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整改措施
1、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每年對各控股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項目為:
1)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2)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3)消防設施(備)的配置狀況;
4)員工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培訓效果;
5)空調機房、配電房、發電機房操作規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設備的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中心設備的運行狀況;
7)各種安全標識(燈、牌、圖)配置的狀況;
8)倉庫物資擺放是否符合'五距'標準,易燃易爆危險品是否專庫儲存;
9)各種電線、閘閥、開關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靈;
10)用氣、用電、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11)已發生過的事故記錄及整改情況;
12)檢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每季度組織的安全檢查項目為:
1)消防設施(備)的日常巡查狀況,滅火設施是否有效;
2)空調機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操作情況與運行記錄;
3)消防中心設備的運行狀況;
4)倉庫物資擺放是否符合規范;
5)各種電線、閘閥、開關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靈;
6)用氣、用電、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7)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3、每次檢查結束后,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對受檢單位(或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負責檢查一方需派員復查,直至驗收合格。
4、對于檢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項目,受檢單位(或部門)應及時編報安防措施項目整改方案及預算,經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和審計部門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對于一般的整改項目,受檢單位(或部門)編報需整改的事項及預算,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審核后,報本企業總經理審批。
5、有關安防措施項目的施工組織安排由需整改企業按相關審批意見執行。
第2篇 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職工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行原則
3.1.1 公司職工應服從公司各級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學習任務,有履行職責保障安全的義務。
3.1.2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本規定對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職責。各所在安全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本部門范圍內的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職責。
3.1.3 未涉及部分或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安全教育按相關規定執行。
3.2 管理規定
3.2.1 生產崗位三級職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員必須進行相關部門級、作業區級、班組級的三級安全教育。
3.2.1.1.1 新職工上崗前。
3.2.1.1.2 職工在公司內跨部門調動的。職工在本部門內跨作業區或班組調動的。
3.2.1.1.3 因工傷害事故,傷愈上崗復工前。
3.2.1.1.4 職工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
3.2.1.1.5 外單位來公司實習、代培人員。
3.2.1.2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負責,所在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危險化學品崗位的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本部門安全生產概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以及職工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培訓應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3.2.1.3 作業區級安全教育:由作業區( 科 )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作業區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事故;《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安全生產狀態和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4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崗位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勞動防護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確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5 職工接受三級安全教育過程中,各部門負責填寫《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并由安全部門組織安全教育書面考試,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崗。
所屬安全部門負責保留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和考試試卷。
3.2.1.6 職工在本部門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作業:改變工種或兼崗的職工。在作業區、班組兩級安全教育后,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考試,作業區、班組應有記錄備查。不改變工種調整工作崗位的職工,由作業區、班組進行兩級安全教育,并有記錄備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組每周由班組長負責組織一次對全體組員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日主要內容包括: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制度、規定,檢查安全標準化作業落實情況,查找班組作業范圍內的隱患及落實整改措施,檢查一周內本班組發生的違章行為和事故,學習公司通報的工傷事故和全國大鋼安全事故通報,共同分析應吸取的教訓,舉一反三查找事故隱患,要做好安全活動日的詳細記錄。
3.2.2.2 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前,各部門必須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導致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門在發生輕傷及以上因工傷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險肇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安全教育,教育情況應有詳細記錄。
3.2.2.4 各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及各個階段、各個季節不同的安全工作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3.2.3.1 凡屬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細則》及《天津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經市、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站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并保持相對穩定。
3.2.4 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單位人員來公司實習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負責進行安全教育。各部門應按照本部門相應崗位職工的同樣要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等,并按規定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
3.2.4.2 各部門應對進入本部門轄區內作業的外委、外協等作業單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應包括:作業區域的生產概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業區域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點、安全防范措施、現場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3.3.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教育。
3.3.2 作業區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公司、部門的有關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3.3.3 班組長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與崗位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本部門制度、安全技術、技能,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的危險源點、危害因素,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內容。
3.4 檢查與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害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門按事故責任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罰。
3.5 附則
3.5.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指廠長、經理等。
3.5.2 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第3篇 酒泉鋼鐵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摘錄
一.為提高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依據國家經貿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導意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和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該手冊是指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同時為第三方認證提供依據。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二.為建立和運行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保證實施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及指標,集團公司任命王鐵成副總經理為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全面負責公司日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三.酒鋼公司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以“****”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以人為本”治廠方針,不斷加大安全生產的人、財、物投入,努力改善公司員工的生產作業條件,使集團公司整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職工生產作業環境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改善。在不斷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嚴格安全考核,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整治事故隱患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為公司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奠定了扎實、有效的基礎。實踐證明,公司通過消除和控制所有設備設施、所有作業活動和所有員工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使酒鋼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和改進,安全管理工作為實現酒鋼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酒鋼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強化監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預防為主,控制危險有害因素
以人為本,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科學管理,實現績效持續改進。
五.手冊的目的是建立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確定文件化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指標,通過危害辨識和危險評價的結果,制訂出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和運行控制程序并有效實施,以達到不斷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目的。
六.手冊引用的標準依據為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員工代表是指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七.手冊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組織人員編寫,并負責審核,經最高管理者審批后發布實施。集團公司安全辦公室在管理者代表授權下組織編寫手冊,并承擔修訂任務。
八.集團公司依據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包括體系策劃、方針和目標制定、文件編寫、機構設置、人員和資源配置及運行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成后,必須按要求進行運行和控制,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和物力資源,結合集團公司實際,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制定可行的危險控制預案,降低危險、實現安全生產。建立適用、可行、有操作性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闡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總方向和總原則,確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職責和績效目標,表明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承諾,指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有活動的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是公司全體員工參與并履行其職業健康安全義務的指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明確職責和控制要求。
十.管理者代表領導或指定人員負責危險源辨識、危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危險源的辨識和危險評價的基礎工作,并填寫《高度危險及以上危險源登記表》,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辦公室。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公司所有高度及以上危險源進行分析、歸納及危險評價;負責集團公司《高度危險及以上危險源登記表》的管理。危險源的辨識范圍應覆蓋公司范圍內所有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及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和工作場所內所有設施,包括廠區平面布局、建(構)筑物、生產與施工作業環境、設備設施、職業衛生設備設施、公共區域安全設施、員工工作范圍(活動)、原材料等可能對實現目標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充分考慮物、人、作業環境、管理四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以確保辨識的充分性。
十一.管理者代表審批公司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安全辦公室是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獲取及適用性確認。各相關部門負責獲取、識別和傳達、更新與其分管業務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十二.最高管理者(總經理)批準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者代表審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安全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提出、修訂與匯總,并報管理者代表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制定和實施。目標的制定應符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及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即:要以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為指導,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結果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依據,同時綜合考慮公司生產技術、生產建設裝備的先進性及可選方案和員工綜合素質,考慮經營管理、經濟條件與競爭的要求以及相關方的建議等。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能夠降低較高級別的風險或較好地控制風險;突出對事故的預防;盡可能的量化和可監測。各單位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并上報安全辦公室,安全辦公室每半年組織對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并上報管理者代表。各部門應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對分解的目標、指標實施過程進行檢查和控制。當重要危險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目標和指標并文件化。
十三.高度及以上危險源必須制定職業健康管理方案。所有與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相關的管理方案或專業立項均填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一覽表》。各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自檢。安全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為使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明確各部門及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保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十五.集團公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的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需要,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辦公室負責管理人員管理資質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程序》的建立與更新。各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的職業健康培訓計劃,并按照公司的培訓計劃和本部門/單位培訓計劃實施培訓。人員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實行公司、部門/單位、車間三級辦學形式,培訓方式可采取辦班培訓、崗位培訓、自學等形式。學員培訓結業時前應進行考試或考核,不合格者安排轉崗或重新培訓。新進廠員工、轉崗、復崗員工應接受崗位知識及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十六.安全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協商與溝通的綜合管理。公司工會負責收集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代表員工參與協商、溝通。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高層管理者與各部門/單位之間相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的傳遞與溝通;負責有關外部信息的接收與傳遞。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相應業務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協商與溝通。公司各層次、各部門/單位之間的信息,由信息產生部門/單位按相關規定傳達到相關單位和人員。各部門/單位負責業務范圍內與相關方的信息溝通,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信息,向管理者代表或分管副總經理匯報,由主管部門根據批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相關方。在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中產生的信息,應記錄其內容和處理結論。
十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和記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應符合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的要求,適合公司活動的特點,闡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并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核心要素的實施及其相互作用的基本要求進行描述。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是管理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是實現體系要素的具體工作程序。作業文件是針對具體崗位、活動或管理事項所進行的具體規定,是對上述文件的支持,內容包括規程、規定、應急計劃等。記錄對上述三層次文件給予支持,為體系運行提供查詢和追蹤依據。
十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分為: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和與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公文、記錄等。文件的更改按照《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進行,嚴禁未經授權和批準任意更改,更改應有記錄。文件應有固定的保管場所,以防文件失控。所有文件都要進行標識控制狀況并進行歸口管理。應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需作資料保存的作廢文件應予以標識。
十九.對體系內所有部門/單位識別出的風險,都要按稍有危險、一般危險、顯著危險、高度危險、極其危險五個級別評價出其風險級別,并分別管理和控制,使之全部處于受控狀態。二十.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一.安全辦公室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測量和監測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及其績效的檢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對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的檢查;負責組織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公司安全專業性檢查工作。公司工會代表員工監督職業健康安全狀況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并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二十二.在事故、事件(未遂事故)發生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搶救人員、保護現場、做好記錄。同時要按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報告相應部門,進行或配合調查與處理。事故的調查與處理,由各相關部門根據權限組織,或報告政府相關部門并配合進行調查與處理。事故或事件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制定、落實糾正與預防措施。對于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審核與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不符合,要組織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口頭安排或下達不符合及其糾正和預防措施報告、隱患整改通知單,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予以解決。對糾正與預防措施可能帶來的新風險應進行評價,防止新危害發生,對其實施過程要進行監督檢查或驗證。
二十三.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明確標識,具備對相關活動的可追溯性。職業健康安全記錄填寫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填寫及時。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妥善保存和管理,并針對不同記錄規定保管期限,保存方法要便于查閱。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記錄的收集、裝訂、歸檔和標識。記錄可采用書面或其他媒體形式。
二十四.安全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策劃及組織實施,對不符合糾正措施完成情況組織驗證。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應得到確認,審核組開具不符合報告,責任部門/單位制定并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對于責任部門/單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由審核組長、安全辦公室組織審核員進行跟蹤驗證。相關單位要記錄糾正措施,作為下次體系審核的內容之一。
二十五.集團公司定期實施管理評審,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4篇 z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上崗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及應急處理的能力,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經理等須取得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部門規定的安全資質。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的實施,指導、監督、考評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納入集團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和計劃,并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和提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計劃。
第二章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各單位要根據從業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工作內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上崗安全考評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專業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廠(礦)級脫產專門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危險辨識和安全評價的方式方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案例等內容。
第三章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條 新入廠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四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二級單位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二級公司(單
位)組織進行;非二級單位新入廠職工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由生產監測中心安教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
(三)集團公司及二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
第十二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傷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內容。
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十三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 6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安全技術規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四)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六)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七)有關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為2 o個工作日,以實際操作培訓或師傅帶徒弟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實際操作(作業);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五)本崗位有關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針對通過以上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的新入廠人員,制定現場操作考評表,由車間(作業區或所在部門)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操作安全評審。評審合格并經所在車間(作業區、工程隊、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方可正式上崗。
現場操作考評表的內容包括:上崗人員進行本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識出本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四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現場操作考評的新入廠職工,不得安排上崗。
第四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教育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二級單位下屬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參加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安全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新的單位任職,必須在到任3日內,持證到本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登記。各單位新上崗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到任職通知一周內由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提出培訓申請。在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安全培訓證書》之前,由本單位的安全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任職須掌握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宣貫。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培訓證書》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須接受國家規定的由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再培訓。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 2學時。
第五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 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將被注銷。
第六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不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爆破作業、礦山安全作業、礦山應急救護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押運作業、煙花爆竹生產涉藥作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涉藥、押運作業、其他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作業)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證》(含i c卡)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獲取市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1個月前,參加省級(及以上)安監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七章調崗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廠(礦)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級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內部跨廠(礦)調動的職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因事故受傷的從業人員;醫療康復后,由所在車間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章基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專門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培訓的內容應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
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全員安全評價、危險辨識、事故處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從事作業或服務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相關方人員教育培訓合格證方可進入現場實施作業或服務。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要包括:作業環境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管道、電纜等基礎設施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進入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進行參觀、學習、送貨的相關方人員,必須接受各單位進入現場安全保護條款書面告知,由相關方人員學習簽字后方可準許進入生產現場。
第十章臨時工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雇傭的參與本單位生產、施工、維修等作業的臨時工,必須經過廠(礦)、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和班組三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經逐級考核合格,取得單位發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安排作業。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
訓合格證要隨身攜帶。
第三十九條 廠(礦)級臨時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所從事作業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與從事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四十條 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學時,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危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安全技術規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作業區、工程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以師傅帶徒弟及現場實際操作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本崗位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四)本崗位危險因素、有關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要逐級把關,逐級考核,上一級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培訓。未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臨時工,不得安排作業。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參與實際作業的臨時工,在用工期間,要同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全部與安全有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雇傭從事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的臨時工,必須具備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按本辦法要求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四十五條 對于雇傭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工,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廠(礦)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安排作業。
第十一章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是指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月安全例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要以全員安全評價為載體,全員參與,辨識、評價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條 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班前會安全教育培訓由班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令,針對作業內容、事故信息、現場環境、操作規程等進行全員安全辨識、評價,根據崗位作業危險因素進行安全交底,有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控制提示,抽考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會要安排專人隨時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以班組或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活動時間不少于3 0分鐘,全員參加,缺席者要補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有:結合班 組、區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和生產區域危險的預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錄、錄像片等進行全員安全評價,學習《冶金安全報》、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等;周安全活動教育培訓要有計劃、有內容、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以車間(作業區、工程隊)為單位,由車間組織進行。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有: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評價和危險辨識的方式方法,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當月事故信息通報分析,危險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業標準、應急知識,季節性安全工作重點和事故預防知識等。
月安全例會教育培訓要提前做好計劃,確定培訓內容,準備好有關材料,由車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年度再培訓工作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復審、換證培訓,并負責監督指導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并負責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每年10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需求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 ‘
第五十二條 對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各單位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和復審、換證培訓,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監測中心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計劃,匯總編班,集中、統一組織培訓和辦證工作;集團公司所屬鞍山地區以外的單位,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培訓和辦證。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十三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特種作業(含特種設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其他各類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教育培訓有關制度行為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或考核,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的;
(四)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五)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六)未如實填寫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七)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直屬單位、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及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的廠長、礦長、經理等。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包括二級單位內部基層廠、礦、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獨立設置安全部門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車間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方是指在各單位生產現場或管轄區域內從事施工、檢修、服務或參觀、學習的,并有可能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有關單位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鞍鋼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鋼政發[1 9 9 7]2 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主題詞:安全 培訓 辦法通知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發
共印2 6 0份
第5篇 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6篇 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相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執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省安全生產監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與空瓶區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規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質監局規定進行統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局的安全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3條規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4條規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程、規則、標準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察辦法》規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行,各單位在執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7篇 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門戶管理規定
(一)各辦公區人員需外出辦事,無人辦公時,需將辦公區門窗鎖好,并將不需要開啟的電器、水閥關閉;
(二)各部門最后離開公司的員工,必須將辦公區所有不需要開啟的設備電源關閉,將門窗鎖好,方可離去;
(三)下班后仍需留在公司加班的員工,離開時必須負責鎖好大門,確保門戶安全,如無鑰匙必須與值日保安人員聯系方可離開公司;
第二條鑰匙管理規定
(一)公司所有門戶鑰匙統一由保衛科配制和發放。
(二)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領導批準,保衛科審核,方可發放公司門戶鑰匙;
(三)鑰匙保管人需妥善保管鑰匙,不得轉借、私配,如因此產生不良后果將由鑰匙保管人承擔;
(四)鑰匙保管人如發現鑰匙丟失,應及時與保衛科聯系備案,并承擔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如因此而發生的不良后果,鑰匙保管人將承擔相應責任;
(五)鑰匙保管人調離、辭職等需要離開現工作地點時,應及時將鑰匙交還保衛科辦理相關手續,如因辦理不及時而產生不良后果,鑰匙保管人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安全隱患檢查管理規定
(一)人員檢查
1.前臺及保衛人員應當禮貌詢問所有進入公司的客人,如有懷疑,應與有關部門聯絡核實。如訪客攜帶可疑物品時,更需提高警惕。嚴禁借詞推銷人員進入公司辦公區域。
2.檢查員工是否有違規操作辦公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3.檢查員工是否有違反公司安全制度的情況。
(二)電源檢查
各部門員工所用的電腦、臺燈、打印機、復印機、飲水機等電源是否及時關閉。
(三)防火檢查
1.各部門員工是否知道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2.檢查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完好情況。
3.禁止任何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物品至公司,禁止任何人員在辦公區內吸煙。
(四)防水檢查
檢查各辦公區自來水開關、馬桶閥門是否關閉。
(五)防盜檢查
1.各部門辦公室是否做到無人關門,下班鎖門。
2.財務部要加強防盜意識,在科室無人及外出辦事時,需鎖好抽屜、保險柜和辦公室大門。
(六)保密檢查
1.檢查各部門人員是否把重要文件及材料及時放入柜內并上鎖。
2.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重要辦公區。
(七)防患未然
1.值日保衛人員至少每兩小時對公司各辦公區域巡查一次,每日下班前對公司各區域巡查一次,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保衛人員在交接班時應做好交接記錄。
2.保衛人員每日應當對公司各類倉庫重點檢查,對易燃品存放地點要有嚴格規定,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定期向行政經理匯報。
3.每季度保衛人員聯系物業對公司所有辦公區域內煙感、溫感探頭、消防滅火器材進行至少一次維護。
第四條安全保衛措施規定
(一)公司重要領導、重要來賓護衛規定:
1.隨后兩米,隨機應變,迅速反應,快速出動,靈活掌握,絕對安全。
2.態度沉穩,不卑不亢,禮貌應答,禮貌服務。
3.在護衛過程中完成領導、來賓所提出的各項要求。
(二)財物護送規定:
1.禁止交頭接耳、保持嚴肅態度。
2.以護送財物為中心,絕對保障財物安全。
3.突發突然事件,冷靜沉穩,絕對保障財物安全。
4.如事態無法控制,必須保障人身安全。
第五條公共辦公區域環境辦公秩序維護規定
(一)時刻保持辦公區良好的辦公秩序,不得出現大聲喧嘩、吵鬧等影響公司形象的事情發生。
(二)嚴禁辦公區域吸煙、吐痰等不文明現象的發生,如有發生,應及時處理糾正,保持公司辦公區域的良好辦公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六條本規定將隨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調整,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七條本規定監督執行權歸行政部及總經辦。
第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某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
1.目的
本文件規定了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旨在使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盡職盡責,確保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能正常、有效地運行。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部門負責人各崗位人員。
3.公司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
3.1安全管理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1.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安全生產負責綜合管理。
3.1.2協助公司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訂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3協助公司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度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3.1.4參與制訂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3.1.5督促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6組織綜合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預防措施,并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匯報。
3.1.7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3.1.8組織公司有關單位、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3.1.9組織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1.10按規定監督公司相關單位和部門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3.1.11嚴格執行公司車輛保險規章制度,加強保險業務管理,搞好保險工作。
3.1.12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3.2運輸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2.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2.2負責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2.3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工作范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2.4在客、貨運輸發展中嚴格執行行業管理部門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求,做到安全發展。
3.2.5負責督促制定運輸生產安全應急預案,保障應急運輸任務能及時有效地實施。
3.2.6針對生產經營狀況,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在安全會、安委會上提出安全生產建議。
3.2.7在組織生產培訓時,強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每一生產環節的安全工作,加強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學習和培訓、教育,要求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3.3人事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3.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國家安全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3.2負責公司職業危害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3.3.3做好職工的勞動紀律教育和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定標準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完善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相關管理規定,建立應急預案。
3.3.4負責制訂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會同安全管理處組織實施。
3.3.5負責督促指導全司各單位對新進從業人員和轉崗人員進行嚴格審核,確定其符合其所從事崗位的相關規定,按規定開展各種適應單位上崗要求的崗前教育和培訓,特殊作業人員應經專門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特殊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3.3.6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違反勞動安全管理的從業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3.3.7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關鍵崗位的設計實施方案,打造“能人安全”環境,對職工在轉正、定級、晉級及月度生產獎的考評中把安全生產的表現和業績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3.4車管技術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4.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4.2負責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4.3負責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4.4嚴格按照行業部門的要求,強化車輛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司各客運站車輛例行檢查工作,保證車輛二級維護率和合格率達到100%,積極組織車輛按規定檢測和年審,并制定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杜絕發生機械事故。
3.4.5嚴格車輛上戶、調動、報廢的手續和有關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做到不遺不漏,有證可查。
3.4.6提供車輛和其它設施設備的安全技術標準并進行指導,編制和修訂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并經常督促檢查執行。
3.4.7組織并督促公司設備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生產操作工作的技術訓練和安全知識培訓,嚴格持證上崗,加強督促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日常維護作業,及時改進技術上存在的安全問題,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裝備。
3.4.8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含車輛),要進行安全性能的評估、評價、充分論證,并組織管理人員、操作使用人員進行培訓,充分了解其技術性能,做到安全、科學使用。
3.4.9發生工傷事故和機械事故時,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3.5辦公室主任安全管理職責
3.5.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5.2負責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5.3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5.4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和公司領導安排,認真抓好季節性、重點時段和節假日的安保工作。
3.5.5積極協助安全等部門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方面的工作。
3.5.6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文件、通知、通報的審核。
3.5.7收集全司安全生產情況,綜合分析安全形勢、為領導對安全生產決策提供依據。
3.6保衛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6.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6.2負責督促指導并組織全司治安、消防有關安全知識及法律法規的會議、學習、宣傳、培訓、演練,綜合分析全司治安、消防工作形勢,布置和安排公司的治安、消防工作。
3.6.3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和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負責落實公司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
3.6.4負責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處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指導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3.6.5建立健全重點部門部位的消防檔案,按行業要求和公司實際規范和完善基礎臺帳。
3.6.6督促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落實“三品”查堵工作,維護好場站內治安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3.6.7負責對全司因生產經營、行車事故等而引起的治安糾紛的處理和協調工作。
3.6.8負責收集和掌握全司員工思想動態,負責做好*、集訪人員的疏導工作。
3.6.9認真做好節假日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措施。預防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3.7基建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7.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7.2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安全人員,開展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7.3負責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7.4負責對本部門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隊伍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
3.7.5對建筑施工易發、多發事故的部門,應根據工程項目規模特點,編制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應急救援的策劃、培訓、實施、演練工作。
3.7.6在編制基本建設、新、改、擴建項目計劃時,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3.7.7負責對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施工的設施設備,現場安全、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3.7.8負責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督促落實。
3.8.政工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8.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8.2負責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8.3負責本部門工作范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8.4抓好黨員、干部、團員、青年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動員和督促黨員、干部、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發揮積極作用,把安全行為意識和安全工作績效納入選拔干部考察的重要內容。
3.8.5負責開展豐富多樣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建立“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對公司安全生產實行多種有效的管理監督。
3.8.6總結推廣黨員、干部、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典型經驗,表彰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先進人物。
3.8.7深入生產一線,掌握了解職工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思想問題。
3.8.8積極參與做好全司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工作,利用宣傳陣地宣傳安全知識,安全法律法規,及時報道安全生產動態,推廣安全先進經驗,樹立安全典型、榜樣。
3.9工會主席安全管理職責
3.9.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及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落實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9.2督促行政不斷改善生產安全環境,改善勞動條件,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9.3把安全工作納入工會工作議事日程、參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督促指導全司各單位工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
3.9.4積極參加行政組織的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活動,組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3.9.5組織對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認真收集職工的建議和信息反饋,督促有關部門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3.9.6抓安全典型、樹安全榜樣,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10企管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10.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10.2負責落實工作范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0.3負責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10.4在績效考核及安全責任目標考核時,嚴格按照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執行。
3.10.5負責辦理和督促、指導(或參與)全司生產安全事故的訴訟案件,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3.10.6在對外投資(合資、合作)等項目時,將安全作為重要因素進行考慮,做到投資項目的安全性。
3.10.7在策劃公司的中長期發展戰略時,將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重點策劃內容。
3.11財務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1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正確履行。
3.11.2負責落實工作職責范圍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1.3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11.4做好當天的現金及時存行,來不及存行的款項要存在有人值班的保衛部門。
3.11.5加強對銀行票據的管理,空白票據應存入保險柜,使用時才填制和加蓋印章,實行印鑒分管的牽制制度,及時核對銀行存款。
3.11.6負責按規定提取安全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保證安全事故費用的籌集。
3.11.7按規定辦理事故借款和事故賠款的收支工作,負責扣回事故賠(罰)款,并按月盤存核對。
3.11.8嚴格審查事故費用開支,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損失。
3.12紀委、監察、審計處處長安全管理職責
3.12.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法定標準以及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協助分管負責人落實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12.2負責落實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2.3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12.4參與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問題和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
第9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辦法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綜合管理部應按照消防法規和消防部門的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第七條綜合管理部應對消防設施設備的性能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確保消防監控系統、消防栓、滅火器具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暢通,消防標識清晰、準確。
第八條辦公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條發生火情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防盜安全管理
第十條 財務管理部、計算機房、檔案室等重要部門應安裝防盜門窗;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應安裝閉路電視安全監控系統或其他安全報警設施。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存放私人貴重物品或大筆現今,離開辦公室(室內無人)應隨即鎖門。
第十二條會議室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無會議時應鎖門。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外出存取大額現金時,應不少于二人;財務管理部門在保險柜存放過夜的現金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第十四條公司印信須存放在保險柜內或其他安全的地方,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應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公司車輛使用人在停放車輛時應關窗鎖門,車內不宜存放貴重物品。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及外來人員攜帶大件物品或辦公設備離開公司,須持有綜合管理部開具的出門單。
第四章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辦公區域配置設施設備應根據配電容量,并留有余地。
第十八條公司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十九條維修人員在維修各類電力設施設備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不得在辦公室私拉電線,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五章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員工應佩帶有效證件進入公司辦公區域,外單位人
員進入辦公區域,應在門衛處登記,并遵守引導人員的指引。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人員負責工作日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時應檢查辦公室門窗及電源的安全情況,并做好值班記錄。如值班人員下班時仍有員工在加班,則須做好交班工作。節假日及雙休日值班人員負責節假日及雙休日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現情況應及時報告或處理,并做好值班記錄。
第二十三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定期檢查各類安全防范設施的完好情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各類安全問題由綜合管理部根據原因、性質、后果、責任等因素負責處理 ,必要時向有關公司領導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10篇 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辦法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鐵路局下屬的一家專業化公司,主要從事機車租賃業務,配套的機車、乘務員以及運用安全管理辦法全部按照機務系統要求統一配置、規范管理,在本質上有別于合資、地方、專用鐵路。
根據呼鐵監管辦【2012】1號文件關于《加強合資、地方、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機務安全強化措施:
一、機車回送
1、租賃機務段的機車回送。按照機務段小、輔修計劃安排,機務段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2、公司自有機車的回送。公司向相關部門和承修機務段下達一個季度的小、輔修計劃。承修機務段按照公司計劃,安排機車檢修臺位,并組織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3、機車回送時,必須由作業點負責人隨車同行,嚴把機車出入庫和路途中的回送關。
4、回送的機車在出入機務段時,對不熟悉的站場、線路,要求向機務段地整車間提出申請,由帶道司機引領、指導出入。
5、回送機車必須附掛,嚴禁單機運行。
6、嚴禁關閉監控器運行。機車出入段時,監控器設定為調車模式;機車附掛回送時,監控器設定為補機模式。
二、運用安全
1、鐵路局所屬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租賃機車由機輛公司向機務處提出申請,與機務段簽定機車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機車的使用地點、單位、專用線名稱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事項。
2、公司自有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機輛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機車牽引技術服務合同和安全協議時,需明確機車型號及臺數、合同期限、機車使用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等事項。
3、租賃機車管理部門。呼鐵機輛公司設置安全部、機車運營部、機車運管部及所屬的集寧、包頭、烏海三個項目部,負責對租賃機車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管理。同時,局安全部門、機務處、多元中心等部門實行安全監管。對安全監管辦下發的《安全監察通知書》中通報的內容要舉一反三,認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監室和機務處反饋落實整改情況。
4、安全管理標準。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機車操作規程》等規程的規定,對照機車乘務員一次標準化作業程序,定期開展對規達標檢查和驗收工作。
5、調車作業要求。擔當調車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關于調車工作“九固定”和調車司機在作業中的有關規定;調車司機必須熟悉作業區域(物流園區)線路情況和相關車站的站細規定;必須執行電氣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機車頂部或到機車外走廊處。機車停留在警沖標內方,長時間停留必須做好防溜措施。
第11篇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一般規定〗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簡稱“系統” ),同集團公司安全監測監管系統實現聯網,聯網系統必須有集團公司聯網驗收合格證件、年檢驗收合格證件和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統新建、擴容、升級、改造,由礦(公司)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實施。
系統設備必須取得合格、有效的“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監控數據分析等技術管理負責,所用系統必須申請年檢,取得集團公司年檢驗收證書。
年產300萬噸以上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控隊,300萬噸以下礦井,建立專業監控維護組,行政隸屬通風區管理,監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下設機房監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監測隊井下維護組人員按每5臺使用設備(各類監測分站、電源箱、傳感器、交換機、斷電儀、報警器等)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機房值班員按不少于5人配備,每井每采區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1人;監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測維護人員、機房值班員、監測設備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復訓期二年。
系統配接傳感器穩定性應不小于15天,數據或狀態應正確傳輸到地面主機;各類傳感器、分站、交換機、電源等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量的20%。
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繪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地面中心站參數設置中各種傳感器、分站、交換機、斷電器等命名規則必須符合監測量設置標準中“設置規范”的規定,嚴禁加任何標點符號。
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布置圖必須是以礦井通風系統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礦井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甲烷傳感器
t
風速傳感器
f
聲光報警器
g
粉塵傳感器
m
一氧化碳傳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傳感器
l
開停傳感器
k
電源
dy
壓力傳感器
a
饋電傳感器
d
交換機
jh
溫度傳感器
c
斷電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傳感器
s
煙霧傳感器
q
風筒傳感器
o
通訊電纜
----
供電電纜
~~
光纖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向通風部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公司監測中心。
各類監測量設置標準
地點
序號
名稱
設置規范
安裝位置
報警濃度
報警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進風
進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進風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
采煤工作面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
專用排瓦斯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
(綜放)工作面后部溜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后溜
后部溜電機上方靠落山側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上隅角
工作面回風側與密柱支柱拉齊的回風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的切頂線)靠落山側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8
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混合
采區回風巷距專用排瓦斯巷下風側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0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1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回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2
采煤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煤機
采煤機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機電源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內尾或工作面回風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溫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塵傳感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掘
進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煤、w+“工作地點”+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頭5m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7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回、w+“工作地點”+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風橫貫口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8
雙巷掘進工作面采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混合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9
雙巷掘進工作面分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兩巷之間距離大于50米分區加2個混合傳感器
w+“工作地點”+分區混合
回風巷距分區回風橫管30內處巷道風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0
掘進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機
掘進機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機電源
21
單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頭
距煤頭5m以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單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回風
工作面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3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4
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5
排放瓦斯時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6
掘進工作面回風粉塵傳感器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串
聯
27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回采工作面進風距進風口10至1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8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9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負壓
輸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正壓
輸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臨
時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傳感器2個
w+“工作地點”+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風側、下風側柵欄外5米內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1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移動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3
本煤層抽放打鉆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打鉆處
打鉆地點
≥1.0%ch4
≥1.0%ch4
<1.0%ch4
鉆機附近20m范圍內及下風側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主
扇
風
機
房
44
主扇風機房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5
礦井主扇風峒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主扇風峒甲烷
風峒內
≥0.7%ch4
46
礦井主扇風峒內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主扇風峒風速
風峒內
≥8m/s
47
礦井主扇風峒內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主扇風峒溫度
風峒內
≥30℃
48
礦井主扇風峒內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主扇風峒壓力
風峒內
采
區
回
風
49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回風甲烷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0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采區回風風速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6m/s、
≤0.25 m/s
51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采區回風壓力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一
翼
回
風
52
一翼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翼回風甲烷
一翼回風巷
≥0.7%ch4
53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翼回風風速
一翼回風巷
≥8m/s
54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翼回風壓力
一翼回風巷
總
回
風
55
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總回風甲烷
總回風巷
≥0.7%ch4
56
總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總回風風速
總回風巷
≥8m/s
57
總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總回風壓力
總回風巷
溫度
一氧化碳
煙霧
其
他
58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口甲烷
采區口內20m處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59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電硐室
距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倉
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至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1
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62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3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回風巷入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皮帶巷
回風巷入口內10m處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4
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工作面回風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至10m內
≥1.0%ch4
≥1.0%ch4
<1.0%ch4
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臨時施工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上風側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井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裝煤點
距裝煤點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7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8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選煤廠內
≥1.5%ch4
≥1.5%ch4
<1.5%ch4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69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地面走廊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70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應安裝車載甲烷報警斷電儀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1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2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甲烷斷電儀傳感器。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3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4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
≥24ppm
75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
≥24ppm
76
開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24ppm
開
關
量
77
開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開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設備的開停狀態。
78
饋電傳感器
d+“工作地點”+“動力設備名稱”+電源
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動力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動力電源的供電情況。
79
供水傳感器
k+“工作地點”+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環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水環泵。
80
風門開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門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回采工作面回風下料門
81
風筒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筒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
82
二級斷電
j+“工作地點”+ 二級斷電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
83
煙霧傳感器
k+“工作地點”+煙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
84
繼電器
j+“工作地點”+電源
85
聲光報警器
s+“工作地點”+報警器
第12篇 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鐵路局下屬的一家專業化公司,主要從事機車租賃業務,配套的機車、乘務員以及運用安全管理辦法全部按照機務系統要求統一配置、規范管理,在本質上有別于合資、地方、專用鐵路。
根據呼鐵監管辦【2022】1號文件關于《加強合資、地方、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機務安全強化措施:
一、機車回送
1、租賃機務段的機車回送。按照機務段小、輔修計劃安排,機務段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2、公司自有機車的回送。公司向相關部門和承修機務段下達一個季度的小、輔修計劃。承修機務段按照公司計劃,安排機車檢修臺位,并組織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3、機車回送時,必須由作業點負責人隨車同行,嚴把機車出入庫和路途中的回送關。
4、回送的機車在出入機務段時,對不熟悉的站場、線路,要求向機務段地整車間提出申請,由帶道司機引領、指導出入。
5、回送機車必須附掛,嚴禁單機運行。
6、嚴禁關閉監控器運行。機車出入段時,監控器設定為調車模式;機車附掛回送時,監控器設定為補機模式。
二、運用安全
1、鐵路局所屬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租賃機車由機輛公司向機務處提出申請,與機務段簽定機車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機車的使用地點、單位、專用線名稱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事項。
2、公司自有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機輛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機車牽引技術服務合同和安全協議時,需明確機車型號及臺數、合同期限、機車使用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等事項。
3、租賃機車管理部門。呼鐵機輛公司設置安全部、機車運營部、機車運管部及所屬的集寧、包頭、烏海三個項目部,負責對租賃機車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管理。同時,局安全部門、機務處、多元中心等部門實行安全監管。對安全監管辦下發的《安全監察通知書》中通報的內容要舉一反三,認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監室和機務處反饋落實整改情況。
4、安全管理標準。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機車操作規程》等規程的規定,對照機車乘務員一次標準化作業程序,定期開展對規達標檢查和驗收工作。
5、調車作業要求。擔當調車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關于調車工作“九固定”和調車司機在作業中的有關規定;調車司機必須熟悉作業區域(物流園區)線路情況和相關車站的站細規定;必須執行電氣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機車頂部或到機車外走廊處。機車停留在警沖標內方,長時間停留必須做好防溜措施。
6、安全防范措施。必須執行《車列防溜措施》、《乘務防火措施》、《防動輪遲緩措施》、《防鋼軌擦傷措施》、《防冒進信號措施》、《防人身傷害措施》和《調車作業安全措施》。
7、安全裝備的配置。擔當牽引任務的機車必須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27條的規定,裝設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等安全裝備,并按規定進行檢測、維修,確保使用可靠。另外,機車必須按照規定配置機車必備的防火用品,火炬、響墩、滅火器交接班進行檢查、安全部定期檢查,確保有效良好。
8、作業點的臺賬、資料的配備。各作業點必須配備必要的專業書籍和安全協議等資料。作業點負責人和機車乘務員熟知擔當作業區段的站場、園區線路情況及調小區間線路縱斷面情況;掌握基本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9、安全裝備的監控分析。嚴格執行《列車運行監控器(lkj)使用維護規則》、《安全聯控實施細則》(呼鐵監函[2008]239號)文件和呼機輛[2022]25號《關于規范機車監控器使用、分析、考核的通知》和呼機輛[2022]54號《關于機車監控器使用考核的補充規定》文件精神,規范標準化作業程序。
10、密切協作關系。要加強與鐵路局安全監管辦的聯系,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安全信息匯報制度,定期匯報安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落實整改措施,聯防聯控,確保出租機車的安全。
三、人員培訓及資質認證
1、機車乘務員的資質。公司自己培養的乘務員隊伍所持司機駕駛證和學習司機證必須為鐵道部核發的證件;勞務外聘集寧、包西機務段的機車乘務員首選為剛退休人員,而且必須具備良好身體素質、較強業務技能和責任心的、年齡不超58歲四項條件。這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體檢、面試、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簽訂用工合同和人身安全協議。
2、日常教育培訓。機車運管部按照公司人勞部年度培訓計劃,具體下達月度培訓內容并組織實施培訓。培訓內容為《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機車操作規程》、《機車乘務員通用知識》和《東風內燃機型乘務員手冊》。
3、“兩證”年鑒培訓。在機務處安教科的統一協調組織下進行脫產培訓。經機務處安教科考試合格后方給予“兩證”鑒定。
四、機車檢修
1、機車檢修計劃。嚴格按照鐵路局機車檢修周期規定下達檢修計劃。對于質量方面存在問題的機車,搶修難以解決時,要提前安排小、輔計劃,及早消除隱患。
2、機車檢修工藝及范圍。機車檢修由鐵路局管內的包西、集寧兩機務段負責。檢修范圍和檢修工藝統一按照鐵路局檢修范圍和標準進行。
3、機車安全裝備的檢修。機車小、輔修時,必須對安全裝備進行檢測,并對監控數據進行更新。
4、機車檢修的過程盯控。機車小、輔修時,項目部經理和作業點負責人必須參加機車質量盯控。
5、機車檢修后的交驗。 驗收由機輛驗收處駐段驗收員負責驗收。
五、機車檢查和日常保養
1、呼鐵機輛公司機車檢查項目和標準。包括3項內容。
(1)園區交接班時,機車檢查項目和標準。
(2)園區作業機班日常檢查項目和標準。
(3)機車檢查作業注意事項。
2、實行各作業點每半月進行一次機車質量整治活動。時間定在月初和月中旬。
3、按照公司要求,從安全、質量、清潔文明等方面開展機車組評比活動,提高乘務員自檢自修水平和機車清潔水平,跑、消除冒、滴、漏現象,消滅安全隱患。機車評比辦法,按照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公司(2022)19號《機車質量評比辦法》執行。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