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管理辦法
大學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為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服務,維護雙方的權益,使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安排招聘工作。
第三條 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須準確提供單位名稱、用人計劃及相關要求、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單位簡介等相關信息。首次在內蒙古大學招聘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需出示本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其它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傳真件)、負責人相關證件,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將對招聘單位的法人資格進行審核。
第四條 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的一般程序。
1、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聯系,并提供有關證明及相關信息,商定有關招聘的具體事宜;
2、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向畢業生發布用人單位招聘信息,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收取畢業生自薦材料,并組織安排面試、筆試等。
3、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進行遴選,確定選錄對象,并將擬錄用結果通知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4、經雙方一致同意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
第五條 用人單位須真實地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如單位性質、單位所在地、單位規模、職工工資福利等)及對畢業生的戶口、檔案、黨(團)組織關系的具體辦理辦法。對畢業生如有特殊要求(如英語四六級、計算機等級、身體條件等),須在簽訂就業協議前明確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時,應查明畢業生的培養方式(如國家任務統招、定向、委培),一般情況下定向生、委培生不在招聘范圍之內。用人單位可向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核實。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經“雙向選擇”明確意向后,須簽訂《就業協議書》,并在《就業協議書》上明確雙方的有關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就業協議書》將成為仲裁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用人單位如確定錄用畢業生,應盡快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
第九條 就業協議簽訂后,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應嚴格履約。如因用人單位一方違約,須征得畢業生及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同意,否則須承擔一切可能的違約責任。如因畢業生違約,按《內蒙古大學畢業生就業違約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自愿”的原則,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聘畢業生,不得有侮辱畢業生人格的言行。
第十一條 畢業生參加招聘活動必須遵守招聘紀律,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材料,真實反映本人的情況,不得在招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