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x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某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1、凡在我院有處方權的醫師必須有簽字式樣留存藥劑科,否則不予發藥。新畢業或新調入的醫師處方權可由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登記備案;
2、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3、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辦理;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家屬開處方;
5、處方規定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書寫,某一種制劑只能用一種文字書寫,包括用法。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診”二字圖章。或寫“急診”二字;
6、藥品及藥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沒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量;
7、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8、一般處方保存5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9、對違犯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10、藥劑師(士)有權監督醫師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2篇 市民醫院處方制度6
人民醫院處方制度6
(一)醫師、醫士處方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市衛生行政部注冊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經醫務科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二)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規定辦理。
(四)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五)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薦:醫院全利潤留成,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檢查發藥人簽字,藥價。
(六)處方一般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七)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未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十)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十一)藥劑師(藥劑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3篇 縣醫院處方管理制度與實施細則
鎮康縣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與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范處方書寫與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醫務科負責本院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一、處方按照省衛生廳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二、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簽醫師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四)藥品名稱要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不得用化學分子式、別名或自造簡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說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注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六)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床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八)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九)中藥飲片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十)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注明原因并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十一)門診處方要注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癥狀待查。
(十二)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十三)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二)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三)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后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四、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一)醫囑不得涂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并簽名,然后書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注“取消”字樣,并緊隨“取消”字樣后簽名。
(二)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后在一組藥物后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三)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后標注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四)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并注明出院帶藥。
(五)、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注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后不寫小數點和“0”。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注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醫師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一、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本院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二、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本院開具的處方,要經本院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三、醫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由醫院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和相應級別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分別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和抗菌藥物調劑資格。培訓內容、試卷、成績冊應歸檔備查,成績冊應與有處方權的醫師相對應,考試不合格者不得授予處方權。
四、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醫院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醫院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五、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要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六、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七、醫師要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八、醫院制定了執業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處方權審批程序: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準。
九、醫院對經批準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學部門和相關科室。
十、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將通知書送達藥學部和相關科室,并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注明取消。藥劑科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十一、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準時間、備注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于醫務科和藥房,方便藥房人員查對和保存,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并發藥。
第四章醫師處方的開具
一、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醫院要根據本院性質、功能、任務,依照《國家處方集》編制本院藥品處方集。處方集應反應本院醫學和藥學專家對其臨床使用藥品的判斷與處方評估,對醫院臨床用藥起到普遍的指導性和一定的約束性作用。處方集內容包括:規范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注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床應用、適應范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癥、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三、醫院要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四、醫院要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院藥品購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醫師開具處方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要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不得使用個人習慣用名或者醫療機構內自行規定的藥品習慣用名稱。
六、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七、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醫師要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并辦理麻醉卡。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十、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門診病歷應由醫院的門診部妥善保存。醫師復診時詳細記錄病歷。
十一、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二、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注明理由。
十三、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十四、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日常用量。
十五、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
十六、醫院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七、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要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要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十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的醫療機構應制定電子處方保存制度和管理辦法。電子處方需及時備份以免丟失,電子處方的保存期限及銷毀方法同紙質處方。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一、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二、藥師在執業的醫院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資格應在藥學部門備案。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要在本機構留樣備查,在更換簽名或簽章后要及時將舊印模銷毀。
三、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四、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于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并實行單人雙簽字。
五、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六、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七、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八、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十、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十一、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一)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后方可調配。
(二)罌粟殼不得單方發藥,必須憑有麻醉藥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名的淡紅色處方方可調配,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三日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為每天3—6克。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三)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四)醫院進行臨方炮制,要具備與之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嚴格遵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并填寫“飲片炮制加工及驗收記錄”,經醫院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臨床使用。
(五)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
(六)醫院要定期對中藥飲片調劑質量進行抽查并記錄檢查結果。
(七)醫院開展中藥飲片煎煮服務,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場地及設備,衛生狀況良好,具有通風、調溫、冷藏等設施。中藥飲片煎煮液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要無毒、衛生、不易破損,并符合有關規定。
十二、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要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十三、藥師要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十四、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十五、醫院要將本院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十六、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一、醫院必須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二、醫院要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
三、醫療機構要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四、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醫院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六、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七、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八、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院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九、醫院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十、醫院要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院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十一、醫院在接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要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十二、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處方權: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
十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醫院要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取消。
第4篇 附二醫院藥品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藥品調配及處方管理制度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第5篇 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1、處方的一般項目的書寫必須齊全、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處方內容的書寫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第二條第7~12款。
3、無正當理由使用三聯抗菌物者,即視為不合格處方,若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在處方正文第一行寫明簡要理由。
4、處方開具的其他要求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所規定的要求。
5、處方檢查的具體項目、要求詳見“臺一醫門診(病房)處方檢查評分表(試行)”,其中納入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不超過一個月量。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6、處方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到醫務管理處注冊簽名留樣。
7、處方考核分數≥95分者為合格,94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處方扣月獎10元/份,嚴重不合格處方扣月獎20~50元/份。
8、質管科負責每月的處方量化考核,對不合格處方實行登記制,對于存在問題較嚴重處方在《醫療質量通訊》上予以通報。
第6篇 第三醫院處方制度
第三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1. 醫院及醫師、藥師都應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2. 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處方權,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審核,院長批準,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3. 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4. 有關“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處方及處方權,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5. 醫師應根據病情診斷開具處方,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 日用量(《處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6. 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4)急診處方應在右上角加蓋“急”字圖印。
7. 處方一般用鋼筆或蘭色或蘭黑炭素墨水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8.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處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9.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10. 一般處方保存一年,毒、麻處方到期登記后由院長或副院長批準銷毀。
11. 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12. 藥劑師(藥劑士)對每一張處方均應審核,定期對處方進行用藥分析,并將意見及時向全體醫師通報;有責任向醫師提供科學用藥,合理用藥的信息,并給予用藥指導。
13. 本制度所指的處方含意,包括在門診、急診、住院的醫師所開具的各類處方及下達醫囑中的藥物治療醫囑。
第7篇 某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第8篇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
第五醫院處方制度(四)
1、處方權限規定
(1)取得職業醫師資格,注冊在本院執業的醫師處方權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進修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醫務科辦理發放處方權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醫務科。
(2)執業助理醫師、實習醫師必須在帶教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其處方由帶教醫師審簽后才能生效。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品、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5)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大處方、濫用藥品,藥房有權拒絕發藥。
2、處方書寫規定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英文),以藍黑墨水或黑色墨水書寫。要求字跡清晰,項目書寫完全,藥品、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全名并注明修改時間。處方一律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藥典未收載者,可參照其他有關資料,寫常用名稱。劑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西藥處方每一藥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藥、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于普通藥,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開用一張處方。
(5)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6)急診處方應在處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藥房應立即給予配發。
(7)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
3、處方限量規定
處方用量一般不得超過3天,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處方保管規定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限用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
5、處方檢查規定
每月由門診部、藥劑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院的處方書寫及合理用藥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處方和大處方進行全院通報,并與當月的工資掛鉤,對一個月內反復出現大處方者視情節給予停止處方權一季度的處罰。
第9篇 醫院處方制度3
醫院處方制度(三)
一、醫師(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門診部。新畢業及進修醫師(士)一般工作三個月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亦可照此辦理。無處方權的醫師所開醫囑,上級醫師簽名后護士方可執行。
二、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不合規定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及發藥。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經院長批準,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
四、處方項目必須填寫齊全,用藥正確,醫師簽全名配方,發藥劃價都要簽名或蓋章,對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名不清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五、一般處方藥品以三日用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處方當日有效,過期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調配。
六、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劑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字留樣卡片嚴格執行,不準超越權限范圍使用,對無處方權的處方或不合格的處方應拒發藥并予登記。
七、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對重大錯方和大方及偽方應及時匯報,及時解決。
八、處方一般用鋼筆、毛筆書寫,使用藍黑墨水,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須醫師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須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九、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對于國家未規定的藥品名稱,可用通用名。
十、處方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單位;溶液必須注明含量濃度,以瓶為單位,標明數量。
十一、一般處方保存一年,毒、麻藥品處方保存三年,麻醉處方保存五年,到期請示院長批準銷毀。
十二、醫師處方要自己簽名,不準代簽,更不準在空白處方上預先簽名交給無處方權者使用,一經發現即予嚴肅處理。
十三、藥劑師(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對于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醫務科檢查處理。
十四、藥劑人員及醫技科室人員不得開專業用藥之外的處方,特殊情況報請業務院長批準后,方有處方權。
第10篇 a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范
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試行)》、《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除上述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處方管理要求外,將下列內容列入處方評價范圍:一是處方藥品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規范使用。對照衛生部指導原則和有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對合理、規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藥物)
作出評價。三是貴重藥品用法用量。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對價格昂貴的藥品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四是處方藥品費用。重點對大處方進行合理性分析評價。
二、評價方法
結合醫院日常醫療質量檢查工作,由考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處方質量尤其是處方用藥的合理性進行考核、評價,并通報結果。各科室內部開展經常性的處方評價
活動。醫院每個月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處方評價活動,并在內部通報評價結果和落實整改措施。同時運用his查詢系統對處方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指定專人定期對處方情況進行數據
分析,排查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三、處方評價標準
醫務人員所開具處方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記中“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除以上必須欄目外
,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等有缺項。
2、正文無rp或r標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正文無病情及診斷;
3、后記中“醫師簽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處方書寫
1、醫師未簽全名,或只有專用簽章沒有簽名;
2、處方后記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中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或調劑、復核非雙人簽名;
3、兒科處方嬰幼兒年齡未寫日、月齡;
4、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
5、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縮寫或代號;
6、藥品劑量、單位書寫不正確或不清楚;
7、需進行皮試的,處方上未注明;
8、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
9、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項目書寫有缺項。
(三)合理用藥
1、藥品的適應證有與臨床主要診斷不符合的;
2、藥品間有配伍禁忌;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
4、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
5、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要求。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開具權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要求;
7、貴重藥品使用無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藥學部門無簽名式樣及專用簽章備案記錄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師的簽名和專用簽章與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一致的處方。
四、考核與獎懲
(一)醫院把處方的合理性納入醫師及其科室目標考核和獎懲范疇,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把處方的合理性與獎金發放、評先評優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動。
(二)對不合格處方書寫醫師,按其違規程度等根據《醫院質量管理標準》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以及吊銷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違反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使用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11篇 醫院醫療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
醫院醫療門診處方及用藥管理制度
一、門診處方制度
(一)處方標準與處方領取、保管制度
1.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內容主要包括前記、正文和后記。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標示,分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業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打印紙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普通'。
(2)急診處方打印紙為淡黃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打印紙為淡綠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3.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4.處方領取與保管、銷毀:
(1)醫院使用電子處方與紙質處方相結合的方式。
(2)麻醉及精神類處方由總務倉庫統一印刷,由各科向總務倉庫領取。
(3)處方由藥劑科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4)處方保存期滿后,經報醫院主管院長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二)處方權與處方開具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經醫院醫務科審批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并蓋章、簽名留樣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備案表一式兩份,分別由醫務科與藥劑科保存備查。
2.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3.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本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可有效。
5.進修醫師由本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6.處方開具應當符合本機構制定的《處方評價標準》,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醫師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三)處方調劑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簽名與蓋章式樣應當在本醫療機構留樣備查。
2.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放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3.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4.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5.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物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6.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在電腦上或手工處方上注明是否皮試由注射室護士在皮試結果出來后在電腦上或手工處方上標注皮試結果,或告知醫師更換其他藥物。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存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8.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的,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9.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門簽章。
10.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四)處方點評及處罰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務科、藥劑科及門診醫療質控組要定期對門診處方以及病區醫囑進行審核、點評、反饋,并列入醫院醫療質量考核標準,對不合格處方進行公示和處罰。
1.醫院成立處方點評小組,成員由醫務科、藥劑科、門診辦公室、臨床科室等部門組成。
2.處方評價方法:
(1)門診藥房藥師在調劑過程中認真審核處方,發現問題及時與處方醫師聯系,每周隨機抽取一天的部分處方進行分析評價,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處方,詳細填寫衛生部公布的《處方評價表》,并予登記。對違規用藥、不合理用藥、濫用藥物等情況,應責令處方醫師改正。
(2)每季度對全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抽查。
(3)檢查結果及時在醫院內進行公布。
二、處方注意事項
(一)藥學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遇缺藥或處方錯誤等特殊情況需修改處方的,要退回醫師修改簽字后才能調配。
(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三)處方一般以三日量為宜,七日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四)處方內容應包括: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
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字、配方人及核對人簽字,藥價,不得缺項、漏項。
(五)處方書寫要清楚,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
(六)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七)普通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到期由藥劑科報醫院主管院長批準銷毀。
第12篇 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