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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規程管理辦法(七篇)

      發布時間:2023-12-18 09:26:50 查看人數:36

      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第1篇 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規范化管理,提高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質量,適應質量標準化和現代化礦井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一、按時提出報告書

      地質部門應于采掘工作面開工前一個月負責提出經科長簽字、總工程師批準的“地質報告書”交規程編制單位,供編制作業規程之用。其內容包括1:1000的平面圖、剖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頂板孔及頂底板巖性柱狀描述,煤層要素,地質構造,沖刷水文,瓦斯,開采范圍和儲量情況。

      另外,在工作面開工前一個月,機電部門應提供供電系統圖、機電設備配備情況和有關資料;通風區應提供通風、瓦斯、煤塵、灑水等資料;計劃部門和工資部門應提供各項控制指標、定員定額等資料。

      二、開采(或掘進)方法論證

      在正式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前,要廣泛征求區隊干部和有經驗的工人意見,對開采(或掘進)方法進行充分的討論和論證,在集中大家意見的基礎上正式開始作業規程初稿和編制。

      三、編制

      1、每個采掘工作面都必須在開工前按一定程序編制工作面作業規程,嚴禁無作業規程進行作業 。

      2、作業規程要依據煤層的地質說明書、技術條件,按盤區設計或工作面設計要求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定為:①凡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在作業規程中做出規定的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予以規定②凡煤礦安全規程中無規定,而又對安全規程有影響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明確規定③凡煤礦安全規程已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規程中必須貫徹執行的條文,只須在作業規程中寫上該規程的條項號,在貫徹作業規程的同時貫徹其條文的內容。

      3、作業規程中勞動組織部門的編制要符合集團公司目前執行的各工種定額,必須按正規循環作業的要求進行編制,要積極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充分利用人力和物力,要有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保證安全生產。

      4、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的區、隊技術員負責編寫,編寫人員必須深入現場,搞好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區、隊干部、工人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必須在開工前的20天編寫完畢,經區、隊隊長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后上報生產技術科組織審批。開工前10天必須審批打印完畢,以便向工人貫徹,并送交有關單位。

      5、編制作業規程的技術人員一定要認真負責,要有技術依據 。一律不準沿用和套用舊規程。支護方式和頂板管理必須根據礦壓觀測資料計算確定,計算過程應列在規程中。

      6、每一個回采工作面要編制一份作業規程,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該工作面的作業規程即作廢,但必須提前編寫好工作面的搬家準備措施。

      7、新開采煤層、新開盤區首采面的綜合機械化掘進作業規程,由礦技術科于開工前20天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

      8、刀柱工作面投產后切眼的掘進應納入回采作業規程。

      9、工掘工作面規程的編制要求:①礦井主要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集中石門巷的每個掘進面編一本規程。②盤區軌道巷、回風巷、同時掘進時可共同編寫 一本作業規程規程。③回采順槽(包括切眼)應每巷道編一本規程。

      10、要把礦壓觀測方法、內容要求納入作業規程。其中,綜采工作面必須進行頂板動態支護觀測。

      11、要把幾年來行之有效的回采工作面端頭支護,掘進工作面“前探支護”等安全技術措施納入規程。

      12、作業規程或措施中必須規定:巷道低洼積水處做標準水倉,各種管線吊掛的位置、高度、間距,皮帶順槽還必須規定皮帶硐室的規格及支護。

      四、審批

      1、作業規程必須及時審批,未審批完畢不準開工,否則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事故的要從嚴處理。發現一次罰隊長200元,技術員200元。

      2、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或總工程師委托有關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調度、地質、計劃、安監、材料、工資、機電、通風 、運輸、放頂、煤質等有關科室和采掘隊組集體會審,并提出修改意見和補充意見,然后按規程要求把會審名單、日期意見附到正式文本后面,有關科室、區隊、生產礦長在規程正式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生效。嚴禁以“傳閱”的方式審批作業規程。

      3、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凡沒有礦壓觀測資料和支護設計的不得審批。

      4、每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調度、地質、計劃、安監、材料、工資、機電、通風、運輸、放頂、煤質等有關科室和采掘隊組對規程進行一次復審。

      五、貫徹

      1、經總工程師批準的作業規程,在采掘工作面開工前10天由區隊長組織技術人員向施工隊組的全體干部和工人進行講解和貫徹,同時安全檢查部門及其他科室必須向安監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貫徹。

      2、生產隊組工人的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個小時,并要建立簽名登記本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凡因公休、請假等原因沒有參加學習的人員必須進行補課。

      3、在本工作面進行工作的輔助單位人員,必須由其在籍單位貫徹工作面的作業規程。對本工作面參觀、學習的外單位人員,由技術科負責向他們貫徹作業規程。

      4、堅持日常生產過程中的規程貫徹制度,必須反復貫徹作業規程,要求每月貫徹次數不少于兩次,否則罰責任單位主管技術員100元/月。

      5、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未貫徹的情況下,不準開工,若無規程貫徹記錄進行生產,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發生事故的要從嚴處理。發現一次,罰隊長200元,技術員200元。

      6、掘進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巷道布置及避災路線圖、巷道面斷面圖板、炮眼布置、放炮順序及截割順序圖板,以加強職工對作業規程的理解和掌握。

      7、礦行政、技術領導及其業務部門應經常定期檢查作業規程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定,必須及時糾正,如果情節嚴重,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須停止生產,并追究區隊行政領導和技術人員的責任。

      六、考試

      1、采掘隊組員工必須熟練掌握規程各項要求,按工種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不合格者應限期補考,補考不合格調離本崗位。

      2、對作業規程的考試工作,由技術科會同區隊技術人員組織,完成出題、監考、判卷等考試的全過程,并建立規程考試臺帳,考卷作為資料由區隊保管。

      七、實施

      1、采掘隊組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組織生產,所有工種、工序都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作業,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

      2、安監人員必須在工作面現場進行監察和檢查,保證作業規程的實施。

      3、安全檢查部門對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進行專門監督檢查。

      八、補充修改

      1、采掘工作面的作業規程的修改和補充,要先由區隊提出修改意見。經技術、地質、安監等部門審查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區隊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現場,根據工作面地質變化情況,開采情況及時對作業規程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制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

      3、經批準的臨時措施,必須按“規程規定”組織學習、實施。

      九、總結評比、歸檔

      1、采掘工作面結束后,由區隊技術員負責寫出采總結采一式兩份,一份交礦技術科存檔,一份區隊保管。

      2、作業規程由礦技術科負責實行檔案管理,所有的采掘作業規程,修改和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存檔,并對作業規程進行編號,由“采”或“掘”定6位數數字組成,前兩位為年別,中間兩位為礦別,后兩位為規程編號,編號順序統一由技術科掌握。

      3、作業規程裝訂要規范化,文字插圖全部由計算機完成,封面列工作面名稱、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調度室、技術科、通風區、安監站、機電科、計劃科、工資科、煤質科、區隊長、技術主管、編制者、編制日期等。

      4、技術人員要認真校核,文句要通順,消滅錯別字,裝訂成冊后的規程文本達到內容齊全,文字簡明通順,條理清楚,層次分明,用詞準確(使用專業術語),字跡清晰,裝訂整齊美觀,達到正規書刊的標準。

      5、作業規程由礦技術中心統一打印、裝訂,規程用紙統一用a4紙。

      6、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業務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評比,優秀者給予獎勵。

      十、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格式

      ㈠綜采工作面作業規程

      1、工作面地質概況:①工作面井上下位置與臨近情況,附井上下對照圖。②煤層特征。③圍巖情況,附頂板鉆孔柱狀圖和綜合柱狀圖。④煤層地質構造情況。⑤地質水文情況。⑥工作面的工業儲量,可采期,采區和工作面的回采率。

      2、巷道布置:①工作面長度、走向長度,可采走向長度、停采線位置。②順槽煤柱寬度、位置。③順槽斷面、布置方式,橫硐和密閉的位置,附1:1000平面圖和剖面圖。④“各大”系統,并有附圖。

      3、采煤方法:采煤方法的選擇、采高、循環進度等有關參數選擇的依據。(附工作面布置圖)

      4、生產工藝:①工作面機電設備的配備情況。②割煤順序,進刀方式,移溜方式(附采煤機進刀方式圖)。③作業形式與勞動組織,繪制正規循環圖表,以定額定員為依據,繪制工種定額定員勞動組織出勤表。

      5、頂板管理和支護:①根據頂板巖性,確定頂板管理方法附支架平面布置圖和剖面圖。②備用支護物料和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③人工強制放頂的方法。④上下順槽及安全出口的管理。⑤放頂工作。

      6、“一通三防”管理:①通風:風量配備、風速、防止瓦斯積聚和超限的措施。②防火、防塵、防瓦斯及防其它有害氣體的措施。

      7、煤質管理:作業規程中要編入煤質管理的各項制度及規定。

      8、經濟技術指標表。

      9、安全技術組織措施:①對工作面工種質量、設備質量有要求。②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措施。③分層開采的假頂管理辦法,采高的控制,防止漏頂扯網的措施。④移架、支回柱及其它安全技術措施。⑤避災路線。

      10、審批意見。

      ㈡采煤工作面人工強制放頂

      1、工作面概況:①工作面參數。②圍巖情況。③水文情況。

      2、采空區頂板處理:①放頂方法,初次放頂和循環放頂分開說明。②鉆機的選擇。③炸藥種類的選擇。④放頂參數的確定。

      3、施工組織。(包括放頂和生產的關系)

      4、安全技術措施。

      5、表格和圖:①初次放頂和循環參數表。②初次放頂和循環放頂孔布置圖。③裝藥結構圖。④爆破網絡圖。附爆破說明書。

      ㈢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1、概況:①井巷特征和服務年限。②巷道所穿過地段的地質構造,附縱剖面圖(1:2000)和上下層對照圖。③煤層及圍巖特征,附綜合柱狀圖。④掘進范圍內水文地質情況。

      2、巷道布置:①巷道布置依據。②按比例繪制巷道布置平剖面圖。

      3、施工工藝:①打眼放炮,附爆破說明書。②截割順序(使用掘進機時)和方法。③運輸方法。④支護。

      4、“一通三防”管理:①通風系統、通風量、通風方法及設施。②通風監測儀表布置。③綜合防火、防塵、防瓦斯措施等。④機掘工作面必須加強灑水防塵措施。

      5、煤質管理:作業規程中要編入煤質管理的各項制度及規定。

      6、掘進機械及工具配備列表。

      7、循環作業圖表、工作定額、定員、勞動組織形式、工人出勤圖表。

      8、經濟技術指標表。

      9、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10、審批意見。

      第2篇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公司)相關科室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6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7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8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9 各礦(公司)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10 各礦(公司)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或科室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礦(公司)生產部(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附件三)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各礦井應明確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牽頭組織科室,并根據各科室的業務分工,明確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內容。

      2.2.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2.5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6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見附表四)。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見附表五)、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見附表六)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 礦(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公司)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部(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牽頭組織科室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監、通風、機電、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見附表七)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牽頭組織科室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牽頭組織科室,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礦牽頭組織科室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礦井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義煤公司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見附表八)。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一,附表二。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k-2022-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例如:千秋為“qqk”;常村礦為“cck”;耿村礦為“gck”;新安礦為“*ak”;其他單位可參考編制;

      2022-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各礦(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基建礦井。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3篇 煤礦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規程措施管理辦法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是保證安全生產、正確指導作業、實行科學管理的基礎,是進行采掘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規。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回采、掘進工作面在開工之前,都必須按照采區設計或巷道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質情況、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初采、收尾、貫通、過斷層、過舊巷、工作面調采等,臨時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擴幫、鋪軌、各類小型硐室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等,均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求

      1、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按照采區設計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設計要求,根據礦總工程師批準的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編制,在區隊長、技術員和工人共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施工區隊技術員負責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必須進行初審及集體會審,最后經總工程師簽發,方能生效。施工作業前還必須由區隊技術員向本區隊干部和參與作業地點施工作業的員工貫徹考試后,工作面才能開工或生產。

      2、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炭部頒“煤炭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定”、“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上級所發安全指令和有關技術文件規定。

      3、必須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變化、一措施”原則,絕不允許重復使用或借用規程、措施。采煤規程以采區一翼階段,即一個工作面為單位編制;掘進規程以同一煤層進風巷、回風巷和采區上、下山,或者是有獨立用途、性質的巷道分別編制。

      4、作業規程應積極推廣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堅持正規循環作業,保證安全,提高效益,內容語言準確,文字簡明,通俗易懂,重點突出有針對性,圖表正確,數據要準確,字跡規整、清晰,格式、字體規范,打印紙張統一。

      5、作業規程編制依據:

      ⑴、經過審批的采區設計或工作面設計;

      ⑵、經過審批的地質說明書;

      ⑶、工種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

      ⑷、有關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驗收制度、工作面敲幫問頂制度、機電設備維修保養制度、瓦斯、煤塵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產品管理制度、文明生產制度等。

      ⑸、鄰近采區同一煤層的礦壓觀測資料。

      6、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內容應包括:

      ⑴、采場范圍內外及鄰近的采掘情況及其影響。

      ⑵、采場范圍內地質、煤層賦存情況:煤層的結構、厚度、傾角、硬度、品種、生產能力、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頂板巖石的性質、結構、層理、強度及頂板分類、煤層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險傾向性,煤塵爆炸指數,沖擊地壓危險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藝流程:采高的確定、落煤方式、裝煤及運煤方式、支護型式的選擇、進回風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頂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頂板管理圖、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結構、規格和支護間距,放頂步距,最小控頂和量大控頂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護結構、規格),初次放頂措施,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的特殊支護措施;分層開采時人工假頂或再生頂板的工藝圖,回柱方法、工藝及支護材料復用的規定,上下順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滯后距離的規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風量核算、通風設施選擇、監測儀器儀表甲烷斷電儀的布置等,通風系統圖。

      (6)、運煤、運材料的設備選型及其系統圖(包括階段煤倉和采區煤倉的容量)。

      ⑺、供電設施、電纜設備負荷計算、電氣開關整定值核算及供電系統圖。

      ⑻、灑水、注水、灌(膠)漿、充填、壓風等管路系統及圖。

      ⑼、通風 、照明設施及其布置圖。

      ⑽、勞動組織及正規循環圖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⑿、安全技術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災路線(文字及圖)。

      7、掘進作業規程(或掘進工作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長度、服務年限。

      ⑵、巷道煤層和圍巖的特征及其柱狀圖,掘進范圍已有的巷道情況,掘進范圍內預測水文地質,地質構造及其平面圖、剖面圖。

      ⑶、巷道斷面形狀和尺寸(應明確規定各類管、線、運輸設施、人行道的布置與尺寸,巷道斷面應預留可縮尺寸)、支護形式及材料規格、支護參數、臨時支護與永久支護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⑷、掘進方式。機械化掘進:工藝流程與設備圖;鉆眼爆破法:爆破圖表與工藝流程圖。

      ⑸、煤層瓦斯涌出量、發火期、煤塵爆炸性,通風量及局部通風系統圖,通風監測儀表布置圖,綜合防塵措施等。

      (6)、煤、矸、材料、設備的運輸方式和設備型號,在傾斜巷道、煤倉、溜煤眼內運輸的安全技術措施。

      ⑺、過老巷、老空區、石門見煤、過斷層、破碎帶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技術措施。巷道貫通要編制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勞動組織和正確循環作業及主要經濟指標。

      ⑼、各工種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災路線(文字及圖)。

      8、作業規程的安全措施與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的關系:

      ⑴、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明文規定的,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予以規定。

      ⑵、凡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無規定,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

      ⑶、凡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責任制已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規程中必須貫徹的內容,須同時貫徹相關條文的內容。

      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求

      1、掘進、回采地質說明書應分別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的半個月前,由地質組提出,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2、回采、掘進作業規程須在開采(工)前一周內編制完成,進入審核、審批階段;安全技術措施:對于可預測的采掘地質條件、施工條件變化,須在一周前編制完成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于不可預測、臨時性變化,必須立即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實施前完成審批貫徹。

      3、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時間按上述規定每滯后一天,對相關單位技術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技術人員處以50元罰款,并在調度協調會上通報批評;因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滯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響,由相關采掘單位負全部責任,同時對該單位技術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對責任技術人員處以200元罰款,并在調度協調會上做檢查,情節嚴重的按礦有關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三、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審批

      1、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首先生產技術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在工程開工五日前組織集體會審,集體會審由礦生產技術部組織,必須是礦總工程師主持(礦總工程師外出時可由指派的礦臨時技術負責人主持),集體會審時除各專業副總負責本專業部分內容審查外,采掘部分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查,機電部分由機電科負責審查,運輸部分由運輸隊負責審查,通風部分由通風隊負責審查。參加集體會審的部門分別為:各副總、安全管理處、生產技術部、生產指揮中心、機電科(隊)、運輸隊、通風隊及相關采掘區隊。

      ⑵、參加集體會審的單位要派本單位主管或技術主管參加,審核過程中要認真細致,嚴格把關,各主管部門應建立“規程措施集體會審記錄”(工程名稱、會審時間、地點、參加人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等)。

      ⑶、參加集體會審的有關部門在接到主管部門通知后無故不派人參加者,對該部門處以100元罰款,由此帶來的規程與現場不符,對該部門主管處以200元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礦有關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⑷、一切新編制的規程、措施或經修改、補充的規程、措施都必須經過審批簽字后方可生效。

      ⑸、執行“誰會審、誰審批、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各職能部門由參加會審的人員對規程、措施進行審核簽字,并且由簽字者對規程、措施中相關專業內容的科學性、針對性、安全技術有效性負責。

      (6)、各類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查嚴重違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技術規范,造成重大失誤的;各類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的事項而未明確,存在嚴重缺陷的,按照《羊場灣二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定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⑺、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未經審批、批準(生效)和貫徹,主管部門不得下達開工通知書,開工通知書應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門送達參加會審的部門和主管領導、施工單位。

      2、批準程序和權限

      ⑴、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參加會審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礦相關領導簽字批準,由礦總工程師簽發執行。批準程序依次為安監處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其他人員無權代替批準(領導外出時可委托副總以上人員代替批準,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負同等責任)。

      ⑵、礦總工程師要對主管部門提交的經集體會審后的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全面檢查,寫出批示意見并簽名后方可生效。

      3、堅持規程、措施復審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關單位將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規程、措施報生產技術部,經初審后報總工程師審查,由總工程師簽署復審意見,一次不報或遲報對相關單位技術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四、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

      1、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在開工或生產前一周由采、掘區隊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向本隊所有參與該工作面作業的員工貫徹,并同時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有關條文,所有參加貫徹學習規程的人員必須簽字;在開工或生產前兩天完成考試、閱卷、整理工作,員工經過考試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輪休或請假的人員必須經過補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作業。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要有記錄備查。

      2、為了提高工人的技術素質,要求采掘區隊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關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全員學習,同時在平時班前會、學習會上開展經常性的規程、措施學習。

      3、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必須嚴格認真,一絲不茍。采、掘區隊干部、工人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生產管理和操作。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或生產條件與規程、措施不符時,應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有關部門審簽和領導簽發后貫徹執行。

      4、各業務職能部門在安全檢查或質量標準化檢查時,同時檢查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貫徹和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必須立即糾正,同時按“三違”進行追查并追究相關單位主管及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5、當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或其它異常情況,要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作業屬重大違章,按《寧煤集體公司“三違”處罰辦法》追究相關單位主管及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6、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熟悉掌握情況,發現規程,措施與實際情況不符之處,要及時修改、補充、完善,否則屬違章指揮行為,按《寧煤集體公司“三違”處罰辦法》追究相關單位主管及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7、礦每半年進行一次作業規程評比,并向指揮部推薦優秀作業規程參加年度評比,各單位必須按照要求積極準備、推薦參加。

      第4篇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公司)相關科室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6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7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8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9 各礦(公司)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10 各礦(公司)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或科室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礦(公司)生產部(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附件三)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各礦井應明確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牽頭組織科室,并根據各科室的業務分工,明確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內容。

      2.2.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2.5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6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見附表四)。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見附表五)、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見附表六)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第5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令)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的基本特征是:空間有限、自然通風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有限空間內(如:鍋爐、壓力容器、除塵器、地溝、煙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處理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箱罐類容器等)實施的檢查、維修、施工等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作業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第四條 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一)設備設施與設備設施之間、設備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二)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三)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四)存在酸、堿、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單位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作業標準,每項作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程序為:

      (一)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項目部提出申請,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二)安全責任人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查等情況;

      (三)監護人員必須是車間級副職及以上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設備是否齊備,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項目責任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簽字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章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條 單位應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一) 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三)檢查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第八條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基本情況和危險因素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九條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條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十一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采取有效通風措施,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確認合格后才允許進入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作業中斷30分鐘,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重新送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第十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有限空間的坑、井、洼、溝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欄、蓋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二十條 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嚴禁盲目施救,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同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 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作業完工后,經安全負責人、監護人與項目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撤離。

      第六章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負責人職責

      (一)參與審查有限空間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二)審核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三)監督、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及應急救援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職責

      (一)應認真負責,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

      (二)確認作業者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負責復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

      (三)定時與作業防護人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

      (四)在作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交叉作業時,應采取避免相互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氣體檢測人員職責

      (一)熟悉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方法;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三)能科學分析有毒有害介質的產生原因;

      (四)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七條 作業防護人員職責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并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二)堅守崗位,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作業防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人員不能離崗,適時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命令,必要時撥打急救電話并按要求上報。

      (三)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令作業者撤離有限空間:

      1.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2.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情況;

      3.作業防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具;

      (三)與作業防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四)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癥狀時,應及時向作業防護人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并及時告知其他作業人員。

      第七章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編制發布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器材的準備與管理等。

      第八章改善環境,提升有限空間設施設備質量

      第三十條 對有限空間故障較多的設備設施要逐步改造,減少維修工作量和維修頻次。

      第三十一條 改善作業環境,提升安全設備、設施水平。通過加設必要的通風裝置,空氣檢測報警裝置等,改善作業環境。

      第6篇 煤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4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生產技術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6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7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8安檢科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9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生產技術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4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2.3 作業規程審批各科室權限及職責

      2.3.1地測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概況、工作面位置、井上下關系、井上下位置關系、煤層及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影響回采的其他因素、儲量及服務年限、供排水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治水及相關水災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2生產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儲量及服務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藝、鑿巖方式、支護設計、工作面頂板控制、運輸巷回風巷及端頭頂板控制、礦壓觀測、勞動組織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緊急避險系統、頂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3機電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供排水系統、設備配置、運輸系統、供電照明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機電運輸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4通風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業、安全監控、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5防突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突及相關防范措施及與圖紙的審批工作。

      2.3.6調度室負責對作業規程中通信系統、運輸系統、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7煤質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煤質管理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8安檢科負責對災害應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系統等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9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安檢科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檢、調度、通風、機電、防突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生產技術科,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生產科室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新安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二,附表三。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ak-2022-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a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2022-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礦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科室及區隊。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7篇 煤礦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4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生產技術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6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7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8安檢科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9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生產技術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4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2.3 作業規程審批各科室權限及職責

      2.3.1地測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概況、工作面位置、井上下關系、井上下位置關系、煤層及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影響回采的其他因素、儲量及服務年限、供排水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治水及相關水災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2生產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儲量及服務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藝、鑿巖方式、支護設計、工作面頂板控制、運輸巷回風巷及端頭頂板控制、礦壓觀測、勞動組織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緊急避險系統、頂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3機電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供排水系統、設備配置、運輸系統、供電照明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機電運輸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4通風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業、安全監控、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5防突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突及相關防范措施及與圖紙的審批工作。

      2.3.6調度室負責對作業規程中通信系統、運輸系統、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7煤質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煤質管理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8安檢科負責對災害應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系統等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9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安檢科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檢、調度、通風、機電、防突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生產技術科,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生產科室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新安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二,附表三。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xak-2013-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xa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201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礦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科室及區隊。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作業規程管理辦法(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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