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煤礦山的安全管理內容及依據
一、非煤礦山的安全管理內容
(一)礦山生產合法: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橫到邊、豎到底)、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等
(四)符合要求的人員素質: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資格證、其他人員培訓合格
(五)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規定:安全培訓費、工傷保險、安全設施投入、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與管理、風險保證金
(六)礦山生產系統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規定:
1、露天礦:采礦方法、爆破作業、采裝運輸、選礦加工、邊坡維護、排土場運行管理、排水防洪等
2、井工礦:采掘作業、爆破作業、提升運輸、通風系統、供配電系統、防排水、避災設施與逃生通道、保安礦柱、排土場運行管理等。
二、非煤礦山安全管理的依據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主席令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主席令第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22號)
(二)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
《礦山安全條例》(國發[1982]30號);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國發[1982]30號);
《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105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