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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發布時間:2024-04-24 21:24:02 查看人數:77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穩定大局的重要保證,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更好的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各中心及各作業點必須明確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公路養護工人安全生產責任。

      1、為確保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凡是在公路上從事養護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穿戴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帽進行養護作業。

      2、養護人員修補坑槽或在行車有效路面進行其他作業時,應在作業范圍區前后一定距離放置好安全作業牌(墩)或設立其他明顯標志。

      3、養護范圍內出現的路基缺口和塌方,滑坡路段,必須及時填補或清除,如一時難以填補的,應在兩端設立明顯標志(或采取堆放土、石等緊急措施)。

      4、上下班乘坐車輛時,車未停妥嚴禁下車,嚴禁在車上打鬧嬉笑。

      5、在路上作業時,應注意觀察,避讓來往的車輛和行人。

      6、在路上作業休息時,必須在公路水溝外,面向公路休息。

      7、采料取土時,嚴禁挖神仙土,清理塌方時,應注意觀察邊坡的松土和落石。

      (二)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

      1、駕駛員必須具有有效的b照,方準上車駕駛,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駕駛員要堅決做到不開疲勞車、英雄車,要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爭一秒,做到不酒后駕車。

      3、駕駛員必須落實班前檢查,班中觀察,班后保養的制度,做到勤保養、勤維修,及時做好車輛的例保工作,始終將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決不帶病作業。

      4、未經分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更不準私自帶徒,無證駕駛,私自出車。

      5、嚴禁超負、超坐、超載,嚴禁攜帶與公路養護無關人員。

      (三)機械操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1、機械操作手必須具備操作技術資格,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機械。

      2、機械操作手必須做到專人專機,嚴禁隨意將機械交他人操作,不準私自帶徒。

      3、操作手在操作過程中,必須集中精力,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室、工作區,更不允許打鬧嬉笑。

      4、操作手必須愛護機械,做到班前、班后檢查,清洗保養,并做好日常的例保工作,確保機械設備的完好。

      (四)油庫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1、油庫人員要加強安全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負責對油庫每個角落、每個部位進行經常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3、做好油料等材料出入庫工作,對庫里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認真進行經常性檢查。

      4、認真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配備足夠的性能完好的滅火器材,防患于未然。

      5、油庫人員應堅守崗位,杜絕無關人員入內,嚴禁與無關人員閑聊。

      (五)后勤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1、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樹立安全生產思想,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食堂人員要妥善將油、氣、煤等易燃易爆物品分類放置和安裝,嚴禁霉爛食物供給,做好消毒工作,并加強對廚房的巡視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后勤人員要負責辦公區、生活區的防火、防盜工作,配備足夠的、性能良好的滅火器材,做好預防保護工作。

      第2篇 公路養護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橋梁使用安全和公路暢通,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指轄區內的橋梁因監管單位、責任單位管理不到位或責任人失職,造成橋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橋梁養護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對轄區內的橋梁實行養護管理,保障橋梁使用安全,積極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有關設計規范等,嚴把質量關,有效防范橋梁安全事故,保障橋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從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對橋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條 公路總段應當針對橋梁安全狀況召開防范橋梁安全事故專題會議,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委托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橋梁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七條 公路總段、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內的危橋、加固和改造橋梁安全事故進行防范。

      第八條 公路總段、公路段應對轄區橋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九條 公路段應確保轄區內橋梁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經常性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公路段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突然出現的較嚴重病害或明顯加劇的病害沒有及時發現,或沒有及時上報公路段主管領導。

      3、公路段對橋梁養護工程師上報的情形未組織人員到現場進一步調查、觀測。

      4、公路段未將有安全隱患的橋梁上報公路總段。

      5、公路段未對四、五類橋梁按相關規定設置限載、限速標志。

      6、經過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同意上路行駛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時,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跟蹤觀測,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跟蹤觀測。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段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公路段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總段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公路總段承擔轄區內橋梁安全使用的監管責任,監管單位和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橋梁養護工程師沒有對轄區內的橋梁進行定期檢查,沒有檢查記錄。

      2、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評定不準確,檔案資料不完整。

      3、橋梁養護工程師對擬定的四、五類橋梁沒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進行特殊檢查。

      4、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接到公路段橋梁病害程度明顯加劇的報告后,未安排橋梁養護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或主管領導安排后,橋梁養護工程師未到現場進行檢查。

      5、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對確認的危橋安排公路段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及采取管制、監測措施。

      6、公路總段主管領導未組織對批準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橋梁的技術措施和方案進行審定,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控。

      7、在危橋加固和改造工程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對施工人員報告的安全隱患沒有安排處置措施。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路總段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有關規定,對公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橋梁養護工程師,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監管連帶責任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橋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確保橋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的職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1、設計單位對橋梁施工設計方案把關不嚴,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載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單位未嚴格按設計圖施工,存在偷工減料現象。

      3、施工單位未嚴格按施工技術規范施工,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

      4、施工單位沒有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施工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未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指示等標志。

      6、監理單位未嚴格按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沒有及時要求整改。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從業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違反本款規定的,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 橋梁安全事故發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應當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五條 國家或自治區因橋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調查組時,公路管理局、公路總段、公路段、各從業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

      第十六條 對阻撓、干涉橋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橋梁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部門舉報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并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規定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總段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三月

      第3篇 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直接關系到公路安全暢通,不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駛車輛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為加強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事業科學、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養護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養護工程的安全責任必須納入承包合同內容,公路段與養護道班簽定安全合同,需明確安全管理要求,落實安全責任。養護道班對施工設計應當兼顧安全措施。凡是拒不執行安全規定的,要限期整改,實施處罰。段部應對養護道班的安全情況予以監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準備

      養護道班要對養護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養護工程開工前,段部在召開技術和安全交底會議時,應對養護道班的安全工作明確具體要求,對進場施工的安全準備情況進行核查。養護道班要制定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施工安全必需的設施、設備。

      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養護道班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安全標志服,路面施工點要按規范規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閉車道時應保證過度區最小長度。施工現場要按規定擺設安全標志,傾倒的標志應及時扶正,破損的標志要隨時修復。施工作業點應當采取隔離措施,防止灑落物干擾行車;現場要有專人指揮,控制并盡量減少施工與交通的相互影響,必要時請路政部門維持現場交通秩序。需要過夜的施工現場,必須安放反光標志,并適當設置警示閃光標志。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并清除路面影響行車的拋灑廢棄物件。路面施工需要進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時,必須事前與路政、交警部門密切協調配合。養護施工工程要盡快完成,嚴格執行質量和時效規定,并且認真清理施工現場,及時開放交通。凡是來不及安排處治并且直接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要采取緊急預案處理,對路面坑洞要采取臨時填補。

      四、養護設備安全管理

      養護道班的所有養護設備運行時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資質證書,應會基本知識,熟悉操作技能,養護道班要定期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考核。養護施工作業車輛不準帶病出車,不準隨意掉頭和逆向行駛,夜間行車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嚴禁疲勞和違規駕駛。

      五、突發緊急情況處置

      養護道班應針對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等突發緊急情況分別制定處置預案措施,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提高處置突發緊急情況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情況造成地損害。

      六、養護安全信息管理

      段部和養護道班必須堅持路況巡查制度和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及時掌握所轄路段的路況和養護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作業情況,都應當及時將信息匯集至上級部門,突發緊急情況必須及時上報,將收集的養護信息認真予以記錄。

      七、安全檢查考核

      段部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為、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以上養護安全責任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要求停工整改。

      第4篇 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行業生產經營活動點多、面廣、線長,任務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產,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避免工傷事故,減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保護職工的人身安全極為重要。為保障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路養護安全作業的基本原則

      1、安全生產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道班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3、道班的工作車輛應有由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開車作業,嚴禁車輛在危險處停留。

      第二條公路養護安全作業應注意的事項

      1、凡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服,或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背心。在檢查中若發現道班上路作業人員無穿著安全標志服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2、在山體滑坡、塌方、山體經常掉石、泥石流等路段養護維修作業時,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3、作業人員操作特種養護機械,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4、在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應注意作業場地的環境衛生,不要亂丟亂放雜物、垃圾,盡最大努力減少環境污染。

      5、嚴禁在作業時亂丟火種;不準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腳上路作業。

      6、在雨季養護維修作業時,作業現場應及時排除積水;在山坡下養護維修作業時,應注意觀察山體的變化情況,保護自身安全。

      7、當養護維修作業區處于視距不良的路段時,應在維修作業區前后明顯位置設置施工標志。當對整個路面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應修筑臨時交通便道,以保證車輛通行。

      第三條清掃養護作業應注意事項

      1、嚴禁在能見度差(如夜晚、大霧天)的條件下進行作業。

      2、凡需占道進行作業的,必須按作業控制區布置要求設置有關標志。如遇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必須停止清掃養護作業。

      第四條公路巡查應注意的事項

      1、各道班的養護人員每天要堅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數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須做到定時、定向、線路,進行檢查時,必須做好檢查記錄。

      2、各道班養護人員要把當天巡路的情況匯報班長,并認真填寫好《道班巡查日志》,記錄員和班長應簽名,認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歸檔工作。

      3、全面檢查公路路面及沿線公路設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發現問題,按職責范圍及時處理,超出范圍的應及時上報段部處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5篇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05〕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穩定大局的重要保證,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更好的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杜絕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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