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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獎懲細則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3-24 07:00:04 查看人數:38

      安全生產獎懲細則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獎懲細則制度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為了貫徹安全環保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環保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生產經營穩定運行,特制定本標準。

      1.2 公司各部室、工廠、車間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環保責任制度。

      1.3 本細則適用于博亞精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相關部門。

      2 獎勵

      2.1 獎勵獎金從安全生產管理的罰金中列支,其總量原則上不突破罰金的總體額度。

      2.2 獎勵獎金用于對在安全環保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部門與個人的表彰獎勵。由公司安委會綜合考核進行分配。

      2.3 符合下列條件者,對該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2.3.1 改善環保防護裝置,參加重大隱患整改取得顯著成效,經公司安全委員會核實報總經理批準,給予集體或個人獎勵200~500元;單位領導50~100元;安全員20~50元。

      2.3.2 發現并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制止突發事故的發生,在突發事故中,搶救有功,使企業和職工人身安全免受重大損失者。經總經理辦公室核實,報主管領導及公司常務會討論批準,給予一次性獎勵500~2000元。

      2.3.4 對安全、環保工作嚴肅務實、鐵面無私,大膽制止、舉報違章,業績突出者,經總經理辦公室調查核實,一次獎勵100~300元。

      2.3.5 在事故預防中,接受工作如期完成,主動消除事故隱患,經公司安全委員會調查核實,一次性獎勵單位或個人100~300元,單位領導50~100元,安全員20~50元。

      2.3.6 上級安全標準化抽檢單位達安全一級或安全檢查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獎勵500~1000元;單位領導100~500元;安全員20~50元。

      2.3.7 環境管理復審中,目標如期完成、各項指標控制得當、表現突出的單位,獎勵單位300~1000元;單位領導100~500元;安全員20~50元。

      2.3.8 在資源、能源綜合利用中,修舊利廢、節約挖潛,為我公司節能做出突出貢獻者,獎勵個人50~100元;單位100~500元。

      2.3.9 連續三年實現了事故頻次和傷害程度逐年下降的單位,獎勵單位300~1000元;單位領導100~500元;安全員20~50元。

      2.3.10 積極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控制或減少事故成效顯著者,獎勵單位或個人100~300元。

      3 現場安全稽查與考核

      堅持各工廠、部室以安全生產自查自改為主,公司日查與督查為輔的原則,嚴厲打擊違章,認真查改隱患。

      凡在公司安全檢查的日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即“三違”)行為和事故隱患,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一般違章,按一人/項次,考核單位150元。(含單位領導50元;責任者70元;班長20元;安全員10元)。

      3.1.1 不穿戴好勞保用品上崗;

      3.1.2 長發女工上崗不戴工作帽,超頸根以下頭發未置于帽內;

      3.1.3 操作天車、吊葫蘆不戴安全帽,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3.1.4 作業時應戴防護鏡、防護罩的而不戴;

      3.1.5 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或有防護裝置不用;

      3.1.6 工件不按規定位置擺放或超高。

      3.1.7 隱患不在近期限整改或拒簽整改通知單;

      3.1.8 叉車司機超高叉運料箱、架或毛坯成品;

      3.1.9 機動車輛拐彎、進出大門不減速、不鳴笛、不打轉向燈;駕駛剎車、轉向不靈、無轉向燈、門窗不完整完好的車輛;

      3.1.10 使用的鋼絲繩不符合安全標準,吊索具不點檢;

      3.1.11 施工人員未經有關單位同意,在車間等工作場所接電、水、氣源;私自動用天車和啟用設備、設施;

      3.1.12 操作旋轉機床設備或進行檢修、試車時敞開衣襟;

      3.1.13 在易燃 易爆、明火、高溫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3.1.14 旋轉機床切削時戴手套操作;

      3.1.15 用嘴吹、手拉機床上的金屬鐵屑;

      3.1.16 工作時現場睡覺、看書報、追打戲鬧、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1.17 車輛未停穩時攀上跳下;

      3.1.18 高空作業時上下扔物件;

      3.1.29 工作期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

      3.1.20 帶電(檢修)作業或使用非雙重絕緣電動工具在潮濕地區或在容器、構件內工作;

      3.1.21 不帶絕緣手套或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行燈或照明;

      3.1.22 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3.1.23 不按規定及時清掃作業現場廢料、垃圾,不在規定地點傾倒,物件任意擺放,堵塞通道的;

      3.1.24 吊車開車前未進行檢查、未打鈴或設備不完好就開車;

      3.1.25 廠內外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

      3.1.26 用吊車或叉車充當活動腳手架使用;

      3.1.27 在廠區吸煙。

      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嚴重違章,按一人/項次:考核單位300元。(含單位領導80元;責任者140元,班長50元,安全員30元)。

      3.2.1 設備設施旋轉部位螺釘、銷、鍵超長(超出主軸2mm);

      3.2.2 主軸未停穩裝卸工件,不停主軸更換刀具,排除設備故障不停機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3.2.3 酒后上崗;

      3.2.4 用壓縮空氣吹鐵屑、氧化皮、灰塵、焊渣不戴防護眼鏡;

      3.2.5 重復隱患、重復違章;

      3.2.6 二人以上作業無統一指揮或未明確現場安全負責人;

      3.2.7 檢修帶電設備電器和高空線路時不斷電或不掛警示牌、無人監護;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工作燈;設備帶負荷運行中斷開車間(或回路)配電閘刀或總開關;

      3.2.8 砂輪機不按時更換砂輪,兩邊不墊紙墊;

      3.2.9 高空作業(兩米以上)不辦理危險作業證,不系安全帶,無監護;

      3.2.10 電氣、焊工工作時不穿絕緣鞋及其它防護用品,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使用不合格絕緣棒和絕緣手套;

      3.2.11 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設備;

      3.2.12 領導干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3.2.13 機動車輛保安件不完好,超速行駛(主干道不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內不超過3公里/小時)。把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3.2.14 無證或酒后駕駛車輛;

      3.2.15 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

      3.2.16 重點要害部位有閑雜人員,值班人員睡崗,不認真做好登記,檢查記錄及交接班;

      3.2.17 在運轉的設備上跨越,傳遞物件;

      3.2.18 無證操作設備或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

      3.2.19 擅自拆除或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

      3.2.20 特種作業無證上崗;

      3.2.21 未經批準擅自牽引、使用臨時電源線路;

      3.2.22 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吊索具;

      3.2.23 不按規定儲運、收發、登記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

      3.2.24 氧氣、乙炔距明火之間距離不符合規定,無阻火器或壓力表無檢驗;

      3.2.25 使用氧氣、乙炔后,未關閥門,軟管有老化、泄漏現象;

      3.2.26 割焊未經過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風的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閉窗口和管道;

      3.2.27 新、改、擴建項目或采用有毒、有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不執行“三同時”;

      3.2.28 非特種作業者從事特種作業;

      3.2.29 擅自開動已被查封或未經檢查、驗收、移交的設備;

      3.2.30 電工帶電操作、帶負荷拉閘前未辦停送電手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熔絲,使用不合格絕緣手套和靴鞋,非值班人員進入高壓室;

      3.2.31 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3.2.32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接電源時無插頭或未按規定使用絕緣鞋、手套;

      3.2.33 使用的氣瓶有泄漏或靠近熱源及日光曝曬;

      3.2.34 從事危險作業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及無人監護,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

      3.2.35 使用活動斜梯登高作業,無人把扶梯子和監護;

      3.2.36 在生產作業區、倉庫、易燃易爆物品存入場所吸煙。

      4 環境保護稽查與考核

      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環保方針,節能增效,樹立博亞環保品牌。

      4.1 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一般污染事故考核責任單位150元。(含單位領導50元;責任者70元,班長20元,安全員10元)。

      4.1.1 排放污染物不到總經理辦公室安環科辦理許可證的;

      4.1.2 由于責任單位管理不到位導致排污口標志牌、流量計測流槽信號損壞的;

      4.1.3 運行工不按操作堆積操作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4.1.4 由于對環保設施管理不善,造成環保設備(設施)損壞或處理效率下降的;

      4.1.5 對本崗位操作規程不熟練、抽查不合格的;

      4.1.6 當班者沒有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的;

      4.1.7 擅自停用環保設備(設施)而造成污染的;

      4.1.8 限期整改和完善環保設備(設施)過期未完成的;

      4.1.9 對環保設備(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的;

      4.1.10 沉淀池等設備不按時清理的;

      4.1.11 過濾池、過濾罐不按要求反沖的;

      4.1.12 違反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的其它行為;

      4.1.13 環保設備(設施)帶病運行或停運不及時向總經理辦公室反饋信息的;

      4.1.14 對有意向水井、明溝、隔油池和路面等亂扔、亂倒、亂排廢油、廢水、廢渣、垃圾等污染物的;

      4.1.15 不按指定地點傾倒鐵屑、垃圾的;

      4.1.16 油箱、油桶等容器在放置、使用、運輸時發生泄漏的;

      4.1.17 隨意在工作場所清洗設備、車輛器具等行為;

      4.1.18 停報設備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的;

      4.1.19 未及時清理清運垃圾池(桶)內的垃圾;

      4.1.20 施工建筑垃圾未及時清理清運。

      4.2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重大污染事故處理,扣單位1500元。(含單位領導300元,責任者200元,班組長100元;安全員100元)。

      4.2.1建設項目沒按“三同時”執行,除限期整改外,按重大污染事故考核;

      4.2.2 由于工廠對環保設備(設施)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規程運行,導致設備停運或超標排放,受到上級部門處罰的;

      4.2.5 有毒物品不經處理,直接排放的;

      4.2.6 擅自拆除、停運環保設備(設施)的行為。

      4.3 未對各級人員組織環境保護培訓教育的,或組織了但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培訓的考核單位100~200元;單位領導50~100元。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培訓而拒不參加、不配合,或者培訓過程中不遵守紀律,考核個人50~100元,單位領導50元;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必須補考。

      4.4 未進行環境信息交流或交流不及時,但又未造成環保事故的,考核責任者30元,單位領導10元。

      4.5 對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壓力容器等未按規定進行有效管理的,考核責任者50元,單位50~100元。

      4.6 未對原輔料,能源及綜合利用進行有效管理,造成環境污染的,考核責任者50元,單位領導50~100元,造成極大經濟浪費的,按經濟損失考核責任者100~500元,單位200~300元。

      4.7 相關方行為對我公司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總經理辦公室按污染程度追究責任:

      4.7.1 一般污染,要求相關方進行整改,并拿出整改方案;

      4.7.2 嚴重污染,追究相關方進行經濟賠償或終止合同。

      4.8 對新產品由于設計原因在市場造成環境污染或影響我公司聲譽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由于工藝原因造成產品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考核責任者50~200元,單位領導50~100元。

      4.9 未對我公司環保設備(設施)按規定進行有效管理的,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考核責任者20元,單位領導10元。

      4.10 在實施環境體系管理工作中,未按要求進行記錄管理,或記錄不準確、不真實考核單位20~100元。

      4.11 對公司重大污染隱患,未采取應急準備措施或發生污染事故未采取應急措施,考核責任者100~200元,單位50~100元。

      4.12 由公司機動車輛造成的環境污染,考核責任者50~100元,單位領導50元。

      4.13 對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發生不符合項,未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考核單位50~100元,單位領導50元。

      4.14 對公司供應商未按規定進行環境資格評定,或評定弄虛作假,造成我廠環境污染事故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并責成責任單位對供應商環境資格進行重新評定。

      4.15 對環境管理評審、審核中抽檢單位未達標者,考核100~200元。

      5 工傷及未遂事故考核

      5.1 任何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嚴格按規定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對擅離職守、違章指揮、指示他人隱瞞事故或躲避逃匿的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300元處罰,觸犯刑律的依照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2公司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總經理辦公室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相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5.2.1 死亡事故:對工廠廠長(或部長)處于3000元罰款;副職處于10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于500元罰款;兼職安全員處于500元罰款,安全辦主任處于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于1000元罰款。

      5.2.2重傷事故:(醫療費大于1萬元) 對工廠廠長(或部長)處于500元罰款;副職處于300元罰款;(該單位全部)兼職安全員處于200元罰款;對安全辦主任處于4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于2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于200元罰款。

      5.2.3 輕傷事故:(醫療費大于2千元小于1萬元) 對工廠廠長(或部長)處于300元罰款;對副職處于200元罰款;(該單位全部)兼職安全員處于2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于200元罰款;對安全辦主任處于2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于200元罰款。

      5.2.3 未遂事故:(醫療費小于2千元) 對工廠廠長(或部長)處于200元罰款;對副職處于100元罰款;(該單位全部)兼職安全員處于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于1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于100元罰款。

      5.2.4遲報、瞞報事故 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上報總經理辦公室,保護現場,超過4小時不報按嚴重違章考核單位;隱瞞不報一旦查實按重大未遂事故考核單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事故單位負責。

      5.3 各單位要重視對未遂事故的管理,對存在分析不透、處理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等情況之一者,處于200元罰款。

      5.4 對重復性、短期內連續發生的事故責任單位加大處罰力度,處于500元的罰款。

      6 安全標準化與考核

      6.1 各工廠、車間要堅持定期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價活動,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6.2 各工廠、車間要主動配合工廠每年一次的安全標準化復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公司安全委員會分解的安全標準化任務,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處于500元的罰款。

      6.3 其他違規、違紀現象酌情處理,考核責任者或單位100~500元。

      7 外來單位考核

      7.1 外來單位車輛服從公司定置定位管理,不能任意停放。

      7.2 外來施工隊,由于施工、安裝等原因造成公司員工傷害或設備設施嚴重損壞,由施工方賠償全部損失。

      7.3 安排施工、安裝項目未經“三同時”審批,按嚴重違章考核該項目牽頭單位,按同等標準考核施工安裝隊。

      7.4 進駐本公司的施工及安裝工程隊不到總經理辦公室辦理驗證手續,不簽訂《安全環保管理風險抵押承包合同書》的,按嚴重違章考核聯系施工、安裝的牽頭單位,并責令停止施工項目。

      7.5 外來單位進駐本公司適用本細則。

      第2篇 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目的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杜絕“三違”減少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參與生產的全廠各部門及員工的獎勵、違規違章處罰。

      本制度適用于全廠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總則

      3.1.1為保護員工身體健康,防止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焦化廠生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3.1.2每位員工都必須遵守焦化廠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所有員工對他人的違章行為有制止和向上級反映的義務。對領導違章指揮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3.1.3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按本制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屢教不改的可以加重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檢查中,在同一部門(車間)一個月內查出違章2起(含2起)以上,對該部門(車間)負責人處罰100元,對部門(車間)主管負責人處罰50元。

      3.1.5在各種特殊安全活動期間查到違章違紀行為,一律加倍處罰。

      3.1.6根據具體情況,有些專業對口問題可由生產處與機電處規定為整改項目,在限定整改期內完成,可不處罰。

      3.1.7對所查的違章違紀處罰,由安環科下發處罰通報,并上報公司財務處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1.8對安全工作較好的單位和個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有關部門和個人,廠部將酌情給予獎勵。

      3.1.9凡出現輕傷、重傷、死亡事故,部門不得評先進;凡個人出事故,個人不能評先進。

      3.1.10凡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焦化廠《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3.1.11未經公司安環處批準,一律不按工傷對待。

      3.2處罰規定

      3.2.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3.2.1.1未經公司、廠級、車間、班組(工段)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不得安排上崗,如安排上崗造成工傷事故的一律不按工傷對待,并對安排上崗的領導處罰200元,并通報批評。

      3.2.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50元。

      ①進入工作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不規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緊操縱旋轉設備的;

      ③在生產崗位打鬧、看書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④從事粉塵作業員工,作業時不帶防塵口罩的。

      3.2.1.3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的,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次。員工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處罰50元/次,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處罰100元。

      3.2.1.4安全記錄不全或不按規定記錄,處罰車間負責人20元。

      3.2.1.5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單位必須限期整改,違者處罰隱患單位部門(車間)、班組(工段)負責人每人100元。因有關人員不負責任,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處罰有關責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2.1.6不按規定報告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損壞安全標志、防護信號,處罰100元,并責令賠償。

      3.2.1.8飲酒后上崗操作處罰100元,安排飲酒上班者處罰200元,班中飲酒處罰200元,并作辭退處理。

      3.2.1.9不接受正確安全管理,對違章違紀行為,不接受檢查批評,無理取鬧、阻撓、抵制、謾罵安全管理人員者,視情節一次處罰50—200元。

      3.2.1.10檢修掛牌

      ①檢修不掛牌處罰100元;

      ②先檢修后掛牌處罰50元。

      3.2.1.11正常情況下不準頂替非工種的員工啟動、關閉機器,違者處罰100元。

      3.2.1.12不準跨越欄桿、皮帶及試轉機器,違者處罰100元。

      3.2.1.13特殊工種“人證不合一”私自上崗作業的處罰200元,部門(車間)負責人及班組(工段)長各處罰50元。

      3.2.1.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車間)各級負責人處罰500—1000元。

      ①指揮或指派非持特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如機動車駕駛、操作起重機械,從事電工、焊接作業等)的;

      ②擅自同意職工違反操作規程、工藝、規范進行生產作業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和技術需求的機械設備的;

      ④職工違章作業,領導及各級管理者在場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規定進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記錄的,每周不進行安全學習查無記錄的;

      ⑥不積極主動配合安全檢查活動,對提出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⑦所負責的范圍受到地方政府、上級安監、環保等部門通告批評的;

      ⑧指揮員工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環境下從事各種作業的,并給員工造成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3.2.2違反壓力容器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2.1氧氣和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氧氣瓶、乙炔瓶與動火點的距離不足10米的,處罰使用者50元;氧氣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齊、損壞在用的處罰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運輸、儲存時,應保持垂直旋轉,未保持直立位置,處罰責任者50元。空瓶亂丟亂扔、在陽光下暴曬、靠近熱氣、坐在空瓶上的,處罰責任者50元。

      3.2.2.3氧氣瓶在使用、運輸、儲存過程中沾上油污或與易燃品、油脂、帶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處罰責任人50元。

      3.2.2.4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應保持距離10米以上,瓶口凍住時,嚴禁明火烘烤,違者處罰100元。

      3.2.2.5空壓機的壓力表、安全閥、油壓機、溫度計和儲氣罐的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進行校驗,處罰設備負責人50元。

      3.2.3違反電氣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3.1電氣設備、線路檢修或倒閘操作,不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處罰電氣工作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100元。

      3.2.3.2電氣設備(包括電鉆、磨光機、行燈、潛水泵等移動電器)未按規定采取保護措施,處罰電氣負責人100元。

      3.2.3.3使用電焊機應采取保護接地措施,焊接變壓器二次側線路應使用規定的橡膠絕緣線,禁止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作導線,違者處罰50元。

      3.2.3.4電線與電源相接時,應設開關或插座、插頭,不允許隨意搭、掛、插接,違者每處處罰電氣負責人100元。

      3.2.3.5各種電氣開關盒(箱)蓋缺少或損壞,處罰50元;在電氣設備上、電線上搭掛雜物、晾曬衣服的處罰50元。

      3.2.3.6不按技術規范使用熔斷器,處罰50元。

      3.2.3.7行燈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金屬容器內或溫暖潮濕的地方使用行燈不得超過12伏,違者處罰使用者或有關責任人50元。

      3.2.3.8電工卷圓用具不按規定時間進行試壓或亂丟亂放,處罰50元。

      3.2.3.9未經登記批準,亂拉臨時線,處罰50元;雖經登記批準但敷設接線不符合技術要求或電氣設備拆除留下的電線頭未做妥善處理處罰50元。因施工需要敷設的臨時線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規定架空或埋地下的處罰100元。

      3.2.3.10變配電室、主電室、電磁站不符合有關電氣安全規定的處罰50元;在電柜上存放物品、亂放雜物者處罰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動力管網、易燃易爆儲罐必須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處罰50元。

      3.2.3.12未按規定時間監測避雷設施、測量接地電阻或接地電阻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處罰電氣負責人50元。

      3.2.3.13在電纜溝上堆放重物或向電纜溝、窨井內傾倒垃圾、雜物的處罰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的場所,不使用防爆電器的,門窗不向外開的,處罰電氣負責人50元。

      3.2.3.15在氧氣、煤氣及其他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上輻射照明、動力、電話線的,處罰敷設線路負責人50元。

      3.2.4違反起重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4.1各種起重機械的吊鉤、鋼絲繩、鏈條等安裝使用必須有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和產品合格證書,否則處罰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4.2各種起重機械不標明起重噸位,缺少安全裝置或失靈,每項處罰使用部門(車間)設備負責人50元。

      3.2.4.3行車的供電滑線應當有鮮明的顏色,沿線指示燈要完好,違者處罰50元。

      3.2.4.4行車違反“十不吊”規定的處罰50元。

      3.2.4.5行車指吊必須使用口哨、專人指揮,違者處罰50元。

      3.2.4.6使用的鋼絲繩、鏈條磨損超限的,處罰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鋼繩、磁盤吊的鏈條掛耳磨損超過10%,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4.8行車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員時,行車工必須先打鈴示警,違者處罰20元。

      3.2.5違反檢修、施工安全處罰規定

      3.2.5.1設備檢修不制訂檢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實的,處罰檢修負責人100元。

      3.2.5.2各檢修項目的負責人在安排施工項目時,必須認真執行“三同時”,違者處罰100元。

      3.2.5.3高空作業不佩戴安全帶的、沒有專人監護的,違者一次處罰100元。

      3.2.5.4高空作業隨便拋擲物件的,處罰50元。

      3.2.5.5施工現場深坑、深槽、預留孔沒有明顯標志,未設防護欄,未加蓋,每發現一處,處罰有關責任人50元;檢修時需挪動防護罩欄的,檢修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到位,違者處罰50元/處。

      3.2.5.6戴手套打大錘,處罰責任人50元。

      3.2.2.7進入煤氣管道、鼓冷、化產區域和焦爐地下室檢修,必須先進行氣體檢測分析,違者處罰檢修負責人100元。

      3.2.6違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門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6.1焦爐煤氣壓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進行生產,處罰生產指揮者200元,處罰部門(車間)500元。

      3.2.6.2在禁火區違章動火,處罰動火部門(車間)500元,處罰違章指揮者200元,處罰違章動火者100元。

      3.2.6.3禁火區內發現煙頭,每個處罰所在部門(車間)50元;禁火區堆放無關的易燃物品的,處罰車間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違反焦化廠消防器材管理有關規定的,每次處罰50元。

      3.2.6.5在要害崗位擅自用電爐或大功率電器取暖的,除沒收電爐外,處罰100元。

      3.2.6.6進入要害部位不進行登記或登記不全的,每次處罰要害部門當班責任人20元;擅自進入要害部位者,每次處罰50元;擅自進入要害部位施工,處罰施工單位每人次50元。

      3.2.7違反車輛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

      3.2.7.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罰200元。

      ①無證駕駛車輛的;

      ②酒后駕駛車輛的;

      ③把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

      3.2.7.2出車不檢查或帶病出車的處罰50元。

      3.2.7.3各種車輛進入油庫必須有阻火器裝置,無阻火器不得進入,違者對油庫當班管理人員處罰100元。

      3.2.8違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3.2.8.1未經允許,不得無故在危險場所內逗留(指有墜落、擠壓、沖撞、觸電、中毒、車輛壓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險的場所),違者處罰50元。

      3.2.8.2工作場所內通道應平整通暢,并由足夠的照明設施,廠房內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志,違者處罰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8.3工作場所的升降口、平臺走道應加圍欄,為生產需要所設坑、池等應有圍欄或蓋板,各圍欄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違者每處處罰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8.4各部門(車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50元。

      ①安全宣傳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按要求進行;

      ③安全會議未按要求參加;

      ④安全會議內容未能及時傳達。

      3.2.8.5各單位安全責任制未落實,處罰安全負責人100元。

      3.2.8.6違反生產現場“六不準”者處罰50元。

      ①生產現場不準吸煙及攜帶煙、火;

      ②生產現場不準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等;

      ③生產現場不準帶小孩、家屬上班;

      ④生產現場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⑤生產現場不準亂拋雜物、隨地吐痰;

      ⑥生產現場不準嬉笑打鬧。

      3.2.8.7機械設備的安全設施要完整齊備,無安全設施處罰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設備啟動時,操作工必須對設備周圍進行安全確認,方能啟動設備,違者處罰200元;造成人員、設備損失者,加倍處罰。

      3.2.9事故管理處罰規定

      3.2.9.1發生事故,未能及時召開分析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9.2事故發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實,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9.3事故發生開過分析會后,事故報告應及時上交,未及時上交事故報告處罰100元。

      3.2.9.4各單位安全負責人應按本規定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作業,若安全負責人在現場不制止違章,安全負責人將加倍處罰。

      3.2.9.5對隱瞞事故不報或瞞報、謊報、誤報、漏報及弄虛作假的部門(車間)和個人,按查實的事故等級加重處罰。

      3.3獎勵規定

      3.3.1全年生產無死亡、重傷、輕傷事故。

      3.3.2為促進安全生產,并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

      3.3.3保護公共財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業和職工利益免受損失的。

      3.3.4及時制止違章,避免重大險肇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

      3.3.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3篇 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榮成至文登高速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生,項目部根據本工程特點及工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安全生產目標及獎懲辦法。

      一、安全生產目標:

      1、重大交通責任事故:0

      2、重大火災責任事故:0

      3、人員傷亡責任事故:0

      4、“三違”施工造成的安全質量責任事故:0

      5、重大用電事故:0

      6、重大失竊事故:0

      7、工傷事故死亡率:0

      8、工傷事故重傷率:0

      9、違法犯罪率:0

      10、刑事案件發案率:0

      11、打架斗毆及群毆事件發生率:0

      12、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率:100%

      13、安全設施及勞保用品配備率:100%

      14、安全生產專題教育:每月兩次以上

      15、安全檢查次數:每月兩次以上

      16、勞務合作隊伍安全生產責任狀簽定率:100%

      二、員工在責任區段必須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路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自覺按安全技術規程施工。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是交通工作的永恒主題和最大效益”的思想。

      3、施工作業隊要有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配備齊全專(兼)職安全員,確保安全員數量的穩定。

      4、嚴格規范施工管理,狠抓工程質量,確保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100%,優良品率90%以上,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發生。

      5、施工現場安全標志、標語口號醒目,安全設施齊全,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6、重點部門和要害部門(如財務室),認真抓好“五防”(防火、防盜、防爆、防電、防破壞)、“五大傷害”(高空墜落、觸電、坍塌、物體傷害、機械傷害)和“三期”(進場期、大干期、收尾期)的安全工作,確保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

      7、強化機械設備及車輛的管理工作,杜絕設備、車輛帶病運行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

      8、保證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100%,特殊隱患落實有效防范措施率100%,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及時、徹底、不留后患。

      9、抓好文明施工、文明生產的監督、落實工作,杜絕“三違”作業引起的塌方,支架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10、加強對施工作業隊的安全常識教育,特殊工種(電工、起重工、電器焊工、機械操作手、駕駛員、爆破手)作業人員培訓率達到100%,持證率達到100%。

      11、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范措施,保持現場、生活區及食堂的整潔衛生,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預防食物中毒等現象的發生,酷暑高溫情況下,應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

      12、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管理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定崗定員,所有施工人員都必須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防雨、防水、防火、防潮、防爆、防泄露工作。

      13、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技術交底時要交待安全工作,部署工作時要部署安全工作,檢查工作時要檢查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項目部制定的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圖紙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在大體積砼澆筑時,必須按規定有專人負責支架、模版等的觀測工作,并做好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堅決杜絕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14、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開工報告未獲批準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單項工程和分項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一律不準進行施工,堅決杜絕違規施工現象的發生。

      15、各工種、各班組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堅決貫徹執行全工作“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安全工作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時時講、一分一秒也不放松,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厭倦情緒,扎扎實實地做好安全工作。

      16、各工作班組安全工作要做到“六有”和“六無”。即:安全有目標、管理有規章、檢查有記錄、班組有安全員和生產無事故、作業無“三違”、設備無缺陷、環境無隱患、制度無缺陷、教育無一漏。

      17、堅持日常檢查制度,做到“一日三檢”,全過程控制,即要檢查現象隱患,也要檢查隱性隱患,對查出的問題確保整改率100%。

      18、抓好安全計劃的制定工作和各種安全資料的整理工作,計劃要科學合理,資料要準確、內容要真實、目錄要清晰。

      19、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必須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部,一班安全質量事故,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詳情及處理結果書面報項目經理部。

      三、獎懲措施:

      1、每發生一次瞞報、漏報安全事故,罰款200元。

      2、一般事故發現一處未按要求整改的,罰款200元,每發現一處特殊隱患未落實有效防范措施的,罰款500元。

      3、對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扣除其部分年終獎金,同時在年度評優、晉級、提升等方面一票否決,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出現較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給項目部構成一定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嚴重,罰款500-1000元。

      5、施工期間由于員工未對負責的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而導致發生與此有關的人員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均有員工自行負責,造成重大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年終經檢查考核,綜合評價分低于60分,從年終獎金中扣除1000元;60-70分的(不含70分),扣除600元;70-80分的(不含80分),扣除400元;80-90分的(不含90分),扣除200元;綜合評價得分90-95分的(不含95分),項目部獎勵500元;95-100分的,項目部獎勵1000元。

      第4篇 安全生產評價與考核獎懲制度

      一、一般規定

      1、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公司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建立有效的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根據職、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對公司各級負責人、管理人員和職工,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實行安全生產評價與考核,并進行相應的獎勵和處罰。

      2、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負有評價、監督實施權,并有權對本級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安全生產評價與考核獎懲應遵循如下原則:

      ⑴ 與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相一致,實行逐級考核獎懲的原則。

      ⑵ 量化評價與定期考核的原則。

      ⑶ 職、責、權與個人利益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⑷ 有罰有獎的原則。

      二、評價

      1、公司安全生產決策機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具體評價內容和要求參照公司有關評價辦法進行。并結合每季度安全環境大檢查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評價。

      2、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本單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分階段的安全評價,主要分基礎、主體二層、主體結頂、裝飾、竣工等階段進行。評價內容和要求可結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公司相關辦法進行。

      3、對本單位生產車間的安全生產評價可定期(每季度一次)進行。評價內容和要求可根據公司相關辦法及生產實際確定。

      三、考核

      1、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規定如下:

      1.1 公司、分公司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及職能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作為工作業績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年度考核。

      1.2 作業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車間主任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半年考核一次。

      1.3 作業現場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現場負責人每季度考核一次。

      2、安全管理目標考核規定如下:

      2.1 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并以安全環境目標責任書的形式,按各自職責對各級部門和單位進行逐級分解,以此作為各自工作業績組成部分,實行年度考核。

      2.2 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管理人員、各班組長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由現場負責人每月考核一次。

      3、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必須做好書面記錄,并作為現場安全記錄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存檔。

      4、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公司三類人員(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根據浙建建(2005)36號文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三、獎勵和處罰

      1、公司對定期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評價及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檢查、評價結果,以通報形式予以表揚和批評,并作出相應的經濟獎懲。

      2、對各相關單位、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具體考核,按每年度制訂和下達的各單位經濟責任指標及考核辦法執行。

      3、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會,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預防重大安全傷亡事故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4、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人員對各在建工程項目、后勤廠區的作業現場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可對其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違章違紀行為采取下列措施:

      ⑴ 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

      ⑵ 勒令停工整改。

      ⑶ 依照公司或本單位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對于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公司對有以下行為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

      ⑵ 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⑶ 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

      其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根據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按照主要責任、重要責任、一般責任或領導責任等,予以應有的處罰。

      5、公司對分包單位實行安全保證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保證金比例及措施。

      第5篇 危化品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 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安全部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 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罰款或開除,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 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3)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帶電作業、在鄰近高壓帶電設施或在部分停電的高壓電氣場所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5)駕駛員灑后駕車。

      (6)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3)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4)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6)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7)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8)在公眾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9) 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0)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12)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3)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4)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15)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經 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18)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連云港中油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第6篇 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公司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公司的服務方針和規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行,使安全生產、客運、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滿意度,打造公司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負責落實市運管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經理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科室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營運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并將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將審查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考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月內無任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無投訴、無事故,按時繳納公司車輛的各種款項,按時參加公司學習、培訓可獲得每車100元的考核獎勵。

      2、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表現優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公司年度優秀駕駛員的評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3、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公司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

      4、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乘客贈送錦旗或表揚信的,每次獎勵50元。

      5、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新聞媒體表彰并見報的,每次獎勵100元。

      6、對一貫堅持優質服務,為企業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公司獎勵500元。被授予省級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公司存檔。違者由安全科科長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違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違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違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參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參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參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第7篇 風電場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公司范圍內得到全面落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廣大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

      第四條 公司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將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列入三項責任制考核,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

      第五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管理。

      第三章 內容、要求與程序

      第六條 表彰和獎勵

      (一)公司每年總結評比一次,對安全生產工作業績優良的部門、班組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公司按規定,組織參加分公司評比和表彰活動。

      (三)每年進行一次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的評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進行一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暨“安全衛士”的評比和表彰。

      (五)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后,將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及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報寧夏分公司,由寧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條 安全特殊貢獻獎勵

      (一)對積極主動糾正違章,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事故及隱患,避免了人身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主設備重大損壞事故、重大生產火災事故以及參加搶險救災、防止了事故發生及擴大的個人或集體,給予安全特殊貢獻獎。

      (二)該獎項由做出特殊貢獻者所在部門填寫申報表,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核實,報寧夏分公司生產管理部審核,經寧夏分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發放。

      第八條 百日無事故獎勵

      (一)公司每實現一個百日無事故安全記錄時,給予公司全體干部、員工一次性獎勵。

      (二)風場運行,值長、公司領導人均獎勵120元。

      (三)其他人均獎勵100元。

      (四)該項獎金由人力資源部核定受獎人數,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九條 完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獎勵

      (一)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部門,按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標準進行獎勵。

      未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按當年實際受獎標準發放。

      (二)該項獎金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十條 處罰

      發生故障,各有關部門根據故障調查報告結論,按管理權限,由上級管理單位或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發生特大事故:

      (一)每發生一次,對事故部門給予人均1000元罰款(從工資總額中扣罰,下同),公司其他部門給予人均500元罰款。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主要領導、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級直至下崗,并處2000-2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記過,并處1000-1500元罰款。

      5)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記過,并處500-1000元罰款。

      6) 損失或影響巨大的,根據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及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事故:

      (一)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8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4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待崗,并處 1500-2000元罰款。

      3) 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并處1000~1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其他管理人員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三)發生生產人身傷害事故或重傷合計達1-3人的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6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因無票作業或無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對下令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對該工作票簽發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認真審查糾正或執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許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5) 因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人員安全監護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負責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6)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

      7) 對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撤職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8)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事故單位其他領導、職能部門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直至降級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9)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

      (一)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4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800~1500元罰款。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800元罰款。

      3) 對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600元罰款。

      4) 對責任部門其他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及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300元罰款。

      5) 對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及責任部門負責人按應負責任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誤操作、誤調度事故:

      (三)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50元罰款。

      (四)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凡是發生誤分合斷路器、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帶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合斷路器(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下達錯誤操作命令,誤操作事故,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傷害、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事故、重要用戶停電以及對電網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事故后果較輕的誤操作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500元以上罰款;性質惡劣的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待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的并處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500元罰款。

      4) 對班組、風場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300元罰款。

      5) 對職能部門負責人、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200元罰款。

      6) 同一個人在一年內或者連續兩年內發生兩次負有主要責任的誤操作事故時,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生一次一般事故,對責任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的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00元罰款。

      (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直至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 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300~500元罰款。

      4) 對單位負責人及分管副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專工給予100-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隱瞞事故:

      (一)發生隱瞞故障,根據故障性質升級考核。

      (二)在對故障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故障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 隱瞞故障重要情節的。

      2) 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 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七條 發生習慣性違章,但未造成后果,對違章者的處罰:

      (一)凡是首次違章的人員必須進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停發當月績效工資(或崗位工資),提高認識、履行保證手續后返回原崗位工作。第二次違章的人員必須接受不少于3個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據情節和本人表現予以調離工作或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班組如果當月連續出現3人次以上的違章現象,該班組負責人應進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撤銷職務。

      第十八條 特殊處罰規定

      (一)公司對各部門安全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酌情扣100-1000元。

      (二)對本部門不安全問題不按規定報告,每發現一次酌情扣100-500元。

      (三)對安全資料報送不及時,每次扣100元。

      第十九條對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關處罰,參照上述相應的條款實施,凡是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事故有關責任的行政處分,由公司領導研究后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安全生部按月匯總,報公司從工資中核減。

      第二十一條 對公司領導的處罰按照集團公司和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相關文件及圖表

      (一)支持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二)文件及圖表

      1)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見附件1)

      2)制度評估表(見附件2)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

      第8篇 建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建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

      1、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學習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等,并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場技術員或責任班組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2、班組長每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

      二、違規操作

      1、技術人員違規指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擔10-20%的經濟責任。

      2、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擔20-30%的經濟責任。

      3、現場指揮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4、作業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作業者,處以50-100元罰款。

      5、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50-100%的經濟責任。

      6、非上班時間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處以

      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予以開除。

      三、高處落物

      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責任人50-300元罰款。

      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班組要承擔10-60%的經濟責任。

      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班組若找不出責任人,則責任班組承擔50%的經濟責任。

      四、環境

      1、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每天一次的場地清理,保持場地干凈整潔,并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0元罰款。

      2、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材料浪費的,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五、檢查

      1、自檢

      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業場地是否存在隱患,并要及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b、建立崗位管理責任制(要責任到人)和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d、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否則處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

      2、認真積極開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安全檢查'活動,按照要求進行部署、計劃、安排、檢查整改、落實,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罰款。

      3、保護、保持各種標志牌、警示牌及標識牌的完好,整潔。合理設立警示牌、警示區等,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50-300元罰款,如因此導致有關事故發生的,責任技術員和責任班組承擔50%以下的經濟責任。

      六、責任認定

      本公司各現場所發生的一切事故都將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后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分4種: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1、認定負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0-80%的經濟責任。

      2、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3、認定負重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20%的經濟責任。

      4、認定負領導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承擔20%以下經濟責任。

      5、認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方按相關比例分擔經濟責任。

      6、未及時準確上報事故信息的,處以相關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隨意對他人采取不文明行為、動作、語言等,且屢教不改的,罰款當事人50-200元。

      2、隨意動手打人的,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并予以開除。

      3、對上級領導不禮貌的罰款50-200元。

      4、在公共場所穿戴不整潔,或有不道德行為的罰款50- 100元。

      八、獎勵

      1、在工作崗位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現的個人獎勵100-200元。

      2、單個項目中,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的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獎勵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單個項目的安全生產考評中,對成績突出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和班組獎勵200-1000元。

      第9篇 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 目的

      為了強化“誰管理,誰負責”的全員安全管理制度,激發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2. 適應范圍

      適用于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代表,負責組織建立獎懲健全安全獎懲管理辦法,并負責安全獎勵資金的落實。

      3.2 公司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違章罰款及事故懲處細則的制訂,并監管實施。

      3.3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3.4 各級安全監督部門是安全獎懲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

      4. 具體內容

      4.1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

      4.1.1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1.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1.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1.4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1.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 對于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生產部門和業務部門,公司應給予其領導班子一定的獎勵。

      4.3 按照公司要求,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且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應給予一定獎勵。

      4.4 獎勵實行精神獎懲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資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5 公司及生產部應從工資總額或安全投入預算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安全專用獎金(此獎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獎金),由公司財務部門建帳,公司安全監督部門直接控制使用。

      4.6 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訂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公司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

      4.7 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4.8 安全生產具有一票否決權。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

      4.9 對發生人身、機械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一經查證落實,將予以單位(部門)領導和專職安全員以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并對事故給予加倍經濟處罰。

      第10篇 安全生產獎懲與考核制度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國務院、建設部、省、市有關安全法規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參照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并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與考核制度。

      一、獎勵

      1.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的。

      2.對在生產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及發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的。

      3.安全生產管理臺賬齊全,記錄準確的。

      4.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

      5.各項目部在施工經營活動中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的。

      6.一年中未發生死亡、重傷等安全事故的。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產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科室及班組,公司將視情節予以獎勵。

      二、處罰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的原則,對發生違章違紀造成損失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及安全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對直接領導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2.接到違章通知書后未按期進行整改的項目部,處以200元罰款。

      3.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發現一人次處以20元罰款。

      4.安全管理資料不齊全或丟失的,視情節予以扣除獎金。

      5.出現各類事故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視情節予以處罰并予以通報。

      6.對出現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予以扣除獎金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排水管理處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人為本”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確保排水管理處安全生產各項責任目標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勵采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采取教育與經濟懲處相結合的方式,把激勵、教育、懲處貫穿于安全生產的始終。

      第三條 堅持獎懲分明的原則。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責任人予以懲處;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瀆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造成事故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的,給予加倍懲處。

      第四條 排水管理處對所有職工安全生產獎懲實行百分制原則,即對職工采用打分的方式進行獎勵和懲處,所有職工每年初始分數為一百分,獎勵加分,懲處減分。對正式職工獎懲限制最高分為130分,最低分為0分,年終時對個人安全生產得分進行統計,實現安全生產得分與年底獎金掛鉤。勞務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產得分80分以上者為合格,低于80分則予以辭退。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排水管理處全體干部職工。

      第二章 獎勵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對部門和個人實行獎勵:

      (一)安全生產成績顯著,全年無死亡、重傷、輕傷、火災等事故。

      (二)無未遂事故,無違章指揮現象。

      (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安全裝置有重大改進,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難題,對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有突出成績者。

      (四)在緊急情況下,由于采取了應急措施預防或避免了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五)發現重大隱患、事故苗頭,能夠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并積極主動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減輕事故嚴重程度。

      (六)對發生的各種重大事故,能夠積極搶救,從而減輕了事故嚴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擴大有較大貢獻。

      (七)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創新,改進重大安全因素,其成績突出者。

      (八)堅持原則,勇于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不安全行為作斗爭,反違章成績顯著者。

      對具備上述條件其中之一者,可根據成績和貢獻大小,按下列辦法獎勵:

      (1)處安全生產大會通報表揚。

      (2)象征性表獎,授予安全標兵稱號。

      (3)嘉獎:對個人安全生產得分進行加分。

      (4)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部門。

      第三章 懲處規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對部門和個人實行懲處:

      由于安全生產管理不善,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不嚴,發生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和出現“三違現象”的部門或個人,按下列標準進行懲處。

      (一)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含惡性斗毆),經安全生產科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認定,部門負責人、班組長應負領導責任,處安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班組長安全生產扣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二)造成非人身傷害的事故(工藝、設備事故等),經安全生產科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處安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主管負責人、班組長安全生產扣分,最終懲處按處安委會意見執行。

      (三)發生責任事故時,本著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除了處理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外,還要追究事故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最終懲處按處安委會意見執行。

      (四)對“三違”或犯有對安全生產不利的行為者,將視情節予以安全生產扣分,具體實施參照本制度附件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處安委會討論懲處意見。

      (五)經排水管理處年度績效考核,部門或個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崗位責任制度不落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不徹底、發現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問題整改不到位、安全生產考核不及格、發生安全違章事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取消當年度的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章 懲處細則

      第八條?勞動紀律

      1.?禁止在廠區內亂扔垃圾,違者扣除1分。

      2.?嚴禁當班期間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項,違者扣除1分。

      3.?嚴禁在工作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扣除1分。

      4.?未及時、認真、準確的填寫運行記錄及報表,每發現一次,扣除1分,由報表責任人承擔。

      5.?各類會議、集體活動、培訓、考核、講座等,無特殊理由必須參加,如需請假必須提前,無故不參加的違者扣除1分。

      6.?污水處理廠人員及各部門現場操作人員必須保證通訊正常可靠,通知或緊急事件必須隨叫隨到,如因通訊不正常導致的后果,對責任人扣除1分。

      第12篇 企業安全生產評價、考核制度及獎懲制度

      1、出現工亡、重傷及重大設備,火災、爆炸事故,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5000~10000元,相關責任人取消當年一切評先資格,依照《安全生產法》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2、出現輕傷1人/次,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2000元,隱瞞不報者罰款4000元,責任單位出現2人/次及以上輕傷事故。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一切評先資格。

      3、公司月度或專項安全檢查、考核合格的不獎不罰,考核優良的獎項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罰項目部目標成本的1‰,獲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15000元,獲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5000元,上級部門檢查不合格的罰款5000元,取消相關責任人的評先資格。

      4、安全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后就強行使用,每一項罰款2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為確保專項一次性驗收合格率,每次未通過則罰款1000元。

      5、下達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標,每減1%罰責任單位500元。

      6、合理用工,嚴禁不經培訓無證上崗,每發現1人/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并責令辦理相關手續

      7、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材料,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2000元。安全防護材料中的漏電保護器由安全設備科統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符合現行的質量標準,鋼絲繩、電纜、鋼管、扣件等產品應證件齊全,如發現項目部自購劣質產品等價罰款。

      8、堅持正確使用“三寶”,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每發現一人/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安全生產獎懲細則制度(十二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 為了貫徹安全環保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環保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生產經營穩定運行,特制定本標準。1.2 公司各部室、工廠、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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