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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工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6 07:08:15 查看人數:32

      g工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第1篇 g工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中小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在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 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品、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中小企業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2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現場作業細則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形式有“三級教育”、“特殊工種教育”和“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等形式。

      1.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

      一般分為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教育三種主要內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政治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后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本企業已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生產技術、一般安全技術的教育和專業安全技術的訓練。其內容主要是本廠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衛生知識和消防知識,本班組動力特點、危險地點和設備安全防護注意事項;電氣安全技術和觸電預防;急救知識;高溫、粉塵、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職業病原因和預防知識;運輸安全知識;保健儀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正確使用知識等業安全技術訓練,是指對鍋爐等受壓容器,電、氣焊接、易燃易爆、化工有毒有害、微波及射線輻射等特殊工種進行的專門安全知識和技能訓練。

      2.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形式有“三級教育”、“特殊工種教育”和“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等形式。

      三級教育:

      在工業企業所有傷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識而產生的事故發生率一般為50%左右,所以對新工人、來廠實習人員和調動工作的工人,要實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教育。

      其中,班組安全教育包括:

      介紹本班安全生產情況,生產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各種防護及保險裝置作用,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和操作注意事項。

      經常性的宣傳教育:

      可以結合本企業本班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形式,如安全活動日、班前班后會、安全交

      現場作業細則

      場作業分析通常包括操作分析、工作和簡化、方法工程三種。

      作業分析通常包括操作分析、工作和簡化、方法工程三種,其研究目的在于減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驟,或使必要的操作用最迅速、最安全、最舒適的方法完成。動作分析可分為五大原則,二十七條項目:

      第一條 關于人體運動的原則

      (一)使用雙手從事生產性工作;(二)雙手同時開始及完成各種對稱工作;(三)使手和手臂的移動作連續曲線的動作;(四)工作應有節奏,使工作自動而圓滑;(五)操作范圍內,盡量使移動距離最短,并用最低類別的動作。

      第二條 關于工作場所的原則

      (一)手和手臂的運動途徑應在正常工作區域內;(二)必須用眼睛注意的工作,應保證有正常視野;(三)工具和材料應置于固定位置;(四)工作場所的高度應設計能供站立或坐著使用;(五)工作區域應以少移動為原則;(六)好的工作環境可以導致好的工作表現。

      第三條 關于工具和設備的原則

      (一)工具和設備應預置于隨手即可拿到或抓取之處;(二)以足踏板和固定工具代替手的動作,使手能執行更有用的工作;(三)使用將完成產品移去的自動彈出設施;(四)在方便操作的情況下,將機器控制排列妥善;(五)利用特別的工具和復合的工具(多種用途的工具);(六)考慮如何使用機器以便利操作。

      第四條 關于材料搬運的原則

      (一)為方便捉拿,應有良好的設計;(二)安排重力輸送的漏斗、分離器、堆放和輸送帶,將材料送至使用地點;(三)預置和分類標明下一操作所需的材料和零件;(四)用落地輸送法將產品挪開;(五)將所有較重物品舉起時使用搬運機械。

      第五條 關于節省時間的原則

      (一)改善人工和機械動作的遲疑或暫時停止的問題;(二)通常動作形式需要較少步驟或元素者,所用的時間最短;(三)當機器工作時,工作應是進行中;而工作進行時,機器應是工作中。

      第六條 填寫方式

      (一)操作步驟需按照工作流程詳細記錄;(二)操作方法應于操作步驟手續中給予詳細記錄,操作方法盡量以顯淺文字敘述,使員工易于了解;(三)當機器工作時,工作應是進行中,而工作進行時,機器應在工作中;(四)應同時加工兩個或兩個以上零件;(五)操作方法若敘述不完整,需用圖示輔助說明,能繪圖者盡量用圖示,使操作員易于了解;(六)其余應注意事項,需填寫于表格中;

      第3篇 化學工業企業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為加強設備的維護與保養、貫徹“預防為主”和“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以保證設備的長

      周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應大力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實行專機專責制或包機制,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2.操作人員必須用嚴肅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正確使用和維護好設備。

      3.操作人員通過崗位練兵和培訓,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三會”,經過考試合格,發給證書才能持證單獨操作設備。

      4.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與停車。

      (2)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3)認真做好設備潤滑工作。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設備整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

      5.操作人員發現設備有不正常情況,應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果斷措施或立即停車,并上報和通知值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

      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開車。未處理的缺陷須記于運行記錄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維修工人(機、電、儀)要明確分工,對分工負責包干的設備,負有維修好的責任,并做到:

      (1)定時定點檢查,并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2)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結合設備檢修予以消除。

      (3)按質按量完成維修任務。

      7.所有備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于傳動設備還應定期進行盤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8.車間設備管理人員應對設備維護保養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總結操作和維修工人的維護保養經驗,改進設備管理工作。

      9.未經設備動力科批準,不得將配套設備拆件使用。

      第4篇 化學工業企業供用電管理制度

      為加強企業供用電的管理,達到安全經濟運行,保證正常供應和合理使用電力,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應根據供用電力系統的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體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制定各級職責,加強供用電管理。

      2.建立健全各種供用電規章制度。電氣設備的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和調整試驗規程、崗位操作法、電氣安全規程的電力生產、電力調度、電力供用、動土許可等管理制度。

      3.完善基礎技術資料。設置供電系統模擬圖板、供配電系統圖、二次接線圖、供配電設備及線路的施工和檢修的交工資料(包括地下電纜和接地網、接地體的隱蔽工程圖紙、記錄、設計變更、調整試驗記錄等)電力系統有關參數和繼電保護整定值計算資料,設備的避雷裝置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等。

      4.供用電的管理工作

      (1)完善電力計量儀表。企業電力一級計量儀表配備率達到98%;分廠(車間)用電二級計量儀表,主要用電崗位配表率在達100%,其他在達80%以上;工段主要用電工序或設備三級計量儀表配表率達100%,其它可達60%。

      (2)要做到供電有計劃、用電有指標、消耗有定額、節電有措施、考核有獎懲,并落實到經濟責任制中去。

      (3)搞好用電負荷削峰填谷的調荷工作,提高用電負荷率;采取無功補償措施,提高用電系統的功率因數達到0.9以上;提倡余熱發電、提高熱能利用率。

      (4)推廣應用節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逐步更新規定淘汰的機電產品。

      (5)組織機泵效率和電能平衡的測試,分析存在的問題,制訂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電能的利用效率。

      (6)凡基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項目須增加電力負荷的,使用單位均應按章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5.搞好安全用電

      (1)企業電氣專業職工和有關人員都應貫徹執行電力部門頒布和企業制訂的《電氣安全規程》、《全國供用電規則》、勞動部與化學工業部等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經過考試合格發給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工作。

      (2)企業停送電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嚴格執行《停送電聯系規定》。

      (3)停送電倒閘操作,要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由供電值班人員操作。

      (4)電氣工作人員在高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辦理第一種或第二種工作票。非電氣工作人員在電力驅動的機械設備上工作時,必須辦理停電聯系單。廠區動土工作必須辦理動土許可證。

      (5)電氣設備和線路不允許超負荷、超溫升或在極其惡劣環境下運行。

      (6)臨時用電必須辦理申請,其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的技術條件,經供電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接線送電。用后立即拆除。

      (7)企業應組織定期或按季節進行電氣完全大檢查,開展反事故的預防活動,做好預防事故的措施,保證可靠運行,安全供電。

      第5篇 工業企業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操作過程。

      2、內容

      2.1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設備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設備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設備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2.2.1.1每月對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2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3每年對所有設備檢查、鑒定一次,并做記錄。

      2.2.2設備定期維修

      2.2.2.1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養。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設備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2.2.2.3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設備進行維修。

      2.2.2.4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2.2.3.1特種作業設備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2.2.3.2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2.2.3.3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后,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2.2.3.4特種作業設備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領證上崗。

      第6篇 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工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在安全生產工作的獎勵與處罰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生產及經營管理。

      2、獎勵

      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2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還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議獎規定給予獎勵。

      2.3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2.4.對分公司、職能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年內實現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2.5.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3、處罰

      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3.1.1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3.1.2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3.1.3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3.1.4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3.2違章違紀處罰

      3.2.1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2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操作或無證操作設備儀器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3對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或上、下同時作業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5對不使用通風設施,向公共場所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單位和個人,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6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7對工房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8對違反q/d9243―93《低壓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9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可參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3.3.1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3.3.2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要酌情給予處罰。

      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提出申報而未提出申報的單位,要酌情給予處罰。

      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

      3.4.1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4.2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4.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要加重處罰。

      3.4.4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見附錄a)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可酌情減、免處罰。

      3.5.2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單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減、免處罰。

      3.5.3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5.4發生事故后,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對事故的有關人員提出嚴肅處理意見,并能認真制訂防范措施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6其他處罰

      3.6.1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檢查人員檢查的,要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3.6.2發生事故時,在執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事故的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6.3發生事故需應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直至扣完全部賠償。對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4、實施與檢查

      4.1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基層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4.2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基層單位推薦,公司安委會審議,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4.3經濟處罰由經營部會同財務部門執行。

      4.3.1發生工傷事故后,基層單位按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委會審議,報公司領導批準。

      4.3.2本辦法所罰款由財務部門按經營部發出的“工業總公司安全生產違規、違制通知單”(見附錄b)從被罰單位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3.3對所罰款項,財務部門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钪?由經營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4本規定由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

      附錄a:事故隱患通知單

      ()司安字第號此聯單分公司(項目部)留存

      :

      現發現下列問題,曾口頭通知同志,現將該問題書面通知你們,請在月&nbs

      p;日前將處理情況報送經營部。

      經營部

      年月日

      發現的問題和建議:

      ( )司安字第號 此聯反饋經營部

      采取的措施和完成的日期:

      單位(章)

      負 責 人

      年 月 日

      附錄b:工業總公司安全生產違規、違制通知單

      單位:班組: 發現時間: 年 月日時

      地點: 性質:

      違規、違制內容:

      糾正措施要求:

      處理意見:

      經營部

      日期

      一聯通知分公司(項目部)

      第7篇 工業企業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l、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我公司危險點的確定、等級劃分和控制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各生產過程中,危險程度較大、易造成人員傷亡的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的控制管理。

      2、引用標準與參考文件:

      qj2867―97《危險點控制管理規定》

      3、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危險點的確定、等級劃分和送審應依照集團公司、六院規定執行。

      3.1.2危險點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措施。

      3.1.3危險點的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標準及規定。

      3.2管理制度

      3.2.1危險點應有安全負責人,明確人員分工和崗位安全職責。

      3.2.2危險點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標志牌。內容應包括危險點名稱、等級、定員定量和安全負責人。

      3.2.3危險點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

      3.2.4危險點改建擴建時,必須做到“三同時”。

      3.3作業人員

      3.3.l危險點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術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3.2危險點作業人員的變動,應征求安全主管部門的意見。

      3.3.3危險點的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體檢。

      3.4檢查

      3.4.1各級安全員應對各級危險點進行經常性、全面性的專業檢查。

      3.4.2公司領導對危險點每半年檢查一次,所在分公司領導每月檢查一次,組長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3.4.3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3.5日常管理

      3.5.1危險點應實行分級管理。本公司無i級危險點,ii級危險點由總公司、分公司重點控制,ⅲ級危險點由所在分公司重點控制。

      3.5.2危險點應建立事故檔案,對重大未遂事故和事故進行記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3.5.3危險點的防護設施、設備等應完好齊備。

      3.5.4危險點應配有效適用的消防器材。

      3.6信息反饋

      3.6.1危險點發現重大未遂事故或有重大隱患,應及時報上級主管安全領導。

      3.6.2各級安全主管領導應及時分析反饋的隱患和問題,做出整改措施或解決辦法。

      注:我公司有兩個ⅱ級危險點:功能助劑合成車間、鋁粉篩分組批工房;一個ⅲ級危險點:熔鋁工房。

      附錄a:危險點控制管理卡片

      第8篇 化學工業企業設備防腐蝕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化工設備防腐蝕工作,防止及緩和生產設備遭受腐蝕和破壞,延長使用壽命,改善操作環境,保證正常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設備和工藝介質情況設專職或兼職的防腐蝕設備管理員及機構,負責全廠防腐蝕計劃的制訂、實施與防腐蝕技術管理工作。建立防腐蝕檔案、臺帳、卡片。

      2.凡受到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介質和工業大氣腐蝕的設備,應按設備的主次與介質條件,由生產車間會同設備管理部門共同制訂相應的防腐蝕措施,方可實施。

      3.對已采取防腐蝕措施的設備,不得無故取消與修改。確需變動的,應由使用部門與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共同商討決定,并把變動內容列入設備檔案。

      4.使用部門應遵守工藝操作規程,以免因介質條件變化,影響防腐蝕設備的使用。當工藝條件必須變動時,應會同設備動力管理部門重新核定防腐蝕措施,并把變動內容列入設備檔案。

      5.企業內生產、基建、技措等項目中的防腐蝕設備的施工,在填寫任務書后,應報請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審查,經同意后方可交施工單位施工。竣工后應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共同驗收。

      6.企業內的防腐蝕車間(工段、班組)的防腐蝕施工、安裝均應制訂施工操作、安全規程,以確保施工質量與安全生產。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加強防腐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7.對企業內已采取防腐蝕措施而仍不能獲滿意效果的主要設備與環境保護設置,應組織力量,研究腐蝕機理,提出改進措施。

      8.企業應積極采用防腐蝕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并及時總結經驗,推廣使用。

      9.防腐蝕施工應嚴格執行專業部門規定的工時定額。

      第9篇 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條例

      前面小編為大家整理過一些行業的人事管理制度,接下是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條例,供各位閱讀參考,希望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四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五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飘厴I,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飘厴I,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螂x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第十一條交卸手續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十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十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十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給假與出差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誕節

      3.感恩節

      4.婦女節(限女性)

      5.勞動節

      6.復活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辦法另定。

      值勤

      第一條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員工姓名懸示于明顯處所。

      第四條值勤員工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執行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員工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員工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員工應將輪值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員工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值勤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

      第九條值勤員工在規定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員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績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五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待遇分為1.薪資;2.職務加給;3.特別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員工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公司顧問及特約人員與臨時員工的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合同予以規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的繁簡及責任的輕重分別規定。其標準另定。

      第五條本公司年終決算有盈余時,可按照章程的規定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的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福利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起見,可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辦法另定。

      退休與撫恤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因超過規定的年齡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予撫恤。其辦法另定。

      附則

      第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專賣店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10篇 化學工業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督和協調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統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3.使用單位

      (1)車間設備主任應負責全車間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本車間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車間設備員在車間設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①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②負責填報鍋爐、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辦理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③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④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輔導。

      ⑤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校驗和管理工作。

      ⑥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⑧負責編制鍋爐、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術方案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及管理、檢驗、修理

      1.設計與制造

      (1)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工作要嚴格按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后,才能進行設計和制造。

      (3)壓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應嚴格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開展工作。制造出廠的壓力容器應具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

      (4)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總圖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證章),三類容器應附有強度計算書。

      2.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大修后,須經廠(礦)設備動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應按規范制定嚴格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須經設備動力部門負責人審批,三類壓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須經上級設備動力部門批準。

      (3)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均應按現行的技術規范和制造技術文件及驗收規范執行。

      3.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應有明確的安裝技術要求和安裝負責監督人。各企業基建施工中的壓力容器安裝應指定基建部門專人負責安裝技術工作,對施工單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督,業務上接受設備動力部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領導。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基建部門應組織使用單位的設備動力部門和安裝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向使用單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對所管鍋爐壓力容器應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并連同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壓力容器操作法,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交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驗證批準,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者,使用登記證自行作廢。

      (3)各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逐臺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健全壓力容器檔案。壓力容器檔案包括:壓力容器履歷(簿)卡,壓力容器登記表,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壓力容器運行及事故記錄,壓力容器檢測記錄、報告和評定,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還應有使用登記證。有安全裝置的壓力容器還應有壓力容器裝置定期校驗(正)記錄。

      (4)已登記使用的壓力容器應掛上壓力容器銘牌和使用登記證標志。

      (5)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職能部門發給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操作。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制定適應生產要求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對于情況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的壓力容器,各企業應通過全面檢驗、理化分析、強度計算做出評定,作為該容器的基礎技術資料。

      (7)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8)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溫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油漆完整,器內防腐層應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以保持防腐層完好無損。

      (9)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隨同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上報,年終要總結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

      5.檢驗

      (1)一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者,在保證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緩檢或免檢。

      (2)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等每年至少檢定、檢驗一次,并定期進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校驗范圍要嚴格控制在規定指標之內。

      (3)高壓管道每6年進行一次檢測。各使用單位可將管道、閥門進行分段,每年測厚和停車檢修時拆下抽檢一部分,6年內保證輪檢一次。中低壓管道也要根據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

      (4)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一些一時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進行處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

      (5)對一些確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和測厚,同時應補做容器耐壓試驗殘余變形測定。

      (6)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學工業部《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規定執行,送主管部門。

      2.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規定執行,定期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第11篇 紡織工業企業設備管理制度

      (1988年10月 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常維護保養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費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各級主管部門應將設備管理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按規定表式按季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設備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類。

      一般設備事故:由企業自定。

      重大設備事故:由于設備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纖設備損失達2萬元及以上者為重大設備事故。企業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應按季如實統計上報主管部門。

      特大設備事故:由于設備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及以上者為特大設備事故。企業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應及時如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

      企業應制訂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對發生的設備事故要認真調查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于部、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改進預防措施不放過。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配件、器材的購置、制造、驗收、領用、保管等管理辦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做好設備舊件的修復利用工作,在保證維修質量的前提下,節約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 專用工具、容器、器、儀器、儀表等應做好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精密的設備、儀器、儀表等應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機修、動力和空調部門要加強計劃、調度和質量檢查等管理工作,適應生產、維修和技術改造任務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設備維修的定額管理,制定先進、合理的設備維修工時、資金、消耗定額。

      第六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七條 紡織系統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應設置設備管理工程專業,有計劃地培養設備管理專門人才。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會同教育部門舉辦技術學校或技術培訓班培養維修技術工人。

      第三十八條 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

      (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實踐經驗,經過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制訂設備管理干部和維修工人的教育培訓規劃。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干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教育和崗位培訓。培養維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機、電、儀一體化”維修技能和“一專多能”的方向發展。

      第四十條 企業應建立設備管理干部和維修工人的定期技術考核制度,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成績均應記入技術培訓檔案,作為獎勵、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定期開展設備管理工作的評比競賽活動,企業對設備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職工和集體,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榮譽獎勵、物質獎勵和晉級獎勵。

      (一)認真做好維修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況,促進生產發展及在行業設備檢查評比中取得優勝的;

      (二)發現設備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

      (三)推行設備現代化管理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改進設備、儀器、裝置有重大技術突破的;

      (五)在維修技術方面有改革創新并有推廣價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六)在修舊利廢、節約代用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

      (七)參加維修技術操作比賽,獲得操作技術能手稱號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運行狀況惡化而影響生產或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頓,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進行生產,由此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四)對特大、重大設備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設備因保管不良造成報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是全國性的基本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可依據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紡織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工業企業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臨時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2、內容

      2.1因生產需要使用臨時工時,用人單位應提前申請報公司綜合部,經批準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及本地臨時居住證。

      2.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勞動紀律、保密及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2.4必須與雇用的臨時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注明安全責任。

      2.5臨時工必須遵守公司內各項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串崗。

      2.6臨時用人單位負責臨時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工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結果通知公司綜合部及有關部門,罰款可直接從雇用臨時工單位扣除。

      2.7臨時工不得進入公司安全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審查批準,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臨時工,經教育不改者應解除雇傭關系。

      g工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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