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風電場安全施工管理
前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安全施工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管理,不僅可以減少工作事故帶來的損失,還可以加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度,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管理是風電場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如果安全管理不夠細致,施工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很容易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下面就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原因及防護措施分別予以闡述。
一、風電工程重點預防的安全事故類別
(1)人身傷亡事故。如高空墜物、架子踏板因綁扎不好崩塌等都容易引起人身傷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3)交通事故、中毒事故等。(4)觸電傷人以及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事故。(5)固土方坍塌、放炮事故、倒桿及倒塔事故。
二、發生事故原因
首先,施工單位對風電施工的安全管理不重視。認為機具設備簡單,操作技術易掌握,所以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訂得不健全,安全防護措施考慮不周到,造成施工安全先天不足或留有死角。其次,施工準備不充分。如現場勘測不充分,施工場地不符合要求,未裝置好安全設施;投入施工的機具未作充分的檢查維護,致使作業環境不良,機具帶病運轉等等。第三,施工現場管理不合格。施工現場對堆放的水泥等物品不采取防潮措施,對成品(地腳、方向樁、已放通的導地線等)沒有保護措施;工器具、材料、機械設備亂擺亂放,缺乏標牌;不能做到工完、料盡、場清、整潔,及時恢復地貌。第四,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不及時,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不詳細或沒有進行。致使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差,安全知識欠缺,安全防護能力低下。
三、安全施工管理
1.安全施工管理目標和內容
安全施工管理目標三杜絕:杜絕人身傷亡事故、杜絕重大設備質量事故和杜絕其他重大事故。
安全施工管理內容三控制:控制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控制物的不安全和控制作業環境防護。(1)控制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包括管理性違章和現場習慣性違章。要求承包單位通過培訓教育,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樹立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也不被別人傷害的意識。(2)控制物的不安全,包括機具、設備裝置性違章。要求承包單位保證使用于工程中的各類材料、工具、設施、設備保持良好的狀態和技術技能,還應該操作簡便、靈敏可靠,并且有保護操作者免受傷害的各類防護和保險裝置。(3)控制作業環境防護。管理和監督部門給施工人員創造良好的、沒有危險的環境和作業場所。
2.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針對安全管理內容和五大類安全事故,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方法: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要求承包單位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要求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從而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及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等實施措施。
(3)需用爆破作業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4)要求承包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施工的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施工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2篇 風電場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
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3篇 風電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風電場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風電場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一、便于監管的原則自行劃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去年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風電場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作出批準的決定權,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批準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環保部門對其環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衛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后,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專業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規劃和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標》
因企業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因城市發展或者有關部門。規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匯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從事屬于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 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后配發的車輛營運證,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寸甲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五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第三十六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置,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風電場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并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
第四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置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二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許可證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范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檢驗運輸車船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或者未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風電場生產現場管理,積極推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將已知的風險控制在生產可接受的范圍內,本質安全是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不斷降低風險。本質安全創建工作是安全生產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團公司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
第三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建工作是一個有層次、分階段、循序推進的過程。創建工作的探索階段是通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風電場安全生產的穩定局面,發展階段是通過完善體系運行機制和管控平臺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由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轉變,突破階段是通過流程化、軌道化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促使風電場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過創建工作階段性目標的實現最終達到 '人員無傷害、設備無缺陷、系統無障礙、管理無漏洞,人機環和諧統一'的長遠目標。
第四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建工作依據階段性工作目標進行規劃,在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前提下,進行階段性評審。通過階段性評審后,在總結前一階段的創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開展創建工作,循序漸進推進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五條 風電場屬于風力發電企業的基本生產單元,重點是現場管理。評價風電場本質安全建設的水平,核心指標是現場安全風險的辨識、評價和控制水平。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分級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及其所屬風電陸地風電場,海上風電場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集團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程、制度等;
(二) 組織制訂、修編集團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
(三) 監督、檢查集團公司系統內各分子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各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抽查;
(四) 對各分子公司申報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組織專家進行階段性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風電場應授予'本質安全型風電場'榮譽稱號;
(五) 對已授予榮譽稱號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合格的風電場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訂本質安全型風電場評審標準的改進和完善。
第九條? 分、子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并按要求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集團公司專家對風電場的評審工作,組織、協調所屬風電公司的迎檢準備工作,確保專家評審工作順利進行;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所屬風電公司開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評審工作,對評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對評審符合條件的風電場,負責向集團公司申報。
第十條 風電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編制風電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
(二)認真做好分子公司對風電場的評審、抽查工作,安排好風電場的準備迎檢工作,確保評審、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5篇 風電場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措施
風電場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
1、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群傷事故,力爭無輕傷事故;
2、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施工機械和重大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質量事故;
4、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火災事故;
5、現場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6、不發生本企業責任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杜絕現場發生造成嚴重負面社會影響的不良事件。
第6篇 風電場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
摘要:本文結合風電場現場實際情況及運行工作經驗,討論了風電場試驗儀器及工器具配置與管理。
主題詞:風電場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配置管理
根據風電場實際運行工作經驗以及風電場現場實際情況,現就風電場試驗儀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等相關問題做一下交流。
一、風電場試驗儀器配置與管理
由于風電場無試驗資格,且自己的試驗結果在安全評價和電網公司不被認可,建議預防性試驗等試驗有電力公司試驗部門完成,而不需要配備太多試驗儀器。只用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些常用試驗儀器,參照《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可知設備的絕緣電阻的測試是電氣設備絕緣測試中應用最廣泛,試驗最方便的項目。絕緣電阻值的大小,能有效地反映絕緣的整體受潮、污穢以及嚴重過熱老化等缺陷。絕緣電阻的測試最常用的儀表是絕緣電阻測試儀(兆歐表)。因此電場已配置500v、1000v、2500v電壓等級的兆歐表各兩只或者更多。同時根據現場實際運行和檢修需要風電場還應配置數字萬用變、鉗形電流表、相序表若干。應設置專人保管以便更好地做好儀器保養工作。
二、安全工器具配置與管理
在電力生產中,工作人員經常使用各種安全電氣工具,這些工具不僅對完成工作任務起一定的作用,而且對保護人身安全起重要作用,是安全生產的必要保證。因此配置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對于一個電力生產企業至關重要。
安全工器具分為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安全圍欄(網)和標示牌三大類。
1、絕緣安全工器具分為基本和輔助兩種絕緣安全工器具。
基本絕緣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帶電設備、接觸或可能接觸帶電體的工器具,如電容型驗電器、絕緣桿、絕緣隔板、絕緣罩、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個人保安接地線、核相器等。
輔助絕緣安全工器具是指絕緣強度不是承受設備或線路的工作電壓,只是用于加強基本絕緣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泄漏電流電弧對操作人員的傷害,不能用輔助絕緣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觸高壓設備帶電部分。屬于這一類的安全工器具有:絕緣手套、絕緣靴(鞋)、絕緣膠墊等。
2、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一般防護用具)是指防護工作人員發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安全繩、腳扣、防靜電服(靜電感應防護服)、防電弧服、導電鞋(防靜電鞋)、安全自鎖器、速差自控器、防護眼鏡、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氧量測試儀、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3、安全標示牌包括各種安全警告牌、設備標示牌等。
公司可以參照下表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國家電網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制定出我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辦法,以便項目公司參照執行,同時也有利于公司統一化管理。
風電場安全工器具配置參考表(根據風電場變電站電壓等級進行劃分):
| 序 號 | 工具名稱 (單位) | 220kv變電站 | 110kv變電站 | 66kv變電站 | ||||||||
| 220 kv | 110 kv | 35 kv | 110 kv | 35 kv | 10 kv | 66 kv | 10 kv | |||||
| 1 | 絕緣手套(雙) | 3 | 3 | 2 | ||||||||
| 2 | 絕緣靴(雙) | 3 | 3 | 2 | ||||||||
| 3 | 絕緣操作桿(套) | 2 | 2 | 2 | 2 | 2 | 2 | |||||
| 4 | 絕緣夾鉗 | 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
| 5 | 驗電器(只) | 2 | 2 | 2 | 2 | 2 | 2 | |||||
| 6 | 接地線(組) | 6 | 8 | 6 | 8 | 6 | 6 | 4 | 4 | |||
| 7 | 工具柜(個) | 根據現場安全工器具及現場環境選擇工器具柜數量和類型 | ||||||||||
| 8 | 安全帶(付) | 可根據現場實際人數配置 | ||||||||||
| 9 | 全身式安全帶(件) | |||||||||||
| 10 | 安全鎖扣 | |||||||||||
| 11 | 安全帽(頂) | |||||||||||
| 12 | 安全繩(根) | |||||||||||
| 13 | 絕緣梯(架) | 4(人字、平梯各二) | 3(人字一、平 梯二) | 2(人字、 平梯各一) | ||||||||
| 14 | 絕緣凳 | 2 | 2 | 2 | ||||||||
| 15 | 防毒面具(套) | 4 | 3 | 2 | ||||||||
| 16 | 腳扣(付) | 根據現場實際桿型進行配置 | ||||||||||
| 17 | sf6氣體檢漏儀(套) | 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 | 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 | 1(gis站和室內有sf6開關站) | ||||||||
| 18 | 接地線架(套) | 根據接地線組數進行配置 | ||||||||||
| 19 | 標示牌(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塊) | 15 | 15 | 10 | ||||||||
| 20 | 標示牌(禁止分閘!)(塊) | 15 | 15 | 10 | ||||||||
| 21 | 標示牌(禁止攀登,高壓危險!)(塊) | 15 | 15 | 10 | ||||||||
| 22 | 標示牌(止步,高壓危險!)(塊) | 10 | 10 | 10 | ||||||||
| 23 | 標示牌(在此工作!)(塊) | 15 | 15 | 10 | ||||||||
| 23 | 標示牌(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塊) | 15 | 15 | 10 | ||||||||
| 24 | 紅布幔(塊) | 8(2.4x0.8m) | 6(2.4x0.8m) | 4(2.4x0.8m) | ||||||||
另外為了更合理的進行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建議制定更加規范的安全工器具臺賬。
三、工具配置與管理
在目前風機生產廠家配置工具較為齊全,建議采用風機廠家配置的工具列表,現就金風科技風機配備維護工具為例說明現場所需工具。
第7篇 風電場安全生產管理細則
一.總則
1.為了加強風電場生產管理工作,為完善風場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現場的安全生產和經濟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本規定依據依據國家電力集團公司《電業安全生產工作規程》、龍源電力集團公司《風電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電場事故調查規程》********風電有限責任公司《風電場管理規定>>的要求,并結合風電場的實際情況制定。
3.本規定的指導思想是以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則,體現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獎優罰劣、獎勤罰懶,按崗位和業績進行獎勵和分配,考核以生產管理為重點,在安全和文明生產上加大管理力度。
4.本暫行規定從2007年1月1日執行。
二.生產管理規定
1.職責
1.1風電場運行組生產管理職責
運行組負責生產現場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執行各項調度令及運行方式的安排;負責現場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組織措施的落實;全過程完成運行生產資料整理、生產經濟技術指標的控制和統計;設備的試驗、驗收、日常維護工作以及風場安全保衛工作等。
1.2風電場檢修組生產管理職責
檢修維護組負責風電場設備維護、消缺;負責各類檢修計劃的制定及實施;負責工器具和備品配件的采購;負責職工技術培訓等工作。
1.3風電場綜合組生產管理職責
綜合組負責風電場安全生產的材料供應和后勤保障,負責風電場設備維護、消缺等工作的材料供應;主要工作重點是備件、工器具、材料的管理以及采購計劃的編制、存儲保管、領用、補充以及資金管理等。
2.文明生產:
2.1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按統一規定著裝,并佩帶崗位標志,未按照規定著裝,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
2.2現場各種記錄必須工整、清晰、準確、齊全、不得隨意涂改,如違反上述要求,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2.3值班員值班時必須做到:姿勢端正,注意力集中、不打瞌睡、不談笑嘻鬧、不擅離崗位,如有上述現象之一者,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2.4各班組所管設備、生產現場及值班室必須保持整潔,否則考核值班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5%/次。
2.5 生產現場(包括控制室和更衣室)禁止吸煙,不能出現煙頭;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果皮、紙張和雜物;不準亂倒垃圾,否則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各10元/次。
2.6接待外來人員要熱情,凡外單位和上級領導同志來我風場參觀或檢查工作時,應主動起立,禮貌答詢。如造成不良影響者,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各績效工資10%/次。
2.7各班組要做到公用物品及工器具擺放整齊合理,不得隨意亂放,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2.8各班組所轄衛生維護區每月14日,28日前必須清掃干凈,不合格者,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5%/次。并限期清掃干凈。
2.9使用維護用車輛,應根據路況控制車速,騎摩托車必須戴安全帽,且限速行駛, 不嚴格執行者考核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2.10各辦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生產生活等辦公場所必須每日清掃干凈,物品擺放整齊,不嚴格執行者考核責任人績效工資3%/次。
3.勞動紀律:
3.1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被處予治安罰款的,按照公司的有關條款執行;
3.2受黨內和行政處分者,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3上班時間打架斗毆,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視情節對當事人給以待崗3-6個月的處罰。待崗期間的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4被風場停止工作者,1-5天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停止工作 5天以上者,停發兩個月績效工資;
3.5曠工一天當月無績效工資,曠工半天半個月無績效工資;
3.6事假每天考核績效工資10%,其余假期一律每天考核績效工資4%(缺一天考核一天);
3.7遲到一次考核5元,逐次翻倍,未按有關制度執行者,考核負責人績效工資3%/次。
3.8早退按離崗處理,考核績效工資5%/次;
3.9安全生產會、分析會、技術學習等集體活動不參加者考核責任人績效工資5%/次;
3.10上班時間睡覺者,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各績效工資5%/次;
3.11上班時間亂竄崗位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5%/次;
3.12上班時間看與生產無關的書報、雜志等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績效工資5%/次;
3.13上班時間看與生產無關的光盤、聽音樂、玩游戲等等考核績效工資5%/次;
3.14喝酒后上班被檢查發現考核負責人及責任人各績效工資5%/次。被停止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考核;
3.15各組負責人在現場發現有違反勞動紀律的人不加制止者,考核負責人績效工資5%/次;
3.16考試、考核不合格者按有關規定對本人及責任班組進行考核;
3.17按時完成定期工作,并做好記錄,不按規定進行定期工作者,按職責考核該班組成員績效工資5%/次;
3.18現場生產、生活公用物品損壞后照價賠償,如落實不到個人則按物品實際價格按職責由該班組成員負擔;
3.19有盜竊行為并查有實據者,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20班組建設各項管理資料,生產技術培訓材料少做一次,按職責考核該班組成員績效工資5%/次。
三、安全管理規定
1.事故
1.1人身事故
1.1.1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1.1.1.1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1.1.1.2 本企業聘用人員、本企業雇用或借用外企業職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1.1.3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4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指本企業的其他職工以及參加本企業工作的非本企業人員)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5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6 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1.1.7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
1.1.1.8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企業負以下之一責任的人身傷亡:
1)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開工前未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交底,未對承包方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核以及審查合格后未監督實施。
1.1.1.9政府機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的人身傷亡。
1.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在電力生產中構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的嚴重程度分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1.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達50人及以上者。
1.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1.2設備事故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
1.2.1 特大設備事故
1.1.2.1.1 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1.2.1.2 生產設備、場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者。
1.2.1.3 其它性質特別嚴重事故,經中國****集團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1.2.2 重大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設備事故:
1.2.2.1電力設備、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
1.2.2.2風力發電機的機艙墜落或塔筒倒塌。
1.2.2.3裝機容量在20mw及以上的風電場,發生全場停電事故。
1.2.2.4生產設備、場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者。
1.2.2.5 本企業設備或人為原因引發的重大電網事故并負同等及以上責任。
1.2.2.6其它性質嚴重事故,經龍源電力集團公司認定的重大事故。
1.2.3 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設備事故:
1.2.3.1風電場110千伏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時間超過8h。
1.2.3.2風電場110千伏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劃檢修、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雖然提前提出申請并得到調度批準,停運時間超過72h。
1.2.3.3 300kw及以上風力發電機發生下列情況:
1) 發電機燒毀
2) 齒輪箱損毀
3) 葉片折斷
4) 主軸彎曲或斷裂。
5) 單臺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180天。
1.2.3.4 風力發電機由于本身內部故障引起多臺(三臺及以上)發電機組同時停運,造成全場投運總容量低于90%并且持續時間超過10天。
1.2.3.5由于自然災害,如覆冰、暴風、水災、火災、雷擊等原因,風電場線路斷線、電纜頭爆炸引起停運,停運時間超過10天。
1.2.3.6由于人員的過失誤操作(包括人員誤動、誤碰)引起110kv主變壓器被迫停止運行。
1.2.3.7發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1.2.3.8 風電場發生設備、設施等損壞,經濟損失達到下列情況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發變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及以上。
2)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
3)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
1.2.3.9 其他經龍源電力集團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2.障礙:
2.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設備一類障礙:
2.1.1 風電場110千伏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
2.1.2風電場110千伏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電。
2.1.3 風力發電機由于本身內部故障引起單臺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7天。
2.1.4 風力發電機由于本身內部故障引起多臺(三臺及以上)發電機同時停運,造成全場投運總容量低于90%并且持續時間超過3天。
2.1.5 由于人員的過失誤操作(包括人員誤動、誤碰)引起風力發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
2.1.6 非人員過失引起的風電場10千伏線路故障停運,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
2.1.7 由于小動物原因引起少送電。
2.1.8由箱變故障引起風力發電機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
2.1.910千伏線路故障引起風力發電機停運,時間超過36小時。
2.1.10 風力發電機定期維護后一個月內消缺超過5次以上者。
2.1.11 升壓站監控系統失靈24小時內未恢復者。
2.1.12 風力發電機集中監控系統失靈72小時內未恢復者。
2.1.13 風電場發生設備、設施等損壞,經濟損失達到下列情況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發供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
2)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萬元。
3)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千元。
2.1.14經龍源電力集團公司或風電公司認定為設備一類障礙。
2.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構成二類障礙:
2.2.1升壓站主設備故障110千伏系統2小時,10千伏系統5小時不能恢復者;
2.2.2全場風力機故障停運容量占總容量50%以上,時間超過1小時;全公司風力機故障停運容量占總容量25%以上,時間超過2小時;
2.2.3發電機組故障引起機組停用超過72小時;
2.2.4由箱變故障引起風力機停機超過48小時;
2.2.5 10千伏高壓電纜故障引起風力機停機超過24小時;
2.2.6單臺風力機故障月累計停用小時超過100小時;
2.2.7風力機定檢后一個月內消缺超過5次以上者;
2.2.8嚴重違章作業,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傷害者;
2.2.9工作過程中,由于別人或自身的失誤造成自己或別人輕傷休假三天以上者。
2.2.10經濟損失達到下列價值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發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2萬元;
2)由于采購、供應、加工備品備件質量不良,檢修不當等造成工具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
3)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3千元以上;
4)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
2.2.11發供電設備故障,停運檢修或停止備用構成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包括風力機組)
1)重要設備停運在24小時內不能恢復運行;
2)輔助設備在72小時內不能恢復運行;
3)升壓站監控系統失靈12小時內未恢復者;
4)升壓站全部數據丟失48小時以上;
5)升壓站監控數據錯誤連續72小時;
6)測風塔數據丟失48小時以上;;
7)直流系統接地時間超過8小時;
8)由于操作不當造成生產用計算機操作系統癱瘓;
9)故障錄波器停用時間超過2小時,或在故障時錄波不正常;
10)重要聯動裝置失靈超過12小時;
11)直流母線失壓,1小時未恢復者;
12)由于人為原因造成10千伏電氣設備跳閘,或者場用電源開關跳閘;
13)主變上層油溫超過規定值或由于冷卻裝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14)充油電氣設備油位低至油位計以下需要臨時停運加油者;
15)10千伏及以上電氣設備因試驗錯誤引起絕緣電擊穿者;
16)由于檢修質量不良,造成返工者,或設備達不安全運行要求;
17)已生效的操作票存在問題,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設備安全被發現而制止者;
18)檢修后設備上遺留雜物或工器具,投入運行后被發現者;
19)由于人員過失,造成檢修設備突然來電或設備有突然轉動者;
20)變電站站用交流電源失壓;
21)蓄電池未進行定期檢查或定期充放電;
22)運行中的10千伏及以上的電壓互感器二次短路,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
23)電氣設備的主保護退出或誤投24小時以上者;
24)安全工器具試驗不合格仍在使用者。
2.2.12風力機部分:
1)液壓油完全泄漏后才被發現者;
2)齒輪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標處已看不到油位者;
3)在剎車過程中造成閘片碎裂者;
4)由于人為原因造成風力機零部件損壞經濟價值超過1萬元者;
5)在登機過程中或檢修過程中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工具墜落并損壞者;
6)由于定值輸入錯誤造成設備損壞者;
7)風速超過15米/秒仍將機艙蓋打開者;
8)同一故障在同一風力機上一月內發生五次以上者;
9)風力機集中監控系統失靈24小時以上者;
2.2.13其它
1)直流回路保險熔斷未及時發現者;
2)違反現場制度,強行解除電氣防誤閉鎖裝置者;
2.2.14高空作業
1)高空作業時掉下工具或其它有威脅人身及設備安全的物件者或人員掉落,但未受傷者;
2)爬梯和平臺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斷裂、倒塌、翻板等;
3)工作人員由1.5米以上高度跌下但未摔傷;
2.2.16車輛安全
1)車輛碰撞未造成人身事故,但影響出車在一天以上者;
2)違反交通規則,而被扣留執照一周以上者;
3)由于我方責任,造成本場車輛損壞或對方車輛損壞我方承擔修復費用達1000元以上者。
4)車輛損壞未及時發現造成嚴重未遂事故者。
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構成異常:
3.1升壓站設備保護復位時間超過2小時;
3.2升壓站監控系統失靈8小時內未恢復者;
3.3升壓站全部數據丟失24小時以上;
3.4風力機數據丟失24小時以上;
3.5測風塔數據丟失24小時以上;
3.6風力機監控系統失靈24小時以上;
3.7直流系統接地時間超過4小時;
3.8故障錄波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3.9重要裝置失靈,設備退出運行時間超過8小時;
3.10發電機組故障引起機組停用超過24小時;
3.11 10千伏系統故障引起風力機停機超過24小時;
3.12由于人為的誤操作引起的1臺以上的風力機停機;
3.13因故障造成發電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0.1萬元以上;
3.14液壓油未完全泄漏完被發現者;
3.15齒輪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標處已看不到油位者;
3.16在剎車過程中造成閘片有裂紋者;
3.17箱式變壓器出現異常未及時發現者
3.18由于人為原因造成風力機修復延期至第二天者 ;
3.19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0.5萬元以上;
3.20不按操作規定使用專用工具造成損壞者。
3.21已生效的工作票存在問題,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設備安全被發現而制止者;
3.22安全工器具超過試驗周期仍在使用者;
3.23檢修現場的接地線(接地刀閘)位置和組數在交接班記錄中交代錯誤者;
3.24送電前遺漏了接地線(或接地刀閘)未能一次拆除(拉開)完,而后被發現者;
3.25走錯高壓設備間隔(已將間隔打開,準備進入)被制止者;
3.26 10千伏及以上電氣設備或線路的保護裝置拒動或誤動。
3.27在登機過程中或檢修過程中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工具墜落者;
3.28未經批準,無票作業;
3.29風力機檢修不戴安全帽;
3.30風力機檢修不系安全帶;
3.31 玩忽職守。致使生產設備區無照明;
3.32 電鍋爐停運未及時發現造成損失者;
3.33供水系統異常停運超過4小時;
3.34由于維護不當造成生產輔助設施損壞;
3.35工作人員無票檢修或搭票檢修;
3.36同一工作人員名單在兩張以上工作票上出現者;
3.37工作現場條件不足,安全措施不全為趕工期冒險作業;
3.38拆除能夠造成葉輪失去制動的部件前,不鎖定葉輪;
3.39機艙外工作不將安全帶固定牢靠既進行工作;
3.40在油脂庫或易燃易爆品存貯地吸煙;。
4.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構成差錯:
4.1電氣工作票或操作票丟失;
4.2運行數據統計表或記錄表丟失;
4.3發生故障后不如實作好記錄;
4.4工作聯系不清,盲目操作;
4.5遠方操作起動供電設備不到就地檢查;
4.6約時停送電;
4.7送電前不到就地檢查;
4.8驗電前不檢查驗電器;
4.9裝拆接地線時不按規定程序進行,而根據工作方便順手進行;
4.10裝拆接地不戴絕緣手套,不驗電 ;
4.11不按規定配給電源保險容量,隨意加大保險規格;
4.12對設備標志不明確的設備,隨意操作停送電;
4.13 10千伏接地,查找故障點時不穿絕緣靴;
4.14混用電壓等級不符的測量儀器;
4.15未經考試合格人員代替操作;
4.16值班人員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移開或越過圍欄進行工作;
4.17隨意動用消防設備移做它用;
4.18操作中監護人員隨便離開現場;
4.19高、低壓設備,做試驗,測絕緣后,不對地放電;
4.20倒閘操作時,監護人及操作人唱票及復誦聲音不清楚;
4.21操作前不進行預演,操作圖省事,不按操作票順序操作;
4.22操作人接受命令不復誦,不等監護人發令就先操作;
4.23操作時操作人未看清設備編號、位置就復誦口令;
4.24執行操作任務時,未做到操作一項打一個鉤或未操作先打鉤;
4.25倒閘操作精力不集中,操作完不進行復查;
4.26操作時不拿操作票,憑印象操作;
4.27雷雨天氣,室內外高壓設備巡視時不穿絕緣靴;
4.28高壓配電室鑰匙不按值交接,不登記簽名;
4.29開關柜、配電箱配電室、檢查操作完后,不隨手關門;
4.30設備停送電不到現場檢查設備狀況和不測量絕緣就送電;
4.31工作中監護人離開時未指定新的監護人;
4.32設備事故搶修,只聽交代,不驗電即工作;
4.33工作負責人未經值班人員同意私自變更接地線位置;
4.34從事高壓檢修及高壓試驗工作,不站在絕緣墊上;
4.35在變電站和高壓配電室搬動梯子或任何長物時不放倒搬運;
4.36將帶電的電焊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進行工作;
4.37隨便引接臨時電源;
4.38工作票到期工作未完不按規定辦理延期;
4.39隨意改變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
4.40未經批準,無票作業或搭票檢修;
4.41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時間進入或退出現場;
4.42檢修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
4.43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不使用工具袋;
4.44高空作業將材料工具上下投擲;
4.45上、下層同時工作中間不搭設臨時防護隔板;
4.46鑿堅硬和脆性物質時不戴防護眼睛;
4.47使用梯子前不檢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4.48在水泥地面或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下端不固定;
4.49使用人字梯不掛限制開度的拉鏈;
4.50人在梯子上工作時即移動梯子;
4.51隨意動用消防設備移做它用;
4.52工作現場隨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3濕手觸摸電氣開關和電氣設備;
4.54 通訊設備不停電就拔插件;
4.55工作前不履行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規定;
4.56工作現場安全措施不全,即開始工作;
4.57工作間斷后,重新工作而不復查安全措施;
4.58使用電氣工具或電氣操作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靴;
4.59檢修工作場所不設臨時圍欄,不掛警告牌;
4.60工作結束后揭開的孔洞蓋板不及時恢復;
4.61布置工作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4.62工作前,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4.63檢修工作結束未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4.64在吊有重物的吊鉤下工作;
4.65生產現場流動吸煙;
4.66巡視高壓設備不戴安全帽;
4.67丟失抄表單或運行數據;
4.68現場騎摩托車不戴安全帽;
4.69進出風機塔筒不將塔筒門固定好;
4.70下風機或離開風機不關閉風機照明。
5.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構成不安全現象:
5.1安全帽下腭帶不系好; 5.2工作時不穿工作服;
5.3上班穿拖鞋或高跟鞋;
5.4工作時袖口不系好;
5.5女同志戴安全帽不將辮子或長發盤起;
5.6生產現場任意亂堆亂放雜物;
5.7臨時放置在現場易使人絆跌的物件,不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5.8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時間進入或退出現場;
5.9上班期間打盹睡覺,看其它與工作無關的書、雜志;
5.10抄表不準確,到點不抄表;
5.11不安全關閉計算機,即將電源切斷;
5.12不按規定填寫和辦理工作票;
5.13不嚴格執行工作終結驗收,工完場未清給予結票;
5.14接調度電話不報姓名不記錄;
5.15值班期間未經允許擅離職守;
5.16夜間值班不將風場大門鎖好;
5.17夜間值班不按規定巡視設備;
5.18特殊天氣不巡視或不按規定設備;
5.19 在抄表單或運行數據記錄單上涂改或亂畫;
5.20借閱公用資料不按時歸還并影響正常工作;
5.21借用工器具不按時歸還并影響正常工作;
5.22工作完畢不按規定填寫記錄或臺帳;
5.23進出配電室不將門隨手關好;
5.24工作負責人不隨身攜帶工作票;
5.25檢修人員動用運行設備不向運行人員申請;
5.26檢修設備清掃不認真臟污嚴重;
5.27工作完畢后不將機艙和塔筒內衛生打掃干凈;
5.28工作完畢后不清點工具,將工具遺留在工作現場;
5.29高空作業時圖省事拋接工具;
5.30使用工具前不對工具進行檢查;
5.31駕駛檢修車輛不按規定路線和速度行駛;
5.32駕駛車輛前不檢查車況,停放車輛不按規定停放。
四、獎懲規定
1.風電場績效考評的方法和程序:
1.1實行崗位績效考核,考試與考核相結合,堅持易崗易獎的原則。
1.2每月按財務經營部核發給風電場的績效工資考核發放。
1.3績效工資考評程序:
1.3.1風電場考評小組成員:風電場場長、副場長、檢修組負責人、運行組負責人、綜合組負責人。
1.3.2考評時間:每月10日前召開。由風電場考評小組成員共同參加考評,并每月將考評情況全場公布。
1.3.3考評內容和程序:安全生產、行為規范、勞動紀律技術培訓、經濟小指標等內容。
1.3.4考核權限:依據考核內容和程序,按照不同崗級的職責范圍,實行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嚴格考核,要做到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獎罰有據,嚴禁徇私舞弊,相互包庇。
2.風電場對節余績效工資的分配:
節余績效工資用于安全文明生產獎勵基金,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由風場專款專用,用于在安全、文明生產中的獎勵。特殊情況下,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班組,可向公司另行申請獎勵。
3.安全管理獎懲規定
3.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依據其行為及所屬責任,逐級考核到責任人;
3.2全場職工相互監督,由風電場相關專責落實是否屬實,如果查實,按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處罰款進入獎勵基金。
3.3發現職工違章,旁邊有人而不加制止,以共同違章處罰。
3.4凡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挽回巨大經濟損失者,由風電場上報****公司研究決定后給予重獎,并通報表揚。
3.5發現設備一、二類障礙隱患,并及時彌補或處理者,由風電場按相應比例給予獎勵。
3.6發現違章、違規等不安全現象發生,及時監督并制止者,將給予適當獎勵。
3.7外單位人員在風電場場區范圍內工作時,如果有違章現象,由我場工作負責人負全責。
3.8發生人身及設備事故,遵照龍源電力集團公司《風電場事故調查規程》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9發生設備一類障礙,相關責任人當月無績效工資,直接責任人兩個月無績效工資。
3.10發生二類障礙、差錯、異常及不安全現象按以下標準進行考核(百分比為當月績效工資百分比):
類型
一類障礙
(次)
二類障礙
(次)
異常
(次)
差錯
(次)
不安全現象
(次)
考核范圍
風電場內部
風電場內部
班組內部
班組內部
班組內部
相關責任人
10%
5%
——
——
——
次要責任人
20%
10%
5%
——
——
主要責任人
50%
20%
10%
5%
3%
4.其它獎勵
4.1根據崗位績效工資發放原則,結合某些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對工作突出和表現出色者給予適當加獎,以資鼓勵;
4.2在集團公司、風電公司舉辦的各類技術比武中取得前三名者給予適當獎勵;
4.3其它對風場各項工作有貢獻者,根據情況酌情給予獎勵
4.4為風電場挽回巨大經濟損失或創造巨大效益者,除風電場獎勵、上報公司進行重獎外,可申請集團公司進行雙重獎勵。
********風電有限責任公司
****風電場
二〇〇六年九月
第8篇 風電場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職責范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庫房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二)定期巡視倉庫,檢查是否有可疑現象,發現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每日應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所有開關是否關好。
(三)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整理工作,經常打掃倉庫,整理堆放貨物,及時檢查火災隱患;檢查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安全措施和衛生措施是否落實,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
(四)負責物資的收、發、存工作,收貨時,對進倉貨物必須嚴格根據已審批的請購單按質、按量驗收,并根據發票記錄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價格、金額打印入庫單,并在貨物上標明進貨日期。屬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嚴禁入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嚴格把好質量關。
(五)驗收后的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齊、美觀。
(六)物品出庫或入倉要及時打印出庫單或入庫單,隨時查核,做到入單及時。
(七)做好月底倉庫盤點工作,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工作,及時增補缺少備件,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第9篇 風電場及周邊村委安全保衛聯防聯動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風電場區域內安全管理,保證人身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在重要節日(國慶節、勞動節、元旦等)風電場領導及相關負責人應與風電場周邊村委會召開信息溝通會,互相介紹治安防范、防火防盜等情況。
2.根據風電場設備投運及設備變化情況,及時與村委會溝通,讓村民了解有關注意事項,保證村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3.根據情況編寫風電場安全知識、防火、防盜知識材料,以宣傳單的形式發放給村委會,由村委會組織村民學習,了解安全知識。
4.遇有發生火災、治安、刑事案件,風電場與村委會應及時相互通報,溝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本區域的安定團結,共創和諧社會。
5.與周邊村委會共同組建聯防隊,特別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災的發生。
6.風電場與村委會定期組織人員對風電場區域內巡邏,遇到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遇有在風電場區域內有打獵、焚燒現象,及時制止,并進行安全教育。
7.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村領導身上,各村領導與各村隊及農戶簽訂責任書,做到層層有人管、層層有人抓。
村委會聯系人: 曾書記 風電場聯系人:皮華忠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13517906176
第10篇 風電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 職責
1.1設立以總經理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保衛部門,負責領導企業的消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研究、審批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協調、布置、檢查、考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傳教育,確保企業消防安全符合法規。
1.2保衛部門在防火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責任人(總經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實施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職能,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地方公安消防機關的業務指導,對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制訂企業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檢查、更新、維護,負責動火監護、業務培訓及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統計和防火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好火災現場的撲救及制定重點防火部位滅火預案和滅火演練等工作。
1.3安全監察部門協助保衛部門做好企業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應共同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1.4各部門、班組應設專(兼)職防火責任人,組織職工實施消防工作計劃,定期進行防火檢查、隱患整改、措施落實,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訓工作,制定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災報警、組織撲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確保生產、職工人身安全。
1.5企業應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消防工作。
2 管理內容與要求
消防工作貫徹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由主管領導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和職工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
2.1禁火區域管理
2.1.1發電廠房、油區、危險品庫、油漆間、木工間、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內、液化氣庫等列為禁火區。
2.1.2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煙火,禁止帶入火種,禁止使用電爐和吸煙。
2.1.3在禁火區域內未經辦理批準動火工作票手續,嚴禁啟用任何明火作業。
2.1.4禁火區域應設立明顯的禁火界限和標志,禁止無觀人員進入禁火區內。
2.1.5禁火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嚴防突發事故的發生。
2.1.6禁火區域內應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禁火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消防器材、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2.1.7到禁火區域內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外包工、臨時工、實習培訓生,應由接洽部門負責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覺遵守本規定。
2.2重點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點部位一般指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發電廠房、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加油站、液化氣站)以及各單位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2.2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預案,做到定崗、定人、定任務,切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示牌。
2.2.4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執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檢查形式、項目、周期和檢查人。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查出的火災隱患應逐項登記,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2.5需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2.3動火安全管理
2.3.1動火管理級別的劃定:按動火工作地點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一、二級動火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級動火范圍:油區和油庫圍墻內;電纜溝道內、隧道內、電纜夾層、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調度室、控制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等其他需要納入一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級動火范圍: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其他需要納入二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3.2動火審批制度
2.3.2.1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現場設備情況,并具有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分別由單位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批準確認,并報安全監察部門、保衛部門備案。
2.3.2.2動火工作票,應按規定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并一式三份,。
2.3.2.3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經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經負責生產的單位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必要時應報地方公安消防機構。
2.3.2.4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班組長或技術員填寫,最后經動火部門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保衛部門審批后,由單位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2.3.3動火現場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作業前,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檢查監護下作必要的試驗,確保無問題時方可動火作業。
2.3.3.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安全員應一同參加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消防人員和安監人員應到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由動火部門安全員或義務消防員執行動火監護。
2.3.3.3在一、二級動火工作前,現場應根據需要臨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級動火范圍內的工作,應盡可能避免或縮短動火時間,能夠移至安全地帶動火的應盡量移開。
2.3.3.5動火前應檢測動火范圍內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動火中應每隔一定時間重新檢測可燃氣體含量,發現超過規定的含量標準時應停止動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動火: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和安全措施不全,運行許可手續未辦,沒有消防監護人;風力在五級以上的露天高空作業;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裝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凈前;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出確切原因和消險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動火的,應由施工單位人員會同本單位負責該工程的人員,按動火等級及審批權限辦理動火工作票。
2.3.4油區動火安全措施
2.3.4.1油區內動火應考慮當時的風力、風向,風力超過5級禁止露天焊接或氣割,但風力在5級以下3級以上進行露天焊接或氣割時,必須搭設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
2.3.4.2動火部分應與相連接系統隔離斷開加堵板,并掛警告標志。
2.3.4.3動火部分所有連接處拆開通大氣,必要時加強通風。
2.3.4.4動火部分應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將剩余積油和油氣體沖洗干凈,并經儀器檢測符合動火條件。
2.3.4.5動火地面附近,應清洗干凈,無積油、無雜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圍無可燃氣體。
2.3.4.6電焊接地線應接在動火的設備或動火管道上,并且距動火地點的距離不得大于1米。電焊線接頭應用膠布包好,防止產生火花。
2.3.4.7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2.3.4.8視情況決定采取補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與油庫相通的各種管道系統,如無可靠的隔絕點,嚴禁動火作業。
2.4危險化學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并向保衛部門備案。
2.4.2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2.4.3凡屬易爆、劇毒的危險物品,必須做到“雙人保管、 雙人領用、雙人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2.4.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危險品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2.4.5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證件。
第11篇 風電場倉庫管理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嚴格執行庫房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二)定期巡視倉庫,檢查是否有可疑現象,發現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每日應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所有開關是否關好。
(三)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整理工作,經常打掃倉庫,整理堆放貨物,及時檢查火災隱患;檢查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安全措施和衛生措施是否落實,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
(四)負責物資的收、發、存工作,收貨時,對進倉貨物必須嚴格根據已審批的請購單按質、按量驗收,并根據發票記錄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價格、金額打印入庫單,并在貨物上標明進貨日期。屬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嚴禁入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嚴格把好質量關。
(五)驗收后的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齊、美觀。
(六)物品出庫或入倉要及時打印出庫單或入庫單,隨時查核,做到入單及時。
(七)做好月底倉庫盤點工作,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工作,及時增補缺少備件,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第12篇 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風電場生產現場管理,積極推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將已知的風險控制在生產可接受的范圍內,本質安全是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不斷降低風險。本質安全創建工作是安全生產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團公司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
第三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建工作是一個有層次、分階段、循序推進的過程。創建工作的探索階段是通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風電場安全生產的穩定局面,發展階段是通過完善體系運行機制和管控平臺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由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轉變,突破階段是通過流程化、軌道化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促使風電場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過創建工作階段性目標的實現最終達到 '人員無傷害、設備無缺陷、系統無障礙、管理無漏洞,人機環和諧統一'的長遠目標。
第四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建工作依據階段性工作目標進行規劃,在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前提下,進行階段性評審。通過階段性評審后,在總結前一階段的創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下一階段的工作目標開展創建工作,循序漸進推進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五條 風電場屬于風力發電企業的基本生產單元,重點是現場管理。評價風電場本質安全建設的水平,核心指標是現場安全風險的辨識、評價和控制水平。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分級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及其所屬風電陸地風電場,海上風電場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集團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程、制度等;
(二) 組織制訂、修編集團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
(三) 監督、檢查集團公司系統內各分子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各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抽查;
(四) 對各分子公司申報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組織專家進行階段性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風電場應授予'本質安全型風電場'榮譽稱號;
(五) 對已授予榮譽稱號的本質安全型風電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合格的風電場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訂本質安全型風電場評審標準的改進和完善。
第九條 分、子公司職責
(一) 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并按要求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集團公司專家對風電場的評審工作,組織、協調所屬風電公司的迎檢準備工作,確保專家評審工作順利進行;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所屬風電公司開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評審工作,對評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對評審符合條件的風電場,負責向集團公司申報。
第十條 風電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分子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管理辦法,編制風電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實施細則;
(二)認真做好分子公司對風電場的評審、抽查工作,安排好風電場的準備迎檢工作,確保評審、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 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風電場開展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自評工作,對自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對評審符合條件的風電場,負責向分子公司申報。
第三章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基本條件:
(一)不發生人身輕傷及以上事故;
(二)不發生一般設備事故;
(三)不發生因風電場引起的電網事故;
(四)風電場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事件。
(五)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向周邊居民宣傳安全知識、電力設施保護知識。風電場開放的設備、設施安全標志、標識齊全。
(六)樹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覺保護風電場的周邊環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 風電場在滿足必備條件前提下,進行綜合風險度評審,根據綜合風險度,確定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等級。
第四章 分級標準及評審方式
第十三條 綜合風險度的計算方法。
(一)評審單元應得分 = 單元總分值-不參與評審項目分值;
(二)評審單元得分率(%)= 實得分/應得分;
(三)評審單元風險度α(%)= 1-評審要素得分率(%);
(四)綜合風險度f(%)= 人員單元風險度×0.3+設備單元風險度×0.2+環境單元風險度×0.2+ 管理單元風險度×0.3。
第十四條 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分級標準。
(一)三星級。滿足評審條件,綜合風險度≤5%;
(二)二星級。滿足評審條件,10%<綜合風險度<5%;
(三)一星級。滿足評審條件,15%<綜合風險度≤10%。
第十五條 評審方式。
(一)風電場內審。風電企業至少每半年按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風電場評審標準(試行)》,組織所屬風電場進行自我評審,對不符合項組織制定整改計劃,做到持續改進。
(二)分、子公司外部評審。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專家組對所屬風電場進行一次評審,指導風電企業不斷改進管理,提高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集團公司命名評審。分、子公司組織外部評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隨時向集團公司申請組織命名評審。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條 經過集團公司組織的命名評審,符合一星級條件的,集團公司將授予'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稱號。
第十七條 各分、子公司應將本質安全型風電場創建活動,納入風電企業全員績效考核內容,激勵風電企業積極創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 '。
第十八條 被集團公司命名為'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的風電場,分子公司應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分子公司、風電公司應不定期的對已獲得'本質安全型風電場'稱號的風電場進行檢查指導,通過保持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通過檢查和抽查,對已經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條件的風電場,將撤銷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