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濱苑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杭州市濱文苑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本規約經小區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苑小區
物業區域概況:
1、占地面面積:42617平方米,其中東區35523平方米,西區7094平方米;
2、房屋總建筑面積:117531.24平方米;專有部分面積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東區72800.76平方米,西區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業主權利
1.業主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業主對業主大會的各項議題享有表決權;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并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就本物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業主有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4.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業主的基本義務
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約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和管理,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規約以及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和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四、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的,應自覺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141號令)有關規定,施工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二次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并按本規約相關規定施工,同時要積極配合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修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1.在房屋屋頂擅自加層建房、種草養花或搭棚、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在陽臺外安裝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墻、梁、柱(含構造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4.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荷載;
5.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6.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
8.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應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響物業整體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鄰產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業主、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或有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如滲、漏、堵、妨礙通風、妨礙采光等),應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損失等責任。
七、物業在使用過程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停車場(庫)、自行車庫等公用設施及場地;停車場(庫)、自行車庫不按規劃性質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物業整體環境或市容觀瞻的亂掛、亂貼、設立廣告牌;
4.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劃、拉繩(鐵絲)晾曬衣服等;
5.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險物質等;
6.隨意堆放建筑裝潢垃圾、雜物、亂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設置營業攤點、店鋪跨門經營;
8.未經主管部門允許,擅自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車輛,鳴喇叭和大型車輛進入住宅小區停放過夜;
10.在使用電梯時超載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壞內壁;
11.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應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第五條、第七條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如有發生,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制止,并要求相關人員改正,或報告有關國家主管機關,或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后進行處理、公告。
九、為了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其他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管理企業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在緊急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水管破裂、室內著火、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在災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無法聯系到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無法及時趕回時,為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采取非正常方式進入屋內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由事故引發者承擔。
十、業主應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利益,愛護小區公共設施、公共設備、公共綠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相關場地;因人為使用不當造成公共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