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安裝回收管理制度
一、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法》等有關規定。
二、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及時安裝或回收安全監測設備及監測線纜。礦井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應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三、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安全監控設備的井下電源及斷電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四、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施工人員必須對監測設備進行認真調校,符合規定并經有關人員驗收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五、施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填寫有關記錄,并將工作完成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六、井下設備及傳感器的安裝位置,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設置,嚴禁將監測設備及傳感器安裝在有淋水或有腐蝕性的氣體中。
七、監控設備的傳感器只能與符合規定的配接設備連接并嚴格按施工設計安裝。
八、安裝或回收監測設備,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人員簽字后,方可進行安裝或回收工作。
九、施工人員在安裝或回收時,必須與使用單位緊密配合,嚴禁相互推諉以至造成事故,或損壞設備。
十、安裝或回收的監測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嚴禁野蠻操作,應避免劇烈沖擊、震動、損壞監測設備,并應專車運輸。
十一、回收監控設備時,不得隨意剪斷監測線纜,造成材料浪費。
十二、在安裝或回收的搬運過程中,應做好自主保安,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