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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5 07:05:25 查看人數:25

      醫院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

      第1篇 醫院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

      一、病人首先就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接診醫師為首診醫師。首診科室和首診醫師應對其所接診患者,特別是對危、急、重患者的診療、會診、轉診、轉科、轉院、病情告知等醫療工作負責到底。

      二、首診醫師須按照要求進行病史采集、體格檢查、做好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病歷記錄等,對診斷已明確的患者應及時治療。若病情需要應收住觀察室或收住入院進一步治療。特別是危、急、重病人,必須收住入院治療。病房不得拒絕收治,如收治有困難時,應向醫務科或醫院總值班報告,協調處理。

      三、對已接診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診醫師應詳細詢問病史,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認真書寫門診病歷后,耐心向患者介紹其病種及應去的就診科室。

      四、對已接診的診斷尚未明確的患者,首診醫師應在寫好病歷、做好檢查,并請本科上級醫師查看病人后,方可邀請有關科室醫師會診。被邀會診的科室須有二線醫師以上人員按時會診。會診意見必須向邀請科室醫師書面交代。診斷明確后及時轉有關科室治療。診斷仍不明確者,收住主要臨床表現相關科室。

      五、多個科室的醫師會診意見不一致時,須分別請示本科上級醫師,直至本科主任。若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首診醫師負責處理并上報醫療管理部門或總值班協調解決,不得推委。

      六、如遇危重患者需搶救時,首診醫師必須先搶救病人同時及時報告相關診療組、上級醫師或科主任。首診醫師下班前應與接班醫師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認真寫好交接班記錄后方能下班。對已接診的非本科室范疇的重危病人,首診醫師首先對病人進行一般搶救,并馬上通知有關科室值班醫師,在接診醫師到來后,向其介紹病情及搶救措施后方可離開。如提前離開,在此期間發生問題,由首診醫師負責。被邀請的醫師,應立即趕到現場,明確為本科疾病后應接過病員,按首診醫師的責任進行搶救,不得推諉,不得擅自離去。

      七、對復合傷或涉及多學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診醫師應積極搶救病人,同時報告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并及時邀請有關科室醫師會診、協同搶救。必要時通知醫務科或總值班人員,以便立即調集各有關科室值班醫師、護士等有關人員參與搶救。所有的有關科室須執行危重病人搶救制度,協同搶救,不得推委,不得擅自離去,各科室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并及時作病歷記錄。診斷明確后及時轉主要疾病相關科室繼續治療。在未明確收治科室之前,首診醫師應負責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拖延搶救。

      八、首診醫師搶救急、危、重癥病人,在病人穩定之前不得轉院。因醫院病床、設備和技術條件所限,須由二級以上醫師親自查看病情,決定是否可以轉院。對需要轉院而病情允許轉院的病人,首診醫師必須在寫好病歷、進行必要的醫療處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風險告知、患方家屬在病歷及知情書上簽字同意,對途中注意事項、護送等均做好妥善安排,并落實好接收醫院后方可轉院(必要時由醫教科或總值班先與接受醫院聯系)。

      九、對群發病例或者成批傷員,首診醫師首先實行必要的搶救,及時通知醫務科或總值班分流病人、組織各相關科室醫師、護士等共同參與搶救。

      十、對危重、體弱、殘疾的病人,若需要進一步檢查或轉科或入院治療,首診醫生應與有關科室聯系并親自或安排其它醫務人員做好病人的護送及交接手續。

      十一、首診醫師應對病人的去向或轉歸進行登記備查。

      十二、各科首診醫師均應將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對需要緊急搶救的病人,須先搶救,同時嚴禁在患者及家屬面前爭執、推諉。因不執行首診負責制而造成醫療差錯、醫療爭議、醫療事故,按醫院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科室的責任。

      第2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醫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醫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1. 值班醫師:在上級醫師領導下進行工作,服從上級醫師分配,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對病人嚴密觀察,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及醫療文書的登記工作。

      1.1 經治醫師:與值班醫師做好交接班工作。

      1.2 主任醫師:做好交接班講評工作。

      2. 值班時間、紀律、要求

      2.1 時間:病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時間分為日班和夜班,日班自上午8時晨交班起至下午17時,夜班自下午17時至次日上午8時晨交班。

      2.2 值班期間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

      2.3 病房值班按照每月排班表進行輪替,值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值班。

      2.4 值班人員之間在協商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換班并匯報病房住院總,但排班表上的當值醫生有責任督促換班醫生準時到崗。若發生換班醫生沒有準時到崗或脫崗,由該換班醫生負全部責任。如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遲到情況,由醫務科和人事科調查情況后再做處置決定。

      2.5 值班醫生不得讓沒有值班資格的醫生或其他人員代班,否則以曠工論處。

      2.6 值班醫生接班前必須認真閱讀交班報告及查看病歷醫囑,交接班中如發現病情、治療等交代不清,應立即查問交班醫師。接班時如發現交班有問題,應由交班者負責解決或說明;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發生差錯事故應由接班者負責。

      2.7 夜間必須在值班室留守,值班者如因有搶救、急會診等工作確需短暫離開者,應將去向告知值班護士并在白板上注明,禁止離院,杜絕無故離崗。

      2.8 值班醫師對交接本上的病例進行查房,了解核實病情和診療情況,便于值班期間病情的觀察和處理。

      2.9 處理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的臨時情況和問題,對當天手術病例、新病人、危重患者、急診入院病人等特殊檢查病人重點查房,危重病人床邊交班。

      2.10 遇有疑難問題處理,應及時向上級醫師或行政總值班請示匯報。夜間休息時遇有護士或病人家屬呼叫,應立即對診視病人進行處理,嚴禁在床上開口頭醫囑或電話遙控。

      2.11 急會診10分鐘內到場。

      2.12 參加下午主任查房并做好記錄。交接本上必須注明'***主任查房'。

      2.13 每日晨交班,值班醫師應將病人情況向上級醫師報告,并向經治醫師交代危重病人的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工作。

      2.14 值班醫師應耐心、仔細解答病人及家屬關于醫療的詢問。

      2.15 值班結束前必須完成本班的各項工作,寫好交班報告及各項文字記錄單,處理好用過的物品。在交接班記錄本上對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情況和下一班需要重點關注的病人進行記錄;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做詳細交代,與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離去。

      2.16 值班醫生書寫交班報告,要求字跡整齊、清晰、簡明扼要、有連貫性,運用醫學術語。

      2.17 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否則以曠工論處,并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負全責。

      3. 交接班時間、要求、記錄

      3.1 時間:下午17時值班醫師與病人經治醫師交接班;次日上午8時晨會,值班醫師向全科進行交班。

      3.2 床位(手術)醫師下班前必須在交班本上做簡要記錄。

      3.3 重危病人應床邊交接班。但須注意保護性醫療措施制度,值班醫師接班后親自查看、了解、核實病情和診療情況,以便于值班期間病情的觀察和處理。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交接清楚以免貽誤治療或發生差錯,接班后發生的一切問題原則上應有接班者負責。

      3.4 重危病人、新入院病人、當天手術患者應列入交接班范圍。

      3.5 每日晨會交班由病區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全體人員參加。值班人員應詳細報告病員出入數,新病人、重危病人、手術、特殊檢查前后病人的病情變化及尚待處理的工作,并應有書面的交接班記錄,交接班本上必須注明患者姓名、性別、住院號及有關內容。

      3.6 病區主任總結講評,布置查房工作;針對存在的醫護缺陷與不足重點點評,作醫教研、階段性工作的布置及檢查。

      3.7 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通過書面交班不僅將重危病人、手術病人的病情觀察及處理的責任正式移交給值班醫師,同時值班醫師根據書面交接,有重點進行查房,使臨床醫療工作得到延續。

      3.8 交班記錄應當由交接班醫師于交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

      3.9 交(接)班內容:交班或接班日期;病人總數;出入院、轉科、轉院、手術、死亡人數;新入院、重危病人、搶救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床位號、疾病診斷、醫師簽名等;手術前后或有特殊檢查處理,病情變化及思想情緒波動的病人均應詳細交班。

      第3篇 醫院核心制度:查對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查對制度

      一、臨床科室

      (一)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病人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門診號)、診斷。

      (二)醫師在進行各種檢查或治療操作前,應核對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床號與部位。操作前必須全面檢查器械用品等是否適宜及完好。

      (三)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后查。對床號、姓名和服用藥的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四)醫囑須查對后方可執行,執行醫囑時,不明白要核查清楚。口頭醫囑、醫囑不全、未簽名、未注明時間、劑量、用法者不執行。執行后一定要簽字。

      (五)搶救時,對口頭醫囑,護士要重復一遍后,方可執行。使用急救藥及麻醉藥時,須經二人核對。

      (六)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七)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八)輸血前,需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九)輸血

      1.護理人員在給病人配血、抽血、驗血型時,必須核對病人姓名、性別、床號,領血前必須仔細核對并履行簽字手續。

      2.輸血前,應核對病人姓名、床號、血型(包括老血型)、種類、劑量、住院號、交叉實驗單、反應卡、血袋號,需經兩人核對無誤后,方可輸入。

      3.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十)醫護人員在整理、抄錄和執行醫囑時,必須認真、仔細、準確、及時,反對盲目執行醫囑,發現有不合理、錯誤或疑問時,應暫時停止,并及時向有關醫師提出,待得到解決時再執行。

      二、手術室

      (一)接病員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診斷、手術名稱、手術部位、術前用藥以及所帶的病歷資料。

      (二)實施麻醉前,麻醉師必須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在麻醉前要與病人主動交流作為最后核對途徑。

      (三)有關人員要查無菌包內滅菌指標,手術器械是是否齊全,各種用品類別、規格、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手術切皮前,實行'暫定',由手術者再次核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手術方式后方可開展手術。

      (五)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術前與縫合前清點所有敷料和器械數。

      (六)除手術過程中神志清醒的患者外,應使用'腕帶'作為核對患者信息依據。

      (七)使用麻毒限劇藥物時,應仔細核對,并經二人復查后方可使用。

      (八)各種注射完畢后,將安瓿留下,以備考察,待手術完畢后方可丟失。

      三、藥房

      (一)配方前,查對科別、床號、住院號、姓名、性別、年齡、處方日期。

      (二)配方時,查對處方的內容、藥物劑量、配伍禁忌,醫師簽名是否正確。

      (三)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簽(藥袋)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名、年齡、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四、血庫

      (一)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試驗,兩人工作時要'雙查雙簽',一人工作時要重做一次。逐步推廣使用條形碼進行核對。

      (二)發血時,要與取血人共同查對科別、病房、床號、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血瓶號、采血日期、血液質量。

      五、檢驗科

      (一)采取標本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檢驗目的。

      (二)送驗標本應新鮮,收集方法和安放容器應正確,標本容器上應有標記,檢驗單應逐項填寫。

      (三)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四)檢驗時,查對試劑、項目,化驗單與標本是否相符,以及標本的質量。

      (五)檢驗后,查對目的、結果。

      (六)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六、病理科

      (一)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年齡、聯號、標本數量、固定液。

      (二)制片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切片數量和質量。

      (三)診斷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臨床診斷、病理診斷。

      (四)發報告時,復核檢查項目、結果、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科室。

      (五)惡性腫瘤及疑難病例的病理診斷報告必須經上級醫師復核無誤后再發出。

      七、醫學影像科

      (一)檢查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年齡、片號、部位、目的。

      (二)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條件、時間、角度、劑量。

      (三)使用造影劑時應查對病人對造影劑是否過敏。

      (四)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八、理療科及針灸室

      (一)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皮膚。

      (二)低頻治療時,并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三)高頻治療時,并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常。

      (四)針刺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九、供應室

      (一)準備器械包時,查對品名、數量、質量、清潔度。

      (二)發器械包時,查對名稱、消毒日期。

      (三)收器械包時,查對數量、質量、清潔處理情況。

      (四)高壓消毒滅菌后的物件要查驗化學指示卡是否達標。

      十、特殊檢查室(心電圖、腦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

      (一)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

      (二)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三)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性別。

      其他科室應根據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對制度。

      第4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1. 討論范圍:所有死亡病例均討論、記錄。

      2. 病人死亡后,必須在死亡后一周內進行死亡病例討論。特殊病例(存在醫療糾紛的病例)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討論,有糾紛的死亡病例必須及時向醫務科報告;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發出后1周內進行討論。

      3. 死亡病例討論,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主持,本科醫護人員和參與搶救的醫師、護士均應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派人參加。

      4. 病史死亡記錄內容:入院時間、死亡事件、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討論記錄、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事件具體到分鐘。

      5. 死亡病例討論程序:

      5.1 討論前經治醫師必須完成死亡記錄。

      5.2 討論時床位醫師匯報病史;負責搶救的經治醫師匯報搶救經過,陳述死因;主治醫師補充診治過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問題;主任(副)醫師重點對診療、治療(搶救)、死因存在的不足進行進一步綜合分析,提出改進措施。

      5.3 討論內容應包括:①診斷;②治療;③死亡原因;④應吸取的經驗教訓。

      6. 各科建立專用死亡討論記錄本,在進行死亡病例討論時,指定人員在死亡討論記錄本上按要求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三級醫師發言討論意見、應汲取的教訓等。

      7. 死亡討論記錄本應指定專人保管,未經分管院長或醫務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員不得查閱或摘錄。

      8. 經治醫師對特殊病例討論的發言內容進行綜合整理,經科主任或主持人審閱簽字后,報醫務科備案。

      第5篇 醫院核心制度:術前討論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術前討論制度

      一、凡手術分級達3-4級擇期手術病例,科室必須組織術前討論,并詳細記錄。

      二、按照技術職責權限和范圍,確定手術醫師、助手以及麻醉醫師等。

      三、討論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療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四、凡風險性較大的的手術、雖已廣泛應用于臨床,但在本院屬首次開展的手術、重要臟器切除、診斷未明確的探查手術、手術后病情危重須進行的二次手術(含同一病人24小時內需再次手術的)、被手術者系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特殊保健對象等(特殊保健對象包括高級干部、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及民主黨派負責人等)、各種原因導致毀容或致殘手術、涉及法律風險,可能引起司法糾紛手術、邀請外院醫師參加手術者手術、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重大的新手術以及臨床試驗、研究性手術、衛生部和省衛生廳有其他特殊技術準入要求手術,除術前要仔細討論外,科主任還應選定有經驗的醫師擔任手術者,并報醫務科、業務副院長批準,填寫手術審批表經醫教科批準(急診可先搶救及時補批),必要時由醫務科組織有關專家參與討論。

      五、討論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案(包括一切檢查資料),提出診斷與鑒別診斷、手術指征及術前準備情況,然后由分管主治醫師補充。

      六、制訂手術方案,預計術中可能出現的意外及其并發癥,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確定術后觀察注意事項、護理要求等。

      七、討論時,參加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全面分析,任何意見均應有充分的理論依據,最后盡可能達到意見統一,并作出明確的結論,然后由科主任簽字。

      八、急診手術必須經二線值班醫師或上級醫師檢查共同協商后,確定手術方案、步驟、應對手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方法,按技術職責權限范圍規定,確定術者、助手等。做好術前談話,并履行簽字手續。

      九、術前討論意見及結論應及時書寫完成,并及時納入病案和《危重疑難病人討論本》。

      第6篇 醫院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一、各病區、急診科觀察室、急診科留觀病房均實行早班集體交接班,每晨由負責主治醫師(或總住院醫師)或護士長招集全病室醫護人員開晨會,由夜班護士報告晚夜班情況,醫師或護士長報告病房工作重點和注意事項,經管醫生提出新病人及重點病人之診療、手術及護理要點。交接班時必須衣帽整齊、注意力集中,交接班人在未完成交班前,不得離開病房。每次晨會不得超過半小時。

      二、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將危、急、重病人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本,并做好口頭交班工作。值班醫師對危重病人應做好病程記錄和醫療措施記錄,并扼要記入值班日志。

      三、交班具體要求:

      (一)護士應有書面交班本,詳細記錄危、重、新及手術前后病人情況和注意事項。護士交班本上還應詳細記載病人流動情況。

      (二)交班前應全部完成本班工作,并盡可能為下班做好準備,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完成,須說明原因,交接班后繼續完成。

      (三)護士交班時應共同巡視病人,進行床頭交班。同時按規定項目及數字交清劇毒、麻醉藥品、急救藥品、醫療器械及病人特殊檢查、標本收集等。

      (四)醫師交班時,應寫好必要的記錄,危重病人或有特殊情況的患者應在床頭交接班。

      (五)交接班時要求認真、仔細,交接班后發生的問題,概由接班者負責,不得推委。

      (六)白班護士交班前應準備充足搶救物品及敷料、器械、被服等。

      (七)其他醫、護、技、部門的交接班按各部門制度細則執行。

      (八)交接班結束后,交班者和接班者必須在交班記錄上簽字。

      第7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1. 會診類別

      1.1 院內一般會診:科室自行聯系。會診后,受邀科室必須在會診單上書寫診療意見。

      1.2 院內大會診:凡涉及需院內多科室共同研究解決的重要跨科及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診醫師向醫務科提出,召集有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

      1.3 院外會診:凡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醫師填寫院外會診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后,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系邀請,確定會診時間。

      1.4 外院邀請我院會診:由醫務科審核批準,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2號令《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1.5 外省市會診需報分管院長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出診。

      2. 院內一般會診分為病區普通會診和病區急會診

      2.1 病區一般會診

      2.1.1 總體要求:凡遇疑難病例,住院7日內未確診或實施重大診療措施前應及時申請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簽字后,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包括診斷及處理意見等)詳細記錄于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上級醫師及時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如接受會診的科室認為病人需要轉科治療,可提出轉科治療建議。本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他科會診或轉科會診者,需經分管床位的主治醫生提出申請,并經當班副主任醫師或科室主任審簽同意。

      2.1.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

      2.1.3 時間要求:一般會診24小時內完成。

      2.1.4 會診醫師:要求主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

      2.1.5 會診記錄:會診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

      2.1.6 會診陪同:床位醫師匯報病情。

      2.2 院內急會診

      2.2.1 危重患者應先進行搶救,不宜搬動的患者及需要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應邀會診科醫師迅速到達申請科進行會診。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患者;會診單上注明'急'字;搶救會診、氣管插管可以采用電話邀請。

      2.2.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簽發會診單。

      2.2.3 時間要求:隨叫隨到,即時到達。

      2.2.4 時間記錄:到位時間確定,從被邀科室受到會診單或電話起至到達的時間止,記錄精確到分鐘。

      2.2.5 會診醫師:科室二值班,必要時匯報請示上級醫師。

      2.2.6 會診記錄:會診醫師所在科別、會診時間、會診意見、會診醫師簽名等。

      2.2.7 會診陪同:值班醫師。

      3. 院內大會診

      3.1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邀請科室科主任提出,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會診時間,書面通知被邀請科室,召集相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必要時醫務科參加。

      3.2 會診簽發:科主任簽發會診單。

      3.3 書寫會診單要求: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會診目的、要求;申請醫師簽名。

      3.4 時間要求:協商后指定時間。

      3.5 會診醫師:點名副高以上或高年資主治醫師;由科主任確定外院專家人選。

      3.6 大會診流程:科主任主持,經治醫師匯報病史,體檢及主要輔助檢查結果;科主任補充情況,共同查看病人;會診醫師提出會診意見;科主任歸納專家意見、綜合分析、小結確定診治方案。

      3.7 記錄內容:會診內容記錄詳細,最后由專家確認;內容包括會診醫師所在科別、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

      4. 邀請外院會診

      4.1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

      4.2 會診簽發:醫務科簽發會診單。

      4.3 會診單書寫:病情摘要、重要檢查、邀請會診醫院、科室、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公章。

      4.4 流程:如因病情變化經治醫師認為需要院外會診者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問題,征得患者同意;若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征得其授權委托人或監護人同意;若患者或其家屬提出的院外會診要求,應征得經治醫師同意。經科室主任同意并向醫務科提出申請;書面發出會診邀請函;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4.5 會診費用:屬醫院提出診療需要邀請的,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方主動要求提出邀請的,費用由患方承擔。

      4.6 會診陪同:經治醫師、副主任以上醫師。

      5. 外院邀請會診

      5.1 必須由醫務科審核。

      5.2 下列情況不屬于會診范圍:

      5.2.1 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

      5.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5.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技術條件的。

      5.2.4 未經醫院及科主任同意,私自前往外院會診或手術。

      5.2.5 無法保障醫院本身醫療力量。

      5.2.6 醫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5.3 會診流程

      5.3.1 醫務科接到會診單位發出的邀請單審核后,與被邀請的科室和醫師聯系,如邀請科室、醫師不能派出前往會診時,應立即告知邀請醫務科。

      5.3.2 接受會診任務的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5.3.3 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如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院,并終止會診。

      5.3.4 發現邀請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應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3.5 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將會診情況通報醫院。醫師在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主任和醫務科。

      5.4 會診醫師:對方點名的副高以上醫師;未點名由科主任安排;急會診可由高年資主治參加。

      5.5 會診時間:一般會診在3~5天之內完成,急會診當天完成。

      5.6 會診費用:收取

      會診費用,統一交付醫院財務科。

      第8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1.臨床用血審核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嚴格執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確保患者安全規范用血。

      2.血庫必須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供血機構購進血液,不得使用無血站(庫)名稱和許可證標記的血液。

      3.各科室用血,必須根據輸血原則,嚴防濫用血源。

      4.預約血辦法:患者需輸血時,應由臨床主管醫師逐項認真填寫輸血單,值班護士按醫囑行'三對'后,給病人采交叉血,試管上應貼標簽,并注明科別、姓名、床號、住院號、于輸血前一天送血庫。

      5.血庫工作人員根據臨床各科室預約血量,應及時與血站聯系,備好各型血液,保證臨床用血量,不得有誤。

      6.血庫工作人員接受標本時,應逐項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后將標本收下備血。

      7.血庫所備各型血液,應有明顯的標志,分格保存在4攝氏度冰箱內,并隨時觀察冰箱內溫度變化。

      8.血庫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血液交叉試驗操作規定進行交叉試驗,必要時復查血型,并觀察全血,應無脂血、無溶血,血袋應密封,絕對無誤,方可發出。

      9.取血護士在取血時,應認真核對本科受血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血型及交叉結果、儲血號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時間、血型等輸血單上的各項目,無誤后方可將血液拿出血庫。

      10.如果輸血出現反應,應由臨床主管醫師向血庫說明情況,并與血站一并查明原因。

      11.血庫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入庫、出庫血量,庫存血量賬目清楚,認真保管,非經院領導批準,不得私自銷毀。

      第9篇 醫院核心制度:病歷管理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病歷管理制度

      一、醫院應加強病歷管理,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

      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二、醫院必須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全院病案門診、急診、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為醫療與工傷保險、急診留觀與住院患者建立病歷及保存病案。有條件的醫院應為所有患者建立與保存病歷。

      三、對病歷應有適宜的編號系統,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四、醫院要求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的規定書寫病歷,并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五、病員出院(死亡)時,由醫師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首頁后,由病案管理人員在出院(死亡)后24至48小時內回收病歷,并注意檢查首頁各欄及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序排列后上架存檔,

      六、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按期歸還,應妥善借用病歷保管和愛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單位外,其他院外單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紹信、有效身份證件及法定證明材料,經醫院管理部門核準,可以按規定摘錄病史。

      七、醫院應有病歷的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與具體措施能到位。病歷封存,或提供病歷復印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規定。

      八、本院醫師經醫療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九、住院病歷原則上應永久保存,門診病歷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予以保密。

      十、醫院不斷充實病案管理人員,盡早使專門從事住院病歷管理人員,與醫院病床位比不少于1:50;專門從事門診病歷管理的人員,與醫院日均門診量的比不少于1:3000。

      第10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1. 討論范圍

      1.1 疑難病例定義:指少見病和罕見病;或一些常見病由于表現不典型時,容易誤診或漏診;或由于幾種常見病并存時,呈復雜表現,不易診斷的病例。

      1.2 凡遇疑難病例、入院三天內未明確診斷、治療效果不佳、病情嚴重等均應組織討論。

      2. 由科主任或主任(副)醫師主持,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

      3. 討論前

      3.1 負責床位的實習醫師、住院醫師、進修醫師或主管醫師須事先做好準備,將有關病例材料整理完善。

      3.2 住院醫師匯報病史,介紹病情和診療過程;

      3.3 主治醫師應詳細分析病情,提出討論目的;

      3.4 主任(副)醫師結合國內、外資料綜合分析制定診治措施。

      4. 主管醫師應作好書面記錄,并將討論結果記錄于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報告及討論目的、三級醫師發言、討論意見等,確定性或結論性意見記錄于病程記錄中。

      第11篇 醫院核心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二、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和相關人員參加。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實行24小時負責制,實行早晚查房。

      三、對急危重患者,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臨時檢查患者。

      四、對新入院患者,住院醫師應在入院8小時內查看患者,主治醫師應在48小時內查看患者并提出處理意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在72小時內查看患者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歷、*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住院醫師要報告病歷摘要、目前病情、檢查化驗結果及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上級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提出診治意見,并做出明確的指示。

      六、查房內容:

      (一)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視急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核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詢問、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飲食等方面的意見。

      (二)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患者進行系統查房。尤其對新入院、急危重、診斷未明及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聽取住院醫師和護士的意見;傾聽患者的陳述;檢查病歷;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并征求對醫療、護理、飲食等的意見;核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三)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及問題;審查對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診斷、診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歷、醫療、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決定患者出院、轉院等。

      第12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手術前討論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手術前討論制度

      1. 對重大、疑難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一般手術,術前要進行相應的討論。

      2. 凡難度較大及大手術和新開展的手術,都需認真討論和周密準備。術前討論由科主任或負責主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及有關人員必須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麻醉人員參加討論。

      3. 術前討論一般在手術前2-3天內完成,緊急較大手術中隨時召開。

      4. 討論內容包括:

      4.1 完成患者家屬談話,了解患者的思想情況與要求。

      4.2 是否履行了手術協議。

      4.3 明確患者的手術條件,經治醫師必須提供患者的全面資料,包括一般情況、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及必要的輔助檢查等各項資料。

      4.4 明確入院診斷、擬行手術名稱、術前準備情況、手術可能發生的危險、意外和并發癥及其它預防措施。

      4.5 根據患者的病情,全身綜合情況,病變部位及手術目的,選擇最佳手術的方法(術式)。

      4.6 步驟及注意事項。

      4.7 麻醉藥物和方法的選擇。

      4.8 對手術室配合的要求。

      4.9 術后注意事項。

      5. 討論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案(包括一切檢查資料)提出診斷和鑒別診斷、手術指征及術前準備情況,然后由經治主治醫師補充。

      6. 討論時應充分發表意見,全面分析,任何意見均應有充分的理論根據,最后盡可能達到意見統一,科主任或負責主治醫師作出明確結論。

      7. 術前討論意見及結論應要詳細地記入病歷。

      醫院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十二篇)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首診負責制一、病人首先就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接診醫師為首診醫師。首診科室和首診醫師應對其所接診患者,特別是對危、急、重患者的診療、會診、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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