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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5 19:50:04 查看人數:46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保衛工作,預防、減少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保障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維護穩定、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主要領導是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減少違法犯罪,消除安全隱患,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為公司經營管理創造良好環境。

      第五條 安全保衛工作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各部門經營管理目標,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到崗位的管理辦法。在公司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評先授獎、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六條 保衛部在公司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綜治委和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是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下設獨立的保衛部,配備專職保衛人員、現場勘查器材、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經費單獨預算。

      第九條 各部門必須安排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建立與業務工作相配套的安全保衛制度和措施。

      第十條 根據公安部門要求和公司實際,營業網點配備專職值班守衛人員;營業網點專職值班守衛人員的配備由公司統一組織實施;營業網點在公司保衛部門指導下制定相應制度辦法,嚴格規范專職值班守衛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衛工作機構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一條 公司保衛部的職責:

      (一)組織實施公司、公安部門和綜治委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部門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公司安全保衛和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辦法和規定;

      (五)負責對公司員工的安全防范教育,開展應急防暴、防扒、防火演練等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專職守衛人員管理、培訓工作,自衛武器的管理以及安全設施建設工作;

      (七)依法協助公安等機關處理公司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

      (八)完成公司領導和上級綜治委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公司保衛部的權限:

      (一)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并提出紀律處分意見;

      (二)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要害崗位人員進行檢查,發現不稱職人員,及時向領導提出調整建議;

      (三)對安全保衛工作檢查結果,逐級報告,在公司內通報;

      (四)對在安全保衛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向公司領導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第四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十三條 公司統一管理、協調、規劃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綜治委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文件和會議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安全保衛隊伍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認真分析安全保衛工作情況,及時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關心安全保衛人員的生活,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四)組織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督促各部門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公司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強對本部門員工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知識教育,提高員工安全防范能力;

      (二)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防范措施及辦法;

      (三)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四)隨時檢查本部門員工在營業期間執行重點部位操作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掌握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員工的反常表現,要做到早發現、早解決并及時向公司保衛部門報告;

      (六)本部門發生案件或災難性事故等應及時報告公司保衛部門,性質嚴重的同時應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應立即組織人員保護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公司和公安機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設施是保證公司資金、財產和職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包括:

      (一)保管箱、財務室、檔案室、財富中心等重點防控點的建筑防范設施;

      (二)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公司保衛部負責安全設施工程圖紙的審查和竣工驗收,新建、改建網點安全設施必須一次達標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衛部組織、培訓兼職安全技術人員,了解器材性能,學會使用、保養和簡單維修;

      (三)公司保衛部組織制定安全設施使用管理制度辦法,經常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達不到標準或違反使用規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依照公安部門對金融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制定安全設施達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精心組織落實。

      第十九條 公司安全設施費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設施均由保衛部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安全設施達標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構建費用預算,安全設施費用一次列入公司費用。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公司保衛部必須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一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崗位人員的防范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安全設施建設和自衛器械管理情況;

      (四)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五)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檢查工作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每次檢查要有文字記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要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結果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

      (一)對安全防范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要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要給予批評;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指出并進行記載,能立即整改的當場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二)對違反規章制度的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人員發現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后,應及時報告公司保衛部,同時報告公司領導、公安機關。保衛部接到報告要立即趕到現場,重大惡性案件,公司領導應及時趕到。部門或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積極配合公司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衛部要及時受理各部門的報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據公司領導的指示進行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后確認不屬于保衛部管轄的,應及時移交相關管轄機關。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逐級向公司領導、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部門匯報案情或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安全保衛檔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記、統計、上報工作,積累案件資料,為總結分析案件特點、作案手段、發案原因和決策提供依據。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經過嚴格考核,安全保衛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公司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執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防止災害事故發生,為保衛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做出貢獻的個人;

      (三)協助查破案件有功的個人;

      (四)在安全保衛工作中認真負責,忠于職守,成績突出的個人;

      (五)其他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并逐級追究有關負責人以及當事人的責任。

      (一)管理混亂,紀律松懈,安全保衛責任制未落實,對隱患、漏洞沒按時整改,致使責任性案件事故發生的;

      (二)因失職、瀆職、嚴重官僚主義而導致發生責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致使公司財產、職工人身安全遭到損失的;

      (四)對發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時報告、隱瞞、不報,或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包庇、袒護、減輕責任的;

      (五)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理不力,以致發生集體*、聚眾鬧事等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而導致案件或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處罰或追究責任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安全生產、保衛工作管理獎罰辦法

      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的具體情況,對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管理獎罰辦法規定如下:

      一、獎勵

      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凡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和保衛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經評選審核后,給予獎勵。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和保衛消防等工作管理條例及規范標準,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安全生產事故、職業性危害中做出顯著貢獻的。

      2、年度內責任單位區域內無安全生產重傷以上事故、無環境污染事件、無治安以上案件、無火災事故。獎勵單位1000元~3000元,獎勵有關人員每人300元~500元。

      3、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發生的有功或有關人員,獎勵每人300~1000元。

      4、在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及活動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評比中,被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獎勵個人300~800元。。

      二、處罰

      (一)一般規定

      1、在安全競賽活動中,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2、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時,必須及時如實上報,隱瞞不報將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200元。

      3、在上級文明安全工地檢查或驗收中,對影響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責任單位被評為文明安全工地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3000元。

      4、對上級主管部門、執法單位、工程監理和項目部檢查中書面提出來的隱患或違章,整改不力、不及時或者重復出現的隱患或違章,對責任單位每項(條)處罰1000~3000元。如責任單位對各級部門提出的隱患在限期內不整改的,將由項目部或分部直接安排人員、物資設備進行整改,一切費用由責任承擔。

      5、野蠻施工,挖(碰)斷地下電纜、光纜、自來水、燃氣管道等,對責任單位處罰5000~10000元。

      6、凡是進入地鐵四號線第10~11合同段工程施工的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勞務或分包隊伍及人員必須經過市建委注冊備案,各分部及時將勞務或分包隊伍的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備案資料和人員花名冊等收集上報責任單位。

      7、勞務或專業分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的對本單位人員的管理,隨時(來人不得超過1天)向分部報告新進場人員的情況,對瞞報、遲報、漏報的勞務或專業分包單位每按人數一次處罰30元~50元。

      8、對新進場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未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現場作業的,對勞務、分包單位按每一人(次)處罰30~50元。

      (二)基礎工程

      1、開挖溝、槽、坑等土方施工,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深度超過1.5米未按規定放坡或無防坍塌措施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0~5000元。

      2、開挖溝、槽、坑深度超過2米時,周圍未設置合格防護欄和用密目網封閉。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0~3000元。

      3、溝、槽、坑未搭設上下人員合格爬梯的。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4、在危險處和通道處及行人過路處開挖的溝、槽、坑未設紅色標志燈,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5、施工過程中未做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對責任單位每次(工序)處罰500~1000元。

      6、土方施工中,在坑、溝、槽1米以內堆土、堆料、停置機具,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

      7、人工挖土時,嚴禁掏挖,對安排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處罰100元~300元。

      8、人工挖大孔徑樁施工未辦理審批手續,未采取通風措施和未設專人監護,對責任單位和班組分別處罰100元~300元。

      9、綁扎墻、柱鋼筋和支模板時,無合格的腳手架,對責任單位處罰500~1000元。對簡易架子不安規范搭設的,對責任單位處罰200~500元。

      10、人員在鋼支撐上行走、冠梁護欄里(基坑臨邊)行走或作業的,沒有保護措施的,對責任人處罰200~500元。

      (三)隧道暗挖施工

      1、班前(安全教育)講話有記錄,無記錄對班組每次處罰50元~100元。

      2、進入豎井或隧道內作業人員未掛牌以及掛的牌數量與人員數量不相符的,對責任單位按每相差1人次處罰100~200元。

      3、現場應急搶險物資儲備不能滿足于施工要求的,對責任單位按每次處罰300~500元。

      4、人員上下梯子和安全通道搭設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5、上臺階、下臺階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

      6、不按規定挖土(超挖、掏挖)、土體放坡不符合要求、預留核心土過小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300元~500元。

      8、隧道內(初襯、二襯)施工未安裝應急照明燈;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300元~500元。

      7、不按規定要求設超前小導管的,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300元~500元。

      (四)腳手架

      1、搭設腳手架時沒有施工方案,對安排施工責任人處罰100元~300元。

      2、搭設、拆除腳手架無安全技術交底,對責任單位每次(工序)處罰500~1000元。

      3、架子未經過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和班組分別處罰500元。

      4、因基礎不平整、不夯實造成下沉或傾斜現象,對架子負責單位和搭設責任人每延米處罰30元50元。

      5、立桿未設底托、立桿墊板不合格、無掃地桿、立桿和橫桿間距不規范、立桿明顯不正、大橫桿明顯不平等,對搭設責任單位每項處罰100元~200元。

      6、防護欄桿沒有跟上作業面、有兩道護身欄無擋腳板、有一道護身欄和作業面防護不嚴,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7、作業面腳手板未滿鋪、有探頭板、飛跳板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8、鋼管立桿、橫桿扣件連接不牢,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9、上下架子無馬道以及馬道不合格,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0、剪刀撐缺組或搭設不合格,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五)安全防護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佩戴不規范的,一線施工人員處罰10元~30元,管理人員處罰30元~50元。

      2、高處作業及危險處作業不系安全帶。對當事人處罰20元。

      3、電工作業時不穿絕緣鞋,每人次處罰20元。

      4、電焊工作業不穿絕緣鞋、不帶絕緣手套和不帶防護眼鏡。每項每人次處罰2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崗,粉塵作業無口罩,每項每人次處罰10元。

      (以上五條當場處罰交現金,如拿不出現金或態度不好,處罰5—10倍罰款)

      6、安全網搭設不合格,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7、水平網內有雜物不及清理。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8、坑、洞、井口無防護或設防護不牢固,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

      9、1.5米*1.5米以下洞口必須有網片防護和蓋板防護。缺少時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

      10、1.5米*1.5米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和水平網,缺少時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

      11、深度達2米的臨邊無防護,每延長米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12、護身欄桿搭設不規范、臨邊防護不嚴,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

      13、安全防護設施(包括永久性或臨時性)拆除,未事先報告安全管理部門以及批準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

      (六)起重吊裝

      1、龍門架支搭、拆除作業無方案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

      2、龍門架支搭、拆除作業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3、龍門架支搭后無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4、無日常檢查維修記錄以及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5、汽車式、輪胎式起重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每少支一支腿或不墊方木,每一項(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對操作手處罰200元~500元。

      6、起重機(包括龍門吊和電動葫蘆)作業時必須有專業信號人員在場指揮,現場無專業信號人員指揮時,對責任單位、違章指揮人員和起重機操作手分別處罰200元~300元。

      7、司機(包括龍門吊和電動葫蘆操作手)違反“十不吊”的規定,對個人每次處罰100元~500元。

      8、租賃的起重吊裝、大型機械設備進場時未簽訂合同、安全協議和報驗備案手續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500元~2000元。

      (七)施工機具

      1、傳動部分無護罩,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2、電動機具無保護零線每臺對使用單位處罰50元~100元。

      3、電動機具無漏電保護器,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4、電動機具無防雨、防砸,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5、平刨無護手裝置,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6、 園鋸無安全檔、無分料器,每臺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50元~100元。

      7、電焊機一次線超過5米,二次線超過30米,對責任單位每項處罰20元~50元。

      8、電焊機二次線無線鼻子,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20元~50元。

      9 電焊機把線破損嚴重,線路接頭超過3個,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50元。

      10、攪拌機鋼絲繩銹損超標,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00元。

      11、攪拌機無保險勾(銷)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20元~50元。

      12、停用攪拌機提斗不使用保險勾(銷)每個對攪拌機司機處罰10元~2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200元。

      14、 使用氣焊設備、三點距離不符合規定,每臺對氣焊工處罰20元~50元。

      15、壓力氣瓶無防曬措施,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16、現場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無防震膠圈和防護帽的,對責任單位每個處罰20元~100元。

      17、壓力容器安全閥失靈,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200元。

      18、壓力容器無指示壓力表、膠氣管老化,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50元。

      19、園鋸使用倒順開關,對電工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0、打夯機和其他機具使用倒順開關,對電工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機時單人操作,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100元。

      22、卷揚機剎車不靈不及時維修,每臺對司機處罰50元~100元

      (八) 安全用電

      1、施組變更未經審批就進行施工,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2、臨電設施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300元。

      3、使用沒有“3c”認證電氣產品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50元。

      4、內外電架空線路與建筑物(含腳手架)水平距離小于規定距離并無防護,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150元。

      5、配電箱無合格滅火器,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

      6、配電箱內堆放無關物料,每處對責任單位處罰30元~50元。

      7、電纜地埋敷設不符合規范標準,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50元。

      8、地埋敷設電纜地面無電纜走向標樁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9、施工現場電纜用金屬掛架,對責任單每延米位罰20元~30元。

      10、施工現場電纜滿地爬,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30元。

      11、垂直敷設電纜固定支架少,每少一點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50~100元。

      12、電源線破損仍在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50元~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13、電源線嚴重老化仍在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延長米處罰20元~50元,對電工處罰10元~20元。

      14、保護零線用獨股銅線,每處對電工處罰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護零壓接未使用涮錫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護零未按規范壓接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元~3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17、保護零未使用多股黃綠雙色線,每個箱子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18、保護零線有接頭,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19、保護零線接線壓接不牢,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20、配電箱、開關、輸入、輸出導線未分清相序,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50元,電工負責人20元。

      21、固定配電箱護欄無接地的,對電工處罰30元。

      22、配電箱操作平臺無絕緣墊,對電工每處處罰30元。

      23、配電箱、開關箱高度達不到標準的,對電工處罰30元。

      24、配電箱、開關箱、標簽字體、系統圖規格不標準,每臺對責任單位處罰5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25、配電箱、開關箱系統圖與箱內電器不符,對電工處罰30元。

      26、配電箱無防護棚、無防雨和防砸措施,圍攔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500元。

      27、配電箱、開關箱無單位名牌、無編號、無負責人名稱,未加鎖、內、外部臟亂,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5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50元。

      28、固定配電箱圍欄未掛警示牌,對責任單位每個箱處罰100元。

      29、配電箱未做重復接地或重復接地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對電工每處處罰50元。

      30、配電箱、開關箱內電器輸入輸出端未壓銅線鼻子或未涮錫的,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1、配電箱、開關箱、箱體不合格,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32、 配電箱、開關箱內帶電體明露,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3、 配電箱、開關箱內導線排列不整,壓線不牢,對電工每臺處罰30元。

      34、 配電箱、開關箱內開關規格小于所控容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35、 配電箱、開關箱內、外不整潔、有雜物,對電工每臺處罰20元。

      36、上下級電箱、開關不匹配、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

      37、 施工現場不按配電箱、開關箱分級配電,無三級漏電保護的,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

      38、在配電箱直接接電氣設備的,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300元~500元。

      39、配電箱被土埋或水淹、每個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0、配電箱周圍2米內堆物料,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41、開關箱與用電設備距離大于5米,對電工每臺處罰20元。

      42、 固定箱與流動箱距離大于30米,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50元。

      43、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設備(含二臺),每多一臺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4、不按規范要求選用漏電保安器,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30元。

      45、漏電保安器失靈不及時更換,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200元,對電工處罰20元

      46、照明燈具距地面垂直距離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

      47、照明燈具與易燃物安全距離不夠,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

      48、金屬流動碘鎢燈支架不牢、當做行燈使用,對責任單位每個處罰20元。

      49、金屬流動碘鎢燈不接保護零線、支架無絕緣手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100元~300元。

      50、行燈電源使用塑皮線,對責任單位每處處罰50元。

      51、低壓照明變壓器不設雙側熔斷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

      52、低壓照明變壓器、不防雨、不防潮、無防護措施,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53、在設備專用開關箱亂接電源的,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元。

      54、使用電設備達不到3級漏電保護,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200元。

      55、停用1小時以上的用電設備開關箱不斷電上鎖的,對電工每處處罰20元。

      56、電焊機一、二次線嚴重老化或地線借路或雙線不到位,對責任單位每延米處罰20元。

      57、電焊機一、二次線防護罩不全,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100元。

      58、電焊機未安裝節電保護器或節電保護器失靈,對責任單位每臺處罰300元500元。

      59、從事振搗夯實施工時不穿戴防護用品的,對操作人員處罰50元。

      (九) 持證上崗

      1、有特種作業證,不持證上崗者,每人處罰20元。

      2、特種作業(電工、電氣焊、起重信號、場內駕駛、架子)人員無證上崗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

      3、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與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內容不相符合,每人處罰50元。

      4、頂替使用他人操作證者,對操作者和證件持有者各處罰100元。

      5、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從事與所持證件不同工種和專業的,對委派人員處罰100元,對操作人員處罰50元。

      6、委派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對委派人處罰200元,對操作人員處罰100元。

      (十)消防保衛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業,防火安全交底針對性差。未編制防火措施,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2、進行電氣焊、防水等危險性作業時,無防火要求和措施,未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3 、從事電、氣焊切割作業無操作證,動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對焊工處罰300元~5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臨時建筑或庫房,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5、在施工現場內吸煙的,對當事人一次處罰10元~20元,地面上的煙頭無法確認當事人的,按管轄地段區域劃分對責任單位每個煙頭處罰50元。

      6、冬施保溫材料的存放與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溫材料,對責任單位處罰500元~1000元。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安全保衛部門批準使用電熱器具,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8、焊工從事電、氣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業未辦理用火手續的,未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或用火證過期失效,施工中改變動火點,未重新辦理手續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項對當事人處罰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設專庫存放,未分類單獨存放,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0、施工現場無明顯防火標志,,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的重點部位(木工加工場所、油料和倉庫等),未配備消防器材或未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過期失效,不及時進行維修、保養,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凍保溫措施,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徑小于65毫米,開啟工具、栓口、水龍帶等設施存在缺陷,每項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500元。

      第3篇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治安秩序,優化校園治安環境,搞好綜合治理,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發生的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除國家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規定。執行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二章治安保衛管理組織

      第三條:學院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在院黨委和地方政法部門領導下,立足宣傳教育,貫徹國家有關法規和指示,制定學院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協調全院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分析全院治安形勢,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時處理學院發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條:保衛處是學院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院領導和上級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治安保衛工作。保衛處具有行使院內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權、執行權、處分權、檢查監督權及上級公安部門和本規定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校衛隊在保衛處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負責學院大門的警衛和院內治安巡邏工作。校衛隊員對進出大門的人員、車輛、物資具有詢問、檢查、登記及授予的處理權,對院內治安事件有調查、報告、勸解和當場制止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章學院內部人員管理

      第六條:在本院注冊常住戶口的人員為學院內部人員。院內人員應自覺維護學院治安秩序,積極支持和配合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禁止一切違法違紀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現象發生。

      第七條:院內人員應服從門衛的管理和糾察,騎自行車必須下車通過,機動車必須停車示意,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八條:院內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本院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打架斗毆,酗酒滋事,高聲叫罵,亂扔雜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損害或誹謗他人聲譽。

      (二)不準損壞、侵犯或偷竊公私財物。

      (三)不準賭博,不準放映、觀看、傳播、復制淫穢音像制品;不準調戲婦女和對女學生使用下流語言;不準私自引入院外人員滯留在學生公寓、職工宿舍過夜。

      (四)不準私自闖入辦公區、教學區影響擾亂工作和教學秩序;不準威脅、阻礙或干預治安人員執行任務。

      (五)不準加入*組織,不準聚眾鬧事、散布政治謠言、張貼大小字報、鼓動罷工罷課。

      (六)禁止在院內違法經商、兜售迷信物品;不準制造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條:院內人員應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積極向治安保衛部門舉報一切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勸阻、調釋、消除民事糾紛,制止不法行為。

      第四章 外來人員管理

      第十條:外來的施工隊、民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必須遵守學院治安管理規定。各用工主管部門、單位應對外來人員及時進行遵紀教育,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與保衛部門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和辦理有關規定的手續。

      第十一條:外來人員必須在兩天內到保衛處辦理以下手續:

      (一)登記注冊。進行登記注冊個人必須持有身份證、工作證或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件,并出示工作單位或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介紹信。集體登記注冊必須出示其上一級單位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并按規定注冊登記所屬人員及情況。

      (二)凡在學院兩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須辦理本院“臨時出入證”,并交納用證押金。

      (三)凡在學院十五天以上者除辦理“臨時出入證”外,還須辦理“暫住戶口”(不住宿者不辦)?!皶鹤艨凇笨勺孕械脚沙鏊k理,也可由保衛處代辦,收費標準按派出所規定數額交納,但自行到派出所辦理者必須及時到保衛處登記備案。辦“暫住戶口”跨年度的,必須按規定驗證。

      (四)外來人員必須按規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五)學生、臨時工家屬來院探親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確須住宿者兩天以上必須辦理“臨時出入證”,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須辦理“暫住戶口”。

      第十二條:外來人員除必須遵守學院有關制度和本規定第三章條款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隱瞞身份、冒名頂替、偽造涂改證件、轉證出租、出賣“暫住戶口”或“臨時出入證”。

      (二)嚴禁進行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不準隱瞞、窩藏違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不準在學院內隨意停放、鳴笛。外來車輛門衛一律進行登記,指定停放位置,不準在院內亂跑亂放。過夜外來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條:嚴禁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在學院內隨意亂放,所有進入本院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一律停放在停車區,并放牢上鎖,有序排列。保衛人員發現隨意停放或不上鎖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有權扣押,車主認領必須持車證和身份證。不按規定停放丟失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保衛部門不予受理報案。

      第十五條:凡拉運物資出院門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蓋有公章、主管負責人簽字的出門證,經保衛部門檢查登記方可放行。出入證由保衛處統一印制,加蓋保衛處公章。各部門主管領導簽發出門證時,應注明物資名稱,主要價格和數量。私人物品出門,門衛有權檢查詢問。凡手續不全或不能證明物資來路及違章出門的人,門衛有權扣押。

      第六章 重點要害部門管理

      第十六條:院領導辦公室、財務處、檔案室、圖書館、微機室、化學藥品庫、實驗中心、爆炸物品存放處、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電室、鍋爐房、物資倉庫、車庫等為重點要害部門。治安管理規定如下:

      (一)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部門對要害部位要明確責任人,學院與其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重點要害部位具有領導、檢查、監督等義務和權力,并對該部位的治安安全負有領導責任。

      (二)各重點要害部位要確定具體的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發生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三)個別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夜間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恪盡職守,在值班期間發生的問題,要追究值班人員責任。

      (四)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章制度,打印上墻。對所配防盜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嚴格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竊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條:凡有現金存放的部門、單位,必須有專人保管,設立防護措施,存放金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取送現金數額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專車專人押送。

      第七章商業攤點治安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外來人員進院擺地攤、收破爛雜物或到處叫賣。

      嚴禁院內人員在辦公場所、教學區、學生公寓、教工宿舍內部違法經商和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治安保衛人員一經發現,有權當場制止和取締,對不聽勸阻者,有權沒收物品。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學院內指定范圍經商的商業攤點,必須在開業的同時完備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及有關工商衛生手續。夜間有人看守,并按規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第八章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條款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均應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的程序和實施,由保衛處按照處罰程度,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根據當事人或責任人違紀的情節輕重提出建議或做出決定,按各級處罰的權限執行。

      第二十一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條款的行為,應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附以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九章治安管理獎勵

      第二十二條:凡對我院治安保衛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對維護學院秩序,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搶救國家財產、

      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有功者,可參照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學院的獎懲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執行。

      第4篇 安全保衛工作目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供暖二處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綜治等安全管理,明確落實各部門的各項安全保衛控制指標,強化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供暖二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供暖二處所屬各部門及員工均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二、 供暖二處安全保衛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防控結合、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

      三、 供暖二處對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認真執行“責任追究制”和“一票否決權制”,落實逐級安全保衛責任制。

      四、 加強供暖二處安全保衛管理, 維護企業內部的安全穩定是供暖二處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一切違章、違紀等危害安全穩定的行為或隱患均有權制止或舉報。

      五、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 運行部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同時可委托一名副職主管安全保衛工作,是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 各運行部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精干、夠用”的原則,依法單獨配備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三) 運行部應依法分別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含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含治安管理、內部穩定、國家安全),并按員工總數(含外施隊、外來務工人員)15%—20%的比例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定期開展活動。

      (四) 運行部應結合實際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救援預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做到人員、責任、設備、措施四落實,并定期組織演練。

      (五) 運行部的安全保衛職責應按照公司《安全保衛責任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及人員的安全保衛崗位職責,并經常檢查落實情況。

      (六) 供暖二處員工(含外施隊、外來務工人員)應嚴格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單位不準安排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嚴禁無證上崗。

      六、目標管理

      供暖二處依據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保衛控制指標,結合實際對所屬部門量化分解下達公司的各項安全保衛控制指標,各運行部應依據供暖二處下達的各項安全保衛控制指標,結合實際繼續層層細化分解落實到基層班組、個人,做到“橫到邊、縱到底”。

      (一)、安全生產指標:

      1.不發生因工死亡、重傷和一起3人以上的輕傷事故。

      2.不發生鍋爐和壓力容器爆炸事故。

      3.不發生機械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操作運行事故。

      4.工傷頻率控制在24‰以內,工傷工日損失率控制在2‰以內。

      (二)、治安管理指標:

      1.治安、刑事案件控制在員工總數的0.5‰以內。

      2.受治安處罰的違法人員控制在員工總數的1.3‰以內。

      3.受勞動教育及刑罰處理的犯罪人員控制在員工總數的0.5‰以內。

      4.不發生員工到上級單位和社會聚眾鬧事事件。

      (三)、消防管理指標:

      1.不發生嚴重燒傷1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2.重要工程、要害部位和重大政治活動期間不發生火險事故。

      (四)、交通管理指標:

      不發生甲方或同等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含非機動車和行人)

      (五)、其他管理指標:

      1.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犯罪案件。

      2.不發生煤氣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不發生單位內部的溺水死亡事故(單位組織活動)。

      4、本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我單位與各部室、運行部、員工簽訂了安全保衛責任書。根據公司的要求,供暖二處對各運行部定期組織達標考核評價。

      七、管理辦法

      (一)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提高認識,確保安全”

      的方針。

      (二)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推委扯皮,玩忽職守,導致發生

      事故、事件給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運行部或個人,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各運行部、各部室及個人,凡違反供暖二處安全保衛目標管理辦法,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將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冬季供暖,夏季施工生產期間,凡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導致發生安全事故,事件的,視情節輕重,將依據公司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上級提出的各類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進行通報批評。

      (六)對屢教不改或整改不徹底,仍構成安全隱患的,對該運行部、運行部經理、及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通報批評。

      (七)供暖二處對各運行部定期組織達標考核,對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并直接與經濟掛鉤,獎優罰劣。

      八、達標獎勵

      (一)凡認真落實本規定,全面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安全保衛各項控制指標,并經供暖二處達標考核評價總分在80分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獲得年終先進評比資格。

      (二) 獲得年終先進評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評比程序被評為公司級先進的,由供暖二處主管部門報請審批后,在公司范圍內通報表彰,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為進一步加強過程管理,充分發揮獎勵的作用,切實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目的,對在日常安全保衛工作中,認真履行本級(崗位)安全保衛職責,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制度、措施,并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經供暖二處主管部門審核、提議并報請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由公司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勵。

      九、超標處罰

      (一) 安全保衛目標管理超標處罰,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提高認識、確保安全”的方針,和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 凡違反本規定發生事故(事件),突破供暖二處下達的安全保衛控制指標,給供暖二處造成不良影響的,均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超標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該項目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處罰的種類、權限、方式

      (一)處罰種類

      1、 警告;

      2、 經濟處罰(含罰款、減免經營兌現獎、取消工資晉級、扣除責任保證金、降薪等);

      3、 責令停工、停業整頓;

      4、 通報批評;

      5、 取消評優資格;

      6、 追究行政責任(含處分、停職、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7、 公司決定的其他處罰;

      (二) 處罰的權限。

      1、警告、罰款、責令停工、停業整頓、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的處罰,供暖二處安全保衛部門及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均有權決定;

      2、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處罰,由供暖二處安全保衛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報供暖二處主管經理審定,經供暖二處安委會審批后施行。

      (三)處罰的方式。

      1、實施處罰時,主罰部門須填寫公司統一制作的《***安全處罰通知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所罰款項應及時交供暖二處同級財務部門入賬,嚴禁留存本部門;

      2、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罰對象違章違紀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應當享有的權利,嚴禁以權謀私;

      3、被處罰對象自接到《***安全處罰通知書》3日內應主動將罰金交到指定財務部門,如有實際困難應及時與主罰部門協商擇日落實,凡無正當理由逾期3日未交或表示拒交者,主罰部門應當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4、被處罰對象對主罰部門給予的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主罰部門負責人必須耐心聽取被處罰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及時進行復核,經復核證明處罰有誤的,主罰部門負責人應積極向被處罰對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于5日內將錯罰款項全額退還被處罰對象,或做出撤消處罰決定書;

      5、供暖二處各部門安全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阻礙、干擾安全保衛人員的正常工作,或向安全保衛人員提供虛假情況,否則由主管部門參照相關法規對單位或當事人加倍處罰。

      十一、處罰標準

      (一) 安全保衛目標管理,嚴格按照公司《安全保衛目標管理規定》執行。對年內超標部門,視其事故(事件)和責任程度,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按下列標準實施處罰。

      (二)發生死亡事故(含市政府下達的六種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標即:因工、火災、交通肇事、食物中毒、煤氣中毒、溺水死亡),每死亡一人,對運行部主要責任人按照公司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并追究行政責任,對相關責任人處2000元-20000元罰款,并追究行政責任,死亡一人以上,每超過一人,在此基礎上加倍處罰。取消單位年終評比資格,并進行通報批評。

      (三)各運行部在施工生產活動中,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嚴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若發生,將對相關責任人處1000元至10000元處罰,取消工資晉級資格,追究行政責任。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按照“責任書”進行經濟處罰,追究行政責任。

      (四)加強對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及液壓氣安全檢查及安全使用的管理,杜絕重傷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輕傷事故的發生。發生一起,對相關責任人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資格,追究行政責任,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追究行政責任。

      (五)對發生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0元,并給單位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發生一起,對相關負責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資格,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嚴肅處理。

      四、加強對各部室、運行部年內治安綜合治理的管理,確保單位內部穩定。對各類事故(事件)隱瞞不報、遲報或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個人,一經發現,參照上述條款加倍處罰。

      (六)對于在安全檢查中,查出來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進行及時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雖未發生事故,但被上級單位進行處罰,或被新聞媒體曝光,每發生一起對相關責任人處300元至1000元罰款,取消工資晉級的資格。對運行部主要負責人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在供暖二處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七)加強對鍋爐房、施工現場日常監督檢查,凡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均按公司《不符合項處罰條例》執行,凡構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按下列標準處罰:

      1、構成嚴重違章或重大隱患的,對鍋爐房、施工現場,所管的運行部,每項處500元至2000元處罰,對相關責任人每項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責令停工整頓,通報批評;

      2、對上級提出的各類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或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對該運行部每項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對相應責任人每項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

      3、對屢教不改或整改不徹底,仍構成安全隱患的,對該運行部及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據公司《安全保衛目標管理條例》及本規定相關條款加倍處罰,并通報批評。

      首華物業供暖二處

      2023年1 月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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