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鐵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等危險化學品規章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生產、貯存、使用、采購、銷售、運輸和處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公司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共八大類。公司現有主要危險化學品名錄(見附件1)。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處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管理部門,
1、負責公司級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規章和應急救授預案的制訂和廠處級危險化學品安全規程與預案的審批。
2、負責危險化學品特殊動火作業(煤氣帶壓動火)審批、監護、檢查、考核,負責公司一、二類動火作業的監察、指導和評價工作。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三同時”,參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驗收及投產工作。
4、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各種許可證件的辦理與復審。
5、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分卮笪kU源及預案的備案。
6、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體系認證工作。
7、負責公司專(兼)職?;饭芾砣藛T的定期培訓組織及評價工作。
8、負責公司級危險化學品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現場協調和處置工作。
9、負責組織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并下發事故報告。
10、對各分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和日常安全運行狀況的專業檢查。
11、負責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登記及日常安全檢查。
12、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系統違章行為的查處。
第五條 能源中心
1、負責危險化學品能源計劃、生產、調度、平衡和危險化學品能源介質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
2、負責危險化學品介質在輸送過程中安全標準、安全要求的制定、實施、管理。
3、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能源系統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落實各類隱患整改。
4、負責危險化學品能源介質停、送、傳遞、動火等手續流程的規范,做到標準化、程序化操作。
第六條 設備處
1、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管理。
2、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設備的安全設施安全檢查、檢測和校驗。
3、參加因設備原因造成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技術處
1、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指導。
2、負責本部門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工作,指導其他部門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
第八條 供應處
1、負責物資倉庫的防火、防盜管理,對特殊危險性貨物重點保管、嚴格發放。
2、負責同供應商進行信息交流,獲取其資質、安全技術資料等相關信息,杜絕采購證件不全或不合格危險化學品。
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采購、儲運、保管、發放,要健全制度、嚴格管理。
第九條 銷售處
1、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產品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負責公司粗苯等危險化學品銷售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廠商。
第十條 保衛處
1、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設施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專業指導。。
2、負責督查儲存、生產危險化學品庫房、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文件,并對運行情況加以控制,定期檢查。
3、負責消防、爆破器材等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
4、參與緊急情況應急處理,承擔現場安全警戒工作。
5、負責防火、防爆應急預案的制定,適時組織應急演練。
6、負責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統計上報。
7、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消防措施設計的論證、審核和工程驗收工作,并協助項目部,負責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 生產廠
1、負責審批(制訂和審核)本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危險作業技術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
2、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優先解決安全問題。
3、嚴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注重“塵毒”、“三廢”環境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減輕職業危害。
4、凡新建、改建、擴建、革新挖潛、引進技術設備時,及時上報公司,確保職業安全衛生體系“三同時”。
5、參與本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采取防范、改進措施。
6、如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對本廠一切安全事故負責。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供應處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采購計劃,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備“三證”,即:廠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一書一簽”,即: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并將安全技術說明書傳遞到使用單位,確保及時更新有效。
第十三條 采購危險化學品的驗質
1、供應處需在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進行質量檢驗:包括查看產品型號與實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帶各種檢驗合格證明,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
2、使用單位在支領前需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設施的質量進行確認,確保質量合格,保存完好。
3、供應處定期對供貨商進行評價。
4、安全生產處對危險化學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銷售處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必須索要廠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購買憑證,確保在有效期內,并建立用戶檔案。
第十五條 購買方運輸單位必須向銷售處提供各種資質,包括: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認定,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及其附件的檢驗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證、駕駛證、押運證、裝卸人員資格證等。各單位操作及管理人員對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證件進行檢查。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與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危險化學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安全生產處,并由安全生產處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第十八條 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安全生產處負責公司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廠、作業區分別在公司制度框架內編制本部門的各種制度。
第十九條 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必須配置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從業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分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檢測。
第二十一條 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報安全生產處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保管
第二十五條 儲存劇毒化學品應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禁止非崗位人員和本崗位無關人員接觸劇毒化學品;作業場所和安全措施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作業場所應當配備報警和通信裝置。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儲存單位應當將劇毒化學品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安全、保衛部門。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七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第二十八條 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第二十九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要經常檢查,安全更換或檢驗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和儲罐區,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處對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第三十二條 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庫房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上報。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標簽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標簽模糊或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第三十六條 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第三十七條 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第八章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與銷毀
第三十八條 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安全生產處領導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第四十條 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四十二條 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第四十三條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第九章 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的檢修
第四十四條 日修、定修、年修等各類檢修,均由生產廠點檢部門下發工程委托單和工作票,煤氣等危險介質停送執行停送傳遞卡制度。
第四十五條 據委托單中檢修項目、施工要求、安全交底內容,由作業長審批,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較大危險作業,如煤氣帶壓動火作業,需指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經所屬單位一級主管簽字報公司審批。
第四十六條 所有運轉設備確認檢修后,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安全鎖卡,由點檢、操作、維修“三方”確認。
第四十七條 設備、容器、管道、閥門,嚴禁帶壓拆裝。
第四十八條 高處作業時,人員應佩帶安全帶,所攜帶工機具應固定牢固,不準亂扔物品。
第四十九條 設備內檢修作業(如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地溝等),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動火證,落實安全措施,備好滅火器。
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動火必須經過審批,并開動火作業證許可證,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護。審批單位及區域詳見(見附件2)。
第五十一條 作業前30分鐘,必須取樣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氣體含量、濃度,合格后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作業過程中,至少每2小時檢測一次,如發現有毒物質超標或氧含量小于19.5%,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撤離,待重新吹掃或置換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五十二條 檢修完畢,結合點檢,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合格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公司《危險化學品名錄》
附件二:危險化學品設施一級動火作業審批單位及審批區域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處負責解釋、修訂。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需貫徹到公司全體員工。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