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公司組織管理制度
房地產公司組織管理制度
1、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經營發展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主持公司經營發展全面工作,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工作職權,對董事長和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2、公司高層(經營層)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3、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增設、撤并及人員定編方案,由辦公室編制,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報董事長批準。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分管副總提議,總經理批準后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公司辦公室行文下發。
4、公司高中層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際管理人,不得以公司商業秘密為籌碼進行交易。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5、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由企劃經營部牽頭,會同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織制定。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完善,由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報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6、公司經營層必須維護董事長在企業中的核心地位,自覺接受監督和指導。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要全力維護總經理在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中心作用,,逐級負責,不越級匯報,不越權行事。勇于負責,敢于擔當,不上交矛盾,不推諉扯皮。
7、公司經營發展各項工作實行層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工作目標逐層分解,責任到人。逐級貫徹落實,逐級考核兌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