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動火安全管理規范范文
一、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三、職責
3.1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單。
3.2安全組負責對動火進行監控,并配備相關滅火器材。
四、工作內容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4.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4.2廠內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4.2.2禁火區
4.2.2.1危險區:生產車間、成品倉庫、原紙倉庫,地下油罐區、車庫、板室、堆 場、化驗室等。
4.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4.3動火原則
4.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4.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4.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4.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申請單》,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組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申請單》需向安全組領取。
4.4.2《動火申請單》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申請單》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4.4.3《動火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組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4.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4.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申請單》、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4.5動火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帶入其他火種。
4.5.2安全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4.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4.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安全措施
4.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4.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4.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4.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4.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4.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4.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4.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五、相關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5.3《動火申請單》
第2篇 動火動焊安全管理規定
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
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
3.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措施完善有效,手續齊全,經過批準。
4.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書者,不得上崗動火、動焊。
5.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規定電壓的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動火、動焊。
6. 未經領導同意,任何部門人員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動火、動焊。
7. 動火、動焊前應徹底清理被焊接的設備或管路,對有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化學處理。如無法確認是否處理徹底時,應進行預燒處理,預燒時,必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8. 對接觸危險品的設備及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經過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9. 在氧氣管路上動火時,必須絕對切斷氧氣;在煤氣管上動火,確認煤氣后方可動火。
10. 動火、動焊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能離開。
第3篇 小區消防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小區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1)需在小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諾遵守小區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2)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序,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簽署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地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鸱N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廣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處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五)相關表格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申請表
動火審批申請登記表
第4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規定場所除外)。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人員、消防保衛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理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康膮^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
6.4.1 施工區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5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6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F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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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7篇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8篇 動火作業二級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分廠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范 圍
1、本規定適用于分廠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程 序
1、動火作業的分級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范圍
在汽柴油加油站(庫)、危險品庫、物料倉庫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范圍
除一級動火作業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由動火作業班組通過流程串發報請車間主任、安全員、分廠廠長。
四、管理規定
1、動火作業前,動火監護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2、動火作業前,動火操作人員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確認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所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4、動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操作人員要堅持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的原則。
7、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動火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開現場。
8、凡各車間不按要求辦二級動火操作票進行動火作業,檢查發現一次處罰動火操作者200元;對動火車間主任處罰100元;處罰車間500元。
第9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11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第12篇 動火與審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以下個部位動火,必須按三級動火制度逐級審批,具備動火條件時方可動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氣焊、電焊作業以及其他明火作業;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業;
(三) 機械設備及其他電器設備的明火作業。
2、 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申請,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 一級動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動火,由公司保安部批準;
(二) 二級動火是指可燃物比較多的部位、重要設備、生產要害部位動火,由公司消防大隊批準;
(三) 三級動火是指有可燃物質存在,可能引發火災的部位動火,由公司負責消防安全的職能部門批準。
3、 一級動火時,要有消防安全人員一級消防車輛現場監護、指導;二級、三級動火作業時,要有消防安全人員現場指導、監護。動火施工人員要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從事動火作業各類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動火區域劃分
根據建筑工程選址位置、施工周圍環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施工工藝、施工部位不同,其動火區域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動火區域(也稱為禁火區域)
1、 在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廠區,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現場。
2、 建筑工程周圍存在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在防火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施工部位。
3、 施工現場內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庫區。
4、 施工現場木工作業處和半成品加工區。
5、 在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配置或者調和易燃易爆液體和涂刷油漆作業。
二級動火區域
1、 在禁火區域周圍動火作業區。
2、 登高焊接或者氣割作業區。
3、 磚木結構臨時食堂爐灶處。
三級動火區域
1、 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處得動火作業。
2、 施工現場燃煤茶爐處。
3、 冬季燃煤取暖的辦公室、宿舍等生活設施。
在一級、二級動火區域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認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在生產或者貯存易燃易爆品的場區施工,施工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建立動火信息通報制度,自覺遵守相關單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災。做到動火作業先申請,后作業,不批準,不動火。
動火證是消防安全的一項重要制度,動火證的管理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動火證由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審批。動火作業沒經過審批的,一律不得實施動火作業。
施工現場倉庫防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