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1、目的
為規范公司檢維修作業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非常規作業的作業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檢維修作業中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業
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1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廠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 制定依據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14)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53號)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魯安監函字[2015]79號)
第二章動火作業
1基本要求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班長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動火作業分級
3.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班長或車間主任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4.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設備、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須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的車間主任或班組長逐項確認。
4.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7.2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各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三章受限空間作業
1基本要求
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基層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2.5.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2.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2.5.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2.5.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5.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5.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6監護人職責
2.6.1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2.6.2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6.3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
2.6.4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作業分級
3.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3.1.1 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3.1.2 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1.3 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設備、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
4.2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作業所在單位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4.3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確認:作業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間所在班長或車間主任逐項進行確認。
4.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設備、設備、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5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5.1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5.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5.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c)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d)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6.6 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6.7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a)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6.8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6.10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c)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d)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e)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f)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g)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7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7.1《受限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7.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盲板抽堵作業
1 基本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 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1.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2 作業安全要求
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2.3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 單位應按圖作業。
2.4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2.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2.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 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2.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 30 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 等。
2.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2.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2.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進行。
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2.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2.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2.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3 分工與職責
3.1生產車間負責人
3.1.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3.1.2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3.2監護人
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 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3.3作業單位負責人
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3.4作業人
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4.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3.5審批人
3.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管理
4.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4.2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4.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公司生產部門審批。
4.5《作業證》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 1年。
第五章高處作業
1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1.1作業高度在 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1.2作業高度在 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1.3作業高度在 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1.4作業高度在 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作業安全要求
2.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2.1.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 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 準的規定。
2.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2.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 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 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2.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2.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2.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 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2.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2.1.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 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2.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2.1.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2.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2.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2.1.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 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 gb4053.1和 gb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 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 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2.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 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 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2.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 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2.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 6級以上強風、 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 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 完善。
2.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 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2.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 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2.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 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2.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 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2.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 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 具或穿均壓服。
2.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 停止作業。
2.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 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2.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2.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2.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 應清理運走。
2.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 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2.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2.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3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設備管理部門審批。
1)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后,報分管生產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業證》有效期 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 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第六章吊裝作業
1 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2 作業安全要求
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2.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2.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 作業中安全措施
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 的規定。
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6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6.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綜合管理。
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組織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本標準2.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審批人。二、三級吊裝作業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一級吊裝作業由分管生產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7.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7.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7.6 《作業票》有效期72小時,若作業時間超過72小時,應重新審批。
第七章臨時用電作業
1 基本要求:
1.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業安全要求:
2.1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2.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4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2.5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2.6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2.7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2.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2.9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3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 作業證由用電部門負責填寫,由用電部門與供電執行部門對臨時用電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由公司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3.2 臨時用電時間不應超過15天。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八章動土作業
1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1.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1.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1.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1.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1.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 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 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1.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 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 0.8 m,高度不得超過 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 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 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1.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1.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 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1.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 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1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12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 gb/t 13869和 jcj 46的有關要求。
1.13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2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1《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進行填寫,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
2.2動土申請單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2.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2.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2.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2.7《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2.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個月。
2.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九章斷路作業
1作業安全要求
1.1 作業程序
1.1.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1.1.2《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1.1.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1.1.4《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 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1.1.5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1.2作業組織
1.2.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2.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1.2.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2.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1.2.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1.3作業交通警示
1.3.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3.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 2h,夜間不超過 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 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3.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1.3.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1.3.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1.3.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 ga 182的規定,離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1.3.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 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4應急救援
1.4.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1.4.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1.4.3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2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2.1《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2 斷路申請單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2.3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2.4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審批。
2.5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存。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天。
2.6《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附錄
特殊作業票的辦理和審批流程
| 安全作業證種類 | 辦理部門 | 審核或會簽 | 審批部門(人) | |
| 動火證 | 特殊動火作業 | 用火單位 | 車間、生產、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一級動火作業 | 車間、生產、設備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 二級動火作業 | 車間 | 安全管理部門 | ||
| 受限空間證 | 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 作業單位或作業組織單位 | 設備、工程、安全等部門 | 企業負責人 |
| 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 設備、工程、安全等部門 | 生產副總 | ||
| 盲板抽堵證 | 生產車間 | 作業單位 | 生產部門 | |
| 高處作業證 | 一級高處作業 | 作業單位或作業組織單位 | 車間、作業單位 | 設備管理部門 |
|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 | 車間、作業單位 | 設備管理部門 | ||
| 特級高處作業 | 安全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 吊裝證 | 一級吊裝作業 | 吊車使用單位 | 安全、設備、生產、工程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二級、三級吊裝作業 | 吊車使用單位 | 安全、生產、工程管理部門 | 設備管理部門 | |
| 臨時用電證 | 用電單位 | 配送電單位 | 電儀管理部門 | |
| 動土證 | 動土所在單位 | 公用工程、生產、設備、消防、安全管理部門 | 工程管理部門 | |
| 斷路證 | 斷路所在單位 | 消防、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 工程管理部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