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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四篇)

      發布時間:2024-01-12 07:02:00 查看人數:95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第1篇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工長全權管理施工現場,統一安排,施工人員有事聯系工長,工長聯系不上,可聯系所在監理,不可擅自行動。

      第二條 工長有問題要及時與客戶、公司商議,有疑問找公司相關人員解決。

      第三條 施工人員服從管理,穿著公司統一工服,尊重客戶,不可與客戶發生沖突。遇到參觀人員及時熱情接待,引導參觀,不得有抵觸情緒。

      第四條 現場施工要嚴格遵守公司施工工藝操作規范,絕不允許偷工減料,一經發現,立即除名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五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發現設計問題應盡快與現場管理人員或設計人員聯系。

      第六條 材料按公司指定地點分類存放,并放置標志牌,嚴禁假冒偽劣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所有材料需為公司檢驗扣章的材料;合理配用,列出詳細使用明細;嚴禁一家材料挪作他家使用,一經發現嚴厲處罰。

      第七條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請到指定區域內;發現煙頭,將嚴厲處罰。

      第八條 注意做好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不準疊放、堆放,不準亂刻亂畫。

      第九條 未經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煤氣、電爐、電飯煲等物。

      第十條 不準在工地留宿;大小便到物業指定地點,不準使用客戶潔具及其他一切用品,每日清掃,垃圾入袋。

      第十一條 遒紀守法,不參與社會糾紛,不無事生非,嚴禁閑雜人等逗留于工地。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一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二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有關部門會簽、批準后才能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由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三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第五條 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六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七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一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二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三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四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五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六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七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八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腳手架

      第一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二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三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四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第五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六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七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八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九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十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

      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十一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十二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十三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十四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十五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十六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十七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十八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十九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二十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一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二十二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二十三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章 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一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二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三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四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八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九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十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十二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十三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十四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十六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十七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十八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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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二十一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二十二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二十三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一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二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五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六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二)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三)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九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一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2篇 建筑公司施工班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生產一線班組安全生產管理,統一規范班組安全管理標準,提高一線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達到員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理》和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班組安全組織

      第四條?班組長是班組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安全工作負全責。

      第五條?班組必須設1名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全面開展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不在崗時必須明確代管人員。班長不在崗時,安全員有權安排班組有關人員處理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班組分散作業時,每小組的負責人即為安全負責人。

      第七條?班組必須實行安全輪流值日制度,除新員工外每天或每周輪換1人進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員的主要任務是協助班組長、安全員開展好日、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班組安全教育

      第八條?班組教育內容

      一、本班組的概況和工作范圍;

      二、本班組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

      三、本崗位、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守則;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所操作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種事故的應急處理和救護知識;

      七、本單位的安全動態。

      第九條?班組教育要求

      一、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用前,班組必須組織員工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測試;

      二、新員工、換崗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班組級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三、安全操作規程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要復學復考,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教育內容,考試分數要記入“班組安全教育臺帳” 或填寫教育記錄卡;

      四、班組應適時組織安全操作的技能訓練,舉行事故應急措施演習,掌握處理各種事故的能力,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五、對受安全教育后的人員,班組長或安全員必須檢查教育效果,并簽署是否同意上崗意見,1周以后1個月以內復查。

      第四章? 班組安全活動

      第十條?班組班前會(班組安全交底)

      一、結合當日的具體生產任務及工作環境,詳細布置安全工作;

      二、根據施工項目特點、危險危害因素,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和控制措施;

      三、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指示和事故案例;

      四、學習、抽考員工安全操作規程;

      五、班組會情況記入班組安全生產日志,安全交底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班組每周例會

      一、班組每周必須組織一次班組安全例會。時間不少于1小時,例會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一;

      第3篇 某建筑公司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施工質量進行過程控制,保證施工質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項目部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3.相關文件

      3.1《文件控制程序》

      3.2《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程序》

      3.3《不合格品控制管理程序》

      4.定義:

      5.職責

      5.1責任領導

      本制度的責任領導是生產副經理,其職責為:負責監督、指導本制度的實施,負責執行文件的審批。

      5.2責任部門

      本制度的責任部門為工程部,其職責為:負責本制度實施的檢查。

      5.3執行層

      本制度的執行層為項目部,其職責為:負責落實施工質量管理策劃、施工準備、施工質量和服務的有關管理要求。

      6.工作程序

      6.1工程部會同項目部在工程開始施工前負責編制工程施工質量策劃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時應反應以下方面的要求或引用相關文件予以說明:

      1 質量目標和要求;

      2 質量管理組織和職責;

      3 施工管理依據的文件;

      4 人員、技術、施工機具等資源的需求和配置;

      5 場地、道路、水電、消防、臨時設施規劃;

      6 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7 進度控制措施;

      8 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及其相關標準;

      9 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10 對違規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11應收集的信息及其傳遞要求;

      12 與工程建設有關方的溝通方式;

      13 施工管理應形成的記錄;

      14 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

      15 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6.2、編制完畢后,應報公司生產副經理審批,審批合格后報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批準后做為工程施工過程控制的策劃文件予以實施。

      6.2、施工準備:

      項目部應按照施工策劃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包括策劃建立項目管理機構、文件準備、材料物資準備、工具設備準備、人力資源入場準備、施工臨時用建筑物的搭建等。施工準備完畢后,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向監理方或發包方進行報審、報驗。施工企業應確認項目施工已具備開工條件,按規定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工。

      6.4、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6.4.1、施工質量控制內容:

      1 正確使用施工圖紙、設計文件、驗收標準及適用的施工工藝標準、作業指導書。適用時,對施工過程實施樣板引路;

      2 調配符合規定的操作人員;

      3 按規定配備、使用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具、檢測設備;

      4 按規定施工并及時檢查、監測;

      5 根據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對施工作業環境進行控制;

      6 根據有關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并進行相應的策劃和控制;

      7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

      8 采取半成品、成品保護措施并監督實施;

      9 對不穩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過程、突發事件實施監控;

      10 對分包方的施工過程實施監控

      6.4.2 應根據需要,事先對施工過程(焊接、大體積混凝土、地下室防水等)進行確認,包括:

      1 對工藝標準和技術文件進行評審,并對操作人員上崗資格進行鑒定;

      2 對施工機具進行認可;

      3 定期或在人員、材料、工藝參數、設備發生變化時,重新進行確認

      6.4.3 應建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施工記錄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應包括:

      1 施工日記和專項施工記錄;

      2 交底記錄;

      3 上崗培訓記錄和崗位資格證明;

      4 施工機具和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管理記錄;

      5 圖紙的接收和發放、設計變更的有關記錄;

      6 監督檢查和整改、復查記錄;

      7 質量管理相關文件;

      8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中規定的其他記錄

      6.4.4應按公司規定要求進行工程移交和移交期間的防護。防護內容包括成品保護、標識保護等。服務應包括:1 保修,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保證達到甲方的要求; 2 非保修范圍內的維修,由工程部負責組織實施,酌情報價,積極進行,保證達到甲方滿意;3 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按合同要求組織實施。

      第4篇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加強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工程項目部負責統籌規劃,制訂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計劃并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 工程項目部作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所需費用,并專款專用。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1)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的機械和設備;

      2)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為安全而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4)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升降機和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建筑工地上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7)在施工生產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臨時防護裝置;

      9)在施工生產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在高處作業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在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

      12)為防止塌方采取的支護措施;

      13)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措施;

      14)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措施;

      15)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護隔離設施;

      16)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策劃

      第六條 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牽頭,匯同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負責人實施安全設施、設備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2)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和專業性較強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論證。同時采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七條 根據安全設施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第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須報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四章采購(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

      第九條 工程項目部將施工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列出計劃清單,交由公司物資供應站統一采購管理。

      第十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向工程項目部提供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檢驗合格的相關資料,否則工程項目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對分包方自行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實行控制。

      第十二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根據能否滿足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要求的能力選擇供應商。

      2、根據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從以下幾方面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對供應商所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驗證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2)驗證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對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與公司物資供應站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供貨和檢驗方式。

      第五章 過程檢驗

      第十四條 現場安全設施、由工程項目部統籌規劃,根據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計劃負責建立、管理。

      第十五條 按安全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驗,只有通過檢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應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驗證;

      2)對一般腳手架工程的搭設(含外圍封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分層驗收;

      3)對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進行分層驗收,并報請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復查;

      4)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設施,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上層施工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人員行走防護設施、作業點的防護措施;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完畢后須進行檢查驗收。

      5)對專項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檢查;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部設備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機械及施工機具,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責成施工單位對設備進行維護,保持機械的完好;

      2)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設備(如塔式起重機),必須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由其通知有關法定部門檢測;

      3)對井架和龍門架、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的組裝、搭設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報請公司安全部復查;

      第十九條 上述各類檢查和檢驗完畢后工程項目部須填寫驗收記錄。

      第六章 施工過程的控制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應由該項目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搭設或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工程項目部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并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單位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連續監控。

      1、應把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架(龍門架)、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的組裝定為危險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2、在拆除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前應通知工程項目部,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因拆除后影響該區域或后工序的施工安全,應服從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專業管理人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第七章 事故隱患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部應對存在隱患的安全設施、過程和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不使用、不合格過程不通過、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 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匯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專人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對不安全生產的過程重新組織。

      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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