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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四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07:08:25 查看人數:67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1篇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公司)相關科室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6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7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8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9 各礦(公司)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10 各礦(公司)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或科室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礦(公司)生產部(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附件三)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各礦井應明確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牽頭組織科室,并根據各科室的業務分工,明確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內容。

      2.2.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2.5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6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見附表四)。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見附表五)、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見附表六)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 礦(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公司)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部(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牽頭組織科室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監、通風、機電、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見附表七)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牽頭組織科室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牽頭組織科室,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礦牽頭組織科室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礦井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義煤公司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見附表八)。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一,附表二。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k-2022-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例如:千秋為“qqk”;常村礦為“cck”;耿村礦為“gck”;新安礦為“*ak”;其他單位可參考編制;

      2022-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各礦(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基建礦井。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2篇 煤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4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生產技術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6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7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8安檢科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9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生產技術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4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2.3 作業規程審批各科室權限及職責

      2.3.1地測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概況、工作面位置、井上下關系、井上下位置關系、煤層及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影響回采的其他因素、儲量及服務年限、供排水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治水及相關水災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2生產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儲量及服務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藝、鑿巖方式、支護設計、工作面頂板控制、運輸巷回風巷及端頭頂板控制、礦壓觀測、勞動組織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緊急避險系統、頂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3機電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供排水系統、設備配置、運輸系統、供電照明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機電運輸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4通風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業、安全監控、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5防突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突及相關防范措施及與圖紙的審批工作。

      2.3.6調度室負責對作業規程中通信系統、運輸系統、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7煤質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煤質管理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8安檢科負責對災害應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系統等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9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安檢科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檢、調度、通風、機電、防突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生產技術科,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生產科室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新安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二,附表三。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ak-2022-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a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2022-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礦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科室及區隊。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3篇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各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公司)相關科室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6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7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8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9 各礦(公司)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10 各礦(公司)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或科室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礦(公司)生產部(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附件三)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各礦井應明確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牽頭組織科室,并根據各科室的業務分工,明確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內容。

      2.2.4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2.5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6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見附表四)。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見附表五)、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見附表六)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第4篇 煤礦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復審、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3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完畢后,由礦總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礦長負責現場監督落實。

      1.4 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后,由礦生產技術科將文本和電子文檔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本、電子文檔不得隨意修改。

      1.5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6 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7 施工區隊長是作業規程、措施執行的第一責任者。

      1.8安檢科要把作業規程、措施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9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2.1.2 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單產單進水平,降低成本。

      2.1.3 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

      2.1.4作業規程的編制由區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作業規程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編制指南》進行編制。需增加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且獨立成一節。

      2.1.6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包括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文件、資料;

      (2)由地測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同一煤層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工作面通風設計、通風系統圖、通風瓦斯管理措施、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6)國家、省、集團公司、區域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7)相關科室提供的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7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工作面平面布置圖;

      (2)工作面地層綜合柱狀圖(八倍采高范圍內);

      (3)工作面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工作面支護剖面圖、平面圖(1:50);

      (5)工作面上下端頭及兩巷超前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6)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7)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8)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9)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0)炮采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1)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2)六大安全避險系統圖。

      2.1.8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工程設計;

      (2)防沖、防火、防突等專項設計;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

      (4)通風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選型設計;機電科提供的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

      (5)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6)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9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部分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支護斷面圖(1:50)、平面圖(1:50);

      (5)臨時支護平面圖(1:100)、剖面圖(1:50);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14)六大避險系統示意圖。

      2.1.10《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1 作業規程與制定的專項措施相關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2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負責;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由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開拓、機電等相關副礦長及副總師及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煤質、生產區隊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并簽署意見,最后由總工程師簽批。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生產技術科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發放到相關單位。

      2.2.2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區隊負責人的意見,獲得同意并簽字后,上報審批。

      2.2.3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必須打印,嚴禁出現手寫稿,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分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其他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3天內應補簽。

      2.2.4 為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質量,對參加審批人員資質進行明確規定,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外,其他單位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副科級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2.3 作業規程審批各科室權限及職責

      2.3.1地測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概況、工作面位置、井上下關系、井上下位置關系、煤層及頂底板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影響回采的其他因素、儲量及服務年限、供排水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治水及相關水災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2生產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儲量及服務年限、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藝、鑿巖方式、支護設計、工作面頂板控制、運輸巷回風巷及端頭頂板控制、礦壓觀測、勞動組織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緊急避險系統、頂板管理及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3機電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供排水系統、設備配置、運輸系統、供電照明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機電運輸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4通風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一通三防、爆破作業、安全監控、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及圖紙的審批工作。

      2.3.5防突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壓風自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防突及相關防范措施及與圖紙的審批工作。

      2.3.6調度室負責對作業規程中通信系統、運輸系統、緊急避險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7煤質科負責對作業規程中煤質管理及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8安檢科負責對災害應急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職工自救互救、緊急避險系統等相關防范措施的審批工作。

      2.3.9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干部職工進行貫徹。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復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

      作業規程由組織審批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的人員方準上崗作業。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補貫徹、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從開始生產之日起,以后每月對作業規程重新貫徹學習一次,并做好貫徹記錄。月度作業規程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班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每人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措施貫徹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確認。

      3.1.5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作業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施工單位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1.6 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區隊所有管理的人員都要參與學習本單位所有施工地點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1.7 規程措施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在貫徹后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復印件和作業規程月度貫徹記錄復印件必須于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3.2 作業規程執行

      3.2.1 作業規程的落實執行由施工區隊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現場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牽頭科室反映,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2.3安檢科負責作業規程的現場監督落實,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礦分管領導負責作業規程的組織實施,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科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負技術責任,并應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指導意見。

      3.3 作業規程月復審

      3.3.1 作業規程月復審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審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審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檢、調度、通風、機電、防突施工單位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3.3.3 作業規程復審要提出復審意見,并由參加復審人員本人簽字。復審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復審記錄卡》上,并由參加復審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復審意見進行貫徹,作業規程復審意見貫徹可以與月度作業規程貫徹一并進行。

      3.3.4 作業規程復審記錄一式兩份,由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區隊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審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及時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支護參數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改變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需要改造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

      (6)掘進工作面變更斷面或支護參數的;

      (7)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8)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3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

      3.5 其他規定

      3.5.1 采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后,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生產技術科,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3.5.2 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范,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3.5.3 各生產科室應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生產技術、安檢、通風、機電運輸等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并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4?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1 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

      4.1.1 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復審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新安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

      4.2 作業規程檢查考核評比

      4.2.1 根據檢查評分,將作業規程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4.2.2 各單位每年評比一次作業規程,對于考評為優秀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表揚獎勵。對于考評為不合格的作業規程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處罰。

      4.2.3 公司對各單位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情況進行檢查,凡未進行檢查評比的,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5? 安全技術措施

      5.1 管理規定

      5.1.1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規定,明確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要求。

      5.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防滅火、防突、防沖、防治水、大型機電設備安裝檢修等大型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在施工前1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10天會審完畢下發貫徹;其它措施(因突發構造或其它原因需臨時編制完成的措施除外)要在開工前5日編制完成,開工前2日審查完畢下發貫徹,措施貫徹必須學習者本人簽字。

      5.1.4 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5.1.5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5.1.6 措施要按照工程分類及年度先后順序進行編號歸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5.1.7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執行、復審及補充修改等參照本管理辦法中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5.2 編制內容

      5.2.1 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編寫依據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5.2.2 工程施工條件:敘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圍石性質、水、火、瓦斯、設備等工程施工影響因素。

      5.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5.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工藝、工序安排、技術參數、工程質量要求、設備布置等具體要求,要有附圖說明。

      5.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6? 作業規程及措施編制格式

      6.1 封面

      (1)大有能源(義煤集團)××礦(公司):黑體+小初號+居中;

      (2)××作業規程:宋體+一號+加粗+居中;

      (3)編號:宋體+三號+居中;

      (4)批準執行日期:宋體+三號+居中;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封面見附表二,附表三。

      6.2 審批卡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表格正文:宋體+四號+居中(年月日右對齊)。

      6.3 目錄

      (1)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正文:宋體+四號(插入-引用-索引和目錄-目錄)。

      6.4 正文

      (1)章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節標題:宋體+三號+居中;

      (3)正文:宋體+四號+首行縮進2字符;

      (4)頁碼格式:“-1-”“-2-”宋體+小四號+居中。

      6.5 說明

      6.5.1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統一按a4紙印制,縱向布置。頁邊距上、下、右25mm,左30mm,版面分欄數1,版式橫排。頁眉距頂邊15mm(頁眉內容為:大有能源××礦××綜采工作面(掘進)作業規程)并帶下劃線,頁角距底邊10mm,頁眉、頁角高10mm。章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節標題為三號宋體加居中;正文為四號宋體,首行縮進2字符。

      6.5.2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說明:

      ymgc-cm-xak-2013-01

      ymgc-“義煤規程”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措施為“ymcs”;

      cm-“采煤”規程或措施專業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掘進為“jj”;

      xak-礦(公司)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

      201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年份;

      01-年度本礦(公司)內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序號,累計編號,不得重復。

      6.5.3 作業規程裝訂按封面、審批卡、目錄、正文、附圖、封底順序裝訂;正文中需插圖時,要編制頁碼。措施按封面、正文、附圖、審批卡順序裝訂。除封面、會審意見、目錄及圖紙外,必須有頁碼依次排序。

      6.5.4 作業規程編制過程中,凡涉及人員簽字的,必須由本人簽字(簽字后可復印),不得簽章。

      6.5.5 作業規程審批卡涉及會審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編制進行適當調整。

      6.5.6 作業規程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和圖例,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解讀》。

      7? 罰? 則

      7.1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1000-3000元。

      (1)采、掘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或措施開工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未進行貫徹學習,擅自開工的;

      (3)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施工的;

      (4)上級檢查,發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

      7.2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一次處罰相關責任者200-500元。

      (1)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

      (2)作業規程或措施發放不及時或未及時上報,影響生產的;

      (3)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內容出現明顯錯誤的;

      (4)作業規程或措施管理不當,出現明顯失誤的;

      (5)作業規程考試出現替考、代簽字、成績或日期與實際不符、考試卷與成績不符的;

      (6)作業規程或措施未及時修改補充,影響生產的;

      (7)生產隊組未進行作業規程考試,安排上崗的。

      8? 附? 則

      8.1 本辦法適用于礦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科室及區隊。

      8.2 本辦法內容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相沖突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8.3各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單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四篇)

      1 總則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以下簡稱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1.2 各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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