照規定對甲烷傳感器充氣,觀察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是否設置正確;控制區域是否斷電并閉鎖;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2s;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現場測試人員做故障閉鎖功能測試必須執行如下規定。使甲烷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與閉鎖相關設備傳輸中斷,檢查該區域是否斷電;在井下現場或通過地面主機數據查看斷電控制執行時間是否大于30s;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是否自動解鎖。
第十九條煤礦及市公司監控值機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監控值班人員要實時監控斷電閉鎖測試過程中的各種異常信息,當瓦斯超限、工作風機停止運轉等異常情況發生時,觀察系統是否能夠聲光報警。如果未出現聲光報警,按照規定立即向通風助理等領導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二、監控值班人員要對照及系統中的有關數據,核實是否完成所有試驗項目。如果系統記錄中測點數量不足、饋電異常(應斷電時未斷電)、因缺少饋電傳感器無法判斷是否成功斷電等情況時,煤礦及市公司按照如下規定執行:(一)監控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現場人員查明原因,并及時向信息中心等相關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還需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施工項目部調度、市公司調度等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值班礦領導立即下達該區域或全礦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指令,待實現斷電閉鎖功能并經斷電閉鎖試驗正常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瓦斯治理十條禁令第八條規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斷電可靠否則一律依法停產整頓(二)監控值班人員立即向公司一通三防部門負責人、值班領導等領導匯報,確認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值班領導立即指令全礦或區域停工、停產、撤出作業人員,值機人員向調度、一通三防、機電、生產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分管副經理匯報,處置流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章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測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在取下甲烷傳感器前,要在原有的吊掛位置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自動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瓦斯氣體進行連續檢測。
第二十一條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必須由測試人員、瓦檢工、電鉗工、安監工、施工現場負責人、地面監控值機人員等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在瓦檢工、安監工、電鉗工、施工現場負責人不到位或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前,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配合,把除電源饋電開關、照明開關(綜保)以外的所有機電設備開關打到零位并閉鎖,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在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期間不得隨意送電。
第二十三條如果斷電閉鎖功能測試涉及到變電所停送電或斷電范圍內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隊組的,測試人員在測試前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并履行相關停送電程序和規定,禁止私自進行斷電閉鎖功能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不能正常實現斷電閉鎖功能時,測試人員立即向礦調度匯報,施工現場負責人、電鉗工立即切斷閉鎖范圍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撤出該區域生產作業人員。測試人員和現場電鉗工配合,查明異常原因進行處理,在全部整改后,再進行一次斷電閉鎖功能測試,確認正常后,通知調度,經調度室核實并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供電,安排作業人員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測試人員測試完成出井后,及時填寫相關記錄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局部通風機啟動或停止運行、停送電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如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較高,應推廣使用傳感器可升降裝置,或者與現場人員密切配合,防止墜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公司分管部門在24小時內完成追查并提交處罰意見,在報請公司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處罰,在公司晨會及時通報。處罰方式可視情節給予煤礦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罰:
一、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到市公司晨會做檢查;三、相關責任者(單位或個人)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部分采掘工作面或全礦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控系統斷電閉鎖測試工作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提前申請匯報,對未提前匯報的煤礦,由市公司調度牽頭,安監、一通三防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司一通三防部牽頭,安監、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追查,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斷電閉鎖測點不足的;
二、斷電閉鎖測試周期超過10天規定的;
三、不能實現斷電閉鎖功能的;
四、未設置饋電傳感器無法監測斷電功能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礦井及建設礦井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監控的管理,規范安全監控斷電試驗操作流程,確保瓦斯安全監控系統監控有效,斷電閉鎖靈敏可靠,防止各類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雙柳煤礦監控系統瓦斯電閉鎖定期試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對我礦安全監控系統所有瓦斯監控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標校和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第二條、信息中心監控隊值班員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和規定設置各類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確保斷電試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條、信息中心要組織好由通風區、機電科和相關隊組參加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工作。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有一下要求:
1、信息中心監控隊確認監控系統斷電器的靈敏可靠。
2、機電科確認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供電規程的斷電要求。
3、通風區負責使用標準氣樣對瓦斯傳感器調校。
4、相關隊組負責機電設備的送電和確認瓦斯電閉鎖試驗過程中是否斷電。
第四條、信息中心監控隊要提前確定監控系統斷電試驗的地點以及影響范圍,并將相關內容在前一天的調度平?會上通報說明,涉及到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條、參加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的單位和部門人員在井上統一集中,同時下井。開始瓦斯電閉鎖試驗前必須電話通知礦調度,經礦調度確認同意,監控值班員完成瓦斯傳感器“調校”操作后,方可通知現作業人員進行斷電試驗。
第六條、通風部門應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對各點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響應時間等各項功能進行調試,確認是否正常。傳感器現場調校不合格的,信息中心監控隊負責及時更換。
第七條、監控系統斷電試驗過程中發現傳感器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或不能正常斷電時,信息中心監控隊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礦調度和機電科,并由機電科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安排整改。
第八條、各地點瓦斯電閉鎖試驗完成后應按要求將傳感器恢復到正確位置。確保現場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九條、各單位、各部門、各生產組隊必須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員工參加風電、瓦斯電試驗工作,切實保障各生產地點的風電、瓦斯電閉鎖靈敏可靠。如果各部門人員不認真參與瓦斯電閉鎖試驗或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者,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信息中心監控隊要對瓦斯電閉鎖試驗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要有相關參試單位人員簽字并備案。違反此規定的將給于有關負責人和參試人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礦安監處進行處理。
第十條、瓦斯電閉鎖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按要求報送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存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信息中心
2023年9月19日
第6篇 某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獎懲制度
一、目的和內容
為了建立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神仙坡煤礦全體員工
三、職責
(一)、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礦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連隊行政一把手為分管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領導責任。各單位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向礦安全管理科、礦領導報告。
(三)、井口信息站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四)、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五)、財務科負責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六)、生產技術科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四、安全隱患
(一)、安全隱患的含義: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隱患分為一般隱患、重大隱患。
1、一般隱患(b級或c級),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
2、重大隱患(a級),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五、工作程序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礦長任組長,安全副礦長任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科,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級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單位第一責任人任組長。
(二)、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隱患的排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按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作業地點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隱患的報告
2.1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連隊,連隊報安全科,安全科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
2.2報告形式
2.2.1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2.2.2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整改負責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在井口信息站的隱患登記記錄表上填寫清楚,由信息管理員統計并填寫隱患通知卡下發責任單位。
(三)、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1、各責任單位發現或接到隱患通知卡后,應立即按照本單位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的職責分工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并在24小時內整改完畢并報安全科驗收作。各單位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單位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系解決的自己聯系解決,不能自己聯系解決的,應立即報安全科,安全科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于重大隱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由公司相關部室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在隱患治理過程中,隱患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科應進行監控。
(四)、檔案建立
安全科應對各類人員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隱患信息臺帳。
六、獎懲
(一)獎勵
1、排查隱患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年終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2、在隱患排查中積極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了事故發生;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采納,收到顯著效果,給予50-200元的獎勵。
3、在隱患排查期間為搶救國家財產和處理事故中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100-500元的獎勵。
4、在隱患排查中表現突出,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數額按文件或條例執行)。
(二)懲處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責任制,如違反《規定》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責任制罰款50-200元。
2、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對部門或相關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3、在隱患排查期間發現有嚴重違章行為,其后果嚴重的,按《神仙坡煤礦三違處罰管理規定》雙倍處罰。
4、對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違章者,停工到安全科學習,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寫出深刻書面檢討,安全教育合格并處罰后方能上崗。
5、對通知整改的隱患卻未及時整改,按情節嚴重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并督促繼續整改,否則加倍罰款。
6、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從重處理。
7、對于在隱患排查中,未認真排查事故隱患而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根據經濟損失大小按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7篇 煤礦風筒工安全操作流程規章制度
煤礦風筒工的安全隱患的主要時作業的地點支護的不完好,運輸巷道中設備運轉時作業及風筒上積塵超限與登高作業保護措施不全等。下面泰迪風筒的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風筒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范。
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操作規程適用于風筒工。
第2條風筒工應擔負以下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風筒的安裝、維護、拆除、回收等工作。
2.配合通風管理人員做好井下風筒檢查考核工作。
二、
主要危險源
1.作業地點支護不完好。
2.登高作業保護措施不全。
3.運輸巷道中設備運轉時作業。
4.風筒上積塵超限。
三、上崗條件
第3條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3.熟悉所分管區域掘進工作面的情況。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四、正常操作
第11條井下風筒的安裝、維護和拆除:
1.風筒吊掛“平、直、緊、穩”,安裝位置能避免車刮,炮崩。逢環必掛,鐵風筒每節吊掛點不少于兩處,每節風筒末端兩側的掛鉤應用鐵絲系在巷道幫壁上。
2.風筒之間接口嚴密。膠質風筒要用雙反邊接頭或三環接頭,插接時要順接,無反接頭。
3.使用膠質風筒時,局部通風機和膠質風筒之間要有硬質過渡節。局部通風機和硬質過渡節的接頭處要加墊圈,上緊螺絲;硬質過渡節與膠質風筒套接合處用鐵絲箍緊。
4.風筒的直徑要保證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5.經常檢查井下風筒,如有破口及時修補。
6.風筒在拐彎處要設彎頭,不準拐死彎。
7.斜巷和立井掘進時,導風筒接頭、風筒都要綁扎牢固。
8.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
9.巷道掘進完工后,應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并裝車運至井上,進行沖洗、曬干和修補。
10.拆除風筒時,由里往外依次拆除。
第12條地面修補風筒:
1.風筒上井后,首先刷洗、曬干,檢查風筒損壞情況,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2.修補風筒時,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壓邊應大于破口尺寸20mm以上。為防止補丁補后翹邊,補丁邊應裁成斜面。補丁和破口應刷凈至露出膠質風筒本色,晾干后才能涂上膠漿進行粘合。補丁粘合后應用木手錘砸實,使其粘合嚴密,保證不漏風。最后涂上滑石粉。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如果需要加長風筒時,風筒之間壓邊粘合的寬度為200mm。
4.修補好的風筒妥善保存,存放的風筒每季度晾曬1次。
5.制作彎頭及過渡節時,根據風筒的形狀和直徑制作,要注意平直。過渡節長度不小于2m。
6.晾曬、沖洗、清掃風筒時要戴口罩。風筒必須在晾干或吹干后方能粘補。
7.修補后的舊風筒,應按規格尺寸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做好標志,以便取用。
8.裝卸風筒時應注意安全,防止鐵絲劃手、扎腳和碰傷眼睛。
第13條安裝、拆除風筒時的注意事項:
1.應注意運行車輛。
2.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運轉時,必須先同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必要時可暫停輸送機,以保證作業安全。
3.登高作業時要設臺架,工作時要站穩;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電車刮、撞。
第14條地面修補風筒時的注意事項:
1.稀釋劑、膠水必須存放在單獨房間內,嚴禁煙火。
2.風筒修理室內禁止使用火爐取暖。
3.風筒修理室內應備有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五、操作準備
第10條入井前帶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熟悉分管區域的風筒直徑、長度、巷道掘進速度及貫通日期等情況。
六、安全規定
第5條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過程中必須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風筒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第7條在巷道中有提放車作業時,必須待提放車作業結束且與絞車司機聯系確認后方可作業;在膠輪車運輸巷道中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8條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風筒拐彎處要設拐彎風筒,不準拐死彎。
第9條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后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七、收尾工作
第15條井下安裝、維護風筒工作結束后,認真檢查確認質量,整理好工具,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16條地面修補風筒工作結束后,要將修補、晾干后的風筒折疊好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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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煤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為了進一步明確禹舉明煤礦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安全費用的管理,本著“專款專用,自提自用”的原則,保證礦安全費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則及范圍
第1條?? 礦按照當年原煤實際產量(證照齊全后)從成本中提取。安全費用按照噸煤不低于45元提取。
第2條? 安全費使用要遵循的原則:
1. 專款專用原則:安全費用必須用于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指出,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使用。安全費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2. 重點保證原則:安全費用要分輕重緩急,重點保證安全設備更新、風機改造、瓦斯治理、煤塵治理、防滅火等設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檢測監控系統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設施完善。
3. 突出效果原則:安全費用最終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據專款專用資金計劃通過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質量把關竣工驗收,確保投入運行后達到預期效果。
第3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 礦井主要通風設備設施。
2. 礦井瓦斯檢測監控和抽放系統;
3. 礦井綜合防塵與瓦斯突出防治;
4. 完善和改進礦井的供電系統安全設施;
5. 礦井防塵系統;
6. 礦井防滅火系統;
7. 煤礦安全救護、安全設備檢測、安全整頓、安全評價等;
8. 其他與煤礦安全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4條?? 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計劃的編制,以年度為期限,每年度的生產計劃與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同時編制、同時審批、同時下達計劃執行。
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由礦井的生產、通風、機電、安檢、調度、地質等部門分口編制,經分管安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等組織審核,礦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報公司。
第三章 實施程序及管理
第5條?? 礦生產、通風、機電、安檢、調度、地質等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的跟蹤、監督管理,所有項目要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第6條 對形成固定資產的計劃外項目,須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進行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開工采購。
第7條 計劃內設備、材料、配件的采購,必須按礦出臺的有關招投標辦法執行。安全設備的技術協議必須有相關部門及使用單位簽字后方可訂貨。
第8條 所有建設單位都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基建部負責審查工程預算。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嚴格按照礦有關招投標規定執行。
第9條 礦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專業部門、質量監督站、監理公司等有關單位對工程實行月度工程驗收,核實工程進度、工程質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10條? 礦負責對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安排、執行情況、進行全方位的監督與檢查。對違規使用,有否決權。
第11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要主動接受廣大員工群眾的監督。
第12條? 煤礦是安全費用的實施主體,要按照專業分類建立轉帳管理,做到專帳、專用、專款,明確專人管理;
第13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禹舉明煤礦。
第14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9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搞好我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交接班,同時在《安全確認移交單》上簽字。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簽字的必須停止作業。
第10篇 煤礦企業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1、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
2、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安檢處長及有關科室的負責人參加。
3、安全辦公室會議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議要抓住重點,有議由決,講求實效。其內容包括: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
(2)聽取各部門關于執行“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的情況匯報。
(3)研究分析當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分析,討論出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5)研究安全有關獎罰事項。
第11篇 z煤礦小型電器安全管理制度
1、小型電器由小型電器組統一管理,登帳、建卡、統一編號,要做到帳、卡、物、板四對照。
2、小型電器由小型電器組統一領取,統一發放,回收管理。任何單位不準到供應倉庫領用。
3、小型電器的修理由小型電器組負責,修理質量要達到檢修質量標準。
4,對井下所用小型電器,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檢查核實。
5、各使用單位要用好管好小型電器,對無故損壞或丟失小型電器者,管理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12篇 a煤礦礦長安全生產承諾制度
一、總則
1、為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該制度。
2、認真落實安全承諾制度是礦長履行崗位安全職責的基本保證,即簽訂安全承諾書。
3、按照礦安全部門下發的安全承諾書,承諾人必須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并認真履行安全承諾。
二、安全承諾內容
1、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證遵守《煤炭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
2、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保證隱患不消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3、保證做到經常督促、檢查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礦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有效實施。
5、從嚴管理,從嚴要求,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全員持證上崗,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一切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安全。
6、嚴格執行干部帶班現場指揮制度,保證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現場指揮,保證不違章指揮。
7、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控制下井作業人數,保證井下作業人員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8、加強礦井“一通三防”、機電運輸、防治水和頂板安全管理,保證做到不違章作業。
9、保證做到證照齊全,決不證照失效或者無證照非法生產。 10、負責落實本礦副礦長、班組長安全責任。
11、保證安全生產管理費用按規定提取、并足額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諾的范圍和程序
1、此承諾制度針對礦長。
2、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諾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門存檔。
四、安全承諾的要求和違反承諾的責任
1、礦長向與礦井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承諾。
2、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我礦制定的相關制度等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