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企業發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發票經管人員應設立專門登記簿登記發票的購買、發放、使用、繳回情況。購領發票的由發票經辦人持發票購領薄及稅務登記證副本,按稅務機關核準的種類、數量購領發票。
第三條 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填開,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其他票據加蓋公司財務章等)及填開人印章(或簽名)。
第六條 發票經管人員發生變動,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發票、已用發票存根、發票登記簿等所有相關材料。必要時,應對發票管理狀態做出說明。
第七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聯一起妥善保存。
第八條 使用后的各種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九條 公司應定期對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管5年,保管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直接當事人必須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1、未按照規定領取規定領購發票的;
2、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6、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
7、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