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目的: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職責: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其他相關責任人負責協助事故調查。
控制要求:
1、 傷亡事故發生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2、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對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4、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5、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事故原因、事故教訓。
第2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八牟环胚^”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第3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八牟环胚^”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9.2事故登記表
9.3事故調查表
9.4消防事故報告書
第4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