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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辦法范本(9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9 08:30:07 查看人數:101

      危險作業管理辦法范本

      第1篇 危險作業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隧道、既有線、吊裝、爆破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項目部、局項目部各分公司經理部及其所屬施工隊。

      第三條 局項目部各分公司經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質量環保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 危險作業施工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都必須要熟悉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操作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第六條 預防物體打擊安全技術措施

      (一)搬運裝卸笨重的機具設備和建筑材料時,應指派經驗的負責人統一指揮;吊裝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放溜繩,起重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剛度,安裝穩固,制動必須靈活可靠,并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二)拆除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向下傳遞應采用繩索吊下,嚴禁往下投扔,凡有可能受到物體打擊的施工現場,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三)各種機械設備的傳動和危險部分,如傳動帶、明齒、砂輪、電鋸及接近地面的聯軸節、輪軸、皮帶輪等,都必須安設防護裝置,嚴禁用手、腳和其它物件制動磨擦輪、齒輪、皮帶輪及其它傳動裝置。施工現場鋼筋加工作業中,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執行《機械設備管理辦法》及《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四)爆破施工前,要設立警戒區,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離;行車線的爆破作業前,線路應有防護,宜采用松動爆破,在運行繁忙的鐵路沿線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電氣化區段(特別是距接觸網較近的場所)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并執行《爆破作業管理辦法》。

      (五)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時,應捆綁牢固,動作一致,緩慢下放,砌塊應用撬棍撥移,不得將手腳伸入拼砌面。砌筑片石錐體護坡時,宜用小車或滑板將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嚴禁從上面往下翻滾。加工石料時,施工人員應戴護目鏡、手套、安全帽等,大錘柄應連接牢固,施工人員站立處應有一定間距,以防錘頭飛落傷人。

      第七條 預防塌安全技術措施

      (一)在軟巖或不良地質的隧道施工中,施工前必須制訂切實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同時施工前應備齊充足的搶險材料。施工中應對圍巖加強檢查與測量,對不良地質隧道施工,應采取弱爆破、短開挖、強支護、早襯砌、先護頂等小循環的施工方法。隧道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后,應首先觀察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如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發生坍方時,應積極處置和搶救,首先清點人數,其次清理主要機具設備;并詳細記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訓;同時擬定切實可行的清方、支護、掘進、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二)滑坡體開挖時應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自上而下地進行,嚴禁全面拉槽開挖。開挖擋墻基槽應要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分段進行,并加強支撐,及時砌筑和回填墻背土,不得在滑坡范圍內搭蓋工棚、堆放機具和居住人員。

      (三)崩塌、落石、巖堆地段應開挖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攔截建筑物后再開挖,少用爆破或采用控制爆破,以減少爆破震動對崩塌體的破壞作用,開挖面坡度不宜過陡,必須將坡面上的松動危石及時清除干凈,以防巖體松動而威脅施工安全。

      (四)路塹開挖時應經常注意坡面的穩定,檢查發現有裂縫和坍方的跡象,有危石、危土時,應立即處理。

      (五)陡坡開挖如發現坡面有滑動、崩坍跡象,應立即處理,將所有人員和機具撤離至安全地點,必要時設立觀測點,觀測坡面的動態變化,做好記錄。

      第八條 預防高處墜落安全技術措施

      (一)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弱視、癲癇等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二)高處作業面上的材料堆放平穩,工具隨時放入工具袋內,傳遞物要安全可靠,嚴禁拋擲。

      (三)氣候惡劣(六級及其以上強風、大雨、雷電、大雪、濃霧等)及夜間無足夠照明時,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四)在高處作業時,必須設置牢固完備的安全防護設施,操作人員使用的安全帶(或安全繩)的尾繩長度不宜超過2米。

      (五)高處作業使用的各種機電設備和索道、纜風繩、地籠等設施,按有關規定并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和在大風、大雨、大雪、雷擊后進行檢查維修。

      (六)高處作業用的梯子要堅固完整,梯階間距以30cm為宜,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平底鞋,嚴禁穿硬底、帶釘和易滑的鞋。

      (七)高處上下交叉作業時,必須在上下兩層中間設置密鋪棚板或其他隔離設施。

      第四章 危險作業管理

      第九條 各分公司經理部結合本管段項目的工程具體情況在工程正式開工后一個月內,將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體現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上報局工程管理部。

      對國家和行業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將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體現在專項施工方案中,并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一并上報工程管理部門。

      第十條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對工程項目不可接受風險的確定和發布,并組織對項目施工危險作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工程技術管理部負責在施工生產計劃中確定階段性控制的不可接受風險,提出控制措施和要求。安全質量環保部、工程技術管理部、機械物資部會同工程各工程隊對有重大風險的行為與活動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在施工生產中因違章指揮或作業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性質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1 范圍

      為了規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加強特殊危險作業項目風險控制,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特殊危險作業管理職責、分類與分級、風險識別、安全措施制定、作業許可證申請、書面審查、現場核實、現場審批、延期、實施、關閉、網上辦公等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外部承包商。生產應急情況下發生的作業項目不納入本辦法。

      2 術語和簡略語

      2.1 本辦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22、q/sy 1002.1-2007 和q/sy1240-2009標準規定的術語。

      2.2 特殊危險作業:指涉及人員、設備、環境等危險有害因素復雜、風險程度高,容易導致事故發生,需要特別采取對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業項目。作業特點具有復雜性、流動性、交叉性、非常規性以及使用特殊裝備或工藝。

      2.3 二級單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屬單位和礦區服務事業部所屬單位。

      2.4 三級單位:特指二級單位的所屬單位(含副處級、科級、小隊級等)。三級單位中同時具有副處級、科級及小隊級等兩種及兩種以上行政組織的,以最高級別行政組織為三級單位。

      2.5 項目建設單位: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所在的二級單位。

      2.6 項目作業單位: 為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作業服務的二級單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 項目主管部門:指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作業單位負責安排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機關職能部門。

      2.8 項目所在基層單位:指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現場所歸屬的小隊級基層單位。

      2.9 項目施工隊伍:由項目作業單位派出的、負責具體實施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的隊伍。包括人員和裝備等。

      2.10 相關方: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作業單位以外的,與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在人員、設備設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響的組織或個人。

      2.11作業許可申請人:由項目作業單位指派的負責履行作業許可申請的人員。作業許可申請人應由施工隊伍現場作業負責人擔任。

      2.12 作業許可審查人: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作業單位授權的,對特殊危險作業項目許可進行書面審查的人員。包括被授權人。

      2.13作業許可審批人:由項目建設單位授權的,需要現場對特殊危險作業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核實并做出是否同意作業決定的人員。包括被授權人。

      2.14 現場作業負責人:項目施工隊伍第一責任人。

      2.15 作業現場監護人: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指定的、負責對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人身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告、叫停及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人員。

      2.16作業現場監督人: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作業單位雙方派出的、負責對項目施工過程hse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人員。包括:hse監督部門的專職監督人員、基層單位兼職安全員及項目施工隊伍臨時指定的監督人員。

      2.17 大港油田公司簡稱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簡稱“作業許可證”。

      3 職責

      3.1 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3.1.1負責明確本單位所有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級作業許可審查人、審批人(包括被授權人);負責組織項目作業單位、相關方及本單位有關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對項目作業單位申報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及相關許可作業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審批、許可關閉、存檔及銷案;負責向項目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負責協調作業項目所需的設備及人力資源;負責監督項目作業單位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規定。

      3.1.2 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負責一級與二級作業許可的管理。包括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批、關閉、存檔與銷案等。

      3.1.3 項目建設單位的三級單位負責三級作業許可的管理。包括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現場審批、關閉、存檔與銷案等。

      3.2 項目作業單位職責

      3.2.1負責指定施工隊伍現場作業負責人參加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的項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識別作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評價風險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3.2.2負責依據項目建設單位規定、項目風險控制的需求、本單位資源等,編寫作業許可必須具備的相關材料;負責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3.2.3 負責對申報的作業許可材料提前進行內部審查。

      3.2.4負責在作業前做好各項安全生產準備工作;負責落實施工作業過程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內部監護與監督。

      3.3 相關方負責參加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負責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供本方與作業項目有關的人員和設備設施相關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議;負責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及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信息。

      3.4 作業許可審查人及審批人授權

      3.4.1 作業許可審查、審批不宜授權。

      3.4.2 作業許可審查、審批確需授權時,優先在同一行政組織(含處、副處、科、基層隊)內部成員之間授權;其次,可向下一級行政組織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中,三級單位不得再向下一級行政組織授權。

      3.4.3 同類(同項)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授權人數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 被授予作業許可審查、審批權限的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必須具有滿足授予權限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與能力。

      3.4.5 所有級別的授權雙方應簽訂書面授權委托書,并在二級單位范圍內予以發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管理系統進行錄入。

      3.4.6 當被授權人因組織機構調整、人事調整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被授權人人選。

      3.4.7 授權不授責。授權人對被授權人職責履行結果負責。

      3.5 監督職責

      3.5.1 一級動火作業由消防支隊及二級單位派專人現場監督,二級許可作業項目由二級單位(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作業單位)負責派專人現場監督,三級許可作業項目由二級單位派人進行抽查監督。

      3.5.2 三級單位負責指定現場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

      3.6 所有參加特殊危險作業書面審查、現場審批、監督、監護、崗位操作等人員,對本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3.7 各級作業許可申請、書面審查及現場審批人應對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對策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3.8 現場作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組織、人員分工、安全設施使用、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有效性、作業現場應急處置等施工全過程負責。

      3.9 安全監督人員對作業許可現場審批、實施等全過程負督察責任。對現場存在的與許可管理級別、書面審查結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頭警告、書面處罰、責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時下令糾正。

      3.10 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現場監護對象存在的人身傷害應采取的保護行為負責。

      3.11 所有施工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風險控制措施,嚴格執行設備、工藝操作規程,對本崗位安全操作負責。

      4 管理內容

      4.1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分類

      4.1.1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即:按照作業行為類別劃分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挖掘作業、化學清洗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管線打開作業等作業。

      4.1.2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即:按照具體作業內容確定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具體見附件一。

      4.2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分級

      4.2.1作業許可級別劃分

      a)一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b)二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二級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c)三級作業許可:是指最終需要項目建設單位的三級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現場審批的項目。

      4.2.2 作業許可級別確定

      a)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級別

      1)動火作業實行第一、二、三級許可管理;化學清洗作業實行第二級管理;腳手架作業實行第二、第三級管理;挖掘作業實行第二、第三級管理,具體執行相關作業管理辦法。

      2)未明確作業許可級別的其它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由各二級單位按照風險程度、資源掌控和審批權限等條件,具體劃分作業許可級別,并經過有效審批后,在本單位予以發布。

      3)當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作業單位對同一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確定的作業許可級別不一致時,依照項目建設單位規定級別進行申請、審批管理。

      b)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級別具體見附件一。

      4.3 工作前安全分析與風險控制措施制定

      4.3.1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作業前,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三級單位)組織項目所在基層單位、項目施工隊伍及相關方人員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共同到現場識別作業過程可能發生的事故、危險有害因素、風險程度等,制定科學、全面的風險控制措施。具體執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4.3.2根據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結果,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填寫作業許可證。其中,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使用對應管理制度規定的作業許可證格式。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使用“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gy01jl 7.28.20-01)。

      4.3.3根據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結果,由項目作業單位編制項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等其它保證施工安全的技術及管理材料。

      a) 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等保證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編制。其中:

      1)高處作業:工作內容復雜、墜落點多等風險程度高的作業項目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2)受限空間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和應急預案。

      3) 移動式起重作業:關鍵性吊裝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4)管線打開作業:必要時制訂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和應急預案。

      5)臨時用電作業: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同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6)挖掘作業: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7)腳手架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8)動火作業:對于作業內容及危害因素復雜的作業項目,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9)化學清洗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附加工藝流程示意圖等。

      b) 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對于作業內容及危險有害因素復雜的作業項目,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附加工藝流程示意圖等。

      c) 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施工前,應根據工作安全分析結果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

      d) 工作方案(hse作業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項目組織機構與崗位分工、項目主要內容、采用的關鍵工藝設備設施、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主要風險控制措施、應急預案等。

      4.4 作業許可申請

      4.4.1 按照“誰作業,誰申報”的原則,由項目施工隊伍履行作業許可申請流程。

      4.4.2現場作業負責人是作業許可申請人,作業許可申請人應實地參與特殊危險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則作業許可不予審查通過。

      4.4.3作業許可申請所需的有關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計劃書)、應急預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相關附圖等保證安全施工的技術與管理材料,應與作業許可證一并申報。

      4.5書面審查

      4.5.1油田公司內部進行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首先由項目作業單位內部履行審查流程,然后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及審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進行的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參照4.5.1條款規定,由承包商內部進行有效審查后,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及審批。

      4.5.3油田公司內部應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管理系統”,履行作業許可書面審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紙質文件履行書面審查流程。

      4.5.4書面審查內容包括: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計劃書)、應急預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相關附圖、有關作業內容說明等保證安全施工作業應具備的材料。具體作業項目所需資料執行4.4.3條款及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要求。

      4.5.5書面審查應及時完成,不應影響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 不同級別作業許可審查、審批工作流程具體見附件二。

      4.6備案

      作業許可書面審查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監督信息備案。其中,油田公司內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管理系統”備案功能進行備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書面審查通過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安全監督部門進行備案。所有一級、二級作業許可只有通過備案后方可打印、發放作業許可證。

      4.7 現場核查與審批

      4.7.1 作業許可書面審查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審批人組織所有書面審查人、現場作業負責人及相關方有關人員,到工作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4.7.2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作業許可批準人、申請人及相關方均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7.3 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如未通過,項目作業單位應針對存在問題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申請。

      4.8 作業許可證使用

      4.8.1 施工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向所有參加施工作業的人員及相關方進行作業許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現場作業人員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8.2 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

      a) 第一聯:現場作業負責人持有。

      b) 第二聯:張貼在公開地點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作業人員了解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

      c) 第三聯:送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d) 第四聯:保留在批準人處。

      4.8.3 當同一工作區域有多個相關方參與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有相關方發放一份作業許可證(或復印件),并簽字記錄。

      4.8.4 當工作需要中斷(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時,許可證第一聯應交回項目所在基層單位負責人保留。

      4.8.5 作業現場關鍵人員(不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變更時,應經過現場作業負責人的批準,并重新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安全教育、交底簽字等內容,并保留記錄。

      4.9 許可證延期

      4.9.1 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為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確需更多時間連續作業,作業許可申請人可向批準人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

      4.9.2 許可證延期前提為“作業人員無變化、作業對象無變化、作業主體工藝無變化、作業地點無變化”等無導致作業風險變化的條件,否則不得延期。

      4.9.3 許可證延期期限應由作業許可批準人、申請人及相關方協商一致后確定。

      4.9.4 特殊危險作業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a) 通用類

      1)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移動式起重吊裝作業、挖掘作業、管線打開作業、化學清洗作業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24h。

      2)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腳手架作業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

      b) 專項類

      1)含有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時,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執行其中作業項目的最短時間要求。

      2)未含有通用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時,許可延期后總的作業期限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施工隊伍及相關方協商一致后確定。

      4.9.5 作業許可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安全措施有效后,作業許可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許可證未經批準人和申請人簽字,不得延期。

      4.9.6 在規定的延期次數(期限)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10 作業許可證取消

      4.10.1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作業許可申請人、批準人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作業許可,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a) 由于作業過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作業程序等發生明顯變化,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 實際作業的工期、工作內容等與作業計劃發生重大偏離的。

      c) 事故狀態下、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時。

      4.10.2 取消作業應由作業許可申請人和批準人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11作業許可證關閉

      作業完成后,申請人與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許可證由申請人、批準人和相關方共同簽字后,關閉作業許可證。

      4.12 存檔

      4.12.1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基層單位負責存檔,存檔的作業許可證應齊全完整,同時,項目作業單位保留一份關閉的作業許可證。

      4.12.2油田公司內部施工作業應在“特殊危險作業管理系統”中使用電子文檔形式存檔,以便網上查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業使用書面存檔。存檔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4.13 銷案

      作業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存檔滿一年后,且認定無保留價值后由存檔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銷案。

      4.14 其它

      4.14.1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4.14.2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特殊危險作業項目管理范圍,并參照執行該辦法。

      4.14.3 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保證特殊危險作業管理網上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gy01/f4.1《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的規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響本辦法的執行需要更改時,應一起組織更改。

      6 相關文件、實施證據和表單

      6.1 相關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

      gy01/f7.28.21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3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管理辦法

      gy01/f7.28.24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5 化學清洗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6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2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辦法

      gy01/f7.28.30 管線打開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28.32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gy01/f7.31.3 動火管理辦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

      6.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q/sy1236-2009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

      q/sy1240-2009 作業許可管理規范

      q/sy1241-2009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2-2009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3-2009 管線打開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4-2009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6-2009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q/sy1248-2009 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6.3 相關技術文件

      附件一 特殊危險作業項目工作內容、危害特征及作業許可級別表

      附件二 不同級別作業許可審查、審批工作流程

      6.4 實施證據和表單

      gy01jl 7.28.20-01 專項類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作業許可證

      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上現場審批管理系統

      第3篇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危險場所的作業過程,防止意外事故及傷害的發生。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區動火作業、高空作業、深度大于1.5米的動土作業、吊裝作業、受限空間作業(井下作業有專項規定的除外)

      3.職責:

      安全質監部歸口管理

      4.過程

      4. 1 危險作業分級

      4.1.1一級危險作業:

      (1)場站生產區域作業:禁火區域內的高空、動土、動火等危險作業,場站生產區域吊裝、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

      (2)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作業;

      (3)生產區施工、維護過程中的吊裝、受限空間作業;

      (4)所有鋼質燃氣管道的動火作業

      4.1.2二級危險作業:

      (1)非生產區高空、吊裝等危險作業;

      (2)低壓非鋼質燃氣管網動火作業;

      4.1.3三級危險作業:

      (1)臨時用電作業;

      (2)其它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的審批要求及權限

      危險作業必須制定專項方案,落實人員、機具等相關安全措施,經過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4.2.1一級危險作業許可由作業負責人制定專項方案后交安全質監部部審核后,再交分管副總審批。

      4.2.2二類危險作業許可由作業負責人制定專項方案后交安全質監部部審批后實施。(若安全質監部審核后認為需提高危險作業等級的特殊情況,審核過程按一級危險作業執行)。

      4.2.2三類危險作業許可由作業負責人制定專項方案后由部門自行審批后實施。

      4.3危險作業的實施

      4.3.1危險作業執行人員到達工作地點,必須呈驗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經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檢查確認后方可作業。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危險作業需安全質監部派人現場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三級由作業部門自行落實安全監督人員。

      4.3.2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由作業執行人員隨身攜帶,不得涂改或轉移作業地點。現場無危險作業審批表的,或作業審批表有涂改或的作業不得進行。

      4.3.3作業必須按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內進行,若期滿,施工尚未完成,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

      4.3.4作業執行人員在沒有見到按上述手續審批的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有權拒絕作業。

      4.4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基本要求。

      4.4.1動火作業:

      (1)應劃定合理的作業區并設置防護欄和警示標志,現場必須配備齊全滅火器、防爆風機等安全措施。

      (2)作業區的燃氣濃度監測應控制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管道的置換方法及置換完成應確認,直接置換時,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時間5分鐘,測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

      (4)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5)帶氣動火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壓力控制在300~800pa,應設專人監控壓力。

      (6)放散管需做保護接地。

      4.4.2吊裝作業

      (1)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大雪、大雨、霧及六級以上大風的天氣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3)吊裝作業的應設現場指揮,明確指揮信號,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場。

      (4)吊鉤下有人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4.4.3、動土作業

      (1)動土作業前應查明地下管線設施情況。

      (2)動土作業深度超過1.5米,必須放坡或進行支護防止坍塌,作業坑周圍設置防護措施。

      4.4.4高處作業

      (1)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提前進行排查,凡是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弱視等其它不適合高處作業的疾病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酒后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赤腳、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以及帶釘易滑的鞋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確定有效安全措施,正確系好安全帶、四周拉好安全繩、正確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

      (4)嚴禁高空拋物,在作業區域下方做好防護措施。

      4.4.5施工臨時用電

      (1)對用電設施設備及附件檢查符合要求。

      (2)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符合要求。

      (3)現場用電實行“一機一閘一?!敝?。

      (4)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過路電線應做好套管或架空等防護措施。

      (6)詳細參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5、資料歸檔:

      qr28401《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及安全保護方案在作業完成后由安全質監部管理,年終移交公司資料室。

      6、記錄

      qr28401《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

      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審批表 qr28401

      申請部門

      經辦人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作業目的:

      采取的防護措施

      人員落實:

      設備設施落實:

      措施落實:

      安全質監部審核意見:

      年月日

      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意見: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兩份,審批完成后作業部門及安全質監部各執一份,必須帶到作業現場。應附詳細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

      附錄1:井下作業許安全確認單

      井下作業安全確認單編號:

      作業名稱

      作業位置

      作業時間

      作業安全要求

      描述

      監護人簽字

      是否設置警戒圍護,且圍護邊界離井口不小于0.5米。

      □是□否

      圍護內的雜物是否清理。

      □是□否

      是否設置井下作業安全警示標志。

      □是□否

      井下使用的電器設施是否防爆。

      □是□否

      防爆機械通風是否到位。

      □是□否

      漏電保護器動作是否正常。

      □是□否

      可燃氣體檢測在合格范圍。(低于最低爆炸極限的10%)

      □是□否

      實測數值:

      氧含量檢測在合格范圍。(19.5%~23%)。

      □是□否

      實測數值:

      深度或落差大于兩米的井是否有軟梯或爬梯。

      □是□否

      井下可燃氣體實時檢測。(每30分鐘檢測一次)

      實測數值:

      井下氧含量實時檢測。(每小時檢測一次)

      實測數值:

      作業人員簽字

      日期

      監護人簽字

      日期

      第4篇 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隧道、既有線、吊裝、爆破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項目部、局項目部各分公司經理部及其所屬施工隊。

      第三條? 局項目部各分公司經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質量環保部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 危險作業施工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都必須要熟悉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操作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第六條? 預防物體打擊安全技術措施

      (一)搬運裝卸笨重的機具設備和建筑材料時,應指派經驗的負責人統一指揮;吊裝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放溜繩,起重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剛度,安裝穩固,制動必須靈活可靠,并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二)拆除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向下傳遞應采用繩索吊下,嚴禁往下投扔,凡有可能受到物體打擊的施工現場,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三)各種機械設備的傳動和危險部分,如傳動帶、明齒、砂輪、電鋸及接近地面的聯軸節、輪軸、皮帶輪等,都必須安設防護裝置,嚴禁用手、腳和其它物件制動磨擦輪、齒輪、皮帶輪及其它傳動裝置。施工現場鋼筋加工作業中,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執行《機械設備管理辦法》及《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四)爆破施工前,要設立警戒區,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離;行車線的爆破作業前,線路應有防護,宜采用松動爆破,在運行繁忙的鐵路沿線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電氣化區段(特別是距接觸網較近的場所)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并執行《爆破作業管理辦法》。

      (五)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時,應捆綁牢固,動作一致,緩慢下放,砌塊應用撬棍撥移,不得將手腳伸入拼砌面。砌筑片石錐體護坡時,宜用小車或滑板將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嚴禁從上面往下翻滾。加工石料時,施工人員應戴護目鏡、手套、安全帽等,大錘柄應連接牢固,施工人員站立處應有一定間距,以防錘頭飛落傷人。

      第七條? 預防塌安全技術措施

      (一)在軟巖或不良地質的隧道施工中,施工前必須制訂切實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同時施工前應備齊充足的搶險材料。施工中應對圍巖加強檢查與測量,對不良地質隧道施工,應采取弱爆破、短開挖、強支護、早襯砌、先護頂等小循環的施工方法。隧道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后,應首先觀察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如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發生坍方時,應積極處置和搶救,首先清點人數,其次清理主要機具設備;并詳細記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訓;同時擬定切實可行的清方、支護、掘進、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5篇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強項目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管理工作,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濟寧市北湖區恒大名都項目部及下屬各勞務分包、專業承包等一切在項生產作業單位。

      第二章 危險作業的定義與級別分類

      (三)危險作業的定義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施工工藝自身含有較大的風險,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作業活動。

      (四)危險作業的等級分類

      根據危險作業的危險程度,將危險作業分為aa、a、b、c四個等級,分別表示特大危險作業、重大危險作業、較大危險作業和一般危險作業。

      施工現場危險作業類別按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共分9大類,44小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危險作業一覽表》(附件1)所列內容。

      第三章 危險作業預控管理

      (五) 危險作業辨識

      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應組織工程、安全、質量等部門對工程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險作業進行識別并根據危險等級進行分類,形成《危險作業清單》(附件2),并根據工程施工中發生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項目安全室依據全周期《危險作業清單》根據施工現場階段建設每月編制當前施工階段《危險作業清單》

      (六)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編制、審核及審批

      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部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即將出現的危險作業提前進行預控管理,除c類危險作業應編制技術交底外,其余危險作業均須編制危險作業施工方案。

      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工程、安全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a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a類、b類危險作業的施工方案,由分公司技術部進行審核,分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c類危險作業的技術交底,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危險作業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核及審批規定執行集團總部技術部要求。

      項目經理部危險作業安全系統審批程序:由項目安全室提交危險作業評價,由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工程經理、安全主任分別進行危險作業審批,審批完成后進行危險作業,項目工程室、安全室及作業分包單位進行現場準備工作及監督旁站開始施工。作業完成后進行作業結束評價。此過程中,監督檢查人員發現違反技術交底或方案危險作業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待問題解決后復工。

      (七)危險作業施工方案專家論證

      對于aa類、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集團公司、分公司技術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a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由集團公司組織,分公司及項目部參與。

      a類危險作業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由分公司組織,項目經理部參與。

      (八)危險作業條件評價及許可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須根據危險作業的級別,組織工程、技術等部門對危險作業是否具備施工作業條件進行評價,確認達到條件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施工。危險作業條件評價及許可須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見附件3)。

      a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分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核,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許可。

      a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審核,分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

      b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安全主任審核,項目經理審批。

      c類危險作業的施工作業條件評價,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經理部安全主任審批。

      第四章 危險作業施工管理

      (九)危險作業旁站監督管理

      危險作業開始施工后,由分公司或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工程、質量、技術等部門對危險作業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監督,督促施工方案或技術交底得到實施。

      aa類、a類危險作業,由分公司及項目經理安全部門組織實施旁站監督。

      b類、c類危險作業,由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旁站監督。

      (十) 危險作業制止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因施工環境(如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政治敏感時期等)不適合危險作業時,集團公司、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均可下達停止危險作業的指令。

      (十一)危險作業驗收管理

      危險作業施工完畢后,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公司及項目部技術部門應當組織工程、安全等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并留存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aa類危險作業的驗收工作,由分公司技術部門組織實施。

      a類、b類、c類危險作業的驗收工作,由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十二) 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中鐵建設集團濟南分公司濟寧恒大名都項目部安全室負責解釋。

      (十三)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杜絕、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動火作業、斷路作業、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項目。

      第三條 按照“作業項目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管理。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一個項目含多項危險作業的,須分別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 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由相應人員據實填寫并簽字。

      第六條 作業許可證不得私自涂改,確需修改須經審批人審核同意并在修改處簽字。

      第七條 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危險評估等欄目不夠填寫時須另加附頁填寫。

      第八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根據作業內容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作業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定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及應急救援人員須經專項安全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作業前,作業單位須組織召開活前會,向參加作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條 作業許可證和附頁須妥善保存備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危險作業中使用的各種設備、工(器)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三條 危險作業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人員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危險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須由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嚴禁作業單位超許可期限及許可范圍進行危險作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組織危險作業。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的空間。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十八條 分公司(中心)須由設備工程、生產業務、工藝、安全監督等相關部門共同對本單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定期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職責

      (一)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申請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在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組織相關人員實施作業;

      (三)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應勸阻或責令退出;

      (六)作業時,隨身攜帶并保管《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

      (一)掌握作業區域工作環境和工藝情況,合理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組織應急救援;

      (二)作業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負責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

      (四)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監護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加活前會并認真聽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練掌握應急應對措施。

      (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在確認安全防護措施已落實并經監護人同意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三)服從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的指揮,不私自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

      (四)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審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三)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有限空間內與外界連接的電源須有效切斷。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須對儲存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它有害物質的含量。

      第二十五條 采取有效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條 作業前30分鐘內,須對有限空間再次做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若不符合,須采取置換、清洗或通風等措施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第二十七條 作業中定時監測,作業期間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有限空間外須備有必要的應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應急物品。

      第二十九條 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須增設監護人員。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時還須做到

      (一)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二)作業過程中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須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存在交叉作業時須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限空間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間作業單位須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和應急應對措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三十二條 須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防護用品、檢測儀器、應急救援裝備須建立臺帳由專人妥善保管,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檢測檢驗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或險情實施救援時,救援人員須做好自身防護,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條 當作業中斷2小時以上、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 高處作業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一)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可能墜落范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

      (三)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

      (四)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米為半徑,劃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間內的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

      (五)作業高度:作業區域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條 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工器具、防護用品及相關安全標志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作業前須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須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須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須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條 作業中須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須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須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條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須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第四十條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丟棄。

      第四十一條 雨、雪、濃霧天氣及6級以上強風天氣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十二條 暴風及臺風暴雨后,須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進行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須立即修理完善。

      第四十三條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濃度應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帶電高處作業須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五條 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確需垂直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第四十六條 腳手架、防護棚搭建或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作業。

      第四十七條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第四章 吊裝作業

      第四十八條 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第四十九條 吊裝機具包括橋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動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第五十條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一)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為一級吊裝作業;

      (二)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為二級吊裝作業;

      (三)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為三級吊裝作業。

      第五十一條 吊裝機具須注冊手續齊全,機體顯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記標志;須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且檢測、檢驗資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條 吊裝機具的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使用與管理須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 吊裝作業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五十四條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須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五十六條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同時吊裝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須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條 作業前須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八條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須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須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須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規范手勢統一指揮。

      第六十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六十一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六十二條 夜間吊裝作業照明須符合《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標準》(gb50582-2010)有關要求。大雨、大雪、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室外吊裝作業。

      第六十三條 起重司機、司索人員應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 吊具、索具須經計算選擇使用,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六十五條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五章 動土作業

      第六十六條 動土作業是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設施或臨近設備、設施安全的作業。

      第六十七條 作業前,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六十八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第六十九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第七十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作業主管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七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六)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七)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七十二條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七十三條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四條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業

      第七十五條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化學品儲存單位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條 盲板、盲板墊片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制作。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條 盲板的直徑須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第七十八條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第七十九條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八十條 盲板抽堵作業須一塊盲板辦理一張作業證。

      第八十一條 作業前須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每個盲板須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須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盲板抽堵作業單位須按圖作業,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第八十二條 作業人員須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條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第八十四條 在有毒有害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須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八十五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距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須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第八十六條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第八十七條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須采取防燙措施。

      第八十八條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須按高處作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八十九條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九十條 作業過程中,監護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條 作業完成后,監護人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九十二條 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動火作業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電力設備設施檢修(清掃)作業按《電力安全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斷路作業按《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7篇 危險作業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一、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

      1、崗位操作人員在技術上必須作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藝過程),“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同時對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儀表、閥門、工具等負有正確使用和保管的責任。要定期對工藝控制指標及設備、電氣、儀表、管道的運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熟悉本崗位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和一般的預防搶救措施,并能熟練的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

      2、必須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操作。各項工藝指標不得擅自更改。同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時消除設備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溫層完好無損,工作現場(包括設備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地面無痕跡、無油污、無積水、無雜物、無塵埃,做到物料擺放定位整齊、窗明、墻凈、設備潔,室內通風,安全通道暢通。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4、要保持生產裝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護欄桿及地溝蓋板、照明設施、避雷針等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可靠,嚴禁擅自拆除、移動或停用,要定期檢查,安全裝置不齊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設備堅決不用。

      5、生產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操作人員要先停車,后報告,待隱患消除后方能開車。當突然發生停電、停氣、停水的緊急情況時,應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及時匯報和聯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員要特別注意加熱設備、重點反應設備和采用水冷卻設備的溫度和壓力變化,不得超溫超壓操作。

      二、壓力容器的安全規定

      1、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受國家質監部門監督,實行產品許可證的產品,是嚴格管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的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應搞好產品驗收和使用前檢驗等工作,如果上述產品是沒有壓力容器、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不得采購,更禁止使用。如果壓力容器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也應當拒絕使用。

      2、壓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溫度計、緊急排放裝置、液面劑)必須要保持完整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檢查與檢驗。

      3、正確操作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壓力容器的操作應當平穩。在升壓、升溫或降壓、降溫時,都應當緩慢,不能使壓力、溫度驟降驟升。閥門的啟閉要特別謹慎。

      4、壓力容器運行中,如果發生故障,嚴重威脅安全時,操作人員應該采取措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止運行,并盡快向有關上級報告。

      a 容器的壓力或溫度超過操作規程規定的最高允許值,經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壓力或溫度降下來,并有繼續惡化的趨勢。

      b 容器的主要承壓元件產生裂紋鼓包、變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運行。

      c 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容器安全運行。

      d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應停止運行,立即切斷進料,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泄放容器內物料,使壓力降下來。

      e 壓力容器帶壓時不得對主要部件進行修理、敲打、緊固或錘擊作業。

      5、在壓力容器上不得任意開孔,要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改變結構,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檢修中應制定正確的焊接工藝,檢修后要進行試壓和試漏。

      6、其他未規定的事項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化工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三、氣瓶使用的安全規定

      氣瓶是使用普通、流動性大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則,基本上適用于氣瓶。由于氣瓶流動性大的特點,在使用和儲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嚴禁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更不準用蒸氣直接噴射氣瓶,氣瓶嚴禁曝曬。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進行,不要過快,特別是當介質是可燃氣體時尤其應注意。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余壓必須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進入其他氣體。

      4、安全使用氣瓶概括為:正確操作,禁止撞擊,遠離明火,防止受熱,專瓶專用,留有余壓,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

      四、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規定

      危險化學品作業單位的生產工作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點,因此在生產區內應嚴格控制明火。全體員工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1、生產區嚴禁煙火。防火防爆區內嚴禁穿釘子鞋,嚴禁帶火種,嚴禁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更不允許在防爆場所穿、脫化纖織物的衣物,以防產生靜電引起著火爆炸。

      2、在生產區內嚴禁吸煙,即使在批準動火的地區內也嚴禁吸游煙。

      3、在禁火區內,從事動火工作時,采取嚴密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組織措施。動火前要辦理動火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六大禁令》。處理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跑、冒事故的時候,必須先切斷物料源,再采取防范措施。對于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設備、管道,嚴禁帶壓檢修焊接。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性液體洗手、洗衣服、擦洗設備。

      4、易燃物和明火的距離必須保持在10米以上。

      5、禁火區內行駛的車輛,必須加裝阻火器,避免引起燃燒爆炸事故。

      6、一旦發生火災時,不要驚慌失措,要保持冷靜,盡快切斷火源。用消防器材撲滅初始火焰,搶救人員和財產。同時立即用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和向領導匯報。火警電話號碼“119”

      7、當衣服著火時,不要慌張跑動,應立即用毯子等物蓋在著火者身上,以熄滅燒著的衣服,防止火焰加大,發生燙傷和燒傷,并及時送到醫院治療。

      8、進入設備容器內部,要有安全措施,嚴格執行《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五、安全用電規定

      1、禁止非電工做電工工作。停電檢修時,要在電源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禁示牌,不能私自安裝用電設備,臨時裝置用畢后要拆除。

      2、禁止用濕手開關電氣設備,禁止用濕抹布擦電氣設備,環境潮濕時,啟動電氣設備應該戴絕緣手套,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3、金屬外殼的電氣設備,都要有保護接零。對新安裝、臨時、移動式、攜帶式的電氣設備,更應注意。保護零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同樣材料相線的二分之一,連接電氣設備外殼的接地線不可用鋁線。禁止在零線上裝開關或保險。

      4、移動式電具的接線盒、開關、按鈕的外殼必須完好無缺,接線頭無脫落,不允許有導體外露現象。接地線必須可靠,不允許有裸露出來的銅絲。

      5、在使用移動電具時,如果發現有麻電、震動、過熱或異常聲響時,應立即停止工作,找電工檢查修理。

      6、在使用移動電具時,遇有檢修、停電、休息或離開工作地點等情況,要切斷電源,收盤電線時,要先拔插頭,后盤電線,以防因電線破損而觸電。

      7、發現有人觸電時,應先切斷電源,把觸電者移到有新鮮空氣的地方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并立即打120急救。

      六、安全檢修的規定

      安裝檢修設備等工作是企業工作的組成部分

      1、檢修設備要執行掛牌制度。檢修前要在電源上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或在啟動機械上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啟動”的標示牌,并切斷電源。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2、用膠皮管接蒸汽管或壓縮氣管時,接上膠皮管以后,要擰緊管卡子或鐵絲,并和閥門拉在一起,以免繃開傷人。開閥門時要握緊膠皮管再慢慢開閥門,以免膠管搖晃傷人。

      七、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1、員工進入生產崗位前,應按規定穿好工作服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高跟鞋及不符合規定的衣服進入生產場所。

      2、上班應穿工作服,領口、袖口都要扣好。

      3、在處理強腐蝕性物料時,要穿好防腐工作服、膠鞋,帶好橡皮手套和防護眼鏡,處理有毒氣體要戴好防毒面具。

      第8篇 物業管理公司體系文件-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公司體系文件: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

      對管轄區域內的危險作業進行監控,確保人身財產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或相關授權人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危險作業的審批。

      3.2相關主管(主辦)具體負責危險作業的指揮監督和落實。

      3.3現場安全員進行監護。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本文件所稱的危險作業是指在小區范圍內進行的高空作業、物品吊裝、大件物品(超長、超寬、超高等)搬運、濕滑場地作業、非水平場地作業以及重物搬運等操作。

      4.2所有在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進行的危險作業必須事先報公司總經理或相關授權人審批,批準后指定專人負責作業指揮、監護后方可進行。

      4.3需要隔夜施工、對顧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對小區有較大影響的危險作業必須至少提前一天發布有關通知,以便顧客提前準備。

      4.4安全員在對危險作業進行指揮、監控時應首先注意自身安全。

      4.5在危險作業進行前,安全員應對施工人員交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6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必須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并在明顯位置放置如'高空作業,請勿靠近'等字樣的標識。

      4.7安全員必須維護好現場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4.8對于3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應至少設一名安全監護員進行監控。

      4.9對車輛、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業,必須在通道兩端放置警示標識,盡可能將通道臨時封閉,指揮車輛行人繞行。

      4.10在危險作業現場附近停放有車輛或其他重要設施時,應盡可能移走,確實無法移走時,應采取保護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4.11安全員應監督高空作業人員是否系安全帶、掛安全鉤、戴安全帽、穿膠鞋。

      4.12安全員應監督作業人員不可將吊繩、電纜等工作回線纏在身上。

      4.13高空作業、吊裝以及需四人以上的搬運重物,須設專人指揮。

      4.14對過重的物品搬運應使用機械設備,防止對員工造成潛在的傷害。

      4.15危險作業完畢后,負責監護的安全員應督促施工人員及時對現場進行清理,撤回警戒帶和標識,并向審批人匯報工作結果。

      5.支持性文件

      jsnhwy7.0-12《安全管理程序》

      jsnhwy7.0-12-05《突發性緊急事件現場處理辦法》

      6.質量記錄和表格

      《安全員巡查記錄表》

      《緊急事件處理記錄表》

      第9篇 高空安全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施工的精神,更好的完成項目建設工程,特制定“高空安全危險作業管理規定”。望各施工單位人員和工程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執行。

      1、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完成,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加芯癫?、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攀高作業。

      3、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在兩米以上時,必須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套在安全穩固的構件上或專門設置的安全保險繩上。

      4、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六個月進行靜荷重實驗),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5、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靠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6、高空作業時,所使用的扳手、錘等工具,必須西防墜繩,其他小型工具必須裝入專用的工具袋中,不準隨便亂放,以防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在高空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場地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發生安全事故。

      *******************公司

      2023年*月*日

      危險作業管理辦法范本(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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