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事故報告及調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 定義
3.1 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職責
4.1 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 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 事故分類
5.1 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 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 事故報告
6.1 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 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 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 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 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 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 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 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 相關記錄
《工傷事故登記表》
第2篇 職業病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
(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
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
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
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
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
(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
(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事故統計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
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3篇 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第一節、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生傷記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發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第二節、發生事故后要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3、每個在建工程必須于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4篇 某百貨公司工程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百貨公司工程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凡屬于大面積停電、跑水、跑氣、煤氣泄漏、電梯困人、火情、設備停臺都屬于工程事故。
2、事故發生后當值人員應立即趕到現場,及時處理,使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搶修措施的情況下,通過總機和消防中控報百貨值班經理。
4、事故處理命令,由值班經理決定,同時應千方百計盡快通知專業主管,專業主管報至部門經理。屬于重大事故,部門經理應立即趕到現場并向百貨總經理報告。
5、在事故沒有妥善處理前,影響到服務部門的應建議值班經理做好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不能影響或最小影響到百貨營業。
6、事故處理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專業操作規程,注意工作安全。
7、事故處理后,應派人到所影響到的區域巡視檢查,檢查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8、事故處理后應做好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事故內容、發生原因、處理措施和結果、損失情況和事后應采取的措施,及時填寫重大事件報告表。
9、本專業不能處理的工作,需要外協時由專業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后聯系外協,屬于保修范圍的應盡快通知保修單位。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6篇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學校發生火災,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災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按照事故類別、性質向有關部門求援施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學校內發生人員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傷3人或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局面報告市教育局安監辦。事故傷害程度低于以上情況的一般事故應當在24校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應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學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老師立即護送附近的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學生發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教育局安監辦,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場地、設施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120” ,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第7篇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2、生產礦井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礦井領導匯報,礦井調度室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部及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8、各礦井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監察管理部。
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總部和集團公司新疆分公司上報重大職業病事故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第8篇 對秩序維護服務區域內發生的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災害等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
目的:為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或突發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發生,特制定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一) 重大或突發事件報告范圍
1、 凡在責任區內發生的,并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關聯,造成的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較大的事項,均屬報告的范圍;
2、 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械斗等破壞行為;
3、 家庭財產(車輛)和公共財物被盜(搶)等惡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4、 用戶集體投訴(三家以上);
5、 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柜、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等大廈主要設備設施故障;
6、 大廈主體結構遭受破壞等;
7、 新聞媒體采訪和報道;
(二) 報告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以及過程、結果等等。
2、事件處理的方法與進度,下一步的計劃,需要提請公司協助解決的具體問題等等。
(三) 報告程序
1、正常情況下的報告程序應該是逐級上報,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越級直接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
2、管理處內部的一般報告程序是當事人向領班報告,再由領班向管理處主管和經理匯報。
3、管理處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的一般程序是,由管理處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四) 報告時限
1、凡接到發生重大事項的報告,無論哪一級都必須全力以赴,爭分奪秒,按規定予以正確處置,同時要迅速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擴展,務必將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2、 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主管或當值主管應立即趕到現場處理,同時盡快口頭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并根據事發情節決定是否報告公安、消防等機構協助處理。
3、 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經理在事件處理后立即填寫重大事件報告,于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遞交公司領導,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和處理經過。
4、 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應在事件處理完畢后24小時內寫重大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公司領導,如實匯報事件的詳細處理過程及結果,找出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的預防性措施。
第9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10篇 安全活動檢查日及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1、全礦每旬7號作為安全活動日,總結一周來安全生產狀況及下周安全工作的重點要求及注意事項。聽取廣大職工對安全工作的新建議和要求,嚴格安全活動的考勤工作凡對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者必須根據制度進行處理。同時學習安全規程,貫徹上級有關工作指令和規定。
2、對現場查出的問題收集情況,研究制訂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整改。
3、對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指定專人負責、按措施并分輕重緩急限期進行整改,對隱患威脅大的地點,必須現場立即停止作業,制定措施,及時組織人員材料,進行處理,并指定專人值班。
4、凡礦井發生事故及重大隱患必須由安全礦長組織進行事故分析(重大事故由上級組織進行)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5、對發生重大事故現場立即根據《災害預防與處理應急預案》的程序分析事故類型進行營救,由井下上報地面值班室,由值班礦長及時上級至鎮安監站同時立即上報縣煤管局并作好記錄。
第11篇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12篇 某礦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22)第 4 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或知情人員就近用電話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調度室匯報,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2. 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搶救
1. 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了解清楚事故情況,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按順序通知有關人員并在領導未到達現場前指揮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電話召請救護隊;需要醫療救護的通知醫療單位。
2. 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救災指揮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四)事故調查分析
1.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煤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礦屬各部門、單位應配合事故調查分析。
2. 事故調查分析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調查分析后要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礦安委會討論決定。
4. 發生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分析,煤礦負責配合。
(五)事故責任追究
1. 發生非傷亡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面檢查及行政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理,煤礦負責配合并落實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