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井監控系統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礦井監控系統管理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定期對安全、儀器儀表進行調校,檢查、維修、安裝等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取措施,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匯報。
第3條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按照有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操作。
第4條 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進行強制性鑒定,確保設備安全有效運行。
第5條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增強素質,提高業務能力。
第6條 根據有關規程定期進行表校,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建立臺帳,搞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7條 結合實際,認真填繪安全監控系統圖,做到內容準確、齊全,不弄虛作假。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安全儀器、儀表未及時維修,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及時沖放電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發放安全儀器儀表時,要認真檢查,對損壞要及時維修,未及時維修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定期進行調校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安全儀器儀表技術參數不符和有關規定參數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