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
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
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
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
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
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 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
大、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 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
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 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反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 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
第2篇 危險作業安全例會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為防止事故,制止違章,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各級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在召開生產等工作會議時,應有安全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第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例會
(一) 安全例會每季度的首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安委會主任或安全生產工作小組組長可臨時召*議。
(二) 會議由安委會工作小組組長主持召開。
(三) 參加人員:公司安委會及工作小組全體成員。
(四) 會議議程
1. 由工作小組組長傳達國家或上級安全法規、條例、文件、通知等。
2. 由專職安全員、消防員進行管理工作匯報:
(1) 上年度或上季度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總結。
(2) 擬定下年度或下季度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計劃。
(3) 指出存在的普遍問題或重大危險隱患。
3. 工作小組組長根據專職安全員、消防員的匯報作補充發言。
4. 安委會成員,即各部、辦主要負責人匯報:
(1) 本部門依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遵守與執行情況。
(2) 本部門員工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情況。
(3) 安全警示標志的遵守執行情況。
(4) 自檢中發現的問題與隱患、違章行為的處理情況。
(5) 提出本部門無能力解決的,需要安委會指導解決的問題。
5. 安委會主任、副主任針對各部、辦匯報的情況作總結發言:
(1) 針對各部、辦提出的問題,指定部門負責解決和處理。
(2) 對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五) 會后,工作小組組長針對各部、辦提出的問題,根據安委會領導的指令,制定《安委會議提出問題整改計劃表》,確定整改期限和負責整改部門或負責人。
(六) 會后,公司專職安全員起草“公司安委會會議紀要”,并針對《問題整改計劃表》的整改期限,進行復查,將復查的結果匯報安委會和工作小組。
第四條 各部、辦生產與安全例會
(一) 各生產部門、倉儲部每周召開一次,其他部、辦每月一次;例會時間由各部、辦定。
(二) 例會由部、辦主要負責人主持。
(三) 參加人員:生產部門和倉儲部由班長、兼職安全員等參加;其他部、辦由主要負責人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
(四) 會議議程:
1. 由主要負責人傳達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法規、條例、文件、通知等,并傳達公司周生產例會及安委會安全例會的會議精神。
2. 由專職安全員匯報各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與執行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與違章現象,通報處理結果。
3. 由各班長匯報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
4. 主要負責人針對大家的匯報,提出要求,并給予指導。
5. 每次會議應有會議紀要或詳細的書面會議記錄。
第五條 班組會
(一) 每班每天一次,由班長負責。
(二) 會議時間和形式由班長自定,可集中也可分崗進行。
(三) 會議內容:
1. 傳達部門例會精神。
2. 向生產崗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并如實告知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提高生產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3. 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與執行情況。
4. 指出不足,即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狀態。
(四)班組會后,由班長負責作詳細的書面記錄。
第七條本制度自2006年7月20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設備部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3篇 起重機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職責
3.1安環管理室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對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2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內容和要求
4.1 危險作業范圍
4.1.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 帶電作業:電壓在42伏以上的帶電維修作業。
4.1.3 有中毒危險的作業:指進入密閉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資存放和使用場所等有可能產生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1.4 禁火區動火作業:指在公司規定的禁火區及壓力容器與管道、儲(輸)油容器與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資貯存和使用場所等設備或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4.1.5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指公司大型設備、設施吊裝作業或使用多臺起重設備的安裝作業。
4.2 一般規定
4.2.1 各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報安環管理室審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批準后,才可進行作業。
4.2.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時期及正常情況、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三種情況的操作方法,教育每個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認真落實執行。
4.2.4 危險作業都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4.2.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4.2.6 作業中,作業人員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4.2.7 作業及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2.8 作業前應對現場人員進行清理,作業場所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停留。
4.3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4篇 某鑄造有限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 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 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 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 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 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 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 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 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 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 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 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 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 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 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 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 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第5篇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6篇 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7篇 危險作業場所動火安全制度
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第8篇 危險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第9篇 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危險作業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險作業場所人員在工作中失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該制度。
(一)本單位的危險作業人員為電工、叉車駕駛員、產品的裝卸工,生產車間的生產人員。
(二)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電工、叉車駕駛員等崗位員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備一定技術等級。
(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四)在危險作業場所作業要辦理相關的作業證件。如:壓力容器操作上崗證、電工作業上崗證、臨時用電證等,作業時并有專人負責現場看護。
(五)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六)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對于存在的隱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險作業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能擅自接觸或拆除。
第10篇 危險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確認后,方可持證上崗。
2、經常組織對特殊作業人員的基礎理論,消防知識、安全生產的培訓和記錄。
3、對危險作業人員定崗、定員、建檔建冊。
4、嚴格操作規程,嚴明組織紀律,對違章作業人員進行監督、教育、警告、罰款直至到下崗的行政處罰。
5、做好危險作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發放工作,工作時必須執證上崗,特種工作業時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每年一次)對不適合本崗位人員及時調整工作。
第11篇 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危險作業的計劃審核、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 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 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 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 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 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 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 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 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1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業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4.4.3.3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后,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4.4.3.4對作業現場進行巡回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并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 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 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2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 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 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 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3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 作業人員職責:
4.4.6.1 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 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4 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 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1 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后,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4.5.1.2 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 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 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1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簽發,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4.5.2.2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后,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并整改;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 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低壓帶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項》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第12篇 施工及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 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 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 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 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 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