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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五醫院會診制度6(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0 07:05:12 查看人數:42

      附五醫院會診制度6

      第1篇 附五醫院會診制度6

      第五醫院會診制度(六)

      會診是發揮有關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更恰當地解決疑難病例的診療,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會診也是各科室之間或各醫院之間協作的重要形式。

      一、在病人診療過程中,以下情況應及時提出會診,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1、住院病人住院時間超過7天,經科內三級醫師查房后仍未能明確診斷或尚沒有相對明確的提示診斷線索者。

      2、病人雖已確診,但經治療療效不佳或在治療上遇到困難者。

      3、病人住院期間出現其他專業的病情變化或伴發其他專業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復雜,同時伴有多系統癥狀或多器官功能損害者。

      5、手術時出現需要其它專業的醫師配合者。

      6、門診或急診就診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協助診療者。

      7、病人或家屬提出較強烈的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況,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醫務科認為需會診者。

      二、各級醫師應嚴格掌握各類會診的指征,不應濫用會診,以免影響其他正常的醫療工作。更不應流于形式。

      三、會診按照會診的性質分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門(急)診會診、手術會診、院內多科會診和院外會診。各類會診的組織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程序。

      1、科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由主管病人治療組的主治醫師提出,主任(副主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通知單和會診申請書。如因本科診療設備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可帶病人到相應專科檢查(如須攜帶病歷的,科室派員攜病歷一同前往)。

      3、門(急)診會診:由首診醫師提出,電話通知被邀請科室的醫師到指定診室會診。首診醫師須寫好門(急)診病歷及初步診斷意見。

      4、手術會診:是指在手術過程中需要請其他專業醫師協助處理的會診。由主刀醫師或其上級醫師提出,電話通知相應專業的醫師,應邀者得通知后應立即到場(如因事不能到場應說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內多科會診:是指需要同時邀請3個科或以上的醫師進行會診的情況。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會診的目的和要求,并將會診通知書送醫務科,醫務科確定參加會診的科室(部門)人員,并通知有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參加會診。會診申請書放在病人住院病歷的最前面備閱。會診的主持人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會診的參加人員等,可相應確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醫務科科長或醫院領導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專業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由醫務科負責把較詳細的會診申請書傳至相應醫院的醫務科。若病情危急,可直接電話邀請被邀請人,并明確會診時間,再由醫務科通知對方醫院醫務科。會診由申請科的專業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但須在醫務科備案。

      四、會診根據時限要求分為普通會診和緊急會診。

      1、普通會診在發出會診邀請后24小時內完成。

      2、緊急會診須在確定會診后30分鐘內執行。需要緊急會診時,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組織程序均可簡化,責任醫師(主管醫師、值班醫師或首診醫師)應用電話通知被邀請人,之后邀請人應補發會診通知單給被邀請會診醫師。

      3、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五、會診邀請科室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通知單的每項內容,尤其對通知單中的診斷意見、會診目的、時間、地點、邀請人員、屬普通或緊急會診、申請時間等。

      2、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書內容:包括病者姓名、住院號、病歷摘要、必要的輔助檢查及化驗結果、初步診斷、會診目的、書寫日期等項。并根據第三條所規定的會診邀請人權限,由申會診邀請人審閱后親筆簽名。

      3、會診時,病人的主管醫師及與被邀請會診醫師相應級別的上級醫師必須全程陪同會診并詳細介紹病人的情況。如主管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其上級醫師必須指定與專人或親自負責代替其陪同會診的工作。如上級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本科的二線值班醫師必須在場陪同會診。

      4、責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并實事求是地實施會診意見提出的診療行為。

      5、院內多學科會診的主持人要在會診結束前進行小結,明確會診意見,并組織實施。

      六、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做好的工作:

      1、未指名的普通會診,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負責。

      2、指名的普通會診,原則上由指定的被邀請人負責,如被邀請不能執行,應與邀請人協商后另行安排其他醫師負責。

      3、緊急會診原則由被邀請科室的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負責。

      4、普通會診在接到會診通知后24小時內完成。緊急會診者被邀請人須在20分鐘到位。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5、應邀會診醫師在會診時須對診療行為的醫療質量負責,并認真書寫會診意見書。如會診醫師的技術能力難以獨立解決病人的診療問題,會診醫師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報告,請上級醫師參與會診工作。

      第2篇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當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院內急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

      第3篇 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為規范我院醫師外出會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一、醫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在全院的管理實施,并定期檢查本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并持續改進;各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在本科室內貫徹落實本制度;各級臨床醫師、技師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院或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與相關科主任協商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我院醫師未經醫務部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會診邀請或不能派出醫師會診時,醫務部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五、醫務部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回執單”,會診醫師攜此單前往執行會診任務,存根由醫務部留存。

      六、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七、醫師外出會診要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接收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本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醫務部,由醫務部通知相關科室做好相應準備。

      十、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我院兩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并填寫“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記錄單”,由醫務部留存。

      十一、醫師外出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

      十三、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第4篇 南五醫院急診會診制度

      第五醫院急診會診制度

      1、科內會診:凡病情危重、診斷不明、病情背景復雜的需要會診時,值班醫師必須在急診病歷上詳細書寫完整病歷,請求會診理由和目的,通過傳呼系統請求上級或高年資醫生會診,被傳呼的醫師應隨叫隨到,會診醫師應書寫詳細的會診意見,并共同參與醫療診治工作。

      2、、科間會診:因病情需要,或涉及其他專科的疑難病人需要會診時,急診值班醫師必須在急診病歷上詳細書寫完整病史、請求會診的理由和目的,并立即電話告知被邀請科室,被邀請的會診醫師必須及時到達,會診醫師在急診病歷上直接書寫會診意見,內容包括:對病史、體征的補充,診斷及進一步檢查和治療意見,會診醫師簽名及會診科室和時間。

      三、院內會診:病人在急診搶救期間,或因病情危重、復雜(包括重大交通事故、中毒事件)、或因診斷不明、或因病人特殊(上級領導、國外貴賓等),值班醫師按規定填寫會診單,列出被邀請專家姓名,并及時報告科主任,同時及時把會診單送醫務科或總值班,通知各位專家及時會診。會診時由經管或值班醫師匯報病史,并做好會診記錄。

      四、院外會診:病人在急診搶救室期間,因病情需要而邀請院外其他醫療機構會診時,由急診經管(或值班)醫師填寫“會診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搶救床位、簡要病情、目前診斷、已實施的主要治療措施及效果,請求會診的理由、目的、醫師簽名、日期和時間,會診單及時送到醫務科或總值班,由醫務科告知被邀請的醫療機構。

      第5篇 南五醫院門診會診、轉診制度

      第五醫院門診會診、轉診制度

      一、凡就診三次不能確診或治療無效、主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會診,病情復雜者可作為疑難病歷提請討論,并予以記錄,上級醫師簽名。如不提出會診和討論,延誤病情或發生其他意外,追究個人和科室責任。

      二、病情復雜需請他科會診,首診醫師應詳細填寫會診單,注明會診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診病人,應護送并口頭交班。會診科室接到會診通知后,應立即指派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接診或前往會診。急會診治15分鐘內到位。普通會診亦應盡快會診安排,原則上2小時內到位。

      三、病情復雜需請二科以上共同會診時,科主任(門診組長)向門診辦提出,由門診及時組織有關科室會診。若在夜間或節假日由行政總值班組織有關科室會診。

      四、會診醫師在進行會診時,應認真負責,全面復習全部病案記錄,補充詢問有關病史,親自檢查病人,提出診斷及處理意見。在會診單上書寫會診并簽名,如需轉科、轉院應寫明具體時間和聯系人,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持有其他醫療單位會診介紹信的患者,接診醫師要認真檢查,并在會診單上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診斷意見和治療建議,門診辦蓋章后轉回原單位。

      六、嚴格掌握轉診制度,轉外院檢查治療的病人,主診醫師應詳細填寫病案,注明轉診原因,經本科負責人或最高級職稱醫師簽署意見后才能轉診,本院可進行的檢查項目,原則上不轉外院檢查。

      第6篇 醫院會診制度6

      醫院會診制度(六)

      (一)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經管醫師作好詳細會診記錄包括病程錄。值班期間,由值班醫生聯系備班醫生或科主任進行會診。

      (三)院內會診分為院內一般會診和院內急會診:

      1、院內一般會診

      由經管醫師提出,主治醫師或主治以上醫師同意簽字,送會診申請單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以上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負責會診,要求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書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2、院內急會診

      由經管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在會診申請單上加注“急”字后送到被邀科室,由被邀科室主治醫師以上(包括主治醫師)或申請科室指定的醫師負責會診。必須在接到申請15分鐘之內進行會診。申請科室指定醫師進行急會診,事先必須電話聯系,確定該醫師在崗,且能及時前來會診,以免延誤病人的搶救或診治工作。特殊情況由在崗住院醫師參加急會診。值班期間,一般由值班醫生與相應被邀科室聯系,必要時請示備班醫生。特別緊急,可電話聯系,不必送達會診單。

      (四)院外會診分院外一般會診和院外急會診:

      l、院外一般會診

      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提出,科內討論同意后上報醫教科,經醫教科批準,由醫教科或科室負責聯系實施。

      2、院外急會診

      由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經醫教科批準,由醫教科和科室負責聯系實施。非行政上班時間經院行政總值班同意,事后補辦手續。

      3、院外會診注意以下事項

      (1)經管及其上級醫師負責提出會診要求或將病員及其家屬的會診要求向科主任及醫教科提出,在未得到醫教科同意之前,不準先向病人及其家屬提出或作出承諾,以免引起醫療糾紛。

      (2)由科室提出的院外會診的車旅、就餐、勞務由醫院列支。

      (3)由患者及家屬提出的會診要求,按特需服務對待,醫院與需方就有關邀請人員、醫療方案和費用等事項進行協商,然后由醫院出面組織邀請院外專家來院會診、手術,并報醫教科備案。

      (五)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要求經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紀錄。會診中,經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7篇 某區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附屬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1、凡符合會診條件的病例,由護士向護士長提出申請,護士長向護理部提出書面申請。

      2、護理部主任安排會診事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一般會診48小時內,急會診24小時內,突發事件隨叫隨到)。

      3、主管護士匯報會診病人的護理病例、原有護理問題、護理措施效果,提出所需會診的目的即需要專家解決的護理問題。

      4、被會診科室的護士長對主管護士的匯報給予補充說明。

      5、護理專家給病人做護理體檢。

      6、護理專家對已實施的護理措施加以評價,對需解決的護理問題用科學的護理理論予以解釋,用豐富的臨床護理經驗加以指導。

      7、護士長負責督促新的護理措施實施情況,及時評估、反饋。

      第8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1. 會診類別

      1.1 院內一般會診:科室自行聯系。會診后,受邀科室必須在會診單上書寫診療意見。

      1.2 院內大會診:凡涉及需院內多科室共同研究解決的重要跨科及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診醫師向醫務科提出,召集有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

      1.3 院外會診:凡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醫師填寫院外會診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后,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系邀請,確定會診時間。

      1.4 外院邀請我院會診:由醫務科審核批準,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2號令《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1.5 外省市會診需報分管院長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出診。

      2. 院內一般會診分為病區普通會診和病區急會診

      2.1 病區一般會診

      2.1.1 總體要求:凡遇疑難病例,住院7日內未確診或實施重大診療措施前應及時申請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簽字后,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包括診斷及處理意見等)詳細記錄于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上級醫師及時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如接受會診的科室認為病人需要轉科治療,可提出轉科治療建議。本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他科會診或轉科會診者,需經分管床位的主治醫生提出申請,并經當班副主任醫師或科室主任審簽同意。

      2.1.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

      2.1.3 時間要求:一般會診24小時內完成。

      2.1.4 會診醫師:要求主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

      2.1.5 會診記錄:會診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

      2.1.6 會診陪同:床位醫師匯報病情。

      2.2 院內急會診

      2.2.1 危重患者應先進行搶救,不宜搬動的患者及需要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應邀會診科醫師迅速到達申請科進行會診。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患者;會診單上注明'急'字;搶救會診、氣管插管可以采用電話邀請。

      2.2.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簽發會診單。

      2.2.3 時間要求:隨叫隨到,即時到達。

      2.2.4 時間記錄:到位時間確定,從被邀科室受到會診單或電話起至到達的時間止,記錄精確到分鐘。

      2.2.5 會診醫師:科室二值班,必要時匯報請示上級醫師。

      2.2.6 會診記錄:會診醫師所在科別、會診時間、會診意見、會診醫師簽名等。

      2.2.7 會診陪同:值班醫師。

      3. 院內大會診

      3.1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邀請科室科主任提出,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會診時間,書面通知被邀請科室,召集相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必要時醫務科參加。

      3.2 會診簽發:科主任簽發會診單。

      3.3 書寫會診單要求: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會診目的、要求;申請醫師簽名。

      3.4 時間要求:協商后指定時間。

      3.5 會診醫師:點名副高以上或高年資主治醫師;由科主任確定外院專家人選。

      3.6 大會診流程:科主任主持,經治醫師匯報病史,體檢及主要輔助檢查結果;科主任補充情況,共同查看病人;會診醫師提出會診意見;科主任歸納專家意見、綜合分析、小結確定診治方案。

      3.7 記錄內容:會診內容記錄詳細,最后由專家確認;內容包括會診醫師所在科別、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

      4. 邀請外院會診

      4.1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

      4.2 會診簽發:醫務科簽發會診單。

      4.3 會診單書寫:病情摘要、重要檢查、邀請會診醫院、科室、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公章。

      4.4 流程:如因病情變化經治醫師認為需要院外會診者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問題,征得患者同意;若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征得其授權委托人或監護人同意;若患者或其家屬提出的院外會診要求,應征得經治醫師同意。經科室主任同意并向醫務科提出申請;書面發出會診邀請函;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4.5 會診費用:屬醫院提出診療需要邀請的,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方主動要求提出邀請的,費用由患方承擔。

      4.6 會診陪同:經治醫師、副主任以上醫師。

      5. 外院邀請會診

      5.1 必須由醫務科審核。

      5.2 下列情況不屬于會診范圍:

      5.2.1 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

      5.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5.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技術條件的。

      5.2.4 未經醫院及科主任同意,私自前往外院會診或手術。

      5.2.5 無法保障醫院本身醫療力量。

      5.2.6 醫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5.3 會診流程

      5.3.1 醫務科接到會診單位發出的邀請單審核后,與被邀請的科室和醫師聯系,如邀請科室、醫師不能派出前往會診時,應立即告知邀請醫務科。

      5.3.2 接受會診任務的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5.3.3 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如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院,并終止會診。

      5.3.4 發現邀請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應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3.5 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將會診情況通報醫院。醫師在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主任和醫務科。

      5.4 會診醫師:對方點名的副高以上醫師;未點名由科主任安排;急會診可由高年資主治參加。

      5.5 會診時間:一般會診在3~5天之內完成,急會診當天完成。

      5.6 會診費用:收取

      會診費用,統一交付醫院財務科。

      第9篇 縣中心醫院會診制度

      縣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一、會診主要是解決患者的診斷與治療。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申請會診:疑難危重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危急病人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復雜,涉及專科知識,需要提供咨詢或協助;醫療糾紛需要分析判斷;錯收病人或有合并癥,需要轉科治療等。

      二、科間一般會診(平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決定,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會診要求和目的,送往會診科室。應邀科室會診醫師應是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急診會診可由經治醫師申請,在會診申請單上注明“急”字,特別緊急或搶救性會診可用電話邀請,應邀科室會診醫師可以是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實習進修醫師一律不得單獨應邀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陪同,必要時主治醫師參加。如病人需要專科特殊檢查,經治醫師應親自參加協同檢查。

      三、一般會診,應邀醫師應在一天內完成。急診會診,被邀科室醫師必須突出“急”字,及時會診,不得借故延誤。

      四、對會診的目的和要求,會診醫師應予比較明確的答復,如一時難以確定,應提出恰當建議和處理意見。切忌華而不實的辭令,不著邊際的建議。對下級醫師會診不能解決的疑難問題,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前去會診。

      五、通過會診,若屬該科疾病或需該科處理,應主動接受轉科或協助處理。轉出科室排除本科主要疾病,提出轉科理由,認真寫好轉科記錄;對不需或暫不宜轉科者,經治醫師應細心觀察,精心治療。若屬急診,會診醫師應主動隨訪。

      六、申請會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料,如病歷、化驗、放射及其他特殊檢查結果(急診可從簡),以供會診時參考分析。

      七、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與會人員廣泛討論,對已決定的診療方案,經治醫師必須服從,認真執行。

      八、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時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九、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同意報請業務副院長,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十、科內、科間、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時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10篇 醫院會診制度5

      醫院會診制度(五)

      為了提高我院的醫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醫生、醫院的利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醫療科室醫生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3、醫務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二、會診的準備及要求

      1、如遇下列情況須及時申請會診:

      (1)診斷不明確,疑似有其他學科或專業疾病的病例。

      (2)診斷已基本明確,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協助完成診療工作的病例 。

      (3)疑難危重的門診、急診、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協助完成診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討論或協助解決的問題的病例。

      2、原則上會診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情況下除外。

      普通科間會診一般應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隨請隨到(十分鐘內到場);醫務部組織的全院會診或多科室會診以醫務部安排時間為準。

      3、會診前,申請會診醫師須先請主管上級醫師查看病人,決定會診后須開會診醫囑并填寫會診申請單,簡要記錄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審閱簽署后由本科護士將會診申請單送達會診科室。(緊急情況下可先會診,后補填)

      4、會診時,擬請會診科室的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患者病情、診療經過、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負責主治醫師進行補充。

      5、會診后,主持會診的人員于會診后要詳實將會診有關情況進行小結并認真組織實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診病人的會診,被邀請會診科室的會診人員必須隨請隨到(十分鐘內)。提出申請會診的醫師必須全程在場陪同,配合會診治療、搶救工作。會診醫師要認真負責,不許推諉病人或拖延會診時間。

      7、各科室會診討論過程要有記錄本,院外會診手續存醫務部。

      三、會診種類與實施程序

      (一)科內會診:

      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主持人審閱記錄并簽名。

      (二)科間會診:

      1、門診科間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其他科會診,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轉回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申請醫師提出會診申請,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審閱簽字后,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指派相關醫師完成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須陪同進行。會診醫師與會診后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并提出具體意見。

      (三)院內會診:

      病情復雜或特殊,涉及科室、專業較多時可申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協調,并確定會診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由醫務部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院內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會議,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員參加。記錄存于病歷中。

      (四)院外會診:

      經院內會診后確實無法解決的疑難、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須請專科醫院會診的病例可申請外院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申請單》,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批準后聯系有關單位,商定會診專家和時間后通知申請科室。如遇急會診,申請科室可先與醫務部(班外時間與總值班)電話聯系,再補辦會診手續。院外會診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參加。科室詳細記錄會診相關內容,院際會診人員填寫會診記錄單并簽字蓋章。醫務部對院外會診應有登記并保存回執。登記與回執相符。

      (五)急診會診:

      由急診科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況下,可電話邀請病房值班醫師中級別最高者前往急診室會診(十分鐘內),會診后應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于急診病志中(急會診記錄要具體到分鐘)。

      (六)我院醫師外出會診:

      1、我院接到外出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提請相關科室有相當資質、能代表醫院水平的醫師參加院際會診。醫師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會診后應向會診單位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

      2、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3、院外會診結束后,受邀醫師應當在返回本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醫務部備案,或將院外邀請函回執交與醫務部存檔。

      4、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可適當協調處理。

      四、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書寫規定

      (一)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

      1、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寫。應寫明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簡要病史、體征、有關實驗室和器械檢查資料、擬診疾病)、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醫師簽名等。科間會診應簡明扼要,院外會診應詳細記錄。

      2、科內會診由主管病人的經治醫師記錄;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由經治醫師負責將會診意見整理后經負責主治醫師或科主任審核后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3、緊急會診應在會診申請單左上角注明“急”字樣。

      4、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二)會診意見記錄

      1、由會診醫師負責書寫。集體會診由參加會診醫師分別書寫并簽名,經治醫師負責匯總會診意見,上級醫師簽審。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后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2、會診意見記錄應包含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

      3、會診醫師不能決定的問題應請示本科室上級醫師或帶回科室討論。需轉科或轉院,應寫明具體時間和聯系人。

      第11篇 醫院遠程會診管理制度

      ****醫院遠程會診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難病例需要遠程醫療會診時,由經管醫師填寫遠程醫療會診申請單,簡要介紹病人情況,提出會診目的,經主治醫師及科主任簽字,并請病人或家屬填寫請求遠程醫療會診同意書,送至醫務科審批備案后,由患者家屬到財務科按標準付會診費,并由請求會診醫生將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由醫務科登記備案后安排會診各項事宜。

      二、對要求遠程會診的病例必須準備如下資料:病歷摘要(按標準申請單打印),各項檢驗檢查及影像報告單(可以是電子版或復印件),各種影像片、病理片。

      三、確定會診時間后,由遠程會診網管通知請求會診科室的經管醫師及科主任,按指定會診的時間攜帶必要的檢查資料,提前30分鐘到達遠程會診室,做好會診準備。

      四、會診時先由經治醫師匯報病史,回答專家提問,可結合臨床進行咨詢討論。

      五、經治醫師參考專家的會診意見,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和患者病情發展,實施具體的診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記錄整理會診資料并歸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對疑難、危重病人要積極開展遠程會診。

      七、對于同級醫院或下級醫院提出院外會診申請者:

      ⑴提前約定遠程會診的時間,并提前將會診患者的資料交至我院醫務科。

      ⑵遠程會診醫師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其會診、咨詢內容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相一致。

      ⑶遠程醫療會診只作為臨床診療活動的輔助手段,對患者診斷、治療的決定權仍屬于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若出現醫療糾紛由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負責協調解決。

      ⑷遠程醫療會診收費標準將按照省、市規定的價格、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

      第12篇 某某大學醫院會診制度

      某大學醫院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當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責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開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全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主管醫療業務的院領導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院領導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診治有困難的疑難病歷,由科主任提出,經院辦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或網上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附五醫院會診制度6(十二篇)

      第五醫院會診制度(六)會診是發揮有關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更恰當地解決疑難病例的診療,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會診也是各科室之間或各醫院之間協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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