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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2 19:28:12 查看人數:61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國務院23號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釋,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企業重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重新補充修訂了事前責任追究制度,現將修訂制度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23號令第五條規定執行。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到井下跟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跟班領導或該跟班領導未下井者,按擅離職守處理,對當班分公司應帶班經理撤職,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以三級科員工資對待。

      二、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經理、負有責任的副經理、帶班經理、安全科長、生產科長、車間正副主任、大隊長、帶班長,除追究刑事責任外,給予撤職處理,礦級領導以一般人員對待,終身不能在公司任職。

      三、凡是違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帶班長、隊長罰款500元,車間主任、科長罰款1000元,副經理以上領導給予停職檢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四、作業場所co濃度超標、風速不達標準,第一次發現還作業,罰生產單位1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各500元;第二次罰生產單位2000元,安全科長、生產科長、分管副經理停職檢查。

      五、主扇風機,要求24小時運轉,需停機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否則,公司對主風機工罰款500元,對分管領導和分管經理停職檢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嚴造成流失,對相關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溜井、漏斗出現嚴重卡漏時,帶班長、跟班車間主任、跟班經理必須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帶班長、車間主任、跟班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八、豎井提升人員時,嚴禁超載運行,否則,發現一次對當班檢身工罰款200元、對車間主任罰款1000元。

      九、絞車鋼絲繩存在嚴重磨損、打折、斷絲等現象,未及時更換,對豎井車間管設備車間主任、設備經理每人罰款1000元。

      十、防墜器按規定進行不脫鉤和脫鉤試驗,并有詳細記錄;否則,對豎井車間主任、設備經理進行停職檢查。

      十一、井下新安裝的電纜必須使用鎧裝阻燃電纜,現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觸不良的不得違章使用,否則,對車間主任、設備經理各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條處理。

      本制度與原定制度沖突項按本制度執行,從2023年8月21日起執行。

      第2篇 j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局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干部的黨性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促進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制訂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局黨委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

      二、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分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兩類。

      (一)事前報告的內容:

      1、本人和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子女)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實物和貨幣)的情況;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情況。

      2、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情況(含赴國外、境外讀書)。

      3、本人離婚、離婚后再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領養子女、與外國人及境外人員結婚情況。

      4、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喜慶的情況。

      5、本人及家庭成員買賣汽車、親友贈送車輛及本人借用車輛的情況。

      6、本人公費或自費學習駕車技術和駕駛車輛的情況。

      7、組織找談話明確工作調動后,在尚未辦理調動手續期間,利用原職務作人事、大額財物處理等重大決定的情況。

      8、工作調動后,隨調動帶走公用物品的情況。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前報告一般須提前20天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見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國(境)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事前報告的事項一般需由組織審核后再辦理,特殊情況的需向組織說明。

      (二)事后報告的內容: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情況。

      3、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以及在企業參股入股的情況。

      4、個人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組織上尚未調查的問題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問題。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后報告一般須在事后一周內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三、報告程序

      (一)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單一報制。

      (二)報告人本人填寫《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局黨委核實并簽署意見,二份報區紀委黨風廉政教育室,一份報區委組織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動及表現情況填寫《出國人員鑒定表》,按出國政審有關規定辦理。

      (三)事前報告中需要組織審核的事項,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兩家負責,必要時報請區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內由區紀委答復。

      四、報告要求

      (一)全局領導干部應消除思想顧慮,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從行動上配合組織做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克服無所謂思想或怕麻煩的心理,對重大事項堅持先報告后辦理。

      (三)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向黨組織報告情況。報告時,必須將報告的重大事項說清楚,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不得隱瞞重大事項的事實,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四)對領導干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對不能公開的應予以保密。

      五、報告監督方法

      (一)實行報告人辦事結果反饋制度。報告人應根據組織審定意見,將辦理情況及時向報告部門反饋。

      (二)建立辦理事情結果登記制度。報告人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反饋后,組織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三)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四)建立相應的查處制度。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六、紀律處分

      (一)已構成違紀

      1、對直接領導人追究黨風廉政責任。

      2、對班子集體扣減當年黨風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紀律處分。

      (二)未構成違紀但情節嚴重,經群眾舉報或上級檢查中發現的,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交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及局黨委、紀委,組織上將視情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局黨委在一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并扣減該領導干部個人黨風廉政考核分。

      (三)雖未構成違紀,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其批評教育,本人應在局內民主生活會上作深刻檢查。情節較輕的,組織上指出后,本人必須立即整改,同時須將隱瞞不報的情況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作出書面說明。

      七、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安全履職制度規定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干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4篇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一、民主生活會時間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民主生活會一般不得延期召開,確有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要報請上級黨組織批準。

      二、參加民主生活會的人員

      領導班子中的黨員領導干部為民主生活會參加人員。生活會期間一般不得請假,因故不能參加者,要寫出書面材料,并委托有關同志在會上代讀,會后由生活會主持人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本人。

      除上級組織派員參加生活會外,有關人員也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

      三、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所作的決定、決議情況。

      (三)領導班子堅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廉政建設與監督和干部談話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堅持原則和遵守黨紀、政紀情況。

      (五)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艱苦奮斗,改進領導作風情況。

      (六)立黨為公,廉潔自律,公仆意識,勤政為民情況。

      (七)領導班子成員在保持黨員的先進性,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等方面的情況;

      (八)領導班子成員思想、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九)上級規定的其它關于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內容。

      四、民主生活會遵循的原則

      民主生活會遵循“團結―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堅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批評要敞開思想,實事求是,與人為善;自我批評要襟懷坦蕩,暢所欲言,嚴于律己。

      領導班子除參加該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還必須以普通黨員身份自覺參加所屬基層黨支部的活動,過雙重組織生活。

      五、民主生活會的基本程序

      (一)準備

      1、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中心工作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

      2、民主生活會召開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報告上級黨組織;

      3、確定有關學習內容,組織好會前的自學和會議的集中學習;

      4、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5、黨組或委托人事部門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并于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二)主持

      民主生活會由黨組織負責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要嚴于解剖自己,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引導大家談認識、亮思想、擺問題、查原因,使生活會達到預期效果。

      (三)問題的處理

      對民主生活會查擺出來的問題,要分門別類,歸檔整理。屬于領導班子集體的,要盡快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實;屬于個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時糾正;屬于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決;屬于違*紀、政紀,違犯法律、法規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交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或司法機關查處。

      每次生活會之前,要對上次民主生活會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對照檢查,驗收改進情況。

      六、民主生活會情況報告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結束后,必須在10天內向上級 黨組織報送專題報告和生活會原始記錄本

      第5篇 工商局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一、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的意義

      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是發揚我黨干部管理工作的優良傳統,加強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始終保持黨和黨員領導干部先進性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談話,可以廣泛聯系群眾,密切黨群、干群和上下級之間以及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關系;可以了解情況,交流感情,溝通思想,交換意見,增強團結,促使干部健康成長;可以幫助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理清工作思路,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談話的時機

      領導干部談話要把經常性和針對性結合起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談話,以免矛盾積累和擴大,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遇到下列情況,應及時進行談話。

      (一)半年工作檢查、年終工作總結時;

      (二)領導干部調動、職務升降、退(離)休時;

      (三)召開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時;

      (四)領導干部受到批評、處分時;

      (五)發現領導干部在遵守黨紀、政紀、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等方面有問題或群眾有所反映時;

      (六)對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評議領導班子后,向干部通報情況、轉達意見時;

      (七)領導班子出現問題或工作失誤時;

      (八)調查了解情況時。

      三、談話的內容

      (一)幫助干部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增強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上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出臺后,針對一些干部理解不透、領會不深、思想趕不上形勢發展的問題,及時找干部談話,幫助干部全面、準確地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搞好工作。特別是在重大決策面前猶豫徘徊甚至出現失誤時,要迅速通過談話解決干部思想上存在的搖擺不定或無所適從的茫然情緒,幫助干部分清形勢,使其更好地把握方向,堅定信念。

      (二)教育干部正確對待名利,自覺服從組織需要。干部在工作中取得成績,受到表揚、獎勵或提拔時,要及時找干部談話,未雨綢繆,幫助干部及時克服沾沾自喜、驕傲自滿的思想苗頭;在調整充實領導班子、干部崗位交流時,通過談話,教育干部自覺服從組織需要,遵守組織紀律,不相互攀比職級待遇,不講條件,不向組織伸手要職要權;在干部的個人利益與黨的利益發生矛盾時,要教育干部正確處理個人利益的關系,引導干部自覺服從黨的利益。

      (三)協調下級領導班子及成員的關系,增強班子團結。發現領導班子成員出現磨擦時,通過談話弄清緣由,分清是非,指出危害,提出要求,幫助協調好班子成員之間的關系,維護班子的團結,使每一個干部在工作中自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互諒互讓、取長補短、合作共事的良好風氣。

      (四)交流思想,調查研究。通過談話了解干部的思想動態、工作意向以及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有針對性教育、使用干部提供依據;還可以使談話對象開闊視野,拓寬思路,掌握正確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時通過這種平等的思想交流,能夠使上下級之間增進了解,增強友誼,消除隔閡,使下級干部在工作中產生自信心。

      四、談話的形式

      (一)主導式談話。適用于宣布決定、部署工作、批評教育、安慰問候等內容。

      (二)商討式談話。適用于啟發引導、提醒指點、解答疑難等內容。

      (三)征詢式談話。適用于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征求意見、交流思想等內容。

      五、談話的原則和紀律

      (一)要按照“全面、準確、適度”的原則,實事求是,增強針對性和說服力,力戒空談和無原則的夸大或縮小,并允許談話對象申述理由和看法。

      (二)要尊重人格,以誠相見,以理服人;

      (三)要從團結、鼓勵、幫助、教育的愿望出發,充分肯定成績,嚴肅提出問題,誠懇地批評錯誤;

      (四)談話對象要端正態度,積極配合,袒露思想,明辨是非,對問題和缺點不掩飾、不回避、不推脫責任;

      (五)談話要堅持黨性原則,禁止利用談話聯絡私人感情,建立依附關系。

      六、實施談話的規則

      (一)管人與管事相統一;

      (二)集體談話和個別談話相結合;

      (三)歸口談話和委托談話相結合。

      第6篇 領導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管理行為,督促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現場抓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號)、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企業領導深入井下現場管理安全生產的考核規定>;的通知》(寧安委發〔2005〕13號)及寧煤集團〈〈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屬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重點工程管理上必須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副總以上領導及區隊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條 日常生產作業,如: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區隊管理人員帶班進行。

      區隊級管理人員(指區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等)必須每班有1人下井帶班作業。每人每月帶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條 科、隊(區)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

      ⑴負責各級安全生產會議、一通三防例會決議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⑵負責檢查并督促規程、規定、標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⑶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班組長跟班情況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⑷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安全工作和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負責本區隊當班機電設備完好狀況檢查,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

      ⑹負責本區隊在安全生產方面人、財、物的調配和供應情況;

      ⑺監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

      ⑻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礦級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

      第六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為:

      ⑴負責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其他科隊跟班管理人員按時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⑵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頂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⑶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負責當班嚴格按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⑸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

      ⑹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礦井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

      第八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必須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礦級領導每月必須按照〈〈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要求完成規定的下井次數,即:正職10次/月,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等方面的副職15次/月,其他副職不少于6次/月。

      第十條 礦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礦入井管理規定,即副總工程師16次/月,業務部門管理人員正職18次/月,副職、主任工程師、技術員20次/月。區隊級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區隊長、書記18次/月,副隊長、技術員20次/月;上述人員中夜班入井次數各不少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二條 建立干部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的交接班記錄和下井帶班檔案,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從嚴考核。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記錄及礦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帶班情況由礦安全管理處具體負責管理與考核,同時設立“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天數公開欄”,每月檢查通報一次,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干部入井帶班作業當月沒有達到規定次數的,由本礦相關部門通報批評;連續三個月沒達到規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的,在礦調度會上做出檢查并處以罰款;半年之內達不到下井帶班作業時間規定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一律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領導下井檢查安全工作必須完成規定的入井次數,按季度累計計算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應當有書面說明,報相關部門備查。

      第7篇 鎮領導干部公開接待群眾來訪日制度

      為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關注民生、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形成領導干部公開接待群眾來訪工作長效機制,根據中央、省、市、區的文件和《 鎮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信訪工作的意見》( 〔2022〕1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決定調整鎮領導干部接訪日制度。

      一、工作原則及目標任務

      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堅持公開透明、規范有序、方便群眾、解決問題的原則。通過建立和完善鎮領導干部公開接待群眾來訪日制度,進一步暢通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切實轉變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真正把本地區、本部門群眾反映的信訪突出問題和各種矛盾隱患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8篇 嘉善中學領導干部、黨員談心談話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教師員工的思想、工作動態,切實做到關心人、理解人和愛護人,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增強學校的凝聚力、戰斗力,經研究決定,建立學校談心談話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和對領導干部應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要求,從關心、愛護黨員干部出發,執行領導干部談心談話制度,通過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及時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工作情況,加強溝通,密切關系,激發干部工作熱情;通過談心談話,引導和幫助黨員干部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二、談話內容及重點

      1.了解談話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學習及家庭等方面的情況。

      2.聽取談話對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談心談話工作在下列情況下要及時開展:

      (1)群眾對班子成員和干部職工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時,要及時談話提醒、教育引導、防微杜漸。

      (2)干部之間、班子內部之間、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之間或內部出現不團結苗頭,要及時談話,化解矛盾,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3)教職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難和挫折時,要及時談話鼓勵,幫助他們提高克服困難的信心和勇氣。

      (4)對教師重大獎勵、處分以及考核、考察、民主評議等,要及時進行談話,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談話方法及要求

      1.談話采用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法。談話一般每月不少于二次。

      2.學校領導必要時應隨時與教職工談心,主動征求意見。

      3.黨員干部可以主動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匯報思想。

      4.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黨員教師之間也要互相談心,溝通思想,融洽關系,形成團結實干的良好氛圍。

      5.黨員要主動了解談話對象的思想、工作情況,注重談話的思想性和原則性,要講究談話藝術,增強談話的針對性,努力提高談話效果。

      第9篇 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范例

      為強化基層組織建設,提升機關黨建工作水平,充分發揮黨員領導干部先鋒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支部:

      第二支部:

      第三支部:

      第四支部:

      二、黨員領導干部要以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的雙重身份在聯系點支部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參加“三會一課”等各類組織生活。

      三、黨員領導干部要切實加強對聯系點支部黨建工作的指導,提出工作建議,推進工作落實,促進支部黨建工作的開展。黨員領導干部每年指導支部黨建工作不少于2次。

      四、黨員領導干部要積極與聯系點支部的黨員開展談心活動,交流思想、溝通情感、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對談心發現的問題,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妥善加以解決。黨員領導干部每年與支部全體黨員開展談心活動不少于1次。

      五、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爭當表率,帶頭履行黨員義務,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為聯系點支部的黨員樹立榜樣。

      第10篇 市局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

      !!市局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

      !!市局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基層組織建設,提升機關黨建工作水平,充分發揮黨員領導干部先鋒模范作用,實行黨員干部聯系點制度。

      第二條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支部:

      第二支部:

      第三條黨員領導干部要以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的雙重身份在聯系點支部參加理論學習,參加“三會一課”等各類組織生活,每年不少于6次。

      第四條黨員領導干部要積極與聯系點支部的黨員開展談心活動,交流思想、溝通情感、化解誤會、促進和諧。

      對在談心中發現的問題,要積極開展調研研究,及時、妥善加以解決,每年與支部全體黨員開展談心活動不少于1次。

      第五條黨員領導干部要服從支部書記的安排,以身作則,爭當表率,帶頭履行黨員義務,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為聯系點支部的黨員樹立榜樣。

      第11篇 h公司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

      第一條總則

      調查研究是公司領導聯系基層和群眾的重要途徑。開展調查研究對公司黨委和公司實施科學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實現調查研究經常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調研任務

      圍繞公司中心工作和內外經營環境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真實反映公司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經驗,為公司黨委和公司決策服務,為基層反映情況、解決問題、指導工作。

      第三條調研內容

      正職主要了解公司各單位生產經營、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總體情況;副職重點了解分管業務工作情況和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穩定工作,以及職工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督導管理局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的落實;及時總結承包單位的工作經驗,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指導工作;參加基層單位組織的大型會議,如民主生活會、年度總結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黨團員義務勞動等。

      第四條調研時間

      正職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職不少于80天。

      第五條調研形式

      1、集體調研:公司每年至少組織2次大型的生產經營或思想政治工作集體調研;或根據工作需求組織跨業務領域的課題調研。

      2、分頭調研:按領導分管業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調研活動。

      第六條調研要求

      1、堅持深入基層,尊重實際,面對現實,聽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

      2、重視調研情況的分析、總結、上報,負責組織的大的型調研課題要在10日內寫出調查報告,一般的調研課題要在3天內寫出調查報告,調研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公司黨委和公司反映。

      3、輕車簡從,不給基層添麻煩;調研時一般不在基層就餐,確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煙酒。嚴禁以調研為名吃、拿、卡、要。

      4、加強理論、業務學習,熟練掌握調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調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準確、更有創意、更富實效。

      第七條調研考核

      1、基層調研情況,年終作為干部考核的依據之一。

      2、每年公司領導正職向管理局黨委,副職向公司黨委至少提交1項有價值的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

      第八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第12篇 深入解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深入解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在上述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頒布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請您介紹一下頒布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積極探索加強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制度創新力度。”從兩年來開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

      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后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頒布實施這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干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斗,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問:這次集中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范圍,都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范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干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于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范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干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干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帶病提拔”的干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于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么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說,凡是有干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后,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

      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將推動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

      領導干部事前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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