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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8 09:55:07 查看人數:80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第1篇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治安秩序,優化校園治安環境,搞好綜合治理,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發生的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除國家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規定。執行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二章治安保衛管理組織

      第三條:學院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在院黨委和地方政法部門領導下,立足宣傳教育,貫徹國家有關法規和指示,制定學院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協調全院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分析全院治安形勢,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時處理學院發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條:保衛處是學院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院領導和上級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治安保衛工作。保衛處具有行使院內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權、執行權、處分權、檢查監督權及上級公安部門和本規定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校衛隊在保衛處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負責學院大門的警衛和院內治安巡邏工作。校衛隊員對進出大門的人員、車輛、物資具有詢問、檢查、登記及授予的處理權,對院內治安事件有調查、報告、勸解和當場制止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章學院內部人員管理

      第六條:在本院注冊常住戶口的人員為學院內部人員。院內人員應自覺維護學院治安秩序,積極支持和配合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禁止一切違法違紀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現象發生。

      第七條:院內人員應服從門衛的管理和糾察,騎自行車必須下車通過,機動車必須停車示意,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八條:院內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本院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打架斗毆,酗酒滋事,高聲叫罵,亂扔雜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損害或誹謗他人聲譽。

      (二)不準損壞、侵犯或偷竊公私財物。

      (三)不準賭博,不準放映、觀看、傳播、復制淫穢音像制品;不準調戲婦女和對女學生使用下流語言;不準私自引入院外人員滯留在學生公寓、職工宿舍過夜。

      (四)不準私自闖入辦公區、教學區影響擾亂工作和教學秩序;不準威脅、阻礙或干預治安人員執行任務。

      (五)不準加入*組織,不準聚眾鬧事、散布政治謠言、張貼大小字報、鼓動罷工罷課。

      (六)禁止在院內違法經商、兜售迷信物品;不準制造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條:院內人員應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積極向治安保衛部門舉報一切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勸阻、調釋、消除民事糾紛,制止不法行為。

      第四章 外來人員管理

      第十條:外來的施工隊、民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必須遵守學院治安管理規定。各用工主管部門、單位應對外來人員及時進行遵紀教育,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與保衛部門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和辦理有關規定的手續。

      第十一條:外來人員必須在兩天內到保衛處辦理以下手續:

      (一)登記注冊。進行登記注冊個人必須持有身份證、工作證或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件,并出示工作單位或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介紹信。集體登記注冊必須出示其上一級單位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并按規定注冊登記所屬人員及情況。

      (二)凡在學院兩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須辦理本院“臨時出入證”,并交納用證押金。

      (三)凡在學院十五天以上者除辦理“臨時出入證”外,還須辦理“暫住戶口”(不住宿者不辦)。“暫住戶口”可自行到派出所辦理,也可由保衛處代辦,收費標準按派出所規定數額交納,但自行到派出所辦理者必須及時到保衛處登記備案。辦“暫住戶口”跨年度的,必須按規定驗證。

      (四)外來人員必須按規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五)學生、臨時工家屬來院探親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確須住宿者兩天以上必須辦理“臨時出入證”,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須辦理“暫住戶口”。

      第十二條:外來人員除必須遵守學院有關制度和本規定第三章條款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隱瞞身份、冒名頂替、偽造涂改證件、轉證出租、出賣“暫住戶口”或“臨時出入證”。

      (二)嚴禁進行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不準隱瞞、窩藏違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不準在學院內隨意停放、鳴笛。外來車輛門衛一律進行登記,指定停放位置,不準在院內亂跑亂放。過夜外來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條:嚴禁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在學院內隨意亂放,所有進入本院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一律停放在停車區,并放牢上鎖,有序排列。保衛人員發現隨意停放或不上鎖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有權扣押,車主認領必須持車證和身份證。不按規定停放丟失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保衛部門不予受理報案。

      第十五條:凡拉運物資出院門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蓋有公章、主管負責人簽字的出門證,經保衛部門檢查登記方可放行。出入證由保衛處統一印制,加蓋保衛處公章。各部門主管領導簽發出門證時,應注明物資名稱,主要價格和數量。私人物品出門,門衛有權檢查詢問。凡手續不全或不能證明物資來路及違章出門的人,門衛有權扣押。

      第六章 重點要害部門管理

      第十六條:院領導辦公室、財務處、檔案室、圖書館、微機室、化學藥品庫、實驗中心、爆炸物品存放處、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電室、鍋爐房、物資倉庫、車庫等為重點要害部門。治安管理規定如下:

      (一)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部門對要害部位要明確責任人,學院與其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所屬重點要害部位具有領導、檢查、監督等義務和權力,并對該部位的治安安全負有領導責任。

      (二)各重點要害部位要確定具體的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發生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三)個別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夜間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恪盡職守,在值班期間發生的問題,要追究值班人員責任。

      (四)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章制度,打印上墻。對所配防盜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嚴格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竊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條:凡有現金存放的部門、單位,必須有專人保管,設立防護措施,存放金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取送現金數額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專車專人押送。

      第七章商業攤點治安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外來人員進院擺地攤、收破爛雜物或到處叫賣。

      嚴禁院內人員在辦公場所、教學區、學生公寓、教工宿舍內部違法經商和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治安保衛人員一經發現,有權當場制止和取締,對不聽勸阻者,有權沒收物品。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學院內指定范圍經商的商業攤點,必須在開業的同時完備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及有關工商衛生手續。夜間有人看守,并按規定交納治安管理費。

      第八章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條款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均應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的程序和實施,由保衛處按照處罰程度,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根據當事人或責任人違紀的情節輕重提出建議或做出決定,按各級處罰的權限執行。

      第二十一條:凡師生員工有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條款的行為,應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附以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九章治安管理獎勵

      第二十二條:凡對我院治安保衛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對維護學院秩序,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搶救國家財產、

      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有功者,可參照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學院的獎懲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執行。

      第2篇 z學院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管理條例》,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一、學院消防部門應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領導的領導下,接受省、市兩級消防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三、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衛處具體負責管理、監督和實施。

      四、學院全體師生員工要牢固樹立消防安全意識,認真執行消防安全各項管理規定,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火災預防

      五、學院基建及各單位、部門的建筑、裝飾、裝修等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私自改動。確需改動的,須經消防部門批準。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時,應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解決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則上禁止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設備,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確需采用有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九、根據消防需要,必須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設施。

      十、學生公寓、禮堂、俱樂部、階梯教室、活動中心、多功能廳、圖書館、餐廳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臨時增加電器設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四)嚴格控制明火,確需使用時,必須采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

      (五)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藥品。

      (六)管理人員應堅守崗位,加強檢查,確保安全。

      (七)學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點部位,也是學院安全管理的重點,要經常教育學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四。

      十一、學院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如確需燃放時,必須經學院批準、報保衛處備案,并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經過批準舉辦篝火、燈火晚會的單位、部門,地點選擇、廳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逐級報批。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維修消防器材與設施的義務,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設備。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柜,堵塞消防通道。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章消防經費和消防設施

      十四、學院保障經常性消防維修費用和必需的消防專項經費。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設備用具由保衛處每年提出購買計劃,組織配備和更換。配備各部門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新建的消防系統項目的購置和安裝,由基建單位牽頭,會同保衛處、施工單位共同負責。任何消防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必須符合山東省《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消防工程的安裝單位必須是公安機關批準的消防工程安裝公司。

      十六、部門、單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備和維修,由保衛處實地考察后根據實際需要統一配備,統一維修,所需經費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防火組織

      十七、各單位、各部門要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詳見附件(一),確定一名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學院分管安全保衛的領導兼任學院消防安全責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濟寧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學、科研、生產等日常管理范圍。

      (五)組織定期的防火檢查,處理火險、火災隱患。

      (六)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落實重點部位的滅火預案。

      (七)協助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火險、火災。

      (八)保管好轄區內的滅火器材和滅火設施。

      十九、各部門、單位要經常組織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學習和訓練。

      第五章火災撲救

      二十、任何人發現火情都有義務撥打報警電話,講明起火地點、部位,并及時報保衛處報警服務中心(保衛處接警電話2237715)。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二十一、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救火,及時疏散、搶救人員和財產,并派人協助接應消防人員和消防車滅火。任何發現火警、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滅火。

      二十二、凡發生火災事故(不論大小)單位都應會同有關部門保護現場,并于事后整理出書面材料。

      第六章防火監督

      二十三、保衛處是負責學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院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辦理、指導和監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學院分管領導匯報消防工作情況。

      二十四、保衛處在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派人參加,被檢查單位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消防安全監督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提出的改進意見,都應當做詳細記錄。

      二十五、保衛處在檢查中發現有重大火險、火災隱患時,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消防安全隱患通知書》,并監督其整改。被檢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把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告知保衛處。

      二十六、保衛處消防安全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督促學院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組織。

      (二)定期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危險的行為。

      (三)發生火災時,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人員滅火。

      (四)火災過后,協同有關部門追查火災起因。

      (五)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制定重點防火部位的滅火預案。

      (六)定期對學院配備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護。

      (七)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八)定期向學院分管領導匯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二十七、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防火組織健全,火災隱患消除及時,消防器材設施保管完好,無火災責任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救火災或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成績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四)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二十八、違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造成火險、火災的。

      (二)消防工作責任人不履行職責,以致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發生火險、火災的。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消防問題條款者,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詳見附件二。

      第八章附則

      三十、濟寧職業技術學院保衛處享有對本規定的解釋權。

      z學院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規定(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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