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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處理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2 15:28:01 查看人數:96

      公司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處理措施

      第1篇 公司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處理措施

      公司各處室:

      盛夏來臨,為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著“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通知如下:

      一、辦公區域內安全防護:

      1、不超負荷用電,在沒有弄清楚線路的負載之前,不要在辦公室等場所使用大功率電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的用電器。

      2、不得在用電設備旁堆放雜物,影響設備散熱,杜絕安全隱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氣,及時關好窗戶關閉用電設備,切斷電源,以免造成設備損壞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電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開、關機有序,使用完設備后要及時斷開電源,避免電器長期通電引發事故,要養成良好習慣,做到人走電關。

      5、發現異常情況時不要驚慌,在使用中,如有異常的響聲、氣味、冒煙、火光等,不要試圖去撲滅或徒手移開、調試設備,禁止帶故障運行,首先要立即斷開電源再根據情況處理、報修。

      6、下班后,關閉辦公室日光燈、空調,電腦,關閉打印機、微波爐(拔掉電源)等設備,防止電器線路長期使用加快老化,引發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電設備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對固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拆卸,不得隨意拉接電線和增加用電設備,如有必要,請專業電氣人員或物業公司管理人員上門安裝。

      二、職責范圍:

      1、公共區域的日光燈、儲藏間微波爐、飲水機、窗戶由當日值班人員負責。

      2、各處室日光燈、打印設備、空調、窗戶等由各處室負責人負責。

      3、員工電腦由個人負責。

      4、值班人員負責辦公區域內所有電源設備的關閉及安全問題。

      5、加班人員負責辦公區域內所有電源設備的關閉及安全問題。

      三、執行措施:

      1、個人電腦在下班后沒有關掉和拔出電源,一次罰款100元。

      2、當日值班人員在日光燈、窗戶、微波爐(拔掉電源),未關的罰款100元。

      3、各處室的打印設備、空調、日光燈未關的罰款500元。

      4、行政處負責每日下班后的監督檢查。

      四、執行時間:***年**月**日。

      *******公司

      2023年6月17日

      第2篇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責任,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網絡,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辦公室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門,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轄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條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防火安全意識,加強火災隱患查處與整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舉報火災隱患的義務。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 公司各單位、駐公司施工、服務單位;

      (二) 公司全體員工;

      (三) 各類聘用人員、來廠辦理業務、實習、務工、住宿等人員。

      第三節 火災預防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健全班組、工段和分廠(處室)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將防火工作落實到崗位,責任到個人,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一)簽訂消防責任書。

      (二)各部門設立義務消防組,義務消防員有以下工作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本單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積極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做好消防知識普及工作。

      3、熟悉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及各部門所配置的滅火器材數量、品種和用途,并予以維護和保養。

      4、檢查和督促本單位的防火工作,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5、發生火災應迅速組織撲救,同時報警,事后協助辦公室保護好現場,并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要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查處火災隱患,指導各單位火災防范工作,負責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組織消防技能知識培訓和宣傳。

      第十條對儲存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倉庫,地面應采取防火花靜電措施、建筑物防雷擊處理;能產生自燃、各類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性質相抵觸物品必須專人管理、專庫存放、分庫儲存,并標明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領發、裝卸、運輸、使用化學危險、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到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磨擦和倒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嚴禁操作人員穿戴金屬釘鞋和產生靜電的衣服。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的倉儲部位嚴禁攜帶火種、動用明火(如電焊氣割等)作業,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報批程序,按照“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消防安全機構實施監督”的程序辦理,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重點防火場所必須按規定配齊各類消防設施,落實管理責任人;儲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庫房,必須做到防火間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線路安全規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燈具和裝置;機動車輛及工程機械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應當執行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工程防火設計須按法律法規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的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備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采購配置,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時,消防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如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齊的或配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驗收使用。

      第四節 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聯系消防設施的安裝、配置、更換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與維修,對過期的消防設施及時更換,并作好檢查記錄,以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治安保衛對各部門區域配置滅火器時(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須就數量、型號等資料交所屬區域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所屬區域部門須對本區域內之滅火器進行監管,以避免出現遺失等異常情況;

      第十九條 各責任部門須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識;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含挪動位置)、拆除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違者一經發現,將嚴格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之責任;屬個人所為的,則根據情節予記大過之紀律處分直至解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設施,必須于使用后之24小時內,遞交〈消防設施使用報告〉至辦公室,辦公室在接到〈消防設施使用報告〉后,須及時跟進相關事項及補充/更新消防設施。如報告延遲提交,須由所屬部門提交延遲原因之報告(需由該部門負責人審核及提出預防措施),并追究相關負責人之失職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的檢查:

      1、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槍、水帶、水閥)、應急燈、消防通道等;

      2、檢查的周期: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燈每旬檢一次;

      3、檢查要求:

      (1)滅火器的檢查:表壓低于綠色區域或一經開啟過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沖裝;

      (2)應急燈的檢查:打開應急燈,燈亮為正常,不亮則須充電或維修;

      (3)消防沙池的檢查:無雜物,堆放配置齊全,無油類污染:

      (4)消防栓的檢查:外觀是否有破損,消防箱內是否漏水或潮濕,水帶是否潮濕或腐爛,水槍接口是否完好;打開水閥,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況每次抽檢,抽樣時應避免重復抽取鄰近上月己抽過的樣品;

      (5)檢查消防通道是否通暢,有無占用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記錄:檢查完畢,在消防設施檢查記錄本上,簽上檢查人,檢查日期和檢查狀況。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需保障相關設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規定:

      1、手提式滅火器,放置于規定的紅色滅火器箱中,并保證易于取用;

      2、手推式滅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紅格內,紅格規格:500mm(長)×700mm(寬),并保證易于取用;

      3、配電箱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掃上紅色斜線方格,表示禁放區,規格:1200mm(長)×1200mm(寬);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圍,嚴禁擺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在依此制度對消防設施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或者隱患,必須及時填寫〈消防隱患整改通知單〉,相關責任部門必須在接單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工作,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申請復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時限內完成的,必須報辦公室審批。

      第五節 火災撲救與應急回應

      第二十六條 滅火和應急預案規定:

      1、由辦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辦公室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開會部署和明確分工,由辦公室統一指揮進行消防演練;

      4、應按制定的預案,每季度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 公司義務消防隊組織結構

      1、總指揮—副指揮—值班領導—蔬散組—后勤組—消防組—搶險警戒組

      2、職責

      (1)總指揮:負責整個事件過程的現場指揮和統籌報告調查,協調配合公安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行動以及事故后組織保護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下達事后恢復生產指示。

      (2)副指揮:負責第一時間報案,事故現場人員緊急調配和援助,維持現場秩序,保證人員有組織地進行撲救、疏散,事故后的通報、聯絡以及事后向總指揮提供詳細調查報告并按總指揮批示恢復有秩序的正常生產,如總指揮不在時可代替其行使指揮權力。

      (3)值班領導: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進反饋或處理及有險情時負責聯絡工作。

      (4)各小組組長: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和管理。有問題及時上報并整改。

      (5)各小組隊員:具備良好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有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組長。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時各職能組責任:

      1、消防組

      定義:參與直接滅火撲救的人員。

      職責:緊急進行滅火行動,竭力維護險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組:

      定義: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準備好滅火器材及時提供給消防組,以及在事后負責受傷人員的緊急護理。

      職責:迅速搬運滅火器材、防護用品等到達事發現場,同時事后負責火災現場受傷人員的護理我作。

      3、組織疏散組:

      定義:在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向相關領導或消防隊報警,接到疏散指示組織現場人員進行有組織疏散

      的指揮人員。

      職責:及時報案并組織現場其它人員迅速、有秩序地撤離現場到達安全地帶,清點人數。

      4、搶險警戒組:

      定義:在突發事件過程中,為減少事故損失進行物資財產轉移及確立事故現場警戒線的人員。

      職責: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展、蔓延快速進行物資財產轉移,確保將事故損失為最小狀態并組建事故現場警戒線。

      第二十九條 事故等級

      1、a級:險情在有效時間內無法得到控制,且險情擴展迅速,可直接統計其重大損失影響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級:險情在短時間內無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時間內得到有效控制,且險情對財產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外界力量援助進行撲救的重大事故。

      3、c級:險情可通過現場消防人員大力撲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級:險情只是突發性較高,可在短時間內進行有效控制的較小的事故。

      第三十條 公司安全員在日常點檢消防器材及消防設備時發現有破損現象即予修復或補充,發現消防隱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條 一旦發生火災,就時工作人員立即通過呼喊、電話進行報警,同時拿取滅火器或者聯接消防栓快速進行自救,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撲救,任何單位和人個應當給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聽到報警后,義務消防隊立即各就各位,投入處險運作。在撲救火災過程中,為了制止火災蔓延和減少損失,可以調動一切力量進行撲救,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火災撲來后,消防主管單位應當開展火災調查,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情況。

      第六節 處 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對行為人實行賠償、考核和行政處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違反禁令攜帶火種、吸煙、未經批準和落實防火措施動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倉庫、場所動火無安全措施,又不聽勸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章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礙消防車通行或者干擾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考核-100分;

      (六)隨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處分;

      (七)故意挪用、移動消防器材設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壓或者損毀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的,經消防管理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的車輛,違反規定在居民區、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毀壞移動警示牌及安全裝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亂拔火警電話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或行為人予以賠償損失、考核責任人和行政紀律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丟失的考核-50分;

      (二)無火警隨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毀損消防器材設施的考核-100分;

      (四)滅火器材未保持清潔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規定時間檢查滅火器的考核-20分;

      (六)滅火器失效未及時上報更換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所對消防管理行為,構成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節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消防器材登記表(一)

      隱患整改通知單(二)

      隱患整改回執單(三)

      滅火器檢查標簽(四)

      消防封條(五)

      消防安全責任書(六)

      第3篇 公司總經濟師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1、按照公司和上級有關規定,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費的規定和使用方案。

      2、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濟可行性條例和實施方案,達到經濟杠桿作用,使安全生產經費被合理利用,產生出更好、更多、更積極的安全生產效益。

      3、根據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編制安全生產的各項經濟政策和獎罰條例。

      4、加強經濟核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經費的籌集和使用。

      5、總結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項措施和經費的實施情況,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4篇 s汽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東風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生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公司統一領導、部門嚴格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員工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由各級行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公司保衛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級單位消防工作的宏觀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指導公司在漢消防重點企業、園區的消防工作,并負責歸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陽管理部保衛處歸口管理公司襄陽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條 每年11月9日定為公司消防日,11月為公司消防安全活動月。

      第五條 公司總部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合資公司(子企業)、其他各直屬單位和員工及進入公司的外來單位和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六條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保衛部。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勢,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階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審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搶險應急預案,重點項目的操作規程;

      (三)代表公司參力口政府組織的消防活動,落實公司內部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組織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風險評估,解決消防安全的疑難問題;

      (五)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和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公司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確定公司內部消防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

      (六)組織和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演練、推進消防工作的經驗;

      (七)組織協調公司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撲救,督促調查火災原因劃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八)對責任目標進行檢查、考核、總結,推薦先進,提出獎懲意見;

      (九)協調其他有關消防安全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議;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點、階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滅火搶險應急預案;

      (三)參加社會消防活動,擬草公司重點單(部)位、落實消防責任制,保管有關檔案臺賬;

      (四)提出消防安全風險評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難問題意見和辦法,進行消防工程審核、驗收;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重大隱患先期摸底和督導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專業工作;

      (六)直接和協助火災事故的撲救和組織指揮,火災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提出處理意見o

      (七)抓好和督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演練推廣消防工作經驗;

      (八)做好消防目標檢查、考核,初審年度消防先進單位和優秀消防安全責任(管理)人,提交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年度優秀消防工作組織者和優秀消防管理員,并發布表彰決定;協助組織好集中表彰的有關事宜;

      (九)承辦公司安委會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和完成情況、重大消防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預防措施、較大以上火災調查報告及對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等事項,經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討論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七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國家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執行公司和上級業務部門關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規章;

      (二)制訂本單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標、計劃,并組織分解實施。

      (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和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負責督促落實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報審、驗收或依法上報備案抽查工作;

      (五)組織對干部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審核年度消防經費,確保消防所需經費及時投入到位;

      (七)組織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協助房產、物業部門做好員工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負責本單位義務消防組織建設,制訂滅火搶險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積極撲救初起火災,協助調查火災事故;

      (九)制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消防責任目標的考核獎懲和對消防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公司各級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和落實;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須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 各單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和單位負責消防工作的歸口部門負責人、公司各機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工作:

      (一)組織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各生產經營(事業)板塊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落實消防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協調、督促做好所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員,負責本單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員的配備和調整,應當征求上級歸口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培訓后上崗,享受本單位安技管理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消防重點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根據不同性質和火災危險性,有針對性的每年簽訂年度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負責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和建筑物,雙方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嚴格進行監管;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仍由產權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等由使用單位的共同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明確管理責任,或委托一個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產公司和相關單位的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單位保衛部門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訂和公布住宅區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設置相應的防火警示標志、標牌,開展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糾正占用防火間距、樓道、搭建臨時建筑、堆放物品等違章行為;

      (四)安裝配備住宅區消防設施、器材,組織撲救住宅區初起火災;

      (五)制定滅火搶險預案,定期開展滅火疏散逃生演練。

      第十五條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各類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和落實的消防應急預案和措施,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重大活動應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門申報審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予以督查,雙方并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明確各方具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建設項目實行委托管理的,建設單位還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委托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重視和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公司宣傳歸口管理部門應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督促公司新聞媒體加大消防公益宣傳力度,將普及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納入重要宣傳內容,大力推廣消防安全教育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公司保衛部應根據消防安全形勢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點,策劃組織“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動,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消防教育活動,并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公司安全生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督促企業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核。

      公司新聞媒體應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報道力度,積極宣傳消防知識和消防工作先進經驗,在重要節日和重要活動期間集中進行消防宣傳報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和進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通過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對在崗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易燃易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崗位特點,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九條 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義務消防隊長、易燃易爆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和電氣焊工等重點崗位工種人員,應積極參加公司保衛(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培訓,持證上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等必須依法參加國家執業資格考試(鑒定),持證上崗。保安、門衛和安全巡邏人員必須經過單位消防部門的消防應知應會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對消防重點單位、特級部位、重點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名義發文公布,統一標準掛牌管理。各單位的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標準,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志、警示標語,實行掛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消防重點部位要做到“四有四會”,即有健全的消防規章制度,有明確的防火責任制,有針對性的火災預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滅火設施和應急預案;崗位人員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配套的考核辦法,并予以公布和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嚴格對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在廠區和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確需的一切動火,必須在單位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動火證,落實現場監護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開具動火證施工。

      專項設備檢修或突發性事故搶修的動火證由實施檢修的單位向被檢修單位的消防歸口管理部門申辦,實施檢修單位對動火過程的現場安全負責,被檢修單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

      易燃易爆特級消防重點部位的動火,應當事先制訂安全方案報告上級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二十四條 公司醫院、學校、賓館、單身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采取相應形式向公眾提示下列事項:

      (一)場所存在的火災危險性;

      (二)場所的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及正確逃生、自救方法;

      (三)場所內簡易防護、照明、滅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生產、經營、采購、運輸、儲存、使用或者銷毀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嚴禁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必須嚴格執行電氣安裝技術規程,嚴禁亂拉濫接、違章使用電熱設備、器具。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出租房屋、場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外出租房屋、場地應建立主要領導審批制度,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的用途,房屋、場地不能滿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條件時,嚴禁出租;能夠滿足其消防安全條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確相關消防安全責任,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注重生產工藝防火研究和管理,并將裝備和技術部門作為工藝防火的職能部門,在設備(制造、選購)和生產線的設計、安裝、使用和維保等各個環節,都要從技術和管理角度作出充分的論證,采取針對性的防火措施。對一些落后的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工藝,要及時改造或逐步采用先進安全的設備、工藝予以替代。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建設消防設施、配置器材,設立消防安全標志,落實人員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購置消防設施、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禁在無證經營單位或個人等非正當渠道采購、維修消防設施、器材。

      凡在公司內銷售、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和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建筑工程設計、安裝單位的資質必須經公司保衛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液化氣站、油庫、化工庫等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控制室值班人員,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嚴禁臨時雇傭,嚴禁脫崗、睡崗、代崗。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進廠施工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保衛部對十堰基地各單位使用的施工企業、襄陽基地保衛處對襄陽基地各單位使用的施工企業,其他基地和直屬單位的消防歸口部門對使用的施工企業應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備案登記,并發給消防備案登記證。無備案登記證的施工企業,各單位不得使用。使用單位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使用單位的消防和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廠施工企業和人員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和實行消防巡查制度。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部署下,由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每年對公司駐鄂單位至少開展兩次消防巡查,每年對公司駐其他省(市、區)單位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巡查。

      公司各事業板塊每年對所屬單位巡(檢)查3-4次。

      第三十四條 基層單位實行“三級消防檢查制”,即班組日檢查,車間、科室周檢查,單位每月底、季末、較長假日、重大節日等進行重點檢查。消防檢查應當填寫上級業務部門專門制作的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位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的消防重點部位應當進行每日消防巡查。醫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易燃易爆部位應當加強夜間消防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消防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在營業結束時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其他單位應結合實際,重點對生產區、庫區進行夜間消防巡查。

      消防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消防巡查應當填寫上級業務部門統一制作的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自動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有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和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各級單位的保衛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有針對性、有重點地深入其管轄單位進行消防檢查、抽查。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在向被檢查單位通報和督促整改的同時,要及時向公司消防辦報告;對整改難度大的隱患,應確定為公司級火災隱患,督促限期整改;對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火災隱患,保衛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可責令停產停業消除隱患。如停產停業對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時,應事先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消除。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整改期限和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隱患未消除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單位保衛部門或消防管理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 在檢查、巡查中發現或職工群眾舉報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重點部位值班人員、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以上條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對公司和上級部門確定的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整改復函,公司消防辦或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銷案。

      第七章 建設工程消防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的規劃、基建管理、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防火規范,實行“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十一條 規劃部門和各單位在進行廠區、員工住宅小區規劃時,必須同時規劃消防供水、消防道路、防火間距和消防通訊,規劃圖應經消防部門會簽。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和變更用途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規定在開工前和竣工驗收后應當經消防部門審核或備案。抽查的項目必須報經消防部門審核或備案抽查,其中十堰基地報東岳公安分局消防部門,襄陽基地報襄東公安分局消防部門,其他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或備案抽查和審核或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經消防部門驗收或抽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眾聚集場所項目(單位)在投入使用和營業前,應向當地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申請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保衛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本單位工程項目催報、登記、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以及參加工程項目的驗收。

      第八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制定“東風公司火災爆炸滅火搶險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性滅火搶險演練。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以消防重點部位為重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建立以民兵、保安和重點工種人員為骨干的義務消防組織和滅火應急分隊,每年組織1-2次消防學習訓練,義務消防員要達到“四會”,即會消除一般火災隱患、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四十七條 單位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和組織力量撲救,近鄰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發生嚴重火災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火場指揮員根據滅火搶險需要,可以調動公司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公司保衛部組織協調公司較大以上火災的撲救工作,各事業板塊組織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在周邊山林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警,同時應組織義務應急分隊和職工群眾進行撲救。當山火威脅消防重點部位安全時,應及時向消防隊報警,消防隊調車進行保護。各單位所在地發生重大山林火災,接到上級指令時,由武裝、保衛部門組織民兵和員工參與撲救。

      第四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章 消防檔案

      第五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紙質為主的消防檔案。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五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裝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五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逐級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十章 獎 懲

      第五十三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消防安全榮譽稱號為:消防安全先進單位,消防安全先進集體,優秀消防安全責任(管理)人,優秀消防安全組織者(管理員),消防安全先進個人。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表彰獎勵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優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表彰獎勵優秀消防安全組織者(管理員);各基層單位表彰獎勵消防安全先進集體、消防安全先進個人。表彰獎勵一般每年度進行一次,事跡特別突出的,由基層單位及時獎勵。

      第五十四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考核權限的上級單位對責任單位給予2000~5000元經濟考核;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給予200~1000元經濟考核。

      (一)消防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逐級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安全或執業資格培訓持證上崗的人員末安排培訓、無證上崗的;

      (三)消防經費不能保障的,公司級火災隱患不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消防審核或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消防部門審核或備案抽查、或審核或備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工程竣工后未經消防驗收或抽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違法使用明火或進行電氣焊割末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動火施工的;

      (七)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或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

      (八)未按規定使用施工企業,對施工企業管理不嚴導致發生火災。

      (九)采購和使用不合標準的器材設施,延誤滅火搶險救援的。

      (十)未積極組織火災撲救、人員疏散以及善后處理,發現火災后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五條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等)發生火災外,均納入經濟考核,與評先掛鉤或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對發生火災的責任單位由有管理考核權限的上級單位進行以下考核和掛鉤:

      一般火災一次考核5000-30000元,通報批評。其中,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下考核5000~10000元,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100000元考核10000~20000元,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0元考核20000-30000元。每傷1人按10%考核標準上提加重考核,每死1人按30%上提加重考核,并按照《東風汽車公司績效管理辦法》等制度予以考核。

      較大、重大火災一次考核30000~50000元,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度綜合評先資格。

      特大火災一次考核50000~100000元,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度綜合評先資格。

      對發生火災負有領導責任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以下考核和掛鉤;其中對公司直管的高管人員的考核和處理,由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提出意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報公司后,公司黨工、紀檢(監察)、人事、財務部門按有關程序具體實施。

      一般火災給予10000元以下考核,其中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下考核500~1000元;直接經濟損失50000~100000元考核1000~5000元,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0元考核6000~10000元,個人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歸為d類,取消當年評先資格,100000元以上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較大、重大火災給予10000~20000元考核,個人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歸為e類,取消當年評先資格,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特大火災給子20000~30000元考核,個人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歸為e類,取消當年評先資格,給子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或發生火災后負有責任的其他人員,由各單位參照《東風汽車公司員工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訂考核細則進行經濟考核或進行其他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司內發生應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火災,一般火災事故由各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調查處理。發生較大、重特大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織內部調查組配合政府安全、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 消防考核經費專門用于消防表彰獎勵和開展消防活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東風汽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東風司發[2005]38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各二級單位的保衛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具體指導、監督貫徹實施,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5篇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相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執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省安全生產監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與空瓶區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規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質監局規定進行統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局的安全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3條規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4條規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程、規則、標準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察辦法》規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行,各單位在執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6篇 某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7篇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辦法

      依據國家現行的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紙機項目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安全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安全目標是實現“零”事故。

      一、工程開工之前

      1、成立以項目經理為工程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程安全管理機構,三級安全網健全,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各級工程建設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崗前培訓制度,編制日常的工程安全管理活動計劃。。

      3、施工項目部在工程開工以前向項目監理部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應提交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于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提交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經項目監理部審查批準后,才能開工。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現場參建各方每周召開一次協調會,施工現場每周的安全情況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將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向現場參建各方通報。

      3、項目監理部應按《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和安全監理工作流程圖分發施工單位有利于雙方開展工作,同時報現場建管部備查。

      4、認真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的日常管理,應按《安全監理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巡查,抽查和檢查的形式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控。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醒施工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

      5、監理工程師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施工人員違規操作行為等不安全因素時,有權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停工整改,直到不安全因素解除后,才能開工。

      6、凡進入工程施工現場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

      7、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由項目監理部審查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和崗前培訓情況,不允許無證上崗或沒有培訓就上崗的行為出現。

      8、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應有專門的管理規定和儲存場地、保管措施。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對材料堆場等重點防火部位應懸掛明顯的防火警示牌、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其它部位也應配備相應的防火

      9、日常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教育。應制度化,應層層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并認真作好記錄制定日常的安全巡查制度,保證現場安全隱患及早發現,及時排除。加強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環境。

      三、安全檢查

      1、每季度由項目監理部組織現場參建各方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先檢查施工現場,再開安全情況分析、總結會議,最后形成會議紀要分發現場參建各方整改落實。施工單位除進行日常的安全巡查外,項目部一級每半個月或一個月應組織一次安全自查。并應針對工程施工的不同特點不同階段,組織相應的專項安全檢查,以上自查情況和檢查記錄應以書面的形式報工程安全委員會備查

      2、制定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措施,一旦發生工程安全事故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物資,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待有關方面調查取證。 一般性工程安全事故,由工程安全委員會按照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和“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發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時,由工程安全委員會按照工程安全事故類別和等級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3、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實現了工程建設安全目標的現場參建各方進行獎勵。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將按公司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事故責任方的責任。

      第8篇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安全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9篇 物業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

      通過最高管理者的承諾、明確規定的職責及權限、有效的內部溝通及體系的策劃和評審,實現顧客滿意及對重大環境因素和不可容許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的目標。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建立和改進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策劃活動的控制。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制定公司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策劃,確定公司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確保提供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資源,主持定期開展管理評審。

      3.2管理者代表確保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得到建立、實施和保持。

      4.0管理程序概述

      4.1管理承諾

      公司總經理通過以下的活動對其建立、實施和改進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承諾提供證據。

      4.1.1營建并保持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的意識,確保遵守法律法規。

      4.1.2負責組織制定和批準公司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建立健全及持續改進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1.3按計劃的時間間隔主持管理評審。

      4.1.4確保公司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獲得必要的資源。

      4.2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公司的成功取決于理解并滿足顧客及其他相關方當前和未來的需求和期望,并超越這些需求和期望。公司以實現顧客滿意為目標,為此應做到:

      4.2.1確定顧客的需求和期望;

      4.2.2將顧客的需求和期望轉化為公司的要求;

      4.2.3使轉化的要求得到滿足。

      4.3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4.3.1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制定和頒布

      (1)管理者代表根據品質督導部收集并提供的制定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資料和信息,組織各部門討論并擬制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草案。質量方針應包含滿足顧客要求,環境方針應適合組織的環境因素的特點,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應適合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及風險的性質和規模,方針應包括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包括持續改進體系及其有效性、績效的承諾,為目標制定提供框架。

      (2)經總經理批準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通過《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在公司內進行頒布,確保傳達到全體員工,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需要時向相關方提供。

      4.3.2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經總經理批準頒布后,應在方針的框架下,結合環境因素和危險源的性質和特點,建立各職能及各層次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并通過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實施保證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實現。

      4.3.3總經理定期評審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并提供必要資源。

      4.3.4當公司運作(產品、活動及服務)及業務內容、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及狀況發生變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以及經管理評審、相關方要求改變時,按照持續改進的承諾,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應及時作相應修改或重新制定,并將有關變化通報全體員工及相關方,以確保適宜性及持續改進,具體見《方針及目標指標控制程序》。

      4.3.5公司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見本手冊2.1章節。

      4.4策劃

      4.4.1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總經理確保在公司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與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及持續改進的承諾相一致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質量目標應包含滿足顧客需求的內容,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結合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的特點,考慮其風險、可選技術方案、法規要求及相關方意見。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是可測量的,對重大環境因素和不可接受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應制定管理目標和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管理方案,確保目標的實現。目標的管理執行《方針及目標指標控制程序》。

      (1)品質督導部依據公司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提供制定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資料和信息。

      (2)管理者代表根據品質督導部收集并提供的制定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資料和信息,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討論并擬制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草案。

      (3)在建立和審查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應考慮到法律法規與其它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要求,公司自身的產品服務特點、環境因素和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及風險特點,技術與財務因素,運行及業務等要求事項,以及利害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并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4)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經總經理審批后,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有關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進行分解、落實、控制。

      (5)當由于公司活動、產品、服務等發生變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管理者代表應及時組織公司相關人員討論對目標的調整,定期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測算、審查,并將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4.4.2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策劃

      公司總經理組織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策劃,以滿足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要求,并通過管理評審確認策劃的結果。當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改進行策劃和實施時,要保持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4.4.3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

      (1)品質督導部組織相關部門/管理處根據公司/管理處重大環境因素及其控制目標、不可接受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及其控制目標,制定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提交環境和安全管理小組討論,管理者代表批準。

      (2)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應包括責任部門(人)及權責分工、完成時間、實施措施等基本內容,并形成文件。

      (3)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發至相關部門實施,必要時,責任部門根據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部門管理方案并實施。

      (4)品質督導部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將實施情況報管理者代表提交管理評審。

      (5)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實施時發生目標修改、生產活動及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變化、相關方要求、法律法規等變化,需對管理方案進行及時修訂補充。

      (6)管理評審的結果可導致管理方案的修訂。具體參見《環境和職業健康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4.5職責權限與溝通

      4.5.1職責和權限

      公司組織架構的設置充分考慮了與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相適應,組織架構及職責見本手冊《質量、環境和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及職責》。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表明其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5.2管理者代表

      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的最終責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擔。公司總經理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確保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得到建立、實施和保持,確保在全公司內提高滿足顧客要求及安全生產的意識;向總經理報告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業績和改進的需求;確保體系的持續改進。

      4.5.3協商和溝通

      公司建立《溝通與交流程序》,規定公司內部溝通及外部協商交流的渠道及方法,對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信息進行溝通與交流,確保體系的順利實施。

      (1)公司員工參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程序的制定或討論評審,公司工會指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員工代表,代表員工參與改善工作場所健康安全狀況的討論;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務。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相關事務上有知情權,知道誰是管理者代表,誰是員工代表。

      (2)內部協商和溝通

      公司內部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信息采用會議、文件、電話等形式進行協商與溝通,信息協商與溝通結果應予以記錄,確保員工及時了解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信息。

      (3)外部信息協商和溝通

      ——外部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信息可采用文件、電話、信函等形式,外部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信息鼓勵雙向交流,其中包括公司的重大環境因素與危險源;

      ——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外部信息協商和溝通由相關部門做好接收、發布和登記、答復;

      ——外部信息的處理和決定,以文件形式給予記錄,以便跟蹤和查詢,并傳達至相關部門及人員,答復外部相關方。

      ——公司內、外協商和交流均執行《溝通與交流程序》。

      4.6管理評審

      4.6.1管理評審以會議形式舉行,每年至少一次,總經理主持會議。通過管理評審確保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者代表匯報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績效及改進建議,各部門確保提供評審所需的真實的信息資料。

      4.6.2當公司組織架構或外部環境、相關方要求、第三方認證、產品、活動及服務、法律法規或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發生變化或調整時,由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臨時增加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評審。

      4.6.3評審輸入內容

      (1)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

      (2)相關方的反饋;

      (3)過程的業績及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4)客觀環境及公司的業務的變化;

      (5)糾正與預防措施的狀況;

      (6)以往管理評審跟蹤;

      (7)可能影響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變更需要;

      (8)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改進的機會和建議。

      4.6.4評審應針對以下問題給出結論

      (1)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其過程有效性的改進決定和措施;

      (2)顧客要求有關的改進決定和措施;

      (3)資源需求的決定和措施;

      (4)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的適宜性。

      4.6.5管理者代表根據管理評審的記錄及評審意見編制《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評審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

      4.6.6管理評審形成的決議項目,由品質督導部負責實施檢查和記錄,并在下一次管理評審會議上匯報其實施情況。

      4.6.7管理評審資料由品質督導部按相關要求歸檔保存,以便檢查和查閱。

      5.0支持性文件

      5.1《方針及目標指標控制程序》。

      5.2《溝通與交流程序》。

      5.3《管理評審程序》。

      5.4《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第10篇 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控制高處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遼河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作業包括: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高處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作業級別

      作業高度

      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

      批準人

      第一級

      2m-5m

      基層隊級

      屬地主管

      第二級

      5m-20m

      基層隊級

      基層隊長

      第三級

      20m以上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級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

      第四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對于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并有操作規程或方案且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如:工程建設施工、鉆井、井下作業、更換路燈等,可不辦理高出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安全監督站負責對作業現場高處作業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生產調度室負責本規定的執行、管理職能。礦區管理科負責本規定在基建項目推行,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方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高處作業中的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4、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5、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相關的教育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消除墜落危害

      第十三條 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 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十五條 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b。

      第十六條 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項目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墜落預防

      第十七條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第十八條 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第二十條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二十二條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三條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時,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墜落控制

      第二十四條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第二十五條 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

      第二十六條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第二十七條 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第11篇 公司內部裝修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內部裝修程序,加強管理,確保施工安全,根據《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座各店內部裝修工程。

      第三條 各店物業部(以下簡稱物業部)負責內部裝修工程和消防安全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進場手續

      第四條 內部裝修前申請部門(各商場)必須填寫《內部裝修申請表》,同時提供電氣設計圖紙、資料及裝修用材說明,填寫時應注明裝修的具體內容,按統一要求布置施工現場的封閉物及擋板。

      第五條 接到《內部裝修申請表》后,物業部應立即進行專業技術審查、批復。

      第六條 《內部裝修申請表》填寫完畢,由施工單位到物業部辦理手續。

      第七條辦理施工手續時,施工單位須攜帶以下資料及費用:

      1、《內部裝修申請表》

      2、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張;

      3、施工證工本費

      4、施工押金

      5、滅火器租賃費(辦理動火證時交納,可自備8kg干粉滅火器2具)

      6、施工人員《特種行業操作證》(如焊工證、電工證)。

      第八條 進場手續辦理流程:

      (1)、查驗《內部裝修申請表》;

      (2)、施工單位交納施工證工本費、施工證押金、施工押金、滅火器租金等,并開具收據(財務部辦理);

      (3)、查驗《特種行業操作證》,留存身份證復印件;

      (4)、發放《施工須知》,并告知施工單位注意事項;

      (5)、填寫《內部裝修登記表》;

      (6)、通知物業部電氣科;

      第九條 手續辦理完畢,施工單位憑《內部裝修申請表》與物業部進行施工規范及要求對接。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條 施工過程中,申請部門應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管理與協調,物業部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

      第十一條 施工用電屬臨時用電,由物業部指導施工單位接用臨時用電,并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

      第十二條 內部裝修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要求,不得損壞消防箱;不得擅自拆卸、移動、遮擋噴淋頭、排煙風機、應急燈、疏散標志燈、煙感溫感探頭、應急廣播喇叭、消防電話、強弱電接線盒等;不得防礙防火卷簾門安全運行,防火卷簾門周圍半米內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圍一米內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的擺放不得影響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將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門與貨區進行一體化裝修。

      第十三條 每日(次)施工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做到人走電停,切斷臨時電源,清理現場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險等安全隱患。物業部現場組及時檢查。

      第十四條 內部裝修選用的材料要符合國家、行業等安全標準,并優先選用推薦材料及品牌。非推薦品牌的質量和外觀設計應好于推薦品牌且該品牌通過國家“3c”認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50259)-96】等國家規范、行業相關標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內部裝修完畢,申請部門會同物業部、施工單位根據竣工圖紙,按照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填寫《內部裝修驗收表》,由物業部電氣人員送電運行。

      第十七條 內部裝修驗收不合格的,由物業部向申請單位發出《內部裝修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內部裝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送電運行;

      1、未驗收;

      2、驗收不合格;

      3、違反《施工安全協議書》,拒不整改;

      第四章 退場

      第十九條 施工敷設完畢,施工單位攜帶以下資料辦理退場手續:

      1、《內部裝修驗收表》;

      2、交款收據、施工證、滅火器;

      第二十條 退場手續辦理流程;

      (1)查驗《內部裝修驗收表》(回收物業部存檔);

      (2)查驗收款收據;

      (3)查驗施工證;

      (4)清算退還施工押金(由財務部退還)。

      第五條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內部裝修中為設計的其他技術問題,施工單位應與物業部積極協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物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與《施工安全協議書》一并執行。

      第12篇 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強化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杜絕職業危害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鋁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和個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噪音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組織機構

      (一)成立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常務副組長:生產副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經營副總經理

      財務總監行政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成員: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 生產技術部主任 監察部主任 辦公室主任 人力資源部主任 財務部主任 計劃部主任 政治工作部主任 工會辦公室主任營銷中心主任 采購中心主任 電解一廠副廠長(主持工作)電解二廠廠長 電解三廠廠長 電解四廠廠長 鑄造廠廠長 陽極組裝廠廠長 凈化廠廠長 動力廠廠長 維修廠廠長運輸部主任 倉儲部主任 質檢部主任 綜合服務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齊邦勞務公司經理

      職責:全面領導和指導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的標準、規范和要求,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經費的投入和使用,負責職業健康安全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二)職業健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主任: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

      常務副主任:生產技術部副主任

      成員: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成員、生產技術部安全主管

      鋁業公司職業健康工作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職責: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全面負責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監督和檢查,調查處理各類職業健康安全事件,協調解決鋁業公司及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事項。

      第五條職責

      (一)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中電投集團公司及蒙東能源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負責設置或指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

      3.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

      4.負責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健康措施。

      5.負責監督鋁業公司有關部門及各生產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工作,對職業安全健康的申報、監測、評價等進行監督,督促職業安全健康各項措施的落實。

      6.負責收集、匯總鋁業公司已識別、評價的危險源,編制“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危險源清單”提交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發布。

      7.對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8.當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時,及時組織位開展調查,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9.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統計、分析及報表。

      10. 不定期對各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二)生產技術部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中電投集團公司及蒙東能源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各生產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督促有關措施落實。

      3.負責鋁業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職業危害申報、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落實職業安全健康各項工作和措施,并對所屬單位有關工作進行檢查。

      4.負責各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統計與分析。

      5.負責識別全公司范圍的環境因素,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的具體實施。

      6.負責組織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

      7.負責組織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運轉。

      8.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的運行控制進行策劃、安排并檢查運行情況,包括開展日常和定期的安全檢查。

      9.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

      10.負責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1.負責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經費的投入。

      12.負責制定并實施職業危害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人力資源部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中電投集團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負責職業病防治與勞動保護管理。組織制定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標準及發放,組織落實職業危害培訓教育和職業病人員療養等工作。

      3.負責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含勞務派遣工)上崗前、在崗時(每年一次)、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并保持相關記錄。負責組織機關人員健康體檢工作(兩年一次)。

      4.負責對職業病患者不適合本崗位工作的調離。

      5.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6.負責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7.員工在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四)各生產單位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中電投集團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負責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3.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

      4.負責識別本單位范圍的環境因素/危險源。

      5.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措施及職業健康措施的實施。

      6.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持正常運轉。

      7.負責在員工上崗前,將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預防措施預先告知、交底,并對其進行本崗位職業病防治知識的教育培訓。

      8.負責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考核工作。

      9.負責組織員工認真貫徹工藝紀律、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五)員工職責

      在生產過程中,員工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第三章 內容、要求與程序

      第六條制度建立

      公司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公司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處理措施(十二篇)

      公司各處室:盛夏來臨,為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著“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通知如下: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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