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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3 20:00:21 查看人數:66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1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和要求,以保證發現和解決不安全隱患,改善勞動條件,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1.2本制度適用于生產過程和工作過程。

      2、引用標準與文件:

      qjl42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

      qj2867《危險點控制管理規定》

      3、內容和要求:

      3.1安全檢查要做到經常性,充分發動群眾,堅持專職檢查與群眾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普遍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做到層層把關,堵塞漏洞。

      3.2公司例行安全檢查,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安委會和有關業務部門實施。

      3.2.1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性質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查隱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處理情況。

      3.2.2每年安排一次專業性的安全檢查。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電氣、起重設備及吊具、壓力容器、易燃易爆重點危險部位進行檢查。

      3.2.3新產品、新項目投產前,除分公司組織自查外,公司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分公司的重點危險部位和設備進行檢查,并現場落實解決有關問題,否則不能投產。

      3.2.4在“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組織節前安全檢查。在各單位全面自查的基礎上,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單位易燃易爆、重點危險部位進行檢查。

      3.2.5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到各分公司生產現場監督檢查。

      3.3分公司檢查

      3.3.1各分公司除配合總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外,分公司領導每月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起重吊具使用情況,消防器材、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經營部,并作好檢查記錄。

      3.3.2新產品、新項目投產前分公司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生產用的吊具、主要設備、儀器儀表及環境的安全條件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反饋有關部門進行解決,否則不能投產。

      3.3.3在“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分公司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有針對性的進行節前檢查。需入庫的成品、半成品、貴重工具及工裝等是否放好,門窗是否完好,用電設備是否斷電,是否有漏汽、漏水等問題。

      3.3.4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到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有無違章操作,防護用品穿戴是否齊全,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暢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裝、搬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糾正。

      3.4班組檢查

      3.4.1班組每周由組長組織一次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現場是否整潔,各種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吊具有無磨損、銹蝕、斷裂、變形。鋼絲繩卡子是否松動,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分公司領導,并作好檢查記錄。

      3.4.2組長在每次生產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危險部位和要害設施要重點檢查,生產過程中要隨時檢查有無違章操作等不安全行為。

      3.4.3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倒班生產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檢查制度,并認真作好交接班記錄。在生產操作過程中要集中精力,隨時注意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代班長或分公司領導。

      3.5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報告主管公司領導或經營部,隱患未排除,嚴禁進行生產。

      3.6.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則處理。三定是:定解決問題的負責人,定整改措施和費用,定解決問題的時間和期限。四不推是: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項目部,項目部能解決的不推給分公司,分公司能解決的不推給總公司,總公司里能解決的不推給院里。

      3.7分公司能解決的安全隱患,分公司領導要及時安排人員解決。對安全生產不重視,發現安全隱患無故拖延不解決的單位,經營部將根據有關規定發出隱患通知單限期落實解決。在期限內仍未解決,由此發生事故或影響生產,公司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錄: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

      第2篇 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條例

      前面小編為大家整理過一些行業的人事管理制度,接下是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條例,供各位閱讀參考,希望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四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五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飘厴I,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蛞蚱渌鹿蕟适浔WC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螂x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第十一條交卸手續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十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十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十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給假與出差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誕節

      3.感恩節

      4.婦女節(限女性)

      5.勞動節

      6.復活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辦法另定。

      值勤

      第一條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員工姓名懸示于明顯處所。

      第四條值勤員工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執行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員工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員工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員工應將輪值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員工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值勤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

      第九條值勤員工在規定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員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績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五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待遇分為1.薪資;2.職務加給;3.特別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員工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公司顧問及特約人員與臨時員工的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合同予以規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的繁簡及責任的輕重分別規定。其標準另定。

      第五條本公司年終決算有盈余時,可按照章程的規定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的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福利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起見,可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辦法另定。

      退休與撫恤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因超過規定的年齡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予撫恤。其辦法另定。

      附則

      第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專賣店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3篇 工業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經營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

      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第4篇 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范本

      會計制度是每個企業都需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工業企業的會計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其他貨幣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后的凈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以原材料換入的短期投資,如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的,則換入的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還應當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原材料換入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按同一原則處理。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未來應收金額等于或大于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余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蛴惺找?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九條、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制的存貨,按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①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后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周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于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三條、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權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但是,如果企業(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其中,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采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采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

      (八)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十)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九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三十條、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業,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等確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條、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五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5篇 工業企業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l、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我公司危險點的確定、等級劃分和控制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各生產過程中,危險程度較大、易造成人員傷亡的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的控制管理。

      2、引用標準與參考文件:

      qj2867―97《危險點控制管理規定》

      3、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危險點的確定、等級劃分和送審應依照集團公司、六院規定執行。

      3.1.2危險點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措施。

      3.1.3危險點的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標準及規定。

      3.2管理制度

      3.2.1危險點應有安全負責人,明確人員分工和崗位安全職責。

      3.2.2危險點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標志牌。內容應包括危險點名稱、等級、定員定量和安全負責人。

      3.2.3危險點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

      3.2.4危險點改建擴建時,必須做到“三同時”。

      3.3作業人員

      3.3.l危險點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術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3.2危險點作業人員的變動,應征求安全主管部門的意見。

      3.3.3危險點的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體檢。

      3.4檢查

      3.4.1各級安全員應對各級危險點進行經常性、全面性的專業檢查。

      3.4.2公司領導對危險點每半年檢查一次,所在分公司領導每月檢查一次,組長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3.4.3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3.5日常管理

      3.5.1危險點應實行分級管理。本公司無i級危險點,ii級危險點由總公司、分公司重點控制,ⅲ級危險點由所在分公司重點控制。

      3.5.2危險點應建立事故檔案,對重大未遂事故和事故進行記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3.5.3危險點的防護設施、設備等應完好齊備。

      3.5.4危險點應配有效適用的消防器材。

      3.6信息反饋

      3.6.1危險點發現重大未遂事故或有重大隱患,應及時報上級主管安全領導。

      3.6.2各級安全主管領導應及時分析反饋的隱患和問題,做出整改措施或解決辦法。

      注:我公司有兩個ⅱ級危險點:功能助劑合成車間、鋁粉篩分組批工房;一個ⅲ級危險點:熔鋁工房。

      附錄a:危險點控制管理卡片

      第6篇 工業企業臨時電氣線路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臨時電氣線路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裝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敷設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所屬分公司(項目部),也適用外單位來公司施工的單位。

      2、術語

      臨時電氣線路:因生產、輔助生產、維修的需要,臨時引接的、使用電壓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非正式的電氣線路。

      3、引用文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

      4、架設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

      4.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得敷設和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凡因生產、輔助生產或維修急需敷設臨時電氣線路,應填寫“臨時電氣線路敷設審批表(見附表)。由申請人填寫,使用單位領導簽字同意,經營部審查核實后,方可架設。

      4.2經營部負責檢查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使用情況,發現不符合手續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權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管理

      5.1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由有電工操作合格證的電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的要求敷設。

      5.2臨時電氣線路只允許在期限內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

      5.3臨時電氣線路必須保證安全,絕緣程度達到要求標準,使用負荷與線路規格必須匹配,接頭處包扎可靠,無裸露部分。

      5.4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應用瓷瓶固定。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2.5m;室外應≥3.5m;與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時應≥5m。臨時電氣線路與設備、管道、門窗等的安全距離應≥0.3m。

      5.5嚴禁在各種支架、管道、樹木和腳手架上掛設臨時線;嚴禁在高壓線、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蝕、碾壓等危險場地架設臨時線路。

      5.6臨時線一般不得拖地敷設,如確屬需要應安裝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損和破裂。

      附錄:電氣臨時線路敷設審批表

      第7篇 工業企業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臨時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2、內容

      2.1因生產需要使用臨時工時,用人單位應提前申請報公司綜合部,經批準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及本地臨時居住證。

      2.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勞動紀律、保密及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2.4必須與雇用的臨時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注明安全責任。

      2.5臨時工必須遵守公司內各項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串崗。

      2.6臨時用人單位負責臨時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工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結果通知公司綜合部及有關部門,罰款可直接從雇用臨時工單位扣除。

      2.7臨時工不得進入公司安全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審查批準,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臨時工,經教育不改者應解除雇傭關系。

      第8篇 電池企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電池有限公司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業廢物類別

      本企業主要是指在生產中包裝材料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屬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

      3、生活垃圾

      辦公樓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職責

      公司環保組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協調外運環衛部門轉運處置。

      按所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有效無害的清除和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存放、處置

      5.1各車間、庫房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置臨時放置點,并分別設置明顯標識。

      5.2 廢棄物產生后,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雨、泄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5.3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放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臨時存放場所。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設備放入報廢設備區。

      一般固體廢棄物儲存間設置標識。

      5.4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

      5.5委托處理

      環保組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回收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5.6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臺賬》中。環保組應每月檢查一次固體廢棄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并記錄檢查結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產生點設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位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建議定期的收集處置協議。確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運。 不產生惡臭、蚊蟲等環境衛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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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 工業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1.1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10篇 工業企業職業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第11篇 工業企業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操作過程。

      2、內容

      2.1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設備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設備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設備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2.2.1.1每月對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2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3每年對所有設備檢查、鑒定一次,并做記錄。

      2.2.2設備定期維修

      2.2.2.1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養。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設備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2.2.2.3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設備進行維修。

      2.2.2.4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2.2.3.1特種作業設備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2.2.3.2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2.2.3.3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后,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2.2.3.4特種作業設備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領證上崗。

      第12篇 化學工業企業備品配件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備品配件的集中統一管理,做好備品配件的儲備、供應工作、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以保證設備正常維修和檢修計劃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基礎管理;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情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如備品配件加工訂貨管理制度、備品配件質量檢驗制度、備件圖紙修改審批制度以及備件管理工作程序等。

      2.定額管理;生產車間根據設備運轉部件磨損、腐蝕規律,合理編制備品配件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同行業先進消耗水平,編制企業備品配件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并每2至3年修改補充一次。新增設備的備品配件消耗、儲備定額也要在調整定額時補充進去(儲備定額計算公式附后)。

      3.計劃管理及加工訂貨生產車間按檢修計劃和儲備定額訂出年、季、月備品配件需要計劃(非定額備件需同時提供圖紙和留有一定的加工周期)。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匯總,經平衡庫存后,分自制、訂貨、外協、修舊和從國外進口等不同渠道申請解決。備品配件的加工訂貨要嚴格按《經濟合同法》執行,同時又要保證生產需要,防止積壓。對已積壓過剩的備品配件,應及時采取措施調劑處理。備品配件必須專用,不得組機。

      凡使用期限在60個月上以的配件列為事故配件,事故配件要列出明細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按國務院國發〔1977〕51號文件規定,事故配件不包括在庫存周轉定額內。儲備定額資金不應超過本企業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2~4%。

      4.生產車間管理;生產車間應做好備品配件管理工作,防止只要備件、不管備件的現象。各企業應根據情況在生產車間設立專職或兼職備件員,搞好備件管理和供應工作。

      5.備件圖紙管理;圖紙是進行設備維修、備件加工的技術依據,是取基本的基礎資料。應加強對備件圖紙的管理。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設立專職測繪人員,負責備件圖紙的測繪、整理、修改和歸檔工作。做到有物有圖,圖物相符,并掌握一套完整的制造圖紙,備件底圖修改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車間設備員要掌握設備零部件結構、尺寸、材質的變更情況,并及時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審批后修改底圖。設備停用或零件已做很大改動,要及時修改底圖和藍圖。

      6.修舊利廢;在保證設備技術性能和滿足生產需要的前提下,開展修舊利廢、節約代用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企業要建立修舊利廢管理辦法,切實抓好修復品的管理、使用,并嚴格控制修理質量。

      7.國外訂貨;申請國外訂貨的配件、儀表、特殊材料應由廠(礦)設備動力科(或備件科)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匯總,經主管廠(礦)長審批后上報。各企業要在消化吸收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備件的國產化工作,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十二篇)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1.1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和要求,以保證發現和解決不安全隱患,改善勞動條件,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生產。1.2本制度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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